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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在押犯的申诉心理透析/李振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0:20:47  浏览:8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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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在押犯的申诉心理透析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 李振东 宋丽红


申诉,是法律赋予罪犯的一项政治权利。对此,《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监狱法》也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并对罪犯申诉的处理程序和结果反馈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表述。这些规定不仅为监狱在处理罪犯申诉问题上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罚执行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律程序的日臻完善,执法环节的逐步细化,监管场所罪犯的申诉数量呈下降趋势。但仍有部分人员申诉不断,这本在情理之中。笔者作为检察机关驻狱工作人员对这些申诉进行透析后发现,罪犯申诉动因各异,有关部门在处理申诉问题上亦有生硬,草率之处。因此撰写拙文,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切实做好刑罚执行和监管场所的稳定工作。
一 .当前罪犯的申诉心理状态
申诉,是公民对有关自身或他人的权益问题,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申明理由、请求处理的行为。申诉可分为诉讼申诉和非诉讼申诉。罪犯在监狱所提出的申诉,属于诉讼申诉,正确行使申诉权,有助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罪犯知法懂法,认罪服法;有助于严肃监规纪律,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
当前监狱押犯在申诉问题上,主要受以下几种心理支配:
1. 罪刑不适当,罚不当罪,导致申诉。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
事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刑法,惩治犯罪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严肃问题,但由于各种原因一时还无法从根本上杜绝适用法律不当,冤枉无辜的现象发生。有些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没有查清。证据不足,本不应定罪量刑,但依然被判决入狱,有的罪犯虽然触犯了法律,但从情节和后果看,与事实有明显出入。审判机关认定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不当而轻罪重判量刑畸重。这两种现象在当事人诉讼期间上诉未果的情况下,导致入狱后提出申诉。
2. 对法律无知,思想偏见,导致申诉。有的罪犯本身就因法制
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而犯罪,入狱后虽然学习了一些法律条义,但采取实用主义态度运用法律,或认识偏颇曲解法律,或断章取义肢解法律,对于司法机关的公正判决疑惑不解,造成无知申诉。例如:罪犯某甲因抢劫、盗窃、流氓数罪并罚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主动交代了与他人合伙杀人的余罪。查实后法院从轻判处某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该犯片面理解法律,认为自己交代余罪是自首行为,揭发他人犯罪是立功表现。不应再判死缓,而应在原判刑期以下量刑。于是大呼上当,多次提出申诉。
3. 混水摸鱼,心存侥幸,投机申诉。某些罪犯明知自己的犯罪
行为给社会或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一定的危害,对司法机关的公正判决也曾表示认罪服法。但入狱后面对严格的监管环境和艰苦的改造生活,情感世界发生了变化,原来的悔罪意识消退;好逸恶劳的旧病复发,纸醉金迷的故态重萌。心里觉得反正申诉也不加刑,何不碰碰运气,万一能够改判岂不是更好,于是对枝尾末节的证据添枝加叶,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侥幸企盼好运的到来。有的罪犯原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关系网”,入狱后想入非非,企图运用自己的影响和关系,通过申诉的渠道来改变目前的状况,逃避法律的惩罚和艰苦的改造生活。
4. 蔑视法律,抗拒改造,变态申诉。有的罪犯本身反社会意识
极强,他们的这种心理定势并不因犯罪锒铛入狱而终结,相反在狱内不时顽固表现出来,如有的罪犯入狱后抵触情绪强烈,有罪不认,违反监规,对抗改造,预谋脱逃或闹监;有的虽然不敢公开对抗,但却借申诉之名,行泄愤之实。采用颠倒事实,隐瞒真相,无理胡缠的手段大肆发泄心中对处罚的不满,干扰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这实际上是他们根深蒂固的反社会人格在特定环境的心理折射。
二.对待申诉各方所持态度
罪犯的申诉因由尽管千差万别,但基本态度只有两种即正当申诉与无理申诉,不管申诉理由能否成立、申诉态度是否正确,申诉事实一旦形成,就会在各类人员中产生不同的反应。
罪犯作为申诉人,申诉前,一般要收集材料、探听渠道、了解有关申诉的法律知识,并且花费相当的精力撰写申诉材料,有的还可能在犯群中和干警面前制造些申诉舆论,也有的通过会见通信让家人代为申诉。在申诉期间又担心申诉书到不了检察官、法官手里,极力渴求申诉的结果。这期间,他们心神不安,坐卧不宁,无心参加生产和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特别是确有冤情的罪犯上述反应尤为明显。有的长期申诉未果,还会萌生自杀或铤而走险逃出监狱向法院要说法的念头,这些行为表现和思想动态无疑对监管改造工作是十分不利的。
