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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48:43  浏览:8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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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1999]7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 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工业立市”的战略,推动我市质量振
兴工程和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市工业产品的知名度和市
场占有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山十大名牌产品,是在国内外
市场上占有率高、知名度高、用户满意,生产规模、技术含
量、经济效益均在全市工业产品中名列前茅的优质产品。中
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是中山工业产品的最高荣誉,代表我市
工业产品的最高质量水平和市场信誉。
第三条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评选采取企业自愿申报、
市场评价、部门推荐、委员会认定的方法,每年评定一次,
每次认定10个产品,由市政府授予“××年度中山十大名牌
产品”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二章 确认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凡在我市设立的工业企业所生产的各类产品,
均属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确认范围。
第五条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对象,是指同一品牌的单
一类型产品(含不同规格和型号的系列产品)。同时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
(一)产品必须拥有注册商标,商标所有权属于本市内
产品生产企业所有,并经过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鉴定后
投产;
(二)产品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产品实物质量水
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通过国家、部及省级检测机构全性
能测检合格;
(三)产品必须是盈利并且原则上年销售收入超5000万
元,年入库税收总额超300万元(或创汇超100万美元),产
销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四)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具
有较高的知名度,用户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产品生产技术先进,设备优良,检测手段完善,
关键工序一次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六)产品生产企业积极采用GB/T19000-ISO9000系列
标准,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工作在市内处
于先进行列。近二年内未发生过任何重大质量事故,国家和
省、市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100%。

第三章 申报和确认程序
第六条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确认由工业管理部门会同
技监、工商、科委、质协等有关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认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及专业人员组成测评小组负责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活动的测评工作。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企业,以
自愿为原则,企业填写《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申请表》(一式三
份),连同附件于每年4月底前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报企业须提供以下附件:
(一)产品商标注册文件;
(二)技术鉴定文件;
(三)省级或以上检测机构测验报告书;
(四)上年度获省级及以上的各种市场和质量评价或荣
誉证书;
(五)上年度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报表;
(六)提供50个以上的用户名单报送市质协用户委员会
(原材料、配件厂提供50%的采购商名单)。
第八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进
行初审,拟出初审入选产品;专业测评小组和市质协用户委
员会分别对初审入选产品进行实物质量评价和用户评价,评
定每个产品的综合评价分数,作为最后认定的主要参考依据。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15—20个预选产品。
第九条 认定委员会对预选产品进行终审,最后认定10
个产品,由市政府授予“××年度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
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理和奖励
第十条 经评选为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企业,可以在3
年内使用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3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
定。
认定委员会每年对已取得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企业进行
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其名牌称号,收回证书及奖牌,
停止使用名牌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评选中山十大名牌产品为名,向
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创名牌,市政府对当年评上
十大名牌产品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主要根据各名牌产
品上年度入库的税收总额分档确定。
第十二条 凡获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可享受下
列优惠待遇:
(一)可优先纳入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计划,
并给予扶持;
(二)在能源、资金、税收优惠及申报自营进出口企业
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三)积极向社会推介名牌产品,宣传名牌企业;
(四)自动列入我市创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滚动规划,优
先推荐为国家和省级名优产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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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公告(第7号)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7号)
国家版权局



为进一步改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审查效率,方便软件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登记,经研究,决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有关条款(以下简称《办法》)做如下修订:
一、《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改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权利保证书和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
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份。另外,申请者还可以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载有全部目标程序的产品样本一份”。
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软件登记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一百二十日内审查所受理申请”,改为“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在受理日起六十日内审查所受理申请。”
三、《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异议请求书影印件转给软件登记者。软件登记者应当在收到异议请求书影印件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提出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书面答复的,其登记视为无效,予以公布”,改为“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异议请求书影印件转给软件
登记者。软件登记者应当在收到异议请求书影印件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书面答复的,其登记视为无效,予以公布。”
四、《办法》第六条增加第二款“申请者可通过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在部分省、市设立的软件登记代办处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
上述修订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00年5月26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和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和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11〕77号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和《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强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源经济体系建设严格依法治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6〕17号)精神,保证日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履行职能,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税源经济体系建设,是通过建立以调整分税制财政体制、实现收入重心下移、完善税源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税收的良好氛围为主要内容的税源经济体系,加强税源控管,增加财政收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实现经济、财政良性循环。
