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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08:14  浏览:83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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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2月9日,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物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我们修订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文物保护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由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单独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补助范围的项目,可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补助,共同解决。
第四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行政、事业经费。
第五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文物部门)使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接受国家文物局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七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如下: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保护、安全消防;
二、国家重点博物馆和国家重点文物库房维修、安全消防;
三、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的重要考古发掘项目的发掘及资料整理;
四、国家征集和收购三级以上(含三级)珍贵文物;
五、经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一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消防;
六、出土重要文物和馆藏二级品以上(含二级品)文物的技术保护;
七、经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开支内容包括:
一、维修、保护及安全、消防费:主要包括材料费、设备购置费、调研勘测设计费、人工费、管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等。
二、考古发掘及资料整理费:主要包括人工费、设备购置费、占地补偿费、标本测试费、文物修复费、安全保卫费、资料(包括整理出版)费等。
三、文物技术保护费:主要包括前期试验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人工费、聘请专家费等。
四、用于经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十条 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省级文物部门所属单位以及地、市、县文物部门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时,均须逐级上报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经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提出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受理。
第十一条 在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前,省级文物部门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地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博物馆和重点文物库房抢救、维修、保护、安全消防工程实施方案及预算,报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
二、制定一级风险单位安全消防工程实施方案及预算,报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
三、提出本地区重要考古发掘项目的考古项目申请,报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
四、制定出土文物、馆藏一、二级文物技术保护方案及预算,报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
凡跨年度且申请补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体、单项维修保护工程,必须向国家文物局提出重大维修项目立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方案及预算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的预算和工程进度情况,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表》(格式附后)的要求,提出年度申请补助的全部项目和补助金额意见,并附配套经费落实情况证明,申请文物征集补助的还应附征集文物清单,报送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必须及时进行文物抢险维修,抢救性考古发掘和珍贵文物征集等特殊情况时,可由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提出专项补助申请。
第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根据文物保护规划、方案及预算审批结果和国家财力的可能,对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共同确定补助经费数额,联署具文通知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负责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使用的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拨款通知后,必须及时将经费拨付同级文物部门。省级文物部门根据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用款单位,并将补助通知抄送用款单位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项目,在一至二年内仍未动工的,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将对该项目予以注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它补助项目,或由财政部收回。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级文物部门应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
一、没有按照国家文物局批准的方案施工;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
三、重大施工项目组织领导工作未能落实;
四、地方应拨的经费没有到位;
五、施工单位和主要技术问题没有解决;
六、其它不具备开工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二十条 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如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应如数上交省级文物部门,用于下年度本地区文物维修保护项目。
第二十一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计划项目或项目内容,须由省级文物部门提出报告,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能调整或变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不得突破。如遇特殊情况调整项目和项目内容,确需追加预算时,须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文物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年度财务决算,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次年三月底前,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财务收支表》(格式附后)分别报送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用款单位编制财务决算和工程总结报告,经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维修工程竣工后,由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及财务人员等进行验收,或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写出正式验收报告。大型维修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所购固定资产应登记入帐,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大型设备或成批(套)施工设备以及项目完成后结余的主要维修材料,由省级文物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并有权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必要时国家文物局可在全国范围内调剂。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将分别给予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虚报补助经费预算;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
三、挪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
四、擅自动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购置固定资产;
五、擅自处理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成批施工材料;
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七、不按期报送有关报表和决算;
八、经费不能及时到位。
对于上述行为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和考古研究所等单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1993年11月15日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93)财文字第736号)同时废止。
附:
表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维修经费申请表(略)
表二:考古发掘经费申请表(略)
表三:重点博物馆、文物库房维修经费申请表(略)
表四:安全消防设施经费申请表(略)
表五:文物征集经费申请表(略)
表六:重要出土文物、馆藏一、二级品文物技术保护经
费申请表(略)
表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收支情况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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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国发[200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是“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确保《纲要》顺利实施,完成《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对今后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轨道、走上社会和谐之路,进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应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调控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保障《纲要》的顺利实施。

