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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08:01  浏览:9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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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防
空地下室)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抚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
门,负责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学校教学楼和办公楼、科研、医疗用房等。招待所、商店
第四条 凡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列入工程建设成本。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平战结合,在符合战时防空要求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平时使用需要,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
第六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按《抚顺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总体规划》和《抚顺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和利用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章 标准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市区、县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新建民用建筑,十层(含十层)以上的,必须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的,按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民用建筑同步配套建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申请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
室空间净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十层以上民用建筑;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密集或者地下管网较多,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
(三)按规定标准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
用建筑;
(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易地修建确有困难的,可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每平方米1750元。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每平方米35元。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一)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证书、详细规划图和规划会签单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项审批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审批手续;缴纳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后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二)确需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防空地下室立项审批前提出,并出具易地建设的相关资料。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被批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的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手续。
(四)被批准交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市建筑市场收费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
(五)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减免易地建设费的,由建设单位提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六)新建民用建筑需拆除原有人防工程和人防设施的,必须向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按现行造价补偿。补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 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纳入预算外资金人防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报批的民用建筑面积与竣工的建筑面积不相等
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补交或者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退还易地建设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不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管理部门对地上建筑设计不予审批,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其防护等级和战时使用意图,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章 规划设计及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规划部门在编制地面建筑详细规划时,同步编制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定。
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人防专业设计院或建筑甲级设计院承担,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防空地下室的施工监理必须由取得人防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或具有甲级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防空地下室设计管理、施工与竣工验收按《辽宁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时,必须备齐竣上图纸和有关资料,交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存档。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得投入使用。对擅自使用的建设单位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直至罚款,并按现行造价补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不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而不缴纳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按现行造价补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未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意见设计防空地下室而擅自出图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对建设单位土管负责人和当事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使用与维护管理按《抚顺市人防工程管理使用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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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质[2002]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当前,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总的形势比较严峻,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公共交通等方面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建筑施工行业,今年以来已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8起,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上升6.45%。部分地区和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工作依然薄弱;一些城市的游乐场所、施工现场及大量危旧房屋等都不同程度存在事故隐患。为落实国务院第58次常务扩大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部署,我部决定在全国建设系统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整改情况;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和职责履行情况;

  (五)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的重点领域

  这次检查,以建筑施工、燃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架空索道及危旧房屋为重点。

  (一)建筑施工安全方面,重点是工程坍塌,塔吊倒塌和高处坠落的预防;

  (二)燃气安全方面,重点检查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储灌厂、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使用燃气的公交车辆;

  (三)城市客运交通安全方面,重点检查公交车辆、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的安全运行;

  (四)公园、风景名胜区方面,重点检查公园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架空索道,以及游人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段;

  (五)城市房屋安全方面,重点检查年久失修的危旧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校舍和居民住宅等危旧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三、检查的方式

  (一)上级单位检查与自查相结合。在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进行自查的同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进行抽查。建设部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二)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查找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要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未经责任单位责任人复查和签署意见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和作业;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不及时整改的,一律停业整顿。

  (三)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隐患负有责任的单位和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同时要按照国务院令第75号和建设部令第3号等的规定,对2001年发生重大事故查处情况及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检查时间及具体要求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全面大检查。建设部将于今年6月开始对部分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和事故多发的地区进行抽查。

