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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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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府办发〔2008〕38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根据《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乐府发〔2008〕2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保范围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小学、中学、中专、技校、职业高中等教育机构有学籍的学生和托幼机构幼儿。

(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含婴幼儿)。

(三)年满十八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人员。

第二条 农村户籍学生,可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居民医保两种医疗保障方式中任意选取其中一种参加。



第二章 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



第三条 学生和未年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为80元,个人缴费20元(2008年7-12月个人缴费10元)。

属于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政府补助90元,个人缴费10元(2008年7-12月个人缴费5元)。

第四条 年满18周岁及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2008年度为每人280元,其中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费200元(2008年7-12月个人缴费100元)。

属于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6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年政府补助190元,个人缴费90元(2008年7-12月个人缴费45元)。

第五条 城市“三无人员”,属于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在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补助,个人不再缴费。

第六条 新生婴儿出生后90天内参保的,6月30日前参保应缴纳全年费用,6月30日后参保缴纳半年费用。



第三章 参保登记办理



第七条 参保缴费时间:

居民医保参保(续保)登记和缴费实行限时预缴费制度。即统一在每年度的10月20日-12月20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逾期不再办理(2008年下半年的参保缴费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

新生婴儿在出生90天内参保的,不受规定时间限制。参保时凭户籍登记证明,直接到户口所属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超过90天参保的,在每年度规定的参保(续保)时间办理。

因学籍、户籍转入的人员(如学校新招生、户籍外地转入、市内区县之间流动等),在每年度规定的时间统一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第八条 学生参保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学生由市教育局负责,各学校组织参加市中区居民医保)。

学生参保时需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学校将集中收取的医疗保险费存入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录入参保学生基本信息,凭银行缴款凭据及参保缴费登记表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确认手续,领取相关收据和证、卡。

第九条 十八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和十八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参保,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在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乡镇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同一个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同时办理。

(一)居民参保时应提供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和1张1寸近期免冠彩照以及特殊困难人员证明材料,填写参保缴费登记表,经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审核无误后,到指定银行(乡镇财政所)缴费,凭缴费凭据领取相关收据和证、卡。

(二)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凭参保缴费登记表录入居民参保缴费基本信息后,将参保缴费登记表、收据留存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困难人员证明材料和参保缴费汇总表,交当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确认手续。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参保登记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低保人员及低保家庭学生应提供《乐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和领取低保费的凭证。

(二)重度残疾人(学生)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城市“三无人员”应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低收入老年人应提供本人及配偶收入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如发生户籍迁移、学籍转移、死亡时,不论是否已享受医保待遇,其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还。

参保人员户籍、学籍在乐山市境内跨县(市、区)转移并连续参保缴费的,转入地连续计算缴费年限;发生死亡的,由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办注销。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居民医保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实行住院起付线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管理,具体标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局向社会公布。2008年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三级及以上医院74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和未定级医院3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异地住院980元。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30000元。

第十四条 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起付线标准按10%逐次降低,但最低不应低于住院起付线规定标准的50%。

第十五条 居民医保住院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居民医保基金根据医院等级按下列比例支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75%;一级和未定级医院为70%;二级医院为60%;三级医院为55%。乐山市境外的异地就医统一为50%;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术后病人医疗费不分医院等级,均按85%支付。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和不予报销的项目范围,以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乙类药品及部分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的个人先付比例,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新生婴儿出生后90天内参保的,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月起享受。

第十八条 2008年居民医保启动一年后新参保(除新生婴儿出生90天内参保)和发生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的,其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年起满6个月后享受。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乐山市境内县(市、区)间发生户籍迁移、学籍转移的(含升学、转学),其缴费年度内的医疗保险待遇在原参保地继续生效,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次年城镇居民医保的,视同连续参保。参保后户籍、学籍从乐山市境内转出的,其缴费年度内的医疗保险待遇在原参保地继续生效。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参加居民医保连续缴费10年以上的,从连续缴费的第11年起住院费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在当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00元。如发生中断缴费,则连续缴费的年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参加居民医保连续缴费10年以上的,从连续缴费的第11年起每增加1年缴费,其住院支付比例提高1%,提高比例累计不超过10%。如发生中断缴费,则连续缴费的年限重新计算。



