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有关发行债券等方面的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08:19  浏览:9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有关发行债券等方面的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有关发行债券等方面的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现就各行询问有关发行债券等方面的问题,综合答复如下:
一、各行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含其他债券)的保管、出入库,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个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帐务处理,统一执行总行(87)建总会字第85号通知规定的会计科目。具体发行时的处理手续由各分行自行制定。
三、代收个人购买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资金,按规定应逐级上划总行,由总行集中划转人民银行。经办行应于旬后次日将上旬所代收的个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资金,通过联行往来划管辖行。各分行应于旬后五日内汇总划交总行。
四、总行(87)建总会字第61号文第8页,第一自然段(包括表外科目会计分录在内)的内容有些重复,现修订如下:“4.每日营业终了,发售专柜对当天发出的国库券,应与“重要单证登记卡”各户国库券的券别、数额、金额核对相符,将剩余的国库券装尾箱加封寄库保管或
办理退库。退库时填制“重要单证退库单”三联,第一、二联退库单的处理与“一”的(三)同,第三联退库单交发售专柜,按起讫号码、面额清点后登记“重要单证登记卡”付出栏。”
此外,请将总行(87)建总会字第85号文第8页第11行“078开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改为“079开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附表中也作相应的更改);第9页附表新增会计科目“263生产企业存款”、“430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分别改为“263
工业企业存款”和“430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将总行(87)建总会字第61号文第18页第2行“附式四”改为“附式五”。



1987年5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核算规定》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核算规定》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4年8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规范储蓄柜员制的管理,确保储蓄柜员制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核算规定》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总行筹资储蓄部。

附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核算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柜员制储蓄所会计核算手续,确保储蓄业务持续、稳步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柜员制储蓄所的特点,特制定本核算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柜员制劳动组合方式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所属储蓄所(含储蓄专柜,下同)。
第三条 柜员制储蓄所的会计核算,包括帐务设置、帐务组织、存款业务的处理、其他业务的处理、代理业务的处理、利息的核算及工作班轧帐、日终结帐等全部过程。
第四条 柜员制储蓄所必须以计算机作为会计核算手段。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柜员制储蓄所的正常存款业务实行单收单付,柜员负责;其他业务实行双人经办,互相控制的核算原则。
第六条 柜员制储蓄所的核算必须做到当时记帐,一户一清,当日结帐,保证相符。实行两班(含两班)以上工作制的储蓄所,柜员间的工作班交接,必须办理工作班轧帐。
第七条 柜员制储蓄所的现金、重要单证、帐簿的交接,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交接登记簿。柜员间的交接,由综合柜员进行监督;柜员与综合柜员间的交接,由所长进行监督;所长间的交接,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派人监督。
第八条 储蓄所自行保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应由所长或所长指定人员保管,并定期整理移送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
第九条 柜员制储蓄所的帐务核算方式:
一、正常业务。柜员单独完成帐务记载,由计算机根据输入帐务的有关要素,自动对应记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帐户。即形成完整的复式记帐,帐务对应科目当时自求平衡。
二、其他业务。由柜员(或综合柜员)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方帐户的记载,从而构成复式记帐;两者的平衡在日终结帐时,根据对应关系进行平衡。
三、辅助帐务记载。主要是指相关的帐务记载与登记簿记载,由计算机根据输入的有关要素,自动对相关帐簿进行登记。
第十条 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没收、死亡继承过户和死亡绝户的划款,应根据县级或县级以上有权部门签发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并经县级以上管辖行领导签章同意,由综合柜员复审后交柜员办理。