监狱警察,作为直接管理罪犯的执法着,绝大部分能够正确对待罪犯的申诉,依法办事。但也有极少数干警存有错误的认识和作法。有的干警持无所谓的态度,认为既然申诉是罪犯的权利,不让申诉是违法的,对罪犯申诉采取不支持、不过问、不把关的三不政策。你写我就照转,你闹我就批评,失去了许多通过审查申诉,了解罪犯真实思想的机会。有的干警看到罪犯申诉就反感,不加分析一概排斥。认为申诉就是不认罪服法,动辄批评训斥,甚至把罪犯的申诉看作是麻烦,搁置起来。须知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有的个别干警把允许罪犯的申诉看成是自己对罪犯的关照和恩赐,或大包大揽,或以不予转递材料反映情况相要挟,借机向罪犯索钱要物。这种做法情节严重着就构成渎职犯罪。
检察机关作为负有监督职责的执法机关,在办理罪犯申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重视不够,监督意识薄弱。表现为对罪犯的申诉感到无能为力,爱莫能助 ,加之了解情况甚少,因此只是被动接诉,形成申诉受理多,立案复查少,抗诉更少,甚至只转不办的状况,二是法律监督的方式单一,监督效果不够明显。注重案件实体方面的事实、证据及定罪量刑问题,忽视对法院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的监督;重视对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的案件进行监督,对于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的案件往往不予重视。此外,有的同志思想认识有偏见怕有越俎代庖或鼓励申诉之嫌,不愿在罪犯中进行有关申诉知识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宣传。
凡此种种,都是与法律的立法本意及不相容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纠正和克服,从而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三.正确运用法律,恰当处理申诉。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处理,是一个法律性,政策性及强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法律有原则规定,但没有具体内容的,在处理申诉时应当以不违反法律原则为前提;法律尚未规定的,可以在依法办事的同时,从实际出发,努力摸索出成功经验,逐步加以规范化。在具体工作中,要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罪犯申诉权利的同时,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好罪犯的思想教育工作。
对据理申诉的罪犯,要给予理解和支持。除及时将罪犯申诉材料转送有关司法部门处理外,还应注意主动向受理机关提供罪犯本人的有关情况,以利于承办人尽快掌握情况。同时还应注意适时催办,主动询问处理结果,必要时还可以在人力、物力方面予以相应的配合。
对于误解法律而提出申诉的,要耐心进行说服教育,劝其自动息诉;对于无理申诉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其无理申诉的危害,促使其认罪服判,自动息诉或撤诉。
对于滥用申诉权,有罪不认,故意捣乱,喊冤叫屈。无理取闹,有意制造混乱,混淆视听的罪犯,要给予严厉批评,屡教不改者,应按有意破坏监管改造秩序依法论处。
2. 教之以规,导之以行。结合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对罪犯进行普遍的申诉知识教育。向罪犯讲解提出申诉的基本程序,基本内容和要求。使罪犯认识到,在申诉权问题上,从法律角度讲,有个切实保障的问题;从罪犯个人讲,有个正确行使的问题。罪犯应当在珍惜这一权利的同时学会正确使用。不得滥用申诉权,借申诉之名,有意制造混乱,破坏监管秩序;巴不得在申诉期间拒绝服从狱政管理和逃避生产劳动。通过教育使罪犯的申诉权利行使建立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基础上。
3. 秉公执法,提供方便。监狱干警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罪犯行使申诉权提供便利条件。
首先,要转变观念,强化监督意识,加大办理罪犯申诉案件的力度。要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高度来看待此项工作,提高对办理此类案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对法院判决、裁定实行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落实罪犯的正当申诉和平息无理申诉工作当作一件事关人权保障,关系监管秩序稳定的大事来抓。
其次,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认真听取罪犯的口头申诉,仔细审阅罪犯的申诉材料从而全面了解和掌握罪犯的思想动向。
再次,建立和完善狱务公开,检务公开制度。疏通申诉渠道为正当申诉创造宽松的环境,在罪犯集中区域设立宣传栏和申诉控告箱,由监狱干警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定期给罪犯上法律课,并建立接待日制度,接受罪犯的申诉咨询。
总之,正确处理罪犯申诉问题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只有掌握罪犯的不同申诉心理,才能有针对性的做好工作;只有提高正当申诉的比例,才能做到不枉不纵,保证司法公正性和严肃性;只有做好不当申诉的息诉工作,才能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掌握罪犯申诉心理这项工作虽然在整个监管改造工作中比重小,很具体,细微,且涉及人员较少,但事关国家法律,党的政策能否正常实施和执行,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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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

