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四川省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9:03:37  浏览:8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安厅 等


四川省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工作的管理,确保现代化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是指消防通讯指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和蒸汽喷射灭火系统)、通风空调及防排烟防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和带有自控功能的消防给水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承揽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的所有企业 (含合资、合营企业及外省来川承揽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的企业)。
第四条 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分为甲、乙二个等级,其基本条件是:
一、甲级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
1.应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从事消防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熟悉消防技术获高级工程职称的专职技术干部不少于4人 (自动控制专业或机械专业、给排水专业、暖通专业和工民建专业技术干部各1人),工程师不少于6人 (自动控制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暖通专业、工民建专业和
机械专业技术干部各1人)。
3.参加消防专业技术考试、考核的人员不得少于50人 (含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工程技术干部)。其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其他人员应参加消防设施设备工安装考试。参加考试人员的成绩均应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4.装备有附表1所列的施工安装及检测专用设备。
二、乙级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
1.应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从事消防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熟悉消防技术获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专职技术干部不少于2人 (自动控制专业或机械专业、给排水专业各1人),工程师不少于4人 (自动控制专业或机械专业、给排水专业、暖通专业和工民建专业各1人)。
3.参加消防专业技术考试、考核的人员不得少于30人 (含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工程技术干部)。其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其他人员应参加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考试。参加考试人员的成绩均应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4.装备有附表2所列的施工安装及检测设备。
第五条 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一、甲级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可施工安装各类现代消防设施设备。
二、乙级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可施工安装除消防通讯指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以外的现代消防设施设备。
第六条 施工单位按下述程序申报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
一、本省企业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州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由省公安厅和省建委联合印制的《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申报表》,如实填好后交回发放申报表单位;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
2.《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3.从业人员一览表;
4.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的质量保证体系;
5.高、中级职称证书 (复印件)。
二、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由市、地、州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共同签署意见后,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会同省建委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单位,发给相应等级的《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
三、省外施工安装企业持所在省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消防施工安装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到四川省建委注册登记,然后向四川省公安厅申报,经省公安厅会同省建委审查核准后发给四川省临时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
第七条 原来已取得《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于1992年7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内按第六条规定重新考核换取新证。
第八条 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的工程质量责任除按1987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关条文执行外,同时要求:
一、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法规、规定,安装调试完毕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将合格证明连同其它竣工资料一并送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作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依据之一。
二、现代消防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一年内因施工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施工单位应对使用单位的现代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协助使用单位建立管理档案。工程施工图纸资料,设备更换、检修等记录要认真归档备查。
第九条 本证每年年检一次,未经年检的不能继续使用。
第十条 不得把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任务承包或转包给未取得现代消防设施设备的施工安装许可的单位。否则,一经查实,注销许可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施工安装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颁证机关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一、法人代表、消防技术负责人变动;
二、消防工程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变动在半数以上;
三、企业名称、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变动。
第十二条 本证应妥善保管,如遗失应立即申报颁证机关,并登记注销。
第十三条 凡在1993年7月1日后未取得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不准承接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工程。
第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从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外及港澳企业可参照此规定执行。附表1
甲级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
应具备的安装及检测专用设备
┌───┬────────────────────┬─────────┐
│序 号│ 专 用 设 备 内 容 │ 数 量 │
├───┼────────────────────┼─────────┤
│ 1 │直流多等级稳压电源 │ 3台 │
├───┼────────────────────┼─────────┤
│ │ │ 温 │
│ 2 │检测新购置火灾探测器的单点测试设备 │ 各2套 │
│ │ │ 烟 │
├───┼────────────────────┼─────────┤
│ 3 │自动喷水喷头安装专用器具 │ 20套 │
├───┼────────────────────┼─────────┤
│ 4 │火灾探测器试验器 │BHST-1型3套 │
│ │ │BHTS-2-5型3套 │
├───┼────────────────────┼─────────┤
│ 5 │带压力表的消防开关水枪 │ 3套 │
├───┼────────────────────┼─────────┤
│ 6 │液体流量计 │ 3套 │
├───┼────────────────────┼─────────┤
│ 7 │交直流电流表DC 0 ̄10A,AC0 ̄50A │ 2套 │
├───┼────────────────────┼─────────┤
│ 8 │交直流电压表DC 0 ̄100V,AC0 ̄ │ │
│ │100V │ 2套 │
├───┼────────────────────┼─────────┤
│ 9 │多功能万用表 │ 2套 │
├───┼────────────────────┼─────────┤
│10 │毫伏低电压测试设备 │ 2套 │
├───┼────────────────────┼─────────┤
│11 │双线示波器 │ 3台 │
├───┼────────────────────┼─────────┤
│12 │倾斜式或补偿式稳压计 │ 2套 │
├───┼────────────────────┼─────────┤
│13 │风速计 │ 2套 │
├───┼────────────────────┼─────────┤
│14 │绝缘电阻测试仪(500或1000伏以下)│ 2套 │
├───┼────────────────────┼─────────┤
│15 │接地电阻测试仪 │ 2套 │
├───┼────────────────────┼─────────┤
│16 │验收工程联络用的袖珍无线电对讲机 │ 3套 │
├───┼────────────────────┼─────────┤
│17 │照度表 │ 2套 │
├───┼────────────────────┼─────────┤
│18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验收规范中 │ 各2套 │
│ │规定的其它验收专用设备 │ │
└───┴────────────────────┴─────────┘