第五章 医疗费结算及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乐山市境内住院,凭居民医疗保险证、卡(学生还需学生证或学校证明)在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个人承担的部分(含不属报销范围的自费、起付线、乙类药品和部分诊疗项目个人首付费用以及按统筹支付比例结算后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等)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属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原因需转院治疗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转院相关手续,住院起付线就高计算一次。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乐山市境外)患病、急救等发生住院及转往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需按规定办理住院申报手续,其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个人凭居民医疗保险证、卡、身份证(学生证或学校证明)以及出院证、费用清单、出院结算发票等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 门诊大病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针对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慢性白血病的放疗、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免疫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以及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和慢性精神病专科治疗等六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视同居民医保住院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门诊大病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

(二)上述六病种治疗的门诊治疗起付线按就诊医院的住院起付线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由参保人只负担一次(不同等级医院,就高补差)。门诊大病治疗支付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的费用,不分医院等级,均按85%支付;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慢性白血病的放疗、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免疫治疗,器官移植术(除肾移植术外)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和慢性精神病专项治疗的门诊治疗费的支付比例,不分医院等级,均按60%支付。

(三)上述六病种的门诊治疗管理,实行申报审批和定点治疗管理。具体由参保人凭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病情证明及有关病历资料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四)参保人员在乐山市境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上述门诊大病治疗费用,属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五)在异地发生的门诊大病治疗费,按异地住院结算办法报销。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违规收费等,医保经办机构有权拒绝支付或追回违规费用并按医疗服务协议进行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情形给予限期整改、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应依法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流失的,须追回流失的医疗保险基金,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九条 为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化解大病风险,城镇居民在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以自愿参加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18周岁及以上非从业人员和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含婴幼儿),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组织。参保缴费与居民医保缴费同时办理,待遇有效期与居民医保同步。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结算与居民医保同时办理。

第三十条 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每年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标准,按市劳动保障局批转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类参保人员的年龄确定,以预缴费当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三十二条 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

(一)低保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二)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

(三)低收入老年人是指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本人及配偶的月平均收入在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的(含两倍),经社区初审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

低收入老年人的收入认定:本人或配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以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领取养老金证明作为收入认定依据;配偶有工作单位的,以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收入证明作为收入认定依据;其他情况收入经社区初审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

(四)城市“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人员。

上述四类人员,如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种政府补助。

第三十三条 街道(社区)、乡镇及学校,应确定1—2名专职或兼职经办人员,在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以下居民医保基础工作:

(一)负责居民医保的参保组织及政策宣传;

(二)负责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指导,按照规定对特殊困难人员参保缴费进行审核,录入参保人基础信息,填发缴费收据和居民医疗保险相关证(卡);

(三)整理参保缴费相关资料,统计、上报居民参保缴费情况;

(四)协助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将居民缴存资金转入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五)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的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报销。

第三十四条 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每年1月底前将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汇总,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将国家、省、市、县政府补助资金按时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专户。

第三十五条 加强基础平台建设,提高经办管理能力。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共服务窗口和管理网络及信息系统;大力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在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的积极作用。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按医保服务人群和服务量增加人员编制。各级财政要把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的运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居民医保顺利开展。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签定用工劳动合同后,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如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可按医保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

原参加过居民医保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年,凭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职工医保的证明,又重新参加居民医保的,其原参加居民医保的最后一次连续缴费年限与再次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连续计算。

第三十七条 全市统一制定居民医疗保险证、卡标准,条件成熟后实行《乐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居民医保调剂金制度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依照《试行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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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2002年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2002年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自去年我部印发《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来,各方认真贯彻落实,初步形成了上下互动、共同推动地方科技工作的新局面。为进一步抓好落实工作,我部结合全国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组织调查研究并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了《科技部2002年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现将《要点》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转发到地、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同时请你们对《要点》中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附件1:科技部2002年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要点
附件2: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1〕239号)


二00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1:


科技部2002年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要点

加强地方科技工作是科技发展和改革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科技工作"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自2001年印发《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得到各地的积极响应和支持,我部各单位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探索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落实这项工作,形成上下互动、共同推进科技发展的良好局面,根据《意见》和今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和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2002年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要点。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
1.紧紧围绕地方政府关心的发展经济等中心任务,选准科技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发挥科技优势,集成相关资源和力量重点突破并取得成效,为落实科教兴省(市、区)做出突出贡献。
2.加强国家科技计划与地方科技计划的结合,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中央和地方联动的整体工作框架体系。
3.协调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做好地方科技工作,包括中央级科研院所、转制院所、大学和企业等,整合国家和地方的科技资源和管理资源,共同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为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4、坚持以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坚持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相结合,努力拓展地方科技工作发展的空间,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5、认真研究各地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特点和需求,加强调研,及时总结地方的创新经验,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和重点指导。
二、2002年重点工作
1.加强区域发展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针对加入WTO后的挑战和需求,为地方经济发展和解决重大战略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我部要加强对不同地区的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启动区域创新体系研究、区域科技计划体系研究、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与科技支持等重大战略研究,并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帮助和指导地方开展"人才、专利、技术标准"三大战略研究,引导地方实施三大战略,开展专利试点和地方技术标准战略实施的试点工作。
各地科技管理职能部门要努力成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制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决策的参谋和助手。
2.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和指导地方创新体系建设
今年重点推动院所改革、中介机构发展、企业创新机制和地方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工作。总结交流地方开发类院所转制经验,年内完成全部转制工作;加大对广东、宁夏、沈阳三地公益类院所改革试点经验的推广力度,推动各地公益类院所的改革进程;出台鼓励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召开全国科技中介机构工作会议;促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机制,制定鼓励企业加强研究开发投入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地方科研机构与高校联合开展地方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共同培育地方重点实验室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支持地方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以及前沿学科的应用基础研究,提高原始性创新能力。
3.加强科技发展和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并鼓励地方创新探索
今年科技部将制定《关于在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中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从国有净资产增值中拿出一定的比例奖励骨干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制定《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并完善非赢利科研机构相关政策;进一步落实今年颁发的《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政策,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继续督促有关地方落实转制院所养老保险社会化政策;落实《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强化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的推广使用和保护,并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实施知识产权试点;继续推进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立法工作;加快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召开全国科普工作会议,依法推动地方科普工作全面展开;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创业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积极推动组建全国性创业投资协会;积极指导地方实施课题制、招投标和科技评估等先进的管理方式。
鼓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进行创新性的试验、试点,我部将在及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相应政策,推广实施。
4.与地方联手推动重大科技项目或科技行动
根据各地方的特点和需求,"十五"期间科技部拟与各省(区、市),联手推动和支持1~2个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重大科技项目或重大科技行动。在地方政府重点支持的基础上,科技部将集成西部专项、地方引导项目、863、国家攻关计划等各类资源,统筹安排,集中支持。在继续支持杨凌、绵阳、科技奥运等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将重点与国务院三峡办、四川省、湖北省等联合开展"三峡科技行动";支持辽宁阜新的转型试点工作;推进青岛国家海洋科学研究中心的组建工作等。
在管理上,科技部将与地方政府联合推进,积极为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发挥作用创造环境和搭建平台,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5.加大火炬计划实施力度,促进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加强对区域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以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并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高新区二次创业,积极为地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空间,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并拟发行10亿元高新区基本建设债券;专题研究支持地方软件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支持软件园建设;帮助地方创造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与星火、火炬计划的集成;今后几年,863计划在加大地方参与的基础上,还将调整出1亿元资金引导和支持地方的高技术产业化工作,由地方参与组织申报,并承担后期的产业化工作;加强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积极支持各地参与到我部组织的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建设中来;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支持,召开民营科技企业工作会议。