公安部


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六日公安部公布)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之安全及居住、迁徙自由,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除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人民警察等武装部队、机关、兵营,及各外国驻华使领馆之外交人员外,凡在城市之中外居民,均须一律遵守。


  第三条 凡同一主管人,共同生活,同处食宿者,不论其人数多少,关系如何,均称一户;但如一家分居数处,分起伙食,相距较远者,或数家虽同居一处而经济各自独立者,均得分别立户。其分类如下:
  一.住家户:一般住户,以其主管人为户主。如系单人合住者,以其居住较久或有固定职业者为户主。
  二、工商户:凡公营私营之企业、工厂、公司、商店、作坊、合作社、货栈、医院、娱乐场所等,以其经理、厂长,或其他主管人为户主。
  三、公寓户:凡旅馆、客栈、代理店、会馆等,以其经理人或主管人为户主。如旅客居住在三月以上,或内设商店者,须另行立户。
  四、船舶户:凡陆上无住所以船舶为家者,或虽陆上有住所,而长期食宿于船舶者,以该船主管人为户主。
  五.寺庙户:凡庵、观、寺、院、教堂等均属之,以其主持人为户主。
  六、外侨户:凡在我国境内之各国侨民(法令另有规定者除外)均称外侨户,以其负责人为户主。


  第四条 户口管理一律由人民公安机关执行,各种簿册、表格、证件,应力求简化便利人民,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统一印制样式,由省(市)级人民公安机关翻印。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各户不得拒绝。


  第五条 户口变动时,户主须按照规定,持户口簿至当地人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一、迁出:
  凡迁出者,须于事前向当地人民公安机关申报迁移,注销户口,发给迁移证(同一公安派出所辖区内之迁移不发给迁移证)。
  二、迁入:
  (一)凡迁入者,须于到达住地三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入户。有迁移证者,应呈缴迁移证;无迁移证者,应补交其他适当证件。
  (二)被解放之伪官兵,及释放之犯人,须持军事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人民公安机关之证件,申报入户。
  三、出生:
  婴儿出生后一月内,由户主或其父母申报之。
  被遗弃之婴儿,由发现人立即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处理之。
  四、死亡: 
  (一)在死亡未入殓以前,二十四小时内,由户主或家属申报之;
  无家属或家属不在者,由邻居报告之。
  (二)暴死或死因不明,以及传染病死亡者,由户主、家属或发现人立即报告之。
  (三)未报出生即已死去之婴儿,应补作出生、死亡报告。
  前三项规定之死亡,均须领得埋葬证后方准埋葬。
  五、凡结婚、离婚、分居、并居、失踪、寻回、收养、认领、雇工、解雇、开张、歇业或户主之职业等有变动时,均须分别报告之。