表 2
乙级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企业
应具备的安装及检测专用设备
┌───┬────────────────────┬────┐
│序 号 │ 专用设备内容 │数 量 │
├───┼────────────────────┼────┤
│ 1 │直流多等级稳压电源 │ 2台 │
├───┼────────────────────┼────┤
│ 2 │带压力表的消防开关水枪 │ 3套 │
├───┼────────────────────┼────┤
│ 3 │液体流量计 │ 2套 │
├───┼────────────────────┼────┤
│ 4 │交直流电流表DC 0 ̄10A AC 0 ̄50A │ 2套 │
├───┼────────────────────┼────┤
│ 5 │交直流电压表DC 0 ̄100V,AC0 ̄ │ 2套 │
│ │ 500V │ │
├───┼────────────────────┼────┤
│ 6 │多功能万用表 │ 2套 │
├───┼────────────────────┼────┤
│ 7 │毫伏低电压测试设备 │ 2套 │
├───┼────────────────────┼────┤
│ 8 │绝缘电阻测试仪(500或1000伏以下)│ 2套 │
├───┼────────────────────┼────┤
│ 9 │接地电阻测试仪 │ 2套 │
├───┼────────────────────┼────┤
│10 │倾斜式或补偿式稳压计 │ 2套 │
├───┼────────────────────┼────┤
│11 │风速计 │ 2套 │
├───┼────────────────────┼────┤
│12 │照度表 │ 2套 │
├───┼────────────────────┼────┤
│13 │验收工程联络用的袖珍无线电对讲机 │ 2套 │
├───┼────────────────────┼────┤
│14 │其它施工、验收专用设备 │ 2套 │
└───┴────────────────────┴────┘



1992年5月2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


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及其配套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5〕72号)发布以来,各级地震部门积极组织认定和资格考试,一批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为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奠定了基础。为保持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资质管理相关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决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的实施设立过渡期。现将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过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

二、在过渡期内,原甲级、乙级、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继续有效。持有上岗证书的人员,在取得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后,应及时将其上岗证书缴回原发证机关。过渡期满后,上岗证书停止使用。

三、过渡期内,持有上岗证书或者取得注册证书的人员,均可担任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负责人。过渡期满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负责人必须由取得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

四、过渡期内,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应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的要求。

五、过渡期内,专业技术人员条件未达到8号令要求的单位,其资质证书暂予保留。有效期延展、变更和资质审查等,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应符合《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办法》(震发防〔1998〕004号)的要求,在审查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时,应将取得上岗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数合并计算,其中,一级注册证书对应甲级上岗证书,二级注册证书对应乙级上岗证书。过渡期结束后,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8号令要求的单位,其资质将予以降级或终止。