第三章 计算机应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柜员制储蓄所应用的计算机软件,必须是经过总行计算中心、筹资储蓄部鉴定或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鉴定合格的应用软件。
第十二条 实行柜员制储蓄所的计算机系统应采用多用户、分时操作系统(如UNIX/XENIX系统等);
一、硬件配置应按柜台和综合柜员岗位设置终端,同时应用一个主机,并配备有一定的应急补救设备;
二、在进行应用软件安装时,只能安装运行程序,源程序必须在储蓄所外进行安全存放,并严格限定接触人员范围。
第十三条 柜员制储蓄所的计算机使用和维护应严格按规定执行,操作员必须做到:机开人在,离柜锁机。
第十四条 综合柜员、柜员应分别输入各自计算机操作口令,才能进入业务操作系统,计算机根据操作员口令登记工作日志。
第十五条 柜员制储蓄所计算机应用软件的操作权限设置:
一、柜员。主要是:
(一)对正常存款业务的处理。包括储蓄存款的开户、续存、支取、销户、以及相应的现金收付、清点、工作班轧帐等业务的操作;
(二)对代理业务的直接处理,包括代理发行债券、兑付债券,代发工资,信用卡收单、付现,代收住房公积金、租房保证金以及代收水、电、暖费用等业务;
(三)对特殊业务经综合柜员复审授权后办理,包括存款挂失的解除、存款解冻、没收上缴划款、死亡上缴划款、存款继承过户、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等业务。
二、综合柜员。主要是:
(一)储蓄所日终结帐、对帐和报帐;
(二)活期储蓄存款年度结计利息,预提定期存款利息,预提保值贴补利息,保值贴补率的输入等项业务的操作;
(三)领取或上交现金、重要单证;
(四)复审特殊业务有关凭证,按规定办理有关存款解冻、挂失补发存款凭证和取现等业务或办理该类业务的授权。
三、系统软件管理员。主要是对计算机应用软件的维护、应用软件的修改调整、利率库的调整、数据库数据的修改、数据库结构的调整等。
对于本终端不允许操作的业务,应进行功能的屏闭。
四、柜员和综合柜员双人经办的业务主要是各种转帐业务包括同城划款、通存通取、异地托收、支票储蓄、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等业务。
第十六条 柜员制储蓄所计算机应用软件操作的控制:
一、口令控制。每个操作人员的口令必须严格保密,定期更换,更换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口令不得在终端上直接显示;口令设置既要有一定的破译难度,又要易于记忆。
二、操作员号控制。在计算机应用软件参数设置时,应根据本储蓄所的实际需求,由系统软件管理人员进行操作员号范围的限定,操作员号应每人一号,不得擅自改变,并应在计算机内建立相应的操作员档案。
三、终端控制。在系统参数的设置上,应进行终端数量的控制,并根据储蓄所的现实需求进行限定;若有增加或减少的需求,应上报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会同系统软件管理员进行终端数量限定的修改。
四、系统软件管理员操作时,应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的人员与系统软件管理员同时输入口令(或插入磁卡),方能打开系统软件及数据的修改功能。
第十七条 计算机应用软件应设置相应的查询功能,查询功能只能进行查询,不能进行数据修改。该功能包括:
一、错帐提示。主要是对操作员记帐过程中具有对应平衡关系的数据出现不平衡及业务摘要的提示;对工作班轧帐时发生数据不平衡及业务摘要的提示;对日终结帐时发生数据不平衡及业务摘要的提示等;
二、分户帐查询功能。可根据帐号、户名、印鉴片编号、存款余额、上一次发生额等要素进行查询;
三、密码查询功能。可根据储户姓名进行帐户密码的查询,该功能只能由系统软件管理人员使用,其他人员不能使用;
四、业务流水查询功能。可根据业务发生日期,操作员按照流水顺序进行查询;
五、现金帐务查询功能。可根据日期、操作员等进行现金发生额、现金余额和现金券别、张数进行查询;
六、重要单证查询功能。可按日期、单证种类进行发生数量和存量的查询;
七、帐务查询功能。可按日期、帐簿种类进行帐务上的借贷发生额以及其他发生数量和存量等要素的查询。
第十八条 柜员制储蓄所计算机应用软件应配置现金券别的输入和控制功能,并与每笔的现金发生数额和结存数额建立相应平衡核对关系。

