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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31:09  浏览:81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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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减轻国有困难企业工伤保险负担,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工伤保险关系应由市工伤保险处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国有集体企业)中在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以前已确认为工伤或者因工患职业病且目前仍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在职工伤人员和退休退养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不包括与原企业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或终止了工伤待遇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已经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

  第三条 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

  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上述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时,企业应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趸缴相关费用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趸缴费用有困难的,也可以与工伤保险部门签订协议,按照增加缴费费率等形式分年缴纳。其中,纳入三年改制计划的市属国有企业,其应趸缴费用在企业改制时清缴。

  已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没有预留或预留不足的,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同级财政补助的方式解决。中央在益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和省属企业费用趸缴按湘政发〔2011〕16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为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一次性趸缴的工伤保险费用的具体标准:

  (一)中央、省属企业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2号)和《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预留问题的补充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3号)执行。

  (二)市属企业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全面完成国有企业改革的补充意见》(益发〔2011〕8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意见》(益劳社发〔2008〕94号)执行。

  第五条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一级至四级在职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符合护理依赖条件人员的护理费、在职一级至四级和所有退休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纳入三年改制计划的市属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比照改制企业工伤人员待遇项目和标准执行。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抚恤金,按企业现行发放标准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纳入统筹管理。其中计发伤残津贴、护理费、抚恤金的工资基数低于2010年度益阳市社会平均工资(2118元/月)的60%的,按2010年度益阳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待遇的基数。企业现行发放标准高于政策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标准纳入。

  所有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按照本人伤情变化和辅助器具配置需求,按照正常参保单位旧伤复发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享受待遇。

  第六条 用人单位将应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人员的工伤原始资料(包括老工伤人员身份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招工审批表、退休审批表、伤残等级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原始工伤证明材料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受伤或工亡时的政策予以审核确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按本办法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或上浮费率)并签订纳入统筹管理的协议,次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各项待遇。

  第七条 国有困难企业原始资料齐全的老工伤人员,应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审核确认,从10月1日开始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因资料不齐全但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齐资料经审核确认的人员,其政策待遇从审核确认的次月开始计发。正常生产经营且按时足额发放了老工伤人员待遇的国有企业和各类县以上大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核确认,并纳入统筹管理。

  第八条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退休人员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直接纳入统筹管理。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在职职工符合1-6级伤情标准的,可统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其余的不另作劳动能力鉴定,直接纳入统筹管理。企业改制时用人单位可对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在职工伤人员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有关企业及有关人员应实事求是地提供老工伤人员的有关证明资料,对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经发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确认决定,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并按相关规定追回被骗取的工伤保险基金,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在职老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91号)条件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其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按照本办法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责任。企业改制时,剔除改制前溢缴的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费(缴纳额减已享受额)后按改制标准预留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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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特种储蓄存单到期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特种储蓄存单到期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份发行的大额特种储蓄存单即将到期,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该大额特种储蓄存单到期时间集中,为了减少广大储户办理支取的负担,减轻储蓄所的工作压力,各银行可将到期的大额特种储蓄存单自动转存为普通定期储蓄存款,转存的具体办法是:
(一)转存的存期仍为一年期;
(二)银行在办理转存时,利息按10%计算后并入本金作为新的本金起息;
(三)新存单的利率按转存日银行对外挂牌公告的一年期利率水平执行。
(四)该大额特种储蓄存单的转存只限一次。
二、存款到期或自动转存后,如储户急需用钱或想改存其他期限和储蓄种类的,仍可去银行办理支取或重新存入手续,计息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银行储蓄机构应提前做好柜台宣传解释工作和内部准备工作,以防止发生计息差错,切实维护银行信誉。



1993年10月14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广播电视部 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日趋活跃,社会主义广告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这对于开拓市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以及促进科学、文化、教育、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的编辑部门和个人,未经登记批准就擅自经营或代理广告业
务;有的新闻单位为了“捞钱”,刊播所谓“新闻广告”,混淆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有的电视台、电台在新闻节目中,中断节目,插播广告;有的为未经批准的企业、报刊、图书刊播广告。这些现象不仅损坏了新闻的信誉,影响社会主义新闻和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还导致某些不正之风
的蔓延,应该引起重视。根据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广告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一切新闻、出版单位,包括报社、电台、电视台和书刊出版单位,申请经营或兼营广告业务,必须根据《条例》规定,确定专门经营的机构或人员,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新闻出版单位内部非经营广告业务
的部门,不得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
二、禁止以新闻记者的名义,招揽所谓“新闻广告”。新闻,通常由记者采访,经过编辑、审查后发布。发布新闻不收费用。广告则是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了本单位或个人的需要,交付费用,通过媒体发布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审查广告的内容。新闻和广
告,两者不得混淆。严禁新闻收费和以新闻名义招揽各种形式的广告。
三、中央和地方的报社、电台、电视台,不得在新闻栏目或其他节目中以新闻的形式刊播或插播广告。节目进行中,不得中断节目播出广告。在专设的广告栏目(时间)或节目中,客户可以用新闻形式刊播广告。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刊播广告的版面或时间比例,应按《条例》和有关广告法规的规定执行。如增加版面或时间,应经当地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五、刊播报纸、期刊的出版广告,必须出示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登记证。刊播图书广告,应标明经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版单位名称。非正式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其刊播广告。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内部发行和限国内发行的书刊,不得公开做广告。



198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