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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33:49  浏览:8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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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八日







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得到落实,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州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州直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其职责:
  (一)严格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制定本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
  (二)建立所监管企业及其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三)按照国家、省、州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推进监管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审核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指导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加快国有资本向优势领域和优势产业集中,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推进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负责做好监管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和职工再就业指导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股份企业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企业实施宏观调控和指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五)督促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评估、清产核资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变动,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监督、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参与企业制定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
  (六)参与组织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门提出企业负责人任免建议。
  (七)调控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审核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和经营者年薪的工资标准。
  (八)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相关事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四条 财政、审计、公产、监察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州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管范围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对州属国有企业以下重大事项代表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重大投资、融资,其中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款等;
  (三)产权变动、资产处置;
  (四)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清算等资产重组行为;
  (五)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六)国有企业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处置以及收益调配;
  (七)对外担保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出资人所出资企业申报事项,应当在受理当日作出处理;当日不能作出处理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报事项不属于必须经决定、审批、核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企业不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报事项属于必须经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审批、核准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报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受理申报。
  第七条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审批、核准,或者不予决定、审批、核准的书面答复;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州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0日作出答复。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一)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二)所出资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产(股)权的。

  第三章 基础管理和基本程序

  第一节 资产评估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六)国有资产评估后的结果必须报国资监管部门确认。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1.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2.企业租赁;
  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经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向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经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在验证、确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资产评估机构的委托由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从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中选聘。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产权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金;
  (五)企业投资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其他事项。
  第三节 清产核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本金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应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务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控股权发生转移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州经济贸易委员会聘请或公开招标确定中介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接受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实施清产核资须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四)向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八条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格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中介机构应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五)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九条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州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节 产权转让管理及程序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应当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明确。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充分的市场化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经州人民政府或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 开竞买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州经济贸易委员会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公开进行。
  第三十八条 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一)企业国有产权整体(含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份)转让;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三)转让资产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转让核心技术等重要知识产权的。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第四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按规定听取转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向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接到转让方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后,按审批程序呈报州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单位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第四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经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后,由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中介机构通过州级以上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公开公告。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性受让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第四十五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产权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批准机关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四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必须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取得由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出具的国有产权交易鉴证书。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和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国有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必须付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
  未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的,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不予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四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将转让合同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存档。
  第四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应一次性付款。如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九条 建立国有企业土地储备制度,所储备的土地出让收入上缴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资金专户,纳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监管范围。
  第五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其中,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产权转让事项,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二)所出资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其中,重要子企业、重要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及各级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
  (三)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由转让方按照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的规定,将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逐级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项,应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批。
  第五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到拟直接协议转让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协议转让,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二条 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企业国有产权权属证明文件;
  (四)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节 资产损失核销及程序
  第五十三条 企业资产损失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各项财产、债权及其他经济权利的损失,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
  第五十四条 资产损失核销范围:
  (一)应收帐款损失核销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三年,多次追收,经司法机关确认确实无能力偿还的;
  2.因债务人破产、关闭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有司法、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破产、关闭或死亡证明材料的;
  3.虽然收帐款不足三年,但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项债权无法收回的。
  (二)存货与固定资产损失核销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由于客观原因丧失原有效能,不再有使用价值的;
