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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李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6:04:48  浏览:9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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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李利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而且,根据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这样,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员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将会更加减少,从而充分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从理想的角度来说,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然而,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应绝对化。比如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因而在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的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便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因此,这种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差别的日益缩小,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选举制度将会被完全平等的选举制度所代替。此外,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这也是为了保证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成为我国各个民族平等、友好、团结的大家庭。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们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问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毫无疑问,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理想的一种选举方式。它不仅有利于选民直接根据自己的意愿,挑选自己所信任的人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他们管理国家,从而有利于选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并监督代表的工作,而且也有利于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有利于增强广大选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还有利于激发代表作为人民公仆的责任感。因此,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人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文化素质的提高,我国将会进一步扩大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就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须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须署名,选举人将选票填好后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这样,选举人的意思表示是秘密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因此,秘密投票作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赖的人进入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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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8〕56号


各县、区政府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盘活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经市政府研究,制定《信阳市闲置土地管理规定》并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信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闲置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闲置土?地确认及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及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布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分期开发建设的,按批准的分期开发范围核定出闲置土地面积。

第三条 对闲置土地的处理:

(一)以划拨方式或使用集体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的,应当恢复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闲置土地所在县(市、区)耕地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计收闲置费;连续满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工业用地,每年按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的15%计征土地闲置费;经营性用地和其他用地,每年按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的20%计征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  

(三)土地闲置费自市、县国土部门认定为土地闲置之日起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由市、县国土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土地使用者无力开发建设,且主动向市、县人民政府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其签订收回《闲置土地处置协议》,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饶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2003.12.01 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的垃圾中转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等。

第三条

(一)凡在本市市区(包括信州区、上饶县旭日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二)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1、住户(含暂住户)

①住户按每户每月6元收取(卫生服务费3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3元)。持有政府帮困卡的低收入特困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对象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免收每月3元的无害化

垃圾处理费。

②暂住人员按每人每月3元收取。

2、机关

①机关、社会团体、驻饶部队和事业单位按在册干部、职工每人每月5元收取,由单位负担。

②企业按在册职工每人每月3元收取,由企业或业主负担(不含离退休人员),特困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减免。

3、店面

①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

②旅馆服务业(内设餐饮、娱乐业,另按标准计收),按照设置的经营床位的70%核定,每床位每月30元;床位价格在l0元/日以下的,按每床位每月15元收取。

③建材、修(洗)车、废品回收、瓷器店、洗理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

④百货、食杂、电器、照相、五金、通讯、邮电、书刊、金融等商业门点或营业网点,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

⑤集贸和批发市场:畜禽、鱼类等每摊位每月15元,饮食、蔬菜、水果等每摊位每月12元,其它摊位每摊位每月10元收取。

以上未涵盖的单位,可参照相近行业标准执行。

4、车辆、停车场

①机动车(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标准收取:2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5元,2吨以上货车每辆每月l0元;公交车、客车等10座位以下每月10元,10座位以上每月15元,出租车每月5元;单位和个人小型汽车每月10元。

②停车场、点,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

5、建筑施工工程

凡在市区内新建、改建、续建、扩建的房屋、厂房、综合楼、办公

楼等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7元的垃圾处理费。

以上收费对同一单位同属性的收费项目只按一种计费方式收费,不重复计收。

第五条 上饶市建设局是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负责对全市市区收费工作进行分工、协调、监督、调控和考核。

第六条 按照“规范收费、责权明确、严格管理、确保收足”的收费原则,全市的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按下列分工进行:

l、住户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缴自来水费时代收。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各单位代收代缴。

3、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工业、商业等企业单位(业主)委托市国税局代收;交纳营业税的服务业等企业单位(业主)委托市地税局代收。

4、经营车辆委托市交通局运管处代收。

5、单位和个人的小汽车在车辆年检期间,设置城管窗口由市环卫处代收。

6、建筑施工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收。

7、装饰、修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市室内装饰办公室代收。

8、各市场内的经营摊位委托主管部门代收,夜市摊点由市环卫处代收。

9、停车场、点由市环卫处代收。

10、使用自备水源的住户委托自备水源供水单位代收。

11、物业管理小区的住户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12、上饶县旭日镇的垃圾处理费委托上饶县环卫所代收。

第七条 收费单位应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委托收费须签订委托协议后方可实施收费,收费必须统一使用

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的收支管理

l、收费单位和代收单位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2、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按期缴入市建设局设在市财政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3、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按5%的比例由市建设局统—支付给代收单位作为手续费。

4、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垃圾处理费制度顺利实施。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

5、收取的居民卫生服务费由市建设局按月划拨给信州区。

6、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纳或不按标准、期限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建设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按工作职责分别由市物价局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