6.大力实施星火计划,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发挥国家与地方两个积极性,进一步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认真抓好农业科技园区工作,使农业科技园区成为农业科技成果的示范点和集散地,"十五"期间,初步规划全国建50个农业科技园区,其中今年新建15个左右;继续做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工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实施农产品深加工、奶业发展等农业产业化重大专项,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区域农业结构调整。同时,结合建设星火技术密集区,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小城镇建设。
7.积极为地方广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创造条件
研究新形势下国际科技合作的思路和途径,充分发挥科技部外事管理部门、交流中心、科技驻外机构和各地科技外事部门的作用,共同开辟国际科技合作的渠道。支持地方建立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科技援外经费向地方倾斜;帮助地方引进技术和人才,与国外有关机构建立联系;今年将委托地方科技厅组织中俄大院大所的科技合作项目。
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继续开展"科技兴贸",利用多种途径为地方科技产业和产品走出国门搭建桥梁,做好服务。
8.加强地、县基层科技工作
组织和加强对地、县科技工作的调查研究,与各地共同研究新形势下地县科技工作的定位和机制;调动广大基层科技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加强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和作用;建立健全地方科技工作评价体系和激励、监督机制;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地、县党政领导干部科技进步任期目标责任制。大力推进科技兴市、兴县活动,继续抓好36个技术创新试点城市和区域试点工作,在现有"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市(县)"、星火产业带、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基础上,支持地方优选出地方科技工作示范县(市),科技部给予重点指导,优秀的给予适当支持。
积极为地、县级科技部门创造工作环境和空间,做到"有为、有位",筹备召开全国市、县科技工作经验交流会;支持地县科技部门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带动群众致富;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加强科普宣传,组织好今年的全国科技活动周,提高公众的科技意识和科学文化素质。
9.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建立良好的上、下信息交流制度和渠道
扩大向地方传递信息的范围。重点科技信息发到省(市、区)政府,科技部内各类信息简报尽可能地发到地县科技部门和有关重点大学、研究单位和企业。
建立地方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属地化汇总通报制度;建立与重点地、县科技部门,重点大学、研究单位、企业的信息交换制度。
在地方开展电子政务的试点工作,建立现代的传输渠道:一是启动建立全国科技文献的联网工作,为地区间的信息交流创造条件;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地区间科技信息平台;三是适当组织和支持多种形式跨地区的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活动,开展区域间,特别是东西部地区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科技日报》等媒体,加大对地方科技工作及经验的宣传,增加地方科技工作的影响力。
10.加强地方科技干部培训和交流
制定科技部境内外培训计划,培训重点一是落实今年的科技工作任务,特别是围绕入世后的科技工作,在地方实施人才、专利、技术标准三大战略;二是围绕建设区域创新体系、提高区域创新能力等共性问题。
拟在国内举办地方科技厅长和地县主要领导干部培训班,地、市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班;与外专局合作举办若干期以地方干部为主的,境外考察、学习培训班。加强科技培训基地的能力建设,依托华中科技大学、科技部上海培训中心等已有基地,以任务带基地,并优化重组若干个科技培训基地。组织编写针对性强、适用面广的系列科技培训教材。
继续执行科技部和地方干部交流制度,完善相关的管理程序。适当扩大接收地方干部来科技部挂职锻炼的数额;积极开辟科技部干部到地方挂职的渠道。
11.在国家科技计划和相关工作中,加强地方的参与和管理作用
加大地方参与国家12个重大科技专项的力度,产业化类专项尽可能吸引地方企业参与,与地方工作密切的专项任务交由地方管理。
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等产业化计划主要依靠地方管理和推进;新产品计划进一步扩大试点省市范围,在去年4省市的基础上扩大到8省市;科技攻关、863计划,将进一步研究便于地方申报竞争的机制,对由地方承担的项目将积极推行属地化管理。
优选若干个地方组建的工程中心成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继续支持地方有特色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加强对地方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引导,编发社会发展科技项目计划;扩大5个省市参加科技成果签定改革试点工作。
12.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对西部地区科技工作的支持
继续实施好西部专项,重点加强对提升西部地区科技支撑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的重大项目支持;抓好一批研究开发基地、工程化示范基地和孵化器等基地建设,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的高效运行;抓好一批西部生态重点、特色资源等技术开发与集成示范,为西部开发重点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积极支持东西部地区科技合作和项目对接,组织实施若干项跨省区、跨区域的重大科技示范项目,并采取招投标方式,联合东西部地区科技力量共同攻关;继续开展西部科技培训工程,举办约10期"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班",完成对1000人次西部党政领导干部的科技培训,完成对2万名西部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各级干部的科技知识培训;继续推进西部生产力促进行动,加快西部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在坚持公开竞争、择优支持原则的基础上,向西部进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西部地区;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评审中,对西部重点领域项目继续实行适当的加分措施,以增加对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附件2: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20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关键时期。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全国科技资源配置,组织起浩浩荡荡的科技大军,开创科技工作万马奔腾的新局面,我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转发到地、县级科委。