  (一)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充分体现政府与市场在《纲要》实施中的不同功能,对涉及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落实责任主体。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同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三个约束性指标直接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突出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围绕科学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并从规划、指标、法律、政策、项目、改革等方面进行落实,切实保障《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

  二、责任主体及工作分工

  按照上述原则,明确落实《纲要》的约束性指标、重大工程和项目、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要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及其工作分工,具体如下:

  (一)约束性指标。

  《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确保完成。

  1. 约束性指标的责任部门

  全国总人口控制在136000万人。(人口计生委牵头)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发展改革委牵头)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牵头)

  耕地保有量保持1.2亿公顷。(国土资源部牵头)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环保总局牵头)

  森林覆盖率达到20%。(林业局牵头)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到2.23亿人。(劳动保障部牵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提高到80%以上。(卫生部、财政部牵头)

  抓好其他重要指标的落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分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指标,具体指标任务另行下达。(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建立约束性指标的公报制度。

  每年定期公布全国和各地区耕地保有量情况。(国土资源部、统计局负责)

  每年定期公布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情况。(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办负责)

  每年定期公布全国和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情况。(统计局、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4. 建立约束性指标考核制度。

  将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指标纳入对各地区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人事部配合中央有关部门落实)

  (二)重大工程和项目。

  对《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和项目,发展改革委要做好规划编制和统筹协调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区分投资主体,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

  1. 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

  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和大型粮棉油生产基地。(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农村沼气工程、沃土工程、植保工程、种养业良种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业部牵头)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改造和中部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改造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牵头)

  农村公路工程。(交通部牵头)

  送电到村和绿色能源县工程。(发展改革委牵头)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商务部牵头)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体育总局牵头)

  动物防疫体系。(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质检总局负责)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卫生部牵头)

  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少生快富”工程。(人口计生委牵头)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劳动保障部牵头)

  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信息产业部、财政部负责)

  加强农村气象服务。(气象局负责)

  2. 高技术产业工程重大专项。

  集成电路和软件、新一代网络、先进计算、生物医药、民用飞机、卫星应用、新材料等重大专项。(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装备制造业振兴的重点。

  大型高效清洁发电装备、超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乙烯成套设备、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大型冶金设备、煤矿综合采掘设备、大型船舶装备、轨道交通装备、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装备、数控机床等自主研发和国产化。(发展改革委牵头)

  4. 能源工业重点工程。

  大型煤炭基地,煤炭液化示范工程,大型超超临界电站和大型空冷电站,单机60万千瓦级循环流化床电站,整体煤气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站工程,大型煤电基地,金沙江、雅砻江、澜沧江、黄河上游等水电基地和溪洛渡、向家坝等大型水电站,百万千瓦级核电站,西电东送三大输电通道和跨区域输变电工程,进口液化天然气,国家石油储备基地,西油东送、北油南运成品油管道,第二条西气东输管道及陆路进口油气管道,30个10万千瓦级以上的大型风电项目,秸秆和林木质电站。(发展改革委牵头)

  5. 原材料工业重点项目。

  曹妃甸等钢铁基地,炼化一体化基地,百万吨级尿素基地,云南、贵州、湖北磷复肥基地和青海、新疆钾肥基地,中药资源基地,林纸一体化工程。(发展改革委牵头)

  6. 交通基础设施重点工程。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做好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展改革委牵头)

  重点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煤运通道。(铁道部负责)

  国家高速公路网,沿海港口中转运输系统和集装箱系统,长江、珠江口出海航道工程,重要内河航道治理和港口建设工程。(交通部负责)

  扩建、迁建和新建一批机场。(民航总局负责)

  7. 节能重点工程。

  低效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建设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发展改革委牵头)

  8. 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程

  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产业园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和加工示范基地,再生金属利用示范企业,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示范基地以及再制造示范企业。(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总局等部门负责)

