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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57:41  浏览:97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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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宣政办〔2008〕15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公安交通、路灯、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市发改、国土、经委、水务、人防、供电、电信、交通、城管、公安、文物、广电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四、地下管线建设及运营活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谁监管”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原则。
五、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动态管理要求,适时组织管线普查、修测,并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各专业规划,按规定批准后,纳入集中统一管理。
六、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申办有关规划建设行政许可。
七、各类管线原则上必须敷设于地下,鼓励和支持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材料的新工艺。
八、管线工程建设原则实行年度建设计划预审制。为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合理组织管线工程建设,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第二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在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至市规划局,需开挖城市道路的应依法申办行政许可,并告知市市政处。
九、管线路由及工程实施方案应当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其施工按要求实行有测绘资格的单位施工前放线、覆土前竣工测量等规定。管线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按规定要求,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
建设单位未经规划许可或未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管线工程竣工资料的,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涉及管线迁移、改造的,由该管理权属单位承担迁移、改造费用。
十、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三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在征得规划、市政、交警等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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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登山户外运动组织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登山户外运动组织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体办字〔2008〕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
  今年“10·1”黄金周是“5·1”长假取消后的第一个国庆黄金周,据有关方面预测,参加登山户外运动的人数将多于往年同期,登山户外运动安全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为避免发生登山户外运动安全事故,切实做好国庆黄金周期间登山户外运动的组织和安全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和各地方有关登山户外运动的法规,认真履行登山户外运动的审批程序。本着“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不符合条件的活动不予批准。全国性和跨地区的登山活动,必须按规定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地方性登山活动,应按规定在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二、要严格区分登山户外运动与旅游、自助游和探险等活动的界线,积极与旅游管理部门协调,把活动限制在已知风险、便于救援的范围内。对于高技术、高风险的登山户外运动,一定要按照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组织管理。
  三、严密登山户外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各环节工作,主办、承办部门要建立活动风险管理体系,要具有充足的技术力量和齐全的物资保障。
  四、认真建立和执行各种登山户外运动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严格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突发山难紧急救援工作。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组织救援。
  五、要切实加强对登山户外运动的监督检查,对所属运动俱乐部组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或安全隐患,要令其及时整改。
  六、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登山户外运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登山户外运动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树立科学健康的登山户外运动理念。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

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
(2006年12月2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人大代表要模范学习、宣传、遵守宪法和法律,弘扬民主与法治精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人大代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构建和谐郑州贡献力量。

人大代表要学习、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落实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认真履行代表职务。

人大代表要廉洁自律,遵守公德,公道正派,联系群众,顾全大局,保守秘密,恪尽职守,发挥人大代表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条人大代表要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和支持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监督和支持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

第四条人大代表应当采取接访、走访、电子信箱、电话等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应当遵照有关规定。

第五条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时参加代表团审议和分组审议,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可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人大代表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代表大会或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书面请假。

人大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或列席常委会会议,应当提前做好调查研究,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和材料,为提交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做好准备。 出席代表大会或列席常委会会议,应当遵守有关议事规则和其他程序性规定。

第六条人大代表要按要求参加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单位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等活动。

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活动组和代表专业活动组组织的活动。

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参加的有关活动,人大代表应予以支持。

有关单位和组织征求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意见时,领衔提交该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人大代表应当出席。

第七条人大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市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代表就地持证视察。

第八条人大代表参加代表活动,要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

每位人大代表每届任期要至少领衔或参与提出一件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

第九条人大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出席代表大会、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相关证件。

第十条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得直接处理问题,不得干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案。

人大代表对与本人和亲属有关的案件的审理工作应当回避。

人大代表不得以代表身份从事与履行代表职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借代表名义谋取不当利益。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得接受任何赞助或馈赠。

第十一条人大代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选举单位述职,自觉接受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人大代表确实不能依法履行代表职务时,应提出辞去代表职务。

第十三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