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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21:10  浏览:8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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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2年8月17日,国家工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授权是什么性质的授权有关部门认识不一致,我局认为这是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的授权,不是法律法规条文直接明确的授权,因而属于行政授权。由于各地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任务的轻重不同,情况差别很大,为保护执法的严肃统一,我局拟不在全国范围内授予某一部门行政处罚权。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和人员状况,就某一案件进行授权。
授权要有正式文件,并明确授权范围。查处案件引起的行政诉讼,由查处单位负责。同一案件不能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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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专用中文域名注册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专用中文域名注册使用工作的通知

测办〔2009〕64号


局所属各单位:


  为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网上名称规范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局所属各单位专用中文域名注册使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单位名称注册的中文域名作为网上名称,已经成为在互联网中识别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重要标识,加强其网上名称的规范管理,对于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专用中文域名的注册使用工作。


  二、已经建立网站的单位要根据《通知》要求,按照便于记忆和识别、不易混淆的原则抓紧确定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中文域名,填写《办理专用中文域名信息报送表》(附件1、2)。


  三、请各有关单位于2009年6月26日前将《办理专用中文域名信息报送表》报局人事司(国家测绘局专用中文域名的确定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由人事司汇总后报中央编办电子政务中心。


  四、各有关单位完成网上名称注册开通手续后,要将本单位注册的政务或公益专用中文域名在报刊、网站的显著位置标明,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方便社会公众记忆和使用。


  联系人:国家测绘局人事司 王尔林 010-68337802


  附件:1.办理政务专用中文域名信息报送表(样表)
http://www.sbsm.gov.cn/accessory/200906/1244621695032.doc


  2.办理公益专用中文域名信息报送表(样表)
http://www.sbsm.gov.cn/accessory/200906/1244621705007.doc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卫生部基妇司关于开展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的通知

卫生部基妇司


卫生部基妇司关于开展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的通知

卫基妇社卫便函[200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基妇处:
为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强化基层公共卫生,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国务院拟于今年第四季度召开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专题会议。为了解各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情况,做好会议筹备,决定进行一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认真填写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表(见附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字迹清楚。调查表可从卫生部网站上下载(网址:http://www.moh.gov.cn)。联系人: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社区卫生服务分会李瑞莉、肖峰(010-85631386;85637766-5557),E-mail:mail@chs.org.cn。
二、调查表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报送(包括电子版)。表1、2请于9月23日前报送。表3请于10月7日前报送。请山西省太原市和长治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大庆市、浙江省杭州市和宁波市、江西省南昌市和九江市、广东省深圳市和珠海市、四川省成都市和绵阳市、陕西省西安市和铜川市、甘肃省兰州市和白银市于9月23日前同时报送表3。
三、各地如有反映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情况的特色材料、典型材料,可于9月16日前报送(包括电子版)。联系人:卫生部妇社司社区卫生处周巍(010-68792320),E-mail:jinshg@moh.gov.cn。
附件:1、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表1
2、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表2
3、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表3-1
4、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表3-2
5、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表3填表说明



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
二○○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