  9. 生态保护重点工程。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林业局负责)

  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林业局、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西部开发办、林业局、农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退牧还草工程。(西部开发办、农业部负责)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林业局、环保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石漠化地区综合治理工程。(发展改革委牵头)

  10. 环境治理重点工程。

  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工程,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医疗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核与辐射安全工程,铬渣污染治理工程。(环保总局牵头)

  11. 水资源调配工程。

  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一期工程。(南水北调办牵头)

  12. 重大科技专项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核心电子器件和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技术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技术、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大型飞机、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载人航天与探月工程等重大科技专项。(科技部等有关部门按国务院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改革委牵头)

  知识创新工程。(中科院负责)

  继续实施“863”和“973”科技计划。(科技部牵头)

  13. 教育发展重点工程。

  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中西部农村初中改造工程,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等教育“211”和“985”工程。(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14. 人才培养重点工程。(人事部等部门配合中央有关部门落实)

  15. 公共服务重点工程。

  社会救助工程,社会福利工程,社区服务工程,爱心护理工程。(民政部牵头)

  公共卫生工程。(卫生部牵头)

  防洪减灾工程。(水利部牵头)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国家灾害应急救援工程。(民政部牵头)

  基层政法基础设施工程。(发展改革委牵头)

  16. 公共文化建设重点工程。

  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西新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广电总局牵头)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文化部牵头)

  重大文化自然遗产保护工程。(发展改革委、文物局、建设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重大文化设施工程。(文化部牵头)

  (三)重大改革任务。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有关改革任务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项改革的进度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不失时机地加以推进。

  1.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国务院审改办牵头)

  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理顺职责分工;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央编办牵头)

  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推行政府问责制,完善行政赔偿制度。(法制办、监察部、人事部负责)

  健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制。(发展改革委牵头)

  2. 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立健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等制度。(国资委牵头)

  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制。(财政部牵头)

  按照形成综合运输体系的要求,推进交通运输业管理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

  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体制改革,加快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

  深化石油、邮政、烟草、盐业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

  深化电信体制改革。(信息产业部牵头)

  深化民航体制改革。(民航总局牵头)

  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建设部牵头)

  进一步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政策性因素;进一步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改进和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发展改革委牵头)

  3. 财政税收体制改革。

  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收支关系,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财政部牵头)

  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完善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预算编制制度,提高预算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财政部牵头)

  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国库现金管理和国债余额管理制度,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范对土地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入的管理。(财政部牵头)

  加强预算执行审计,提高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审计署牵头)

  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适时开征燃油税;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和税目;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

  4. 金融体制改革。

  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推进其他商业银行改革;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稳步发展货币市场,理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银行牵头)

  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合理确定政策性银行职能定位。(人民银行牵头)

  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财政部牵头)

  推进邮政储蓄机构改革。(银监会牵头)

  积极发展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证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证券发行、交易、并购等基础性制度建设。(证监会牵头)

  发展创业投资,做好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发展改革委牵头)

  建立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深化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保监会牵头)

  建立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控制体系;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5. 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商务部牵头)

  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非经营性用地公开供地制度。(国土资源部牵头)

  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积极发展技术市场。(科技部牵头)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部牵头)

  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合理调整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和再生水价格;建立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由政府定价的机制;建立与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发展改革委牵头)

  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竞争秩序。(全国整规办、工商总局负责)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国办牵头)

  6. 科技体制改革。

  整合科技资源,构建科技资源共享机制;深化技术开发类院所企业转制改革和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完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完善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科技评审评估和成果评价奖励等制度。(科技部牵头)

  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保证科技经费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科技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7. 教育体制改革。

  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职责,制定和完善学校的设置标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教育部牵头)

  形成多元化的教育投入体制,义务教育由政府负全责。(教育部、财政部负责)

  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财政部、教育部负责)

  规范教育收费,建立严格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继续实行助学贷款,健全面向各阶段学生的资助制度,完善贫困家庭学生助学体系。(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

