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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开发“公式”/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3:20:00  浏览:9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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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开发“公式”

人们常常认为,发明是智慧的火花像闪电一样撞击天才而产生的结果,将技术创新视为畏途。其实,发明创造和获得专利权并不像人们通常想象的那么难。更多有价值的发明可能是由很普通的公司职员,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遵循赢利性发明的基本原则做出来的。
一、其实专利就来自身边
大多数专利并不是惊天动地的科学发现,只是在公司环境中工作的受一般教育的人们对基本技术所作的一般改进。从专利法的角度讲,一个用于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非常简单的方案不一定缺乏创造性,许多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技术方案一旦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本身被澄清就变得相当容易,尤其是在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新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样的发明与其是来自天才的创造了和深刻的洞察力,不如说是对新技术问题的切实分析。授予专利权的标准比一般人想象的要低,虽然这种标准看起来有些神秘。
获得专利的主要的障碍是创造性问题,对于大多数技术人员,一项发明具有创造性似乎意味着,在他们眼力,该发明必须是新的科学发现或新的技术原理,在法律意义上,如果一项发明只不过是对公知技术原理的改进,提出了一种新的但并不惊人的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方案,那他就有创造性,就很有可能被批准为专利。譬如许多成功地投入市场的新医疗产品并不是由大公司开发出来的,相反,他们最初是由医生推销员或商人发明的。医生在临床实践中总是千方百计地来满足各种各样的治疗需求,推销员总是想方设法使他们的产品能够符合医生或者其他客户的要求,而商人们则总是能够把帮助人们实现一个愿望当成最好的赚钱的机会,所有这些无疑激发了他们的创造力,从而发明出新的医疗产品。
所有创新其实只是意识问题,而并不在于技术水平的高低。
二、专利开发有规律可循
开发专利并不是难事,如果进行很好的规划,企业可以轻易开发出很多的专利来。笔者有个客户是葡萄酒生产公司,笔者为其进行如下规划:
葡萄酒厂的自动化程度非常的高,进入葡萄酒生产车间,看到的是非常简单的一个流水线,生产环节似乎很简单,所有的生产技术人员一致认为没有任何专利可以挖掘。为了做好该企业专利的规划,笔者进入生产车间,详细考察了生产流程各个细节,与技术人员仔细讨论了各个环节的技术状况,然后再进行规划。
为了方便讲解,方便客户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理解,笔者的规划以图表的形式表述。这个图表只有横轴和纵轴构成,以生产流程为横向的轴,以每个流程上的历来申请的专利以及可能开发的专利作为纵向的轴。在横向的轴上将生产流程尽量细化,然后对每个细化的流程做详细的分析,每一个在流水线上的员工都对自己所处的具体环节熟悉得不得了,好用好在那里,不好用毛病在那里,针对这些毛病,员工可以提出切实解决的办法,提出这个办法就是技术改进,技术改进很多都可以申请专利。横向的轴是以生产流程为主线,这是比较容易画出来的。纵向的轴需要对应生产流程一一对应找出已有的专利,分析出可能挖掘的专利,这个并不容易,必须通过专业人员查询才能进行分析,这要求公司配备专职的查新人员。图表中的横轴和纵轴都画出来了,那么就是一个很简单的图表,每个员工只要看自己所在横轴对应的纵轴,就可以很容易知道自己可以挖掘出那些专利。
笔者还是以酒厂客户为例以便大家更加容易理解专利图表。在酒厂的生产流程上可以细化出酒的配方这个流程,那么在横轴上找到这个点,对应看这个点的纵轴,也就是看酒的配方有那些专利,该公司目前还没有配备专职的查新人员,笔者亲自为他们查询,发现了很多有关配方的专利,有的往葡萄酒里添加洋葱汁,使葡萄酒增加一些降血压的功能,有的往酒里添加芹菜汁……都是在葡萄酒添加物质以增加酒的功能,那么处在配方这个横轴点的配酒师立刻得到了启发,马上就想出了很多添加物质,增加了很多功能。笔者将这些点子一一查询,有的已经被别人想出来,已经申请了专利,有的没有申请专利,那么该公司立刻就开发出了一些新专利。
经过笔者的讲解,该酒厂的员工思路大开,对于开发新专利技术信心十足,个个都跃跃欲试,对于创新改进充满了激情,各种点子和创新改进不断,其中很多已经取得了专利证书。
三、从现有专利开发新专利
任何一个新生事物的发明,第一个想到人确实很伟大,但是跟在他背后,从他的思维中找到闪光点,遵循他的思路得到灵感,我们就能轻而易举地找到很多新的发明。有个投资商人找到笔者,他看中了一个专利想投资,让笔者分析可行性。这个专利是在太阳能热水器中放入一些矿物质,使之具有矿泉水的功效,让人能够在自己家里就可以轻松享受温泉浴。这是个非常简单的发明,也是个很不错的创意,想到这个创意的人也很了不起。其实就是一点小小的改进,给普通的热水器增加一个小小的功能,让普通的热水器立刻身价大增。
我帮他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了这个专利,1、这个专利是否可以改进?2、这个专利的创意(技术点)在那里?第一个方面可以从专利文书进行分析,专利文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是完全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上网检索得到。从专利的说明书中可以得知专利的技术特征以及专利产品的一般制作方式,这个专利其矿物质是放在热水管的底部,放进去后不可以取出,不可以更换。而且矿物质集中在热水管底部,在热的作用下,可能造成热水管的破裂。针对这两个缺陷,只要具有一般常识的人都马上可以想到改进方法,这个改进方法就是一个新的专利。
第二个方面分析创意,这也很容易,这个专利的创意就是在热水器中加东西,以增加热水器的功能。加上矿物质就可以变成矿泉水,将普通的热水变成温泉,加其他东西是不是又有新变化呢?我们马上可以想到许多相关新的创意,去过洗浴中心的人立刻想到药浴,那么马上就产了一个新的专利,在热水器中加药物,将普通的热水澡变成了药浴,再针对这个现有专利的缺陷,马上又想到将装药的设备外接,以便随时更换药物,再往细处想想,比如洗完药浴后还药用清水清洗,那么如何让用户能方便切换普通热水和药浴水等等,一个非常完美的专利就在两个完全外行的谈话中被逐渐创造出来,并被优化完善了。这个投资商人当即回绝了对原专利的投资,第二天就将其实是我和他共同创造的成果自己申请了专利。
通过对现有专利的分析,可以从两个方面轻松获得新的发明,一个方面是对现有专利技术进行改进,得到改进后的专利;另一个方面是找到现有专利的创意,根据该创意衍生出其他的发明。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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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令〔2011〕第1号