  2.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应被淘汰和不准再使用的;
  3.经财产清查盘点,帐实核对发生盘亏的;
  4.经削价处理或评估后,发生减值或贬值的。
  (三)长期投资损失核销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所投资的企业已破产或关闭,经清算后确认不能收回的投资额;
  2.所投资的项目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或专项评估后发生贬值部分。
  第五十五条 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核销资产损失的,提供企业资产损失需核销的数额、形成的过程、原因以及有关责任落实情况;
  (二)资产损失的有关凭证;
  (三)审计、财政、税收、工商、司法等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出具或确认的资产损失的各种审查报告、检查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对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评价。
  第五十六条 核销资产损失依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单笔资产损失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企业申请,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二)单笔资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申请,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十七条 企业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经审批同意核销后,企业已计提了呆帐准备的,应首先冲抵相应的准备金,不足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制改造或企业转让时,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按照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冲减净资产。
  第五十八条 企业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及相应资料应以协议约定方式将其权益归属转移到上级产权单位,由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并协助产权单位继续追索。
  第五十九条 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认定范围的,企业应当依据会计准则自行更正。
  第六节 企业人员流动及工资管理
  第六十条 州属国有企业在册人数的变动应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人员调动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后报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企业不得随意调出、调入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除外)。
  第六十一条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用工的,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财政等部门制定的薪酬政策,切实做到企业工资水平随经济效益状况浮动,建立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杜绝乱发工资、奖金行为。
  第六十三条 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应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己经签订转让合同的,由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代表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定。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隐匿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六十五条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或者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
  第六十六条 评估、产权交易等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追究该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取消其在州属国有企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相关业务。
  第六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者越权审批,尚不构成犯罪的,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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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正式颁发《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正式颁发《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通知
1994年3月11日,国家教委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1988年试行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在提高广大中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受到各方面的好评。实施《规范》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使《规范》更好地发挥作用,我委在试行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各地的经验,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使《规范》的具体要求更加明确,更加符合中学生的实际。现将《规范》正式颁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规范》的目的意义
《规范》集中体现了对中学生日常行为的基本要求,目的在于使其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对中学生的道德教育。《规范》的正式颁发,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中学德育工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用社会主义道德规范青少年的日常行为,有利于改善当前中学生养成教育比较薄弱的状况,有利于指导中学生在改革开放复杂多样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
二、全面正确地理解《规范》的内容
1.《规范》的核心内容是指导学生学会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懂得中学生的责任与义务,学会如何生活。《规范》共五个方面40条,体现了对中学生在道德品质与日常行为方面的基本的具体的要求。按照由自我到他人,由学校到家庭、社会生活的顺序排列。
2.《规范》的许多要求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中学生日常行为方面的具体体现。因此,贯彻实施《规范》应与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紧密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3.《规范》大部分条文是从正面提出要求的,同时,也有限制性要求。目的是教育学生增强国家观念、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懂得什么是正确的行为,什么是错误的行为;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以通过日常行为的训练逐步提高分辨是非,区别善恶的能力和道德选择与行为评价能力。
4.《规范》中包含着良好个性心理品质的培养与教育。要重视对中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注意克服各种心理障碍和独生子女的某些弱点,以培养学生积极进取、勇敢顽强的意志品格。
三、贯彻实施《规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知行统一,重在做到、做好。贯彻实施《规范》既要向学生讲明每一方面、每一条要求是什么,更要侧重于日常行为的严格训练。起始于知,落实于行,做到知行统一。要避免让学生简单地背诵条文的做法。
2.循序渐进,持之以恒。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是长期教育、培养、训练的结果。各地各校要区分不同年龄、学段,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训练计划。坚持全面要求,分步实施,严格训练,点滴做起。贯彻施行《规范》要与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结合起来,相互渗透。
3.贯彻实施《规范》,要取得家长和社会的广泛支持与密切配合。对青少年进行思想和道德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多种途径,宣传讲解《规范》的各项要求,以协调社会各方面和有关部门的力量,形成良好的社会教育氛围。
4.认真做好品德评定工作。《规范》的制定,为中学生品德评定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的依据;同时,品德评定又可促进《规范》的贯彻实施。要把认真贯彻《规范》和做好品德评定工作结合起来。1988年我委颁发的《关于对中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评定的几点意见》〔(88)教中字013号〕继续试行,并要注意总结新鲜经验,使品德评定的工作更加科学化。
5.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贯彻实施《规范》中,要把师德建设作为根本环节抓紧抓好。教师要言传身教,率先垂范。努力提高教师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要加强指导和管理
贯彻实施《规范》是中学德育的经常性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培训骨干、健全制度、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从本地本校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并指导推动这项工作不断深入。
要为学校贯彻实施《规范》提供必要的条件。要把《规范》全文印在《学生手册》里。贯彻实施《规范》的情况,要作为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检查和学校教育质量综合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通知精神原则上也适用于《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贯彻实施。
附件: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1.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坐、立、行、读书、写字姿势正确。
3.穿戴整洁、朴素大方。头发干净整齐,不烫发、化妆、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4.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吸烟、喝酒。
5.举止文明。不打架骂人、说脏话。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6.情趣健康。不看色情、凶杀、迷信的书刊、影视片,不唱不健康歌曲。
7.不进营业性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厅、酒吧和音乐茶座等不适宜中学生活动的场所。
8.爱惜名誉,拾金不昧,不受利诱,不失人格。
二、真诚友爱,礼貌待人
9.要讲普通话。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和蔼。
10.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谦恭礼让,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帮助残疾人。遇见外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11.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候。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接受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诚恳。
12.同学之间团结互助,正常交往,真诚相待,不叫侮辱性绰号,不欺侮同学,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13.待客热情,起立迎送。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14.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动用他人物品、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15.不随意打断别人的讲话、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别人要道歉。
16.惜时守信。答应别人的事要按时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珍惜时光。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7.按时到校,上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18.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
19.认真预习、复习,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合理安排课余生活。
20.积极参加团队活动和学校、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1.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保持图书馆、阅览室的安静。不在教室和楼道内追逐喧哗。
22.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涂抹乱刻画。借用公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23.参加各种集会准时到达,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24.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25.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
26.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
27.主动承担收拾房间、洗衣、做饭、洗刷餐具和打扫楼道、庭院等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和公益劳动。
28.生活节俭,不摆阔气,不乱花钱。
29.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经常把生活、学习、思想情况告诉父母。
30.外出和到家时,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
31.尊敬体贴帮助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心照顾长辈和兄弟姐妹。
32.对长辈有意见,有礼貌地提出,不耍脾气,不顶撞。
五、严于律己,遵守公德
33.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
34.乘公共车、船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妇及师长让路、让座,不争抢座位。
35.遵守公共秩序,购票购物按顺序,对营业人员有礼貌。
36.爱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爱惜庄稼、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和生态环境。
37.参观游览守秩序,瞻仰烈士陵墓保持肃穆。
38.观看演出和比赛,做文明观众,不起哄滋扰,结束时鼓掌致意。
39.尊重外地人,遇有问路,认真指引。
40.见义勇为,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入开展向李素芝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入开展向李素芝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卫办发〔2004〕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单位:

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中宣部、卫生部、总政治部等在京联合举行了“李素芝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和“学习李素芝同志先进事迹座谈会”,一场大规模的学习李素芝同志活动正在全国各行各业,特别是医疗卫生战线逐步展开。

李素芝同志1970年12月入伍,1971年10月入党,1976年毕业于上海第二军医大学,主动申请到西藏工作,历任边防团军医、西藏军区总医院外科副主任、主任、副院长,现任西藏军区总医院院长,主任医师,少将军衔,博士生导师。28年来,李素芝同志怀着对党的无限忠诚,对边疆军民的真挚情怀,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刻苦钻研医学技术,一心为西藏各族群众服务、为基层官兵服务,持之以恒地弘扬了极端负责、满腔热忱、精益求精、救死扶伤的白求恩精神,谱写了扎根边疆、无私奉献、艰苦奋斗、与时俱进,模范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凯歌,展示了新时期党员领导干部和医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受到部队官兵和西藏各族人民的高度赞誉。

李素芝同志对工作极端负责,顽强拼搏,勇于攻关,甘于奉献。长期以来,他扎根雪域高原,无怨无悔,把西藏各族人民视为自己的亲人,把西藏当作自己的故乡,为了党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舍小家,顾大家,全心全意为西藏军民服务。在恶劣的自然条件和艰苦的工作生活环境面前,他不辞辛劳,翻雪山、攀戈壁、啃干面、喝雪水,为边远地区的广大官兵和藏族同胞送医送药,行程四十多万公里,巡诊33万人次,被誉为“雪域高原的生命守护神”、“西藏人民的‘门巴’将军”。

李素芝同志对技术精益求精,刻苦钻研,严谨求实,锐意进取,勇于创新。他尊重医学科学规律,扎实进行实验,认真组织攻关,钻研高原医学难题,勇攀世界医学高峰,先后主持和参与开展134项高原医疗新技术、新业务,其中16项在世界高海拔医学领域处于领先水平,34项填补西藏高原医学空白,成功实施了世界首例海拔3700米高原浅低温心脏不停跳心内直视手术,攻克了高原手术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和治疗急性高原病的难关,被誉为“雪域神医”、“高原一把刀”。

李素芝同志对人民极端热忱,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廉洁行医,乐于奉献。他把救死扶伤当成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把给病人解除痛苦当作自己最大的幸福,将病人的健康视为至高无上的利益。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帮病人所需,精心治疗和照顾每一位患者,精心竭力为人们解除病痛。他所主刀的9000余例大小手术,从未出现过差错。他从不接受病人的红包,对经济上有困难的患者,总是无私相助。

李素芝同志是全军优秀共产党员、优秀科技干部,先后荣立二等功1次、三等功4次。他是新时期人民军队中涌现出的又一位勇于探索、无私奉献、爱岗敬业,持之以恒弘扬白求恩精神,模范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人民的好医生,是我国新时期卫生战线先进人物的杰出代表,与吴登云、赵雪芳、韦加宁等同志一样,是广大卫生工作者学习的好榜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决定,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向李素芝同志学习的活动,号召广大卫生工作者深入学习李素芝同志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以“对工作极端负责任”、“对技术精益求精”、“对人民极端热忱”为核心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白求恩精神,做人民群众满意的医务工作者。

学习李素芝同志,就要学习他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学习他迎难而上、顽强拼搏、百折不挠的进取精神,学习他奋力攻关、勇攀高峰、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学习他实事求是、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立足本职,埋头苦干,勇于创新,敢于实践,对工作极端负责任,对技术精益求精,对人民满腔热忱,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精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努力攻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疾病,造福于人民。学习李素芝同志,就要学习他面对艰苦环境,建功立业的崇高理想和人生追求,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积极投身到支援农村、支援西部医疗卫生的建设中来,在艰苦的环境里勤奋工作,建功立业,在为人民健康事业奋斗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报效祖国,造福人民。

各级卫生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学习李素芝同志先进事迹的活动对于促进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把学习李素芝同志活动与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与继承和弘扬白求恩精神结合起来,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学习宣传我们身边的先进典型结合起来,与纠正卫生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建设和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立足本职岗位,加倍努力工作,以实际行动向李素芝同志学习,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