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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20:13  浏览:8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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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7年5月,湖北麻城“5·28”幼儿校车交通事故和安徽省肥东县“5·29”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我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连续发生两起幼儿伤亡事故的紧急通报》(教基厅〔2007〕7号),要求各地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集中清理整顿,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近期,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佛山市和东莞市又先后发生三起幼儿因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的恶性事故,给幼儿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三起严重事故均发生在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暴露出当前部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存在非法办园、审批不严、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广大学前儿童安全,使孩子们身心健康、茁壮成长,现就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招收3—6岁幼儿)、托儿所(招收3岁以下幼儿)基本情况,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认真清理整顿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定期复核审验。对不具备基本办园(所)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未经许可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查禁停办,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符合或接近当地基本办园(所)要求,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限期补办办学许可证。
  二、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监管责任。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要实行教育部门的归口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设学前教育机构。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造成重大幼儿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
  三、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淘汰不合格从业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避免因管理疏漏和其他不当人为因素引发幼儿伤亡事故。
  四、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安全管理。各地要定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专项排查行动,严格检查校车车况和驾驶员资质,严禁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严禁聘用不合格驾驶人,严禁校车超载。使用校车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跟车教师负责在幼儿上下校车时清点核对人数,校车驾驶员负责在收车锁门前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严防将幼儿遗漏在车内。托儿所幼儿应由家长接送,并提请家长负责孩子道路交通安全。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基础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是幼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用非常的细心、非常的呵护,确保学前儿童的生命安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覆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教育督导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检查工作。
                             教育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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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国家经贸委


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国家经贸委 二000年七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
高新技术类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推进结构调整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中小企
业结构调整。认真执行已颁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当前,国家扶持的重
点是: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
服务型等中小企业,使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档次、增加产品品种,满足市
场需求。对那些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安全生
产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关闭。