  形成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学体制,改革考试制度,健全评价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给学校更多自主权。(教育部牵头)

  8.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方向,深化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强化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责任,建立各级政府间规范的责任分担与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和补偿政策。(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牵头)

  整合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农村、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公共卫生资源的比重。(卫生部牵头)

  9. 文化体制改革。

  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引导和规范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文化部等部门配合中央有关部门落实)

  10.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部牵头)

  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税务总局牵头)

  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人事部、财政部负责)

  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规则和监管机制。(国资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控制和调节垄断性行业的收入。(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负责)

  11.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逐步提高社会统筹层次;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负责)

  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补助、灾民救助等社会救助体系。(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户和五保供养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完善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强化各级政府扶贫职责,加大扶贫投入,完善扶贫开发机制,提高扶贫效率。(扶贫办牵头)

  12. 农村改革。

  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任务。(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负责)

  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人民银行牵头)

  稳步推进集体林权改革。(林业局牵头)

  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国土资源部牵头)

  (四)重大政策任务。

  围绕《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

  1. 根据公共财政服从和服务于公共政策的原则,按照公共财政配置的重点要转到为全体人民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的方向,制定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优先领域和重点区域的配套政策。(财政部牵头)

  2. 按照鼓励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加快科技发展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以及振兴装备制造业和促进其他产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

  3. 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制定和完善中央政府投资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投资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

  4. 按照统筹国内产业发展、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的原则,加强和改进产业政策工作,制定重点领域的产业政策和重点区域的区域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

  5. 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制定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

  6. 按照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要求,制定和完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政策。(商务部牵头)

  7. 按照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利用外资的导向政策和管理政策。(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8. 根据“走出去”战略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五)重要规划任务。

  按照《纲要》确定的战略重点,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制(修编)并实施相应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1. 做深做实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粮食、能源、交通等专项规划。(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部分主体功能区的区域规划。(发展改革委牵头)

  3. 改革完善地方规划体系,深化市县规划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相关法律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机构开展工作,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纲要》实施构建完备的法制保障平台。

  1. 修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保险法、科技进步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煤炭法、统计法、环保法、劳动法等。(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落实)

  2. 研究起草循环经济法、能源法、石油天然气法、电信法、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以《纲要》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完成时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于9月30日前报送国务院并抄送发展改革委。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认真履行职责,真抓实干,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纲要》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加强跟踪分析,适时进行中期评估。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纲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督促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报告落实《纲要》的进展情况。在《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10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
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计投资〔2001〕183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2号)和2004年4月29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搬迁对象及模式
  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包括三部分群体:
  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省上确定的非重点县的重点乡中,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地区,年人均收入在865元(2000年现价)以下的农牧民。
  2、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沙沿线受荒漠化威胁严重地区、退牧还草工程禁牧区等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土壤侵蚀模数长江上游在2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黄河中上游在5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区域的农牧民。
  3、生活在地质灾害频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区,需要避险搬迁的农牧民。
  第五条试点阶段应以整村、整社整体搬迁为主。

第三章安置区选择及安置模式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水土资源能满足搬迁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农牧民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七条主要安置模式
  1、从山梁沟壑区及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向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
  2、依托中小型水利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农场闲置地集中安置。
  3、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
  第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统一布局、集中连片。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第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利用荒地、戈壁、废弃地、闲散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无偿划拨方式供给。占用耕地的,应按《土地管理法》及《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搬迁后的废弃建设用地应及时予以整治,用于农林牧发展用地,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需土地,应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并办理国有或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实施方案编报
  1、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安排的原则、使用范围、建设内容和本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方案,经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并附项目的单项工程设计、搬迁人员名册及相关附图。
  2、对各县区市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审查、论证,并经市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审查意见与相关附件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对各市州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应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审查、论证,并报请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领导小组同意后,审批分县区市年度实施方案。