第四章 帐务设置
第十九条 柜员制储蓄所应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流水帐、分户帐和登记簿。
一、总帐。按一级会计科目设置,于帐务平衡后由综合柜员打印出满页的总帐纸记录。
二、明细帐。用于内部往来、利息支出等资金的明细核算,由综合柜员打印出满页纸记录。
三、分户帐。按储蓄种类,分储户设置,根据记帐凭证逐笔连续记载。由柜员打印满页和销户帐页。
四、日记流水帐。由计算机按营业日经办全部业务的时间顺序进行记载。
五、登记簿。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登记簿。柜员制储蓄所应设置以下基本登记簿。
(一)开户销户登记簿。由计算机根据实际开户、换折和销户业务发生的帐务记载同时登记。由综合柜员打印已销户结清的满页纸记录。
(二)挂失登记簿。由计算机根据实际挂失业务的处理进行登记。按规定由综合柜员打印满页纸记录。
(三)现金登记簿。由计算机根据发生的现金业务逐笔登记。由综合柜员打印满页纸记录。
(四)储蓄存款同城划款登记簿。根据实际发生的同城转帐划款和同城通存通取业务同时登记。由综合柜员打印出满页纸记录。
(五)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登记簿。根据实际发生的异地托收和异地通存通取业务登记。由综合柜员打印出满页纸记录。
(六)交接登记簿。可采用手工登记的方式建立,主要反映储蓄所内部发生的现金、重要单证、印章、帐簿等的交接事项。
(七)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由计算机根据实际领用、签发、换折、作废发生的数量进行同时登记。由综合柜员打印满页纸记录。
(八)有价单证登记簿。由计算机根据实际领用、签发、作废、兑付和上交发生额进行同时登记(结存分为未用结存和兑付结存)。由综合柜员打印满页纸记录。
(九)代保管有价单证登记簿。由计算机根据实际委托、提取业务发生额进行同时登记。由综合柜员打印已结清的满页纸记录。
(十)差错登记簿。由计算机根据取得修改差错的授权时间、操作员姓名、分户帐帐号或帐户名称等自动登记。由综合柜员打印满页纸记录。
(十一)操作员工作日志。由计算机根据开机时输入的操作员口令等生成,按照时间顺序自动登记开机时间、操作员姓名、关机时间等。由综合柜员打印满页纸记录。
(十二)查库登记簿。采用手工方式建立,主要反映综合柜员、储蓄所长、储蓄管理部门对储蓄所及柜员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储蓄所的帐务应于每日营业结束后进行磁记录备份一式两份,一份连同当日凭证、报表送管辖行,另一份由储蓄所编号自行保管;储蓄所保存的帐务纸记录和磁记录应按规定定期送管辖行作为会计档案资料保管。

第五章 现金与重要单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柜员制储蓄所应按柜台设置分钱箱,并在综合柜员处设置总钱箱。
一、在日常营业过程中各柜员如发生现金的上交、领用和调剂需求,均应与总钱箱处办理领交手续;
二、储蓄所与管辖行间的现金领交业务,由储蓄所长进行组织,综合柜员统一办理领交手续;
三、总钱箱在日常营业过程中,原则上下留存现金。
第二十二条 柜员备付现金不足或超限额时,应向综合柜员提出领用或上交的口头需求,由综合柜员根据所内各柜员的现金情况决定内部调剂、向管辖行领用或上交。
第二十三条 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应按所进行备付现金限额的核定,一般以储蓄所三日的平均支付量为限,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限额的调整:
一、储蓄所内各柜台钱箱的限额由所长在本所的限额内,根据情况进行核定,超过限额必须进行上交;
二、计算机应设置对备用现金超过限额时的提示功能。
第二十四条 重要单证的管理:
一、重要单证应采取综合柜员集中领取和上交的方式;
二、空白存单(折)应按各柜员的实际需求,分发到各柜员进行保管和使用;
三、内部往来划款凭证应集中由综合柜员保管和签发,并经所长签章;
四、有价单证应按柜员的实际需求分发各柜员保管和使用;
五、内部现金交款单和内部现金提款单应由综合柜员集中保管和签发,并经所长签章。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 储蓄所的业务公章应按柜台刻制,编列序号,专柜专章,由柜员保管使用。
第二十六条 储蓄所在会计部门直接开设内部往来帐户的,应由储蓄所长指定使用某柜台的公章和所长的名章,作为在管辖行会计部门的预留印鉴。
第二十七条 储蓄所的业务公章和个人名章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储户申请印鉴挂失须提供存款凭证,比照存单挂失手续进行办理。

