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22:40  浏览:9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泰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邀请,泰王国总理英拉·钦那瓦于2012年4月17日至19日率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分别会见英拉总理。温家宝总理同英拉总理举行会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习近平会见英拉总理。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同英拉总理共同出席中泰企业家午餐会。双方就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会见、会谈气氛坦诚,富有建设性,成果丰硕。英拉总理对中国政府和人民的盛情款待表示感谢。

  中国领导人高度赞赏普密蓬国王陛下、诗丽吉王后陛下以及其他王室成员长期以来对中泰友好关系的关心和支持,请英拉总理转达对国王和王后陛下的诚挚问候和良好祝愿。泰方对此表示感谢。

  双方一致认为,此访进一步推动并提升了中泰战略性合作关系。会见、会谈结束后,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一、双方重申继续推动两国关系深入发展的政治意愿,将根据双方1999年2月5日在曼谷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泰王国关于二十一世纪合作计划的联合声明》、2001年8月29日发表的中泰关于战略性合作的联合公报以及此访期间于2012年4月17日签署的《中泰战略性合作共同行动计划(2012-2016)》,进一步推动落实各领域合作。

  二、长期以来,建立在悠久历史文化紧密联系基础上的两国关系保持旺盛活力,合作成果丰硕,双方对此表示满意。双方一直为两国人民的福祉、两国的繁荣以及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等共同目标而坚持不懈地努力。

  三、双方重申,两国的和平、稳定、繁荣与发展紧密相连,也与地区乃至全球变化中的地缘政治、地缘经济架构密切相关。双方认为,当前形势为两国进一步扩大合作带来了巨大发展潜力和机遇。为此,双方决定建立中泰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四、双方重申,两国伙伴关系将继续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一世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为指导,秉持友好和善意的精神。泰方继续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五、双方认为,应进一步巩固并加强中泰副总理级经贸联委会、两国外交磋商、两国国防部年度防务安全磋商和中泰科技联委会等现有双边合作机制以及中国云南省、广东省和福建省厦门市同泰国建立的合作工作组的作用,支持两国更多省市缔结友好关系,不断推进双方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扩大两国共同利益,实现两国人民根本利益。

  六、双方强调加强行政、立法、司法和政党等各领域、各层级互访交流的重要性。两国政府各部门应加强交流,增进相互理解和政治互信,推动双方合作取得更大更全面的发展。

  七、双方对2011年12月22日在泰国曼谷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可持续发展合作谅解备忘录》表示欢迎,该备忘录包含的发展高速铁路和其他铁路系统、综合水资源管理体系、经济的清洁可再生替代能源和能效研发、教育和人力资源发展等方面合作,体现了两国间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内涵。

  八、双方同意采取以下适当和必要的措施,共同推动两国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不断发展:

  (一)推动在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更广泛合作,打击恐怖主义、贩毒、贩卖人口、非法移民、电信诈骗和网络犯罪,加强湄公河执法安全合作。

  (二)促进双边贸易便利化,争取到2015年实现双边贸易额1000亿美元目标。稳步推进在互利领域的双向投资。双方将继续推动使用本国货币用于贸易和投资结算,减少汇率风险对两国经贸合作的影响。

  (三)积极推动陆路和水路交通合作,特别是湄公河航运和高速铁路建设合作,推进地区互联互通建设,包括东盟与外部的互联互通。双方同意利用好包括昆明至曼谷公路、南宁至莫拉限公路和南宁至纳空帕侬公路等现有连接中泰的陆路交通网络。

  (四)推进两国旅游合作,提高旅游产品质量,推动环境友好型旅游产业发展。大力鼓励民间交往,夯实双边关系未来发展的根本和基础。

  (五)在对方国家推广本国语言文化并设立文化中心,为在泰国的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以及在中国的泰语角和泰语研究提供支持。在两国教育合作协议和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定框架下,加强双方学生交流以及在教育机构、汉语教学方面的合作,鼓励青年志愿者加强交流。

  (六)加强农业、科技、海洋和环境领域合作,扩大双边农产品贸易,加强农业科技合作。进一步加强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和能效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中泰气候与海洋生态联合实验室的建立和发展。

  (七)加强在水资源管理、洪涝等灾害的防灾减灾以及灾后重建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八)拓展卫生、体育领域合作,促进双方在医学研究、医药生产、传染病防控、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的合作。

  (九)中方重申支持东盟在区域合作进程中继续发挥主导作用,支持东盟为地区和平、稳定和繁荣作出更大贡献。泰国作为下一任中国-东盟关系协调国,将与中方密切合作,共同推动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向前发展。泰国作为中国-东盟自贸区东盟方主席,将继续与中方密切合作,以实现本地区共同利益。双方将继续加强协调配合,在中国-东盟、东盟与中日韩(10+3)等机制框架下不断深化现有合作,推动东亚一体化进程。双方重申东亚峰会应坚持“领导人引领”的战略论坛性质,促进共识,循序渐进,照顾各方舒适度,重点关注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

  (十)中方重申支持泰方关于发展10+3互联互通伙伴关系的倡议,愿同泰方密切配合,推动倡议落实。

  (十一)双方积极评价2011年7月中国与东盟国家就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指针达成一致,并启动《宣言》框架下的合作。鼓励各方以《宣言》签署十周年为契机,抓住当前难得机遇,全面落实《宣言》,推进南海合作,使南海真正成为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合作之海。