第三条 成立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例会制度和联络员制度。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市长、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副行长、郑州海关副关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省地税直属局、市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市工商局、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城建委、工信委、商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委、住房保障局、城管局、人社局、民政局、科技局、教育局、文广新局、旅游局、卫生局、药监局、公安局、司法局、水务局、煤炭局、物价局、统计局、农机局、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领导小组成员可以增减、变更。为便于工作,成员单位确定内部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为联络员,联络员因工作调整等原因不能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成员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发函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做好本地税源经济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精神,负责研究、拟制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的工作意见、中长期规划、政策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郑州市并指导所辖县(市、区)税源经济体系的建设、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讨论并拟出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的各项重大决策意见;
(四)定期组织召开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例会;
(五)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筹备、组织召开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例会;
(二)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任务,组织对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三)指导、督促、检查并考核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情况;
(四)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做好日常事务的处理及有关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
(五)动态掌握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情况,负责各县(市、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间的沟通协调,指导、检查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完成情况,及时编发税源经济信息简报;
(六)组织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
(七)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落实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向市税源经济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提供涉税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本部门和本行业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情况;
(三)设立本部门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联络员,做好沟通、协调及宣传工作;
(四)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我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以会议形式作为主要的议事、协调方式。根据会议内容、出席范围和要求不同,主要分为:领导小组会议、工作例会。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各领导小组成员应亲自参加,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出席。
第九条 工作例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各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并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市领导参加。
第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时,上述会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以上会议的议题,一般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确定。
第十二条 召开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各项会议,均要做好会议签到、会议记录和会议简报工作。
第四章 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税源经济体系工作情况的交流,确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向市政府上报本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税源经济体系建设相关事项在本单位的落实开展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工作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规定执行。内容包括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共享信息以及工作动态、专项活动、计划总结、领导批示和国内外重要报道等。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本规定所明确范围以外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涉税信息数据的采集、管理、使用必须符合保护信息安全的需要。
第五章 调研督查制度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本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组织调研,总结、推广各县(市、区)及各部门的先进经验。
第十八条 调研形式可采取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调研,委托社会研究机构开展课题调研。工作调研和课题调研均应以调研报告的形式提出调研结论和建议,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的安排,对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单位应认真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加强本单位内部相关工作的协调,确保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目标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源经济体系建设严格依法治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6〕17号)和《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的要求,强化税源信息管理,更好地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 考核依据
第三条 根据《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分为两个部分:税源体系基础工作(50分);税源信息征集工作(50分)。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税源体系基础工作
(一)制度建设(10分):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本单位联络员落实到位,建立工作责任制,能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联络员(10分):各单位须指定1-2名联络员,并报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络员负责协调本单位内部各项事务,并对本单位报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如有变动,应于一个星期内书面通知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税源经济体系建设例会(20分):领导小组成员和联络员应按要求参加税源工作的有关会议或培训活动。
(四)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2分):各单位应在全市的统一安排下,制订本单位税源体系建设工作计划,于当年1月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年终工作总结12月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税源建设宣传活动开展情况(1分/次):本单位自身组织或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税源宣传教育工作,全年不少于4次。
(六)税源建设信息撰写情况(1分/次):及时总结本单位税源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税源信息报送情况,全年报送税源信息简报不少于4篇。
第六条 税源数据信息征集工作
(一)税源信息报送的及时性(10分):税源信息报送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信息(扣2分/次)。仅有年报任务的单位出现以上情况,此项分值全部扣完。
(二)税源信息报送的规范性(10分):成员单位未按照规定格式进行报送的(扣2分/次),扣完为止。
(三)税源信息报送完整性(10分):税源信息报送内容与规定内容不一致(扣2分/次),出入较大的(扣5分/次),扣完为止。
(四)税源信息报送的准确性(20分):对所报送的税源信息发现错误,未在规定的提交时间内对提交的数据进行修改(扣5分/次),扣完为止。
(五)虚假税源信息的处罚:成员单位向社会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税源数据信息征集工作计零分。
第四章 考核方式及时间
第七条 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每年1月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各项工作进行考核,按分值高低排序评出等次(等次类型:优秀、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在考核期间无信息变动的成员单位,仅以“税源体系基础工作”为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由领导小组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惩。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八条 对在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中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及表现突出的个人,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其常年性专款5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