《邢台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第9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邢台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工程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自有资金、以政府名义所取得的借(贷)款和捐赠赞助款、国有资产置换收入,用于公共工程的项目应施行政府采购。
本办法所称公共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环保、园林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
公共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勘察、设计、监理应当施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公共工程采购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共工程项目采购资金来源的审核和预算的审查、采购方式的审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项目采购预算调整的审定和采购资金支付的审验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水务、交通等职能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公共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意见书,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具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的机构组织政府采购事宜,并与其签订《公共工程招标委托协议》。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项目,向招标代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招标委托协议编制招标文件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后的招标文件要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招标公告要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七条 公共工程项目招标要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实行总承包、分标段招标。禁止中标供应商对中标项目进行层层转包。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将投标供应商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在公共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施工方案与商务标要分开,施工方案通过的投标商才能进入下一轮商务评审和投标报价评审。
第十条 预中标结果产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将预中标结果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三日,三日内无异议,方可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十五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建设单位应在采购合同签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建设单位需对采购预算(项目变更)进行调整时,应报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
按照合同的规定需要向中标单位支付项目资金时,建设单位要首先提出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办理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驻邢中央和省属单位、各县(市、区)涉及公共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4〕11号)同时废止。

骗逃368万元过路费究竟应该定何罪?

温跃


  1、《南方周末》报道:为避免缴纳通行费,河南省禹州市农民时建锋在购买两辆货车后,又买下两副假军用车牌经营运送沙石业务。8个月时间里,两车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骗免通行费368万余元。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间,时建新在郑州高速经营运送沙石业务,主要是从鲁山县下汤镇运至许昌长葛,偶尔也从下汤运至禹州。据其交代,每天跑有二三趟,大概挣有二十多万元。根据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通行信息统计表显示,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两车共计通行2361次,合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3682110元。2010年12月21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2、报道一出,舆论轰动,众说纷纭。这一事件包含三个问题:(1)法院以诈骗罪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2)法院在犯罪数额上是否查清?(3)我国的公路收费制度是否合理?

  3、本文仅仅从刑法角度论证前两个问题,第三个问题留给网友们去讨论。但在此处本人先对第三个问题做个表态:国家应废除全国范围内的公路收费站,拿公民纳税钱修路,然后向公民高价收取通行费,无异于拦路抢劫。苛政猛于虎!如果有民间资本介入的,终止协议。计算其合理的投资回报,给予合理补偿。如果地方政府依靠银行贷款修路的,先废除收费站,由国家或地方财政出资归还银行贷款。有钱骚包摆阔办奥运会、国庆60年大典和上海SB会,说明政府不缺钱,那点修路的钱让财政出了算了,何必向银行贷款然后榨取老百姓的过路费的钱来归还银行贷款?不是口口声声执政为民吗?有人说财政的钱是全民的,开车的人使用公路,应该由开车的出钱。哈哈,既然财政的钱是全民的,用财政的钱修路,不但不应该向不开车的收取,也不应该向开车的人收取,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何谈得上收费?如果用财政的钱进行的建设和提供的服务要收费,那么我们是否要交警察治安保护费?军队家园保护费?哈哈,政府还真把自己当成黑社会了?

  4、下面先讨论法院以诈骗罪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

  5、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何在?据该案一审法院审判长娄彦伟介绍称,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河南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1998年11月23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 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为20万元以上。而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把这一标准确定为200万元。

  平顶山中院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本案犯罪数额高达368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作案时间长,且采取伪造武警牌照、武警证件,非法购买武警制服等手段,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依法对被告人时建锋判处无期徒刑是适当的。http://www.infzm.com/content/54690

  6、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有旧375条和新375条之分。9号解释是对旧375条的解释。随着刑法修正案(七)的生效,新375条取代了旧375条,致使旧375条失效。我认为河南省平顶山法院在审理时建锋使用假军用牌照拉沙逃免过路费的案件中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适用已经在实际上被默示废止、失效的“9号解释”对时建锋进行定罪量刑。http://www.yadian.cc/blog/94484/

  7、要想评判该学者的上述说法,我们先要认真分析一下法释〔2002〕9号全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9号,颁布日期:20020410  实施日期:2002041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车辆监理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三本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三枚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十本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条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的;
  (二)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