附件: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00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关键时期。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组织起浩浩荡荡的科技大军,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更好地为实现新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服务,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地方科技工作是新形势下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客观要求
1.地方科技工作是我国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地方科技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已经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和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把科技进步和改革开放并列为两大根本动力,对科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紧紧抓住当前难得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认真解决长期存在的条块结合不够紧密、力量布局不够合理、区域发展不够平衡等突出问题,对于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优化全国科技资源配置,形成科技工作万马奔腾的新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新时期地方科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加强重大共性技术、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推进农业科技革命;开展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和对外科技合作,全面提高地方的综合竞争力。
3.新时期加强地方科技工作,必须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创新相结合、政府宏观引导与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相结合。必须贯彻加强集成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想,把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放在突出位置。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二、科技部将切实加强对地方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4.调整科技工作总体布局,把地方科技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科技部党组将从战略高度上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科技工作的研究和指导,为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创造更大的工作空间。健全部领导分片联系制度,设一位副秘书长专门负责协调推动地方科技工作,各司局明确一位领导负责与地方的沟通和联系。建立重大科技决策事前听取地方意见、事后及时通报的制度,提高地方在国家宏观科技决策中的参与度。定期召开全国科技厅长会议,研究、交流和部署地方科技工作。
5.加强科技立法与执法,营造有利于地方科技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鼓励技术和管理参与收益分配、建立健全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制、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促进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保护知识产权等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大科技执法力度,定期组织科技执法检查,督促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建立省级科技竞争力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强化地方科技工作的竞争和激励机制。
6.改革现行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加强国家计划和地方计划的结合。火炬计划、星火计划以及高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和普及,科技部除继续做好宏观指导和条件支持外,主要依靠地方推进。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等国家指令性科技计划,凡能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项目,积极委托地方负责。不能下放的项目,也要建立通报制度,并尽可能请地方参与管理。国家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主要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地方重大科技项目,经评审后可列入国家相关计划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7.加大对地方科技工作的投入。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与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的结合,加大对创新项目和包括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通过竞争更多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在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重大基础研究计划及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安排上,提高以地方为主组织实施的比例。对于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重大共性技术推广等以地方为主开展的工作,进一步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与地方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产业化基地。
8.推动区域间科技合作,促进区域科技工作协调发展。设立西部大开发科技专项,支持西部地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升西部地区的科技竞争力。组织实施星火西进、西部火炬、西部大学科技园建设、西部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等专项行动,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强化对老、少、边、穷地区科技工作的支持,继续做好科技扶贫工作。鼓励东、中、西部地区广泛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引导和组织实施跨地区的重大科研开发和产业化工程。
9.积极帮助地方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空间。加强对地方国际科技合作的指导和支持,促进地方科技工作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地方参与实施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举办国际科技会议。充分利用我驻外科技机构,收集并发布国际科技信息,帮助地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智力。继续实施科技兴贸行为,推动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鼓励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走向国际舞台。科技部组织的重要出访团组,尽可能邀请地方有关领导参加。
10.加强干部交流和培训,建设高素质的科技管理队伍。促进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科技管理干部的双向交流,科技部定期选派一定数量的干部到地方挂职锻炼,同时选拔相应数量的地方干部到部机关工作。制定全国科技管理干部培训规划,重点抓好省级科技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培训教育。积极协助地方组织地方科技管理干部到国外学习研修。
1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积极为地方科技工作提供有效服务。科技部机关工作人员要更多地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帮助地方解决实际问题。简化立项程序,改进项目评审办法。加强对地方科技计划的协调,尽量减少地方科技项目低水平重复立项。重视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和科技发展预测研究,定期发布有关指南和信息。建立全国性的科技信息网络,促进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
三、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在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先导作用
12.重视并加强区域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当地政府重大决策当好参谋。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正确把握国内外发展的新动向、新趋势,围绕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区域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认真抓好已出台的国家和地方各项政策的落实,及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并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13.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区域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创新环境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和创新体制与机制建设。认真做好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大科研机构改革力度,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重视和发挥大学在区域创新中的作用,积极推进政府、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的结合和互动,加强科研和产业化条件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继续做好区域技术创新试点工作。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开辟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投融资机制。
14.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在新形势下,火炬计划要由以实施项目为主转变为以营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环境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把支持创业服务中心、专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各种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办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化管理体制,提升创新能力,突出主导产业,充分发挥其对创新要素的聚集效应和对传统产业升级的辐射带动作用。
15.大力推进农业科技革命,加速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积极落实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与创新。围绕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特色产业,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级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加快农业的产业化和信息化。继续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加强星火密集区、农业示范科技园区和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的建设。
16.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重大共性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要求,组织开展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围绕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选择一些应用面广、效果显著的重大共性高新技术,如先进制造、电子商务、清洁生产、节水灌溉、小康住宅等,进一步加大推广应用和普及的力度。在技术开发和推广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重视与体制创新相结合。
17.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结合。充分重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着力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积极支持各类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培育和健全技术市场,并引导它们朝着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方向发展,努力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融资、法律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
18.重视并加强地、县级科技工作,把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到基层。加强对地、县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健全地、县科技管理体系。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地、县党政领导干部科技进步任期目标责任制。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和科教兴市先进城市活动。加强科技宣传和科普工作,组织好每年五月份举办的全国科技活动周,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宣传党和政府关于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浓厚风气,提高公众的科技意识和科学文化素质。
19.加强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自身建设。进一步转变职能,把营造良好的科技进步环境放在首位,积极围绕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目标开展工作,增强科技管理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科技管理干部的素质。加强管理创新,探索新的科技管理体制,引入竞争和制衡机制,加大项目和经费管理的透明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共同推动当地的科技进步。加强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0.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对科技工作的支持。要按照中央关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挥科技管理部门的先导作用,进一步从政策环境、工作机制、管理体制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为科技发展创造条件。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经常主动地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科技工作的新情况、新思路和新问题,积极争取更多的支持。





