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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00:58  浏览:85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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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7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总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提高经营外汇业务的质量,保障外汇资产的安全,总行决定从现在起,对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进行一次业务能力和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审查。各行要对自身和辖内行进行自查,对条件不具备的行,总行将视情况取消其办理部分外汇业务或全部外汇业务的资格。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几年来,在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行同志的共同努力,我行外汇业务有了较快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未经总行和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办理外汇业务;
二、自行与境外银行做外汇资金拆放业务;
三、未经总行批准直接与境外银行做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四、未经总行授权自行对境外机构开出保函或承诺书;
五、在国际结算特别是信用证业务中,不严格按国际惯例办事,不严格履行开证行的责任;
六、未经总行授权自行与境外机构洽谈成立合资银行、财务公司或实业公司事宜;
七、有些行在组团出访问题上未能严格执行总行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八、信息不灵,重要信息不能及时上报,执行制度不严。
外汇业务是一种政策性强、风险性大的业务,稍有疏忽,就会造成我行资金和信誉极大损失。因此外汇业务授权有限,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现针对我行外汇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吸取“9341”案件的教训,特做如下规定:
一、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准权在总行。未经总行批准,各级行均不得自行开办外汇业务;经批准办理外汇业务的分行,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未经总行授权对外签字的分行与境外银行办理业务时须通过具有签字权的管辖行办理;
二、中长期对外借款、包括中长期商业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等统一由总行对外谈判,签约;
三、与境内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签订新业务协议均由总行谈判、签约;
四、外汇担保业务需按总行工银发〔1991〕6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集中管理、分类授权。除总行特许的分行外,其余各分行不准对外办理外汇担保业务。备用信用证视同担保业务按上述规定管理;
五、分行在境外开立外币帐户需经总行批准并由总行出面洽谈、签约;
六、现汇贷款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审批权在总行;500万美元以下的由分行审批;外汇现汇流动资金贷款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审批权在总行;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分行审批;
七、外汇资金的境外拆放业务主要集中在总行办理,对少数存款量大,经营能力强的分行可经总行授权在规定的额度内办理拆放业务;
八、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分行不能自行与境外银行叙做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九、中止分行的短期商业借款权。如分行短期资金不足可从总行拆入。原总行下达有关分行的短期商业借款指标,于10月底全部收回总行集中使用;
十、外汇资金的境内拆放应主要应用于弥补短期外汇资金头寸不足,不得用于项目投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十一、对各类委托我行保兑的业务视同担保业务进行管理;
十二、我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授权权限载明在我行的有权人签字样本中,海外代理行据以核查业务的有效性。各行必须加强对签字权的管理,不允许越权签字。总行和各省级、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较签字样本的规定的授权权限更为严格的内部核签制度。有权签字人员要保持稳定,如有变更需及时报告总行。
十三、各分行不是独立法人,未经总行授权一律不得与国外机构就境内外组建合资银行、财务公司或实业公司事宜进行接触或洽谈;
十四、根据人民银行对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自担”的管理原则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各行要保证外汇支付;要保证外汇资本金的完整无缺、保证及时足额地交付各种准备金、留足备用金和足够的外汇营运头寸,外汇贷款不得突破下达的贷款规模和资产负债等有关比例;要积极吸收外汇存款;积极清理和催收逾期外汇贷款;原则上坚持信用证保证金足额收取的制度。各行如出现支付不足以及违章违纪问题,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以上各条各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如有违反要追究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做出纪律处分。对经检查犯有严重不遵守上述规定的,要取消其办理外汇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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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实务操作

吴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非过失性辞退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一般限于劳动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条需注意两点:

⑴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医疗期期限要依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来确定。

⑵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⑴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对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胜任,就意味着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能力。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⑴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如自然条件、原材料或能源供给条件、生产设备条件、产品销售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

⑵发生重大变化有两个前提:不可抗力和未为当事人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预料:比如:地震、水灾、战争或国家经济调整、企业兼并、迁移,资产转移等。如果这些重大变化足以使原劳动合同发生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变化,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合同变更问题与此劳动者协商;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

本条与《劳动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一种提前通知的替代手段,即“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替代金”。

【风险分析】

1、两种解除劳动方式经济成本相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劳动合同三十日届满后解除,这三十日内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成本一样;

2、二者风险不同:第一种方式下,三十日可发生很多事情,劳动者在这三十日内仍存在工伤、患病、怀孕、意外伤害的风险,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方式下,用人单位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后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不会再产生用工风险。

3、实践中三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均需遵循其程序,比如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需先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违反该程序的,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

【应对策略】

1、避免违法解除风险,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应先另行安排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的,需先培训或调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先变更。

大连市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考核暂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考核暂行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促进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大连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各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大连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大连市科委每年年末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大连市政府批准。
具体考核评审工作由考评委员会负责,考评委员会由大连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
第四条 考核标准和依据:
(一)《大连市农业和农村科技进科技进步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二)各区、市、县年度科技进步工作的各项统计资料、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等。
第五条 考核办法
(一)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十项,二级指标二十项,三级指标四十项。各级指标满分为1000分(其中领导班子重视科技程度、科技三项费用、科技进步贡献率等三项为关键性指标。)
(二)各项定性指标考核,根据现场考察、查阅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及必要的抽查等评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三个等级的系数分别为1、0.8、0.6。定性指标实际得分=等级系数(对应指标满分。
(三)对下列定量考评指标实行附加分(附加分加在相应的三级指标或相近的二级指标上,并加以注明):
1.完成各类科技计划示范工程的,每项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
2.获得科技成果、科技进步奖项目、国家专利项目的,每项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
3.农业先进实用技术覆盖率,以8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4.主要农产品(粮食、水产、水果、畜禽、蔬菜)单产增长率,以8%为基数,每增加1分百分点加1分。
5.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以5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形成规模效益的以2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6.新产品销售额,以占总销售额的3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加1分。
7.出口交货值,以占总销售额的4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8.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以占总增加值的10%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
9.科技三项费用,以占当年财政支出的1%基数,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1分。
10.企业新产品开发经费,以占销售额的1%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
11.获绿色证书的农民技术员比例,以占农村青壮年劳动力2%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
12.当年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其测算按照国家科委[92]国科改字04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以较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
第六条 经考核被评为先进的,由大连市政府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匾牌。先进区、市、县的书记,区、市、县长,科委主任,由大连市政府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七条 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先进的区、市、县在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示范、推广、教育和培训上给予经费、物资、人才、项目等方面的倾斜。
第八条 对评为先进区、市、县的名单及典型事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市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评价指标体系》(略)



199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