  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检查要务求实效,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要实行责任制,谁检查谁负责,谁漏检谁负责,保证不缺检、不漏检;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找出薄弱环节,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等要进行跟踪监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于今年6月22日前报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通常的讲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利益结构调整,新问题新情况新矛盾层出不穷,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越来越隐蔽,越来越智能化,游离在罪与非罪的边缘,打法律的擦边球,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给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提出了不少问题,制造了不小的难度。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过程中,要做到科学的法律适用,严厉打击涉农职务犯罪,公平公正的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最准确最正确将法律规范适用到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来,让矛盾以最合适的方式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必须深刻领会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的内涵。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是指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准确的、正确的、智慧的检察执法办案方式方法,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并作出明确适用结果的司法活动,从而有力的打击涉农职务犯罪,最大限度的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的真谛,最大限度的引导社会价值取向,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从中可以看出,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具有公正性、公平性、准确性、正确性、科学性、智慧性、技巧性等特征。如何才能牢牢把握科学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的内涵呢?我们必须要把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置身于党和国家的大局中去定位和思考,并结合法律的本质和当前农村社会形势,体会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的内涵。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检察机关查办涉农职务犯罪进行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实现善良和公正的过程,法律适用不是机械的、冰冷的、无情的、麻木的。英国十七世纪著名的法学家爱德华柯克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才能掌握。”检察官查办涉农职务犯罪进行法律适用本身就是一项充满智慧创造性活动。从艺术家的角度而言,法律适用被称为平衡的高超艺术,科学、公平、公正、正确、准确地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从来都是需要检察官的集体智慧,高超的办案艺术,灵活的办案技巧。面对纷繁杂乱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困难和问题,可以看出,现实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很难覆盖隐蔽、复杂、多变的涉农职务犯罪行为。与时俱进的科学发展的基础工作理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执法主题,要求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过程中,能够敏锐的洞察到农村社会现实的方方面面以及广大农民的利益呼声,在当前法律规范的前提下,科学的、智慧的、公正的、技巧的进行法律适用,和谐解决农村社会矛盾,有力打击涉农职务犯罪,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所谓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的本质内涵,就是要探求具有创造性、智慧性、技巧性对解决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中遇到问题和困难方式方法,追求最佳办案效果,切实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的真谛。这无疑给检察官提出了跟高的要求,因为科学的、智慧的运用法律等知识的技巧性远远复杂于知道、了解法律条文,它融合了检察官的智慧、经验、敏锐的洞察力、高度的政治敏感性,是一种高超的检察执法办案能力的体现,必须通过长期的实践,并以很强的悟性作保证才能的达到。
如今农民一说起检察机关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其往往想到的是冰冷冷的法言法语和刚性极强的法律条文,其时科学的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是美与和谐的有机统一。我国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学家吴经熊指出:“法律的最高理想是正义,正义以真为基础,以善为目的,以美为本质。执法者必须以自己的智慧和眼光去仔细衡量,然后才可以求得理想的公平。”由于法律的真谛是追求真善美,实现公平与正义。所以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的过程实质上就是 科学的、智慧的、创造美与幸福,体现善良与公平,惩恶扬善,维护农村的稳定与和谐,促进农村文化、经济进步的过程。无论是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还是打击涉农职务犯罪,无不体现这一过程。正因为如此,决定了检察机关不是简单适用法律的来料加工工厂,检察官不是直接套用法律条文的粗加工工人,更不是套用法律逻辑的车间流水线上的机器人。评价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的标准,不仅仅是对与错,如果检察官仅仅像流水线上的熟练工一样制造合格品,那么其法律适用的结果必然是冰冷的,缺乏人性化和理性化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如果如此,不一定会让人对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结果或决定产生尊重和认可,这样势必不能得到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情感认同。我国有着五千年的历史,文化源远流长,深厚的 文化底蕴和优良的文化传统也决定了我国历来讲求法、情、理地统一,与西方国家风行的“只服从法律”的司法理念不同,早在我国宋代,司法官段按时就要求既要准确把握当事人心理活动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断案,又要斟酌案件的实际情况,追求天理、国法、人情互为圆融的和谐境界。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内,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如何摆正公理、国法、人情之间的关系,对于检察官而言是一件有难度的工作,需要检察官的智慧和技巧。目前涉农职务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触点多,燃点低,法律适用难度大,这就给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有些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认定犯罪事实清楚,采用法律也正确,但法律适用过程与社会公认的人情事理有一定差距,导致所作出的结果或决定不具有合理性,没有完全体现出法律的真谛,致使广大农民、举报人、犯罪嫌疑人都不满意,涉检访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除证据缺失或不力的原因外还有一部分是检察官基于自身的原因,不了解社情民意,没有掌握法律辩证的思维和科学的、智慧的适用法律的技巧方法,导致适用结果或决定缺乏合理性、合情性,背离了法律的价值。合情、合理、合法是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结果或决定的真义,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不仅仅需要合法性,也需要合理性、合情性。如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员都是法律的外行,他们适用法律就是依据人们对人情理地理解和生活经验,再附上法律上的根据,作出有罪无罪的判断,这就使法律适用结果做到了合情、合理、合法。我国当前农村有着特殊的环境和背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尚未完全建立,一些封建思想还有残余,检察官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中,要找到一个切入点和结合点,要在法律规范之内,社情常理之中,找到解决法律适用所存在困难问题的最佳途径和方法,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法律适用决定,获得最和谐的办案效果。这就需要检察官要牢牢把握法律的真谛,切实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执法理念,认真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运用自己的智慧,找到科学的技巧,具有创造性解决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作者: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王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