  第六条 来客住宿超过三日者,须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七条 各户均须置备户口簿,按实填写,以备查对;医院除备有户口簿外,须另备住院病人登记簿,病人入院出院按时报告之;旅栈、客店均须备旅客登记簿,于每晚就寝前,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检阅备查。


  第八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按其情节轻重处分之。


  第九条 凡人民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军事工厂等,均称为公共户;公共户口亦须受人民公安机关管理,其管理办法另订之。


  第十条 本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过去各地颁布之城市户口管理条例或规则,一律作废,统按本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各大行政区、省(市)人民公安机关,得依据本条例之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布施行。

安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安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申晓庆
二○○七年八月九日





安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黔党发〔2002〕17号)及《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安市发〔2003〕12号)文件精神,为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快速发展,搞好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互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形成利益互补机制,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有关部门及专家认定的企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度加工、带动农户等方面的综合功能。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标准考核。

第四条 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不搞“终身制”。实行三年一审,一年多评,成熟一个评一个的监测评价制度。

第五条 凡申报或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总体上应具备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条件。申报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三星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经营实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完善、齐备的在安顺市辖区登记注册手续和其他各种合法经营证照,有明确的法人代表,产权明晰,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实施的项目和经营的产品。企业实施的主导项目要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企业生产经营主要是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支撑作用,对农民增收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3)企业规模。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400万元以上,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按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经济效益良好,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工资,不亏损,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具有较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正常负债率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应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连接机制,通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直接带动农户的数量不低于1000户,并能使农民收入逐年有效增长;企业在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过程中,通过与农村专业协会或与农民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产品在国内、省内或市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属领先水平,市场潜力大,市场营销网络比较健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

(8)企业应依照《会计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设有财务会计机构,并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建立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二、二星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是合法的生产经营实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完善、齐备的在安顺市辖区登记注册手续和其他各种合法经营证照,有明确的法人代表。产权明晰,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实施的项目和经营的产品。企业实施的主导项目要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企业生产经营主要是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支撑作用,对农民增收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3)企业规模。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按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经济效益良好,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工资,不亏损,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企业总增加值的50%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正常负债率应低于65%;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应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连接机制,通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直接带动农户的数量不低于500户,并能使农民收入逐年有效增长;企业在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过程中,通过与农村专业协会或与农民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产品在国内、省内或市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属领先水平,市场潜力大,市场营销网络比较健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80%以上。

(8)企业应依照《会计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设有财务会计机构,并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建立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三、一星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申报一星级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能促进或带动相关产业形成。

(2)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市场销售稳定,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

(3)有特色、有后劲、带动面广的特色产业。

第七条 申报
一、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及相关申报材料。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连接关系情况,须由县级以上农业局农经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提供说明。

二、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行业管理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按市级龙头企业标准审查并认定合格后,由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审核认定
(1)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2)对符合市级龙头企业条件的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察组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3)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察意见后报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核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由市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批准、授牌。
四、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运行和监测管理

第八条 监测管理部门为市和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及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第九条 运行和监测办法如下:
一、企业报送基本材料。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次年元月10日将企业上一季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材料报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每年的2月底之前,将企业上一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材料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市级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开户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以上农业局农经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连接关系的证明,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工作总结等。

二、每三年由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依照本办法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评定,提出意见。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评定意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

四、对第一次测评不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下达审核意见和整顿通知书,并在次年继续对该企业进行测评,如连续测评不合格,由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牌匾、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假行为,一经查实,对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并追回国家对龙头企业已提供的无偿使用资金及优惠政策免除的税金。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申报。

六、对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审核认定及监测评价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七、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