  (十二)继续推进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支持落实2011年12月通过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新十年战略框架(2012-2022)》,为消除地区贫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十三)进一步加强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亚洲合作对话等其他国际和地区机制中的协调与配合。

  九、泰方对中国政府和人民在2011年泰国发生特大洪灾期间给予泰方的资金和物资援助深表感谢。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于北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1)2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
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近几年,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发展较快。逐步推广使用商业汇票,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和健全信用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承兑、贴现审查把关不严,甚至擅自放宽条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办理了承兑与贴现,有的甚至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引发新的金融风险;二是一些商业银行尚未真正把商业汇票作为调整资产结构和改善金融服务的手段,办理贴现过于依赖中央银行再贴现;三是有些承兑银行信用观念淡薄,结算纪律松驰,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扰乱票据流通秩序;四是银行承兑汇票比重过高,商业承兑汇票比重过低,票据市场工具单一。为维护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规范票据行为,防范票据风险,切实加强与完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制度和承兑授信业务管理。要在出票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加强承兑业务审查,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与票据收款人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承兑。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贴现业务。所办理的每笔票据贴现,必须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交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复印件等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书面材料,必要时,贴现银行要查验贴现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二、切实加大对违规票据当事人的处罚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内商业汇票业务的监督管理。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票据流通秩序,防范票据风险,督促辖内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商业汇票业务。
(一)建立通报制度。要加强对票据市场秩序的监管力度,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向辖内各金融机构通报恶意贴现的企业名单和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承兑银行名单。对违规的辖区外承兑银行,要按季将名单报送总行,总行将通报全国。
(二)实行退出交易制度。对违规办理承兑、贴现的金融机构,以及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承兑银行,一经查实,要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暂停或停办承兑、贴现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要暂停或停办对其再贴现。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机构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除责令承兑银行无条件付款外,还要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并责成该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三、进一步改进再贴现业务管理
(一)切实加强对再贴现票据的合规性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进一步完善辖内再贴现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对象、条件和操作程序办理再贴现,切实加强对再贴现票据的合规性审查。所办理的每笔再贴现,必须要求再贴现申请人提交与该票据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非直接参与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签发的商业汇票,以及签发后即办理贴现、贴现后即用于再贴现的商业汇票,严禁办理再贴现。
(二)适度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要逐步改变现行再贴现逐级申请和下达限额、各中心支行分散操作的管理方式,各分行辖内的再贴现应主要由分行、省会(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集中办理。同时,要严格控制对商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的再贴现,逐步提高对商业银行法人及其票据专营窗口的再贴现比重,以支持商业银行通过转贴现和系统内买卖票据,改善流动性管理。
四、继续稳步推广使用商业汇票
(一)积极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现阶段,要在继续稳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同时,把发展商业汇票业务的重点放在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使用上,并使之逐步成为主要的票据市场工具。要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一些产供销关系稳定、资信优良的企业,通过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衔接产销关系、加速资金周转、拓宽融资渠道。
(二)商业银行要通过稳步发展商业汇票业务,改善金融服务,增强竞争力,特别是在经济发达、金融机构集中的中心城市,要适度集中商业汇票业务的经营管理,以防范票据风险、提高票据业务的效率和规模效益。
(三)对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实行单独考核。从2001年9月起,各金融机构要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和反映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同时,各金融机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信贷收支表时,应单列“票据融资”项目,在向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报送数据时,要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分别归入“全科目”统计指标。统计指标为:“1111C0000-贴现”、“1111C1000-其中:转贴现”、“113135000-再贴现”。“票据融资”不再计入金融机构的存贷比例考核。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将本通知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2001年7月24日

印发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3]49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江门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广泛调动招商引资积极性,全面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加快市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除招商引资职能部门人员外,凡为江门市高新区、蓬江区、江海区从五邑地区以外引进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工业项目)和本市鼓励发展的第三产业类投资项目者(下称“引资者”,包括社会团体组织和各界人士),均为本暂行办法的奖励对象。



  第二条 奖项与标准



  一、引资贡献奖。凡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为对成功引进投资新项目发挥重要作用的引资者,在引进项目正式投产后,按投产时实际到位资金总额(指地价款、基建投入和设备购置费)的6‰给予奖励。



  二、引资信息奖。对首位提供投资项目信息而该项目又成功引进的,按上述标准的10%计算奖励。



  三、其他项目奖。对引进其他特殊行业的,按不低于上述标准实行个案处理。



  第三条 奖金来源



  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每年由市本级(含市高新区)和蓬江、江海两区财政共同筹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在蓬江、江海两区财政局设立专户,兑付奖金,年终由市与蓬江区、江海区按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分担并结算。



  三、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和两区共同负责对专户的监督。每年年终由市招商局将奖励情况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作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四条 奖金申请、审核



  一、每年6月和12月分别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集中受理时间。



  二、经市高新区、蓬江区、江海区初审(初审包括审查和确定引资者及投资总额),报市招商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即行兑付奖金。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新会区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月起施行。市政府过去颁发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