第七章 利息的核算及利率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利息计算采用日积数方法:
一、如遇计息存期为整月的,则采用每月为30天计算利息;
二、如遇计息存期为一个月以内的零头天数的,则采用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三、如遇超过一个月以上的零头天数的,则采用整月按30天计算利息,零头天数采用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第三十条 活期储蓄存款年度结息应于每年的6月30日营业终了结平帐务后由综合柜员办理。
第三十一条 预提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应于每年的三、六、九、十二月初后五日内由综合柜员按季预提。
第三十二条 预提保值储蓄存款贴补利息的操作应由综合柜员办理。
保值贴补率应由综合柜员于每月的第一个营业日输入计算机。
第三十三条 利率库利率的修改,应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人员和系统软件管理人员共同操作完成。
第八章 差错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现金长短款的处理
一、柜员发现现金长款或短款时,应及时报告综合柜员和所长,所长应立即组织人员根据计算机查询功能提供的线索进行查找;
二、如未能及时查清,应上报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
三、如当日未能查找清楚,则由该柜员填制特种转帐借(或)贷方凭证,经综合柜员复核并输入计算机记载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帐务,登记“差错登记簿”,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帐务差错的处理
柜员发现帐务差错时,应立即报告,在取得综合柜员的授权后方能进行修改,帐务差错的修改由发生差错的柜员进行操作,综合柜员进行监督。
综合柜员差错的更正,由所长复核,综合柜员操作。

第九章 工作班轧帐和日终结帐
第三十六条 工作班轧帐
每工作班结束时,柜员应办理工作班轧帐,并打印出轧帐单;按二级科目分档次清点凭证的张数,并分别与轧帐单核对;清点现金、重要单证并与帐务记载数核对;备份有关帐务,并办理凭证、现金和帐务的交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 日终结帐
每日营业终了,由综合柜员进行日终结帐的组织和操作。包括:打印科目日结单、日报表、满页销户登记簿、其他满页帐簿等。如遇月(年)终了,还应打印月(年)报表;接收并清点各柜员交来的凭证、帐表,并办理交接手续;整理凭证、报表;进行数据备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核算规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对柜员制储蓄所开办的本核算规定未涵盖的其他业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条 本核算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柜员制储蓄所的业务操作程序,确保柜员制储蓄所业务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核算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柜员制储蓄所业务操作程序,包括从营业前的准备到办理储蓄存款、取款、转帐业务过程中的接柜、记帐、计息、收付现金、领缴库款以及营业终了的柜台轧帐、储蓄所对帐、结帐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 营业前的准备
第三条 开机。每日营业开始前,储蓄所长打开主机,开启储蓄所监控设备,综合柜员、柜员打开各自工作用终端。
第四条 综合柜员、柜员分别输入各自的操作口令,使计算机进入业务操作系统。
第五条 柜员向综合柜员领用营业用钱箱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在综合柜员的监督下打开钱箱,清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柜员分别将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实际结存数输入计算机,核对一致后,进行初始化操作。

第三章 存款业务的处理
第七条 开户
一、柜员接收储户交来的现金和存款凭证;
二、审查存款凭证要素,清点现金,与存款凭证核对;
三、凭印鉴支取的,应预留印鉴片两张,一张附在凭证上,一张编号后交综合柜员专夹保管;
四、柜员选择“存款”操作菜单,再选择“开户”操作菜单,开立新户,将储户姓名、地址、存款金额、存款种类、现金券别、张数、印鉴编号、存折(单)总号输入计算机,凭密码支取的,储户应将密码输入密码器;
五、打印存款凭证和存折(单)并核对;
六、存折(单)上加盖业务公章和柜员名章;