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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九龙海关对进出经济特区内保税工业区货物、运输工具及人员的监管办法》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22:01  浏览:9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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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九龙海关对进出经济特区内保税工业区货物、运输工具及人员的监管办法》的批复

海关总署


关于对《九龙海关对进出经济特区内保税工业区货物、运输工具及人员的监管办法》的批复

1988年4月12日,海关总署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对该监管办法作了部分修改,现明确如下:
1.对保税工业区进出货物的监管,目前应主要从管理上给予方便,简化手续,支持其发展。不宜再扩大关税优惠的范围。
2.供应工业区内工作人员的生活物资应区别对象,从供应特区市场销售的半税物资和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进口物资中解决,不再另行批准免税进口。
3。对《办法》第九条修改为:“经海关核准进入工业区内的国产原材料,应加工增值后方可出口”。修改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国内原材料直接交易出口,保证工业区加工出口贸易的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发展。
建立保税工业区尚属试验阶段,今后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遇到有关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九龙海关对进出经济特区内保税工业区货物、运输工具及人员的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管理,进一步完善特区的投资环境,促进保税工业区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为海关监管区,周围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海关在工业区内派驻人员,在进出工业区通道设立闸口。进出工业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人员均须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条 工业区内举办的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递交经批准的合同或协议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举办的项目及其进出的货物,属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应交验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第四条 用于工业区建设和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材料、燃料;区内企业等单位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予以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五条 工业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第六条 工业区的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即进口时由入境地海关加封监管至工业区由海关派驻的人员办理验放手续;出口时,由海关驻工业区人员办妥验放手续后监管至出境地海关核放。
装载加工区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入境后至工业区或自工业区至出境,都必须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限定时间内到达,中途不得擅自停留或装卸货物。
第七条 海关对工业区的进出口货物实行集中报关办法。有关货物进出口时海关均先凭载货清单验放,有关企业于每月25日将当月度的进出口货物分别集中填写报关单向海关补报。
第八条 工业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外销。如需内销,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海关按其所用的进口料、件补征关税。需补征税款的制成品,有关企业如对其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海关则按制成品补征关税。
第九条 经海关核准进入工业区的国产原材料,应加工增值后方可出口。
工业区内企业出口国家限制出口货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
第十条 工业区内的企业应建立详细的进出口物资帐册,以备海关核查。
第十一条 工业区内的工作人员凭证出入工业区,不准将区内使用的物资携带出区外。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海关将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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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
http://www.soa.gov.cn/soa/rootfiles/2011/02/12/1295857792802121-1297230317768268.doc
附件2:
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备 注
海域管理类
1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
2 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590号)
3 关于在广东省海域实施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国海管字〔2010〕480号)
4 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
5
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
6 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海管字〔2010〕4号)
7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
8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
9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
10 关于印发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0号)
11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73号)
12 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技术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65号)
13 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8〕37号)
14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24号)
15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
16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7〕193号)
17 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
18 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管字〔2007〕91号)
19 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海管字〔2007〕22号)
20 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18号)
21 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海办发〔2007〕15号)
22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23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
24 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
25 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6〕245号)
26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
27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
28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管字〔2004〕90号)
29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
30 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
31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10号)
32 关于印发《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77号)
33 关于印发《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通知(国海发〔2000〕11号)
海岛管理类
34 关于印发《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25号)
35 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16号)
36 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
37 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岛字〔2010〕659号)
38 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办字〔2010〕649号)
39 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6号)
40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
41 关于公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3号)
42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
43 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34号)
44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 正在修订,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的执行
海洋环境保护类
45 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国海发〔2010〕21号)
46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视工作 有效应对海洋环境灾害与突发事件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10〕15号)
47 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10〕635号)
48 关于印发《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10〕44号)
49 关于规范海洋环境公报(信息)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511号)
50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163号)
51 关于印发《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3号)
52 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2号)
53 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525号)
54 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
55 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64号)
56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645号)
57 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8号)
58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6号)
59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
60 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470号)
61 关于印发《海洋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编制格式及报批要求》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89号)
62 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
63 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346号)
64 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
65 关于倾废航行数据记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办字〔2002〕30号)
66 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21号)
67 关于印发《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2〕19号)
68 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8)
69 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7号)
70 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国海管发〔1995〕063号)
71 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法发〔1996〕251号)
72 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479号)
海洋预报减灾类
73 关于印发《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监发〔1996〕101号)
74 关于颁发《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251号)
海洋科技类
75 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字〔2007〕430号)
76 关于印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财字〔2007〕303号)
77 关于印发《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1〕34号)
78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科发〔1998〕006号)
79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7〕111号)

海洋法制及执法类
80 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9〕22号)
81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海法字〔2009〕834号)
82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规字〔2008〕430号)
83 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28号)
84 关于印发《海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示范文本样式的通知(国海发〔2007〕2号)
85 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5号)
86 关于印发《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办字〔2006〕332号])
87 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3〕344号)






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现将《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中如遇有问题,请与国家局经济运行司联系。


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系统所属宾馆饭店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案件)的发生,确保宾馆饭店的安全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指宾馆饭店,系指烟草系统独资或控股对外经营的宾馆饭店(含烟草系统自我经营、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经营等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指宾馆饭店包括客房数50间以上的单位内部招待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宿、餐饮及娱乐场所。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宾馆饭店应建立以主要领导为主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消防、治安、特种设备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宾馆饭店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宾馆饭店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宾馆饭店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健全义务消防、内部治安防范等群众性安全保卫组织,并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完善消防、治安防范等应急预案,定期演练。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宾馆饭店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纳入烟草系统安全管理范围,加强监督指导,督促其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烟草系统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宾馆必须建立健全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全员安全责任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逐级、逐岗安全职责,并逐级、逐岗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工作各负其责,落到实处。
  第九条宾馆饭店必须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草系统有关规定,并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完善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运用科学的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十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基础资料,规范安全档案建设。
  第十一条宾馆饭店要建立员工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录用;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验;对相关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要适时组织参加有关管理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宾馆饭店要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严格的专项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有效地组织人员安全撤离事发现场。
  第十三条宾馆饭店承包或出租给外部经营的娱乐场所,必须明确宾馆饭店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双方的安全责任、各自的安全管理以及对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宾馆饭店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宾馆饭店必须依法经营,禁止以各种形式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宾馆饭店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安装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措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力设施、供气设施、防雷设施、起重设备等,在安装和使用前,必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并取得使用合格证。特种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验,严禁带病运行。第十七条宾馆饭店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安装使用有效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喷淋系统、内部治安防范系统等安全监控设施。室内、外消防栓、室外接水泵接合器和灭火器的配备,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配电、供热、供气、制冷、厨房等场所,必须配备有效的安全专用器具或工具。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宾馆饭店应配备相应的逃生器具。
  第十九条宾馆饭店应确定部门和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专用安全监控设施、消防设施设备、安全专用器具或工具,进行检查、检测、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或使用,并有详细的运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第二十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保证疏散标志、通道、断电疏散照明等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保证安全距离。要安装油、气泄漏检测装置,并对装置定期检测。

  第五章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二条宾馆饭店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检查标准,并按标准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宾馆饭店对检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彻底整改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营业。

  第六章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四条对造成责任事故(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案件)等级标准,按照烟草系统和本单位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发生特大、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者,必须依照《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承包或租赁期间,因安全责任不明确,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案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津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