                第五章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省、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确定年度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批确定的建设任务,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建议计划,报请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和建设任务计划,在3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各市州。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省上下达的计划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转下到各县区市,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市州转下的计划后,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应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六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行省级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省、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有关前期工作。试点工程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实施方案、单项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行业规范标准编制。
  第二十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审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深度要达到工程建设的需要,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要纳入并服从县城总体规划或小城镇、中心村建设规划,同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二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与乡镇(村社)、施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三方签订合同,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管理与协调,乡镇(村社)负责组织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行业部门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及质量监督检验,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已经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市州、县区市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要严格按项目建设程序,建立科学的工程建设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行公示制。省上下达的年度计划经市州转下后,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计划内容通过当地报纸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州发展改革委每年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办公室。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全程管理,做好搬迁对象审查、搬迁农(牧)户管理卡和搬迁人口资格审查表填制、资料整理和进度报表上报。同时,应该协调做好施工技术指导、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必须在每月7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本市州上月试点工程进展、资金到位、农牧民搬迁和安置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七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按照《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组织移交,并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严格按照一年建设、两年搬迁、三年稳定的目标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的,省发展改革委将在两年内停止安排该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并相应调减正常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专项、省预算内基建配套、省级专项配套和市州、县区市政府配套及群众自筹资金。
  第三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严禁挤占、挪用。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2002〕394号)。
  第三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央专项补助标准
  跨县、跨乡镇、跨村搬迁按人均5000元标准补助。
  就近搬迁需改善生活条件和部分生产条件的,按人均3500元标准补助。
  以住房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生活设施,中央专项补助标准统一确定为人均不超过2000元。
  第三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搬迁群众基本生产条件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具体包括:
  1、搬迁人口的住宅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建设;
  2、农田建设;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人畜饮水工程建设;
  4、交通道路、农电线路建设;
  5、适当安排教育、卫生、基层政权建设等。
  第三十四条县区市要通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积极引导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农村“六小工程”、国土整治、基层政权建设、教育、卫生、整村推进等项目资金,在保持原有的管理渠道不乱、资金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以县为单元,以规划为基础,以项目为支撑,做好资金整合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定期对试点工程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十六条省、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在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配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方案评估、工程检查、成果宣传、课题研究、档案管理以及工作会议、资料、印刷等费用开支。第八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七条省、市州、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和有关政策的协调,并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方案的落实、技术方案的执行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
  第三十八条省、市州、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宣传发动、组织实施、计划管理、资金监督、政策兑现、技术服务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省、市州、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和业务分工,做好本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省、市州、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
              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易地搬迁扶贫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计投资〔2001〕183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2号)和《甘肃省易地搬迁扶贫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要求,参照《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省政府2002年第27号令)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省、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 
  1、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
  2、市州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3、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竣工验收条件
  1、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
  2、安置区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交付使用。
  3、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4、建设方案、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财务决算和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第三章竣工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验收内容和标准
  1、工程总体完成情况。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实施完成,工程建设规模、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2、移民搬迁安置情况。查验搬迁对象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标准,搬迁安置任务是否全部完成。
  3、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建设资金是否全部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4、单项工程变更情况。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5、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的合格率和优良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仪器、设备是否安装、调试到位,单项工程有无试运行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了各专业竣工图。
  6、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报告,是否具有合格的审核意见。
  7、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8、政策落实情况。土地分配、税费优惠、户籍管理、补偿补贴等政策是否落实。
  9、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竣工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对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后续管理、产业发展等应做出综合评价,对遗留问题应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并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交工报告。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并认真准备各项验收资料。专项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及时申请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初验。
  第九条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单项工程验收和试点工程的初验工作。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接到县区市申请初验的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第十条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并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组织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由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验收委员会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综合组、搬迁人口核查组、工程组、财务组等,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3、验收委员会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酝酿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三条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后,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竣工验收表。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意见和竣工验收表应有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对验收合格的工程,验收委员会应该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可确定不予验收,并做出文字说明,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市州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
  2、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3、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1150份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