机械部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机械部


机械部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1993年10月6日,机械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加强对部、部长和办公厅印章的管理,以利正确使用,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便函、介绍信、协议书、合同、证件、 证书、申请、报表、奖状等的用印;文件用印凭经领导人签发的文稿(定稿)。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照章办事, 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监印员可以拒绝用印。

第二章 用印批准权限
第四条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印章, 必须根据用印件内容相应地经部长、副部长、部总师、办公厅正副主任批准。
第五条 使用机械工业部部长印章, 必须根据用印件内容相应地经部长、副部长,或经济调节司、国际合作司等有关司的司长批准。
第六条 使用“机械工业部办公厅”印章, 必须经办公厅正副主任批准;一般事务性、临时性的事项,办公厅各处室正副处长可批准用印。
第七条 根据授权,各司局正副局长在某项业务范围可批准用部印章。

第三章 用印规定
第八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凡能使用部办公厅、各司局印章的不得使用部印章。
第九条 便函用印:参照文件用印的规定。
第十条 介绍信用印:部长、 副部长代表机械工业部外出联系工作,若需要可开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印章的介绍信。 除特别授权,其他人员外出联系工作的介绍信,一律不得加盖部印章, 可加盖有关司局或办公厅印章。介绍信应注明有效期限。
第十—条 外文函件用印,必须附经领导人签发的译文。
第十二条 人事任免、申报户口一律不开具介绍信(若需要、 可正式行文)。
第十三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上用印。
第十四条 用印经办人要认真填写《机械工业部用印审批单》(见附表)。经有关领导核准、审批后方可用印。有存根的介绍信、 有副本的便函等,领导人在存根、副本上核准、审批,经办人可不填《用印审批单》。经办人须将《用印审批单》、 便函副本等一律交监印员收存,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签名。
第十五条 虽有《用印审批单》或其他批件,但批准权限不当, 不予用印。
第十六条 用印件内容有误,或文理不通,打印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有涂改,有错别字而产生岐义的,不予用印。
第十七条 经办人不允许监印员审核用印件内容的, 监印员可拒绝用印,或报领导处理。

第四章 部直属单位用印
第十八条 部直属单位的领导人不能直接批准而只能核准使用部、 部长和办公厅印章。
第十九条 部直属单位在必须用部印章时, 需经本规定第二章《用印批准权限》中规定的领导人批准。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条 印章必须指定专人(监印员)保管, 并存放在保险柜内,以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监印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 要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的秘密。
第二十二条 盖印的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印章名称要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三条 有存根的二联介绍信、 证件等应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 用印后要将印章擦净,及时存放进保险柜内。
第二十五条 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印章,并锁好保险拒。

第六章 外出会印与印刷厂套印
第二十六条 外出会印由监印员负责, 监印员外出会印要确保印章的安全。原则上须派小汽车,不得乘公共交通工具和自行车; 会印途中不得停靠、出入公共场所及其他场所;会印时要在场监督,不得离开。
第二十七条 委托代管部、部办公厅套印的印刷厂, 要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套印的安全。套印要指定称职的人员管理,存放在保险柜内; 套印只限用于经领导人签发的公文,严禁用于其他事项;套印时, 保管人员要进行监督,用后及时收存;套印的交接、借用要有严格的批准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部机关各司局印章的使用、管理办法, 由各司局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并送办公厅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机械工业部用印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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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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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往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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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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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类别│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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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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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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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人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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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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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印员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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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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