  (二)简化中小企业设立审批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有关部门不
得在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前设置前置审批条件。研究探索中小企业破产与清算的简
易程序,逐步建立企业督促、风险预警、债务重整和依法破产等制度。
  (三)坚持发展大企业大集团与扶持中小企业并举的方针,鼓励中小企业向
“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与大企业大集团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关联
产业群体。着力扶持“优强”中小企业发展,不断总结推广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
发展经验和典型模式。
  (四)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可
在规定权限内给予财政、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以鼓励和吸引国内
各类投资者以及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二、鼓励技术创新
  (五)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
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采取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等必要
措施,在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
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有效扶持。
  (六)在充分发挥现有各类科技。工业园区带动、辐射功能基础上,研究总
结区域性、行业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的成功经验,认真落实《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
号)精神,加快培育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和产业化基地。
  (七)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投资创办中小企业,其作价金
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已改制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可
将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按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特殊贡献者。
  三、加大财税政策的扶持力度
  (八)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重点用于中小企业
的信用担保和创业资助、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等,支持中小企业
发展。
  (九)各类中小企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
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为鼓励中小
企业更快发展,要抓紧研究减轻工业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办法。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
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十)鼓励和支持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等以中小
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鼓励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注意信贷安全的前提
下,建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切实
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鼓励政策性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支持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十一)继续扩大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银行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经
营特点,及时完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县级行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
提高工作效率。要积极研究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进一步改善
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十二)逐步扩大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逐步放宽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
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的条件。选择有条件的中心城市进行企业法人间的
中小企业产权交易试点。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
等方式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
  (十三)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以及风险
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和撤出机制。有关部门要严格风险投资的市场准入和从业资
格管理,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充分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各级
政府部门均不得直接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务。
  五、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十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
业协调与自律制度。
  (十五)要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担保与再担保试点,
探索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
务;在加快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同时,推动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性担保
业务的发展。对于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
作,并一律纳入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部门一律不得操作具体担
保业务。
  六、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六)各级政府要转变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信
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要
推动中小企业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发展,建立有效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强
化监管,实现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十七)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各类
科研单位改制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
大专院校和各类商会等机构,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并通过技术洽谈、
专利和零配件招标、人员培训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方
面的服务。
  (十八)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
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获取政策、技术、市场、人才信息等提供
方便。在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试点,为降低中小企业市场开发
成本创造条件。
  (十九)采取政府引导、行业辅导、企业互助和企业自我培训等多种形式,
充分利用现有管理院校、培训中心等力量,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投资咨询和职业
技能培训等。逐步建立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中心,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职业经营者
市场。
  七、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二十)积极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
依法认真清理各种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有利于各类
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
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
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要逐步取消县(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上交管理费以及
城市供水、供气的增容费和供电增容费(贴费)的有关规定;降低中小企业贷款
抵押品登记收费标准。各地要加强对已取消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
减免本地区中小企业费用的具体措施。对巧立名目、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
要坚决予以查处。各级政府应创造条件,鼓励大企业将部分产品及零配件生产分
包给中小企业。同时,要坚决取消各类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
与大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十二)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加快由审批制向资格
登记备案制的过渡,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为中小企业参与国
际竞争创造条件。中小企业特别是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71号)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外商独资或参股创办中小企业。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各
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工作,要坚持放开搞活与扶持发展并举的
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
境。各地要从全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做好中小企业发展的政
策协调工作。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由国家经贸委牵头,科技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
务总局等部门参加,成立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
经贸委。各地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尽快明确中小企业
管理机构,推动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十四)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提出客观反映中小企业实
际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和中小企业标准。
  (二十五)本意见适用于城乡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
伙制和个人独资等各类中小企业,具体实施办法由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
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签订借款合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签订借款合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有关厅、局:
《关于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签订借款合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行领导审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关于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签订借款合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和7月7日中民副行长主持召开的信贷管理办公会议的精神,现对签订借款合同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自今年7月1日起发放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一律执行新利率,使用现行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但需修改合同文本中的有关条款并在修改和补充处加盖双方的印章(副本可以不盖)。各种文本的具体改动如下:
1.基本建设贷款总借款合同
第四条中的“按年计收”改为“按季计收”。并在此后的空白处加写“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2.基本建设贷款年度借款合同
第三条中的“按年计收”改为“按季计收”。并在此后的空白处加写“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在第五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处填写“1、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贷款利率的执行期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而本合同利率也有调整时,由贷款方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书面通知借款方。”
3.基本建设贷款借款合同
第四条中的“按年计收”改为“按季计收”。并在此后的空白处加写“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在第二十五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处填写:“1、本合同第四条确定的贷款利率的执行期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而本合同利率也有调整时,由贷款方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书面通知借款方。”
4.技术改造贷款借款合同
在第五条“本贷款利息按季计收”之后加“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在第二十四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处填写:“1、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贷款利率的执行期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而本合同利率也有调整时,由贷款方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书面通知借款方。”
二、自今年7月1日发放软贷款(包括特别贷款和股本贷款),使用现行的合同文签订合同。各种合同文本比照基本建设贷款总合同、年度合同和借款合同修改办法进行修改、补充,并由双方在修改、补充处加盖印章。
三、对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意见
1、今年7月1日前,我行与借款人已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但尚未发放贷款,也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正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包括对方已签字盖章,而我行尚未盖章的合同),按本文第一条意见办理,即修改合同文本,并由双方在改动处补盖印章后再发放贷款。
2、对7月1日前已签订借款合同,尚未拨付资金的,以开发银行发文的形式处理,不再修改合同。如双方已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合同文本全部在我行,还没有发出去的,经双方同意,也可以对原合同进行修改,补盖印章。
3、7月1日前已签订借款合同,并已发放贷款的,维持原合同不变,仍执行原利率,属于基本建设贷款的,利率暂按年计收。
4、已签总借款合同、年度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7月1日前拨付部分资金,7月1日后还要继续拨付资金,对7月1日前发放的贷款执行原利率,属于基本建设贷款的,利息暂按年计收;对7月1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新利率,利息按季计收。以开行发文的形式予以明确。
5、7月1日前已发放贷款,但没有正式签订借款合同的,应尽快签订借款合同,仍使用现行合同文本,不加改动,执行原利率,属于基本建设贷款的,利息暂按年计收。
6、94年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至今尚未签订正式借款合同或只签订了临时借款协议的,应使用现行的合同文本抓紧签订借款合同,利息暂按年计收。
94年发放的差别利率贷款,94年9月20日前按原定差别利率计息,从9月21日起按94年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即银传〔1994〕121号文附表二中的现行利率)计息。



199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