六、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已经符合8号令要求的资质单位,应按照《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各省(区、市)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相关规定的要求,组织本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进行注册,并按照8号令的要求,于2009年1月31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资质证书。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的顺利实施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地震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和服务,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平稳过渡。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震害防御司联系。





中国地震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水利部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1号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0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恕诚

2004年11月30日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口管理,保障黄河防洪、防凌安全,促进黄河河口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黄河河口黄河入海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治理开发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黄河河口,是指以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宁海为顶点,北起徒骇河口,南至支脉沟河口之间的扇形地域以及划定的容沙区范围;黄河入海河道是指清水沟河道、刁口河故道以及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

  第三条 黄河河口的治理与开发,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除害与兴利相结合、开发服从治理、治理服务开发的原则,保持黄河入海河道畅通,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黄河河口黄河入海河道管理范围内治理开发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河口演变规律、河口治理措施、河口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以及水沙资源利用的研究,不断提高科学治河水平。

  第二章 河口规划

  第六条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黄河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是黄河河口治理、开发和保护的基本依据。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批准前,经批准的黄河入海流路规划是黄河河口治理、开发和保护的依据。
  第七条 修改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应当与黄河河口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在黄河河口进行城市、工业、交通、农业、渔业、牧业等建设,必须符合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不得对流路和泥沙入海形成障碍。

  第十条 黄河河口入海流路淤积延伸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统一管理。

  第三章 入海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

  第十一条 有堤防的黄河入海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其中,护堤地的宽度从堤脚算起,有淤临、淤背区的堤段从其坡脚算起,并应当依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北大堤、南大堤、防洪堤临河、背河各五十米;

  (二)东大堤、民坝临河七米、背河十米。

  堤防护堤地地面淤高后,其宽度应维持原地面高程所划定的边界不变;大堤加培加固后,护堤地相应外延。

  第十二条 无堤防的黄河入海河道,其管理范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 依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清水沟河道左岸自北大堤末端至清水沟北股河口(北纬37°57′02″,东经119°00′10″),右岸自防洪堤末端至宋春荣沟河口(北纬37°35′39″,东经118°57′14″)之间的容沙区;

  (二)刁口河河道左岸自民坝末端至挑河河口(北纬38°00′31″,东经118°33′02″),右岸自东大堤末端至神仙沟河口(北纬38°02′15″,东经118°56′49″)之间的容沙区。

  第十三条 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其管理范围为改道前划定的管理范围。

  第四章 入海河道的保护

  第十四条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隔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工程、生产设施;
  (二)在清水沟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凌)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五)损坏堤防上的设施、标志桩、水文和测量标志以及通信、铁路等附属设施;
  (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第十五条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批准:

  (一)爆破、钻探;
  (二)在河道滩地安排货场存放物料;
  (三)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从事挖河、开渠、堵复河汊、筑堤围地、筑堤蓄水以及其他影响防洪、防凌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批准。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危及河道工程安全。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整治以及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排污、海岸防护整治工程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清水沟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工程设施,出现影响河道行水、输沙、泄洪、排凌的,原工程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改建或者拆除,并承担费用。

  第十九条 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建设项目设计使用年限期满后,影响黄河防洪和占用河道、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部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恢复原状。确需超期使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等规定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二十条 刁口河故道以及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影响备用河道的使用。

  对已经修建的建设项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对影响备用河道使用的建设项目和阻水林木,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在备用河道启用前予以改建、拆除或者清除。

  第二十一条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报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批准。开发利用活动造成黄河故道损坏或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并承担费用。

  第五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黄河入海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等有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 黄河入海河道的治理工程,应当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对现行的清水沟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延长其使用年限。

  第六章 工程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黄河入海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引黄涵闸、大堤、险工及控导(护滩)等防洪工程以及入海河道治理工程,需要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须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工程,其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筹集。

  其他各类工程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维护,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有权对其防汛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刁口河故道以及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管理范围内原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及防汛储备物料,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容沙区,是指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无堤防控制以下河道至浅海区需要沉沙的区域。

  前款所称浅海区,由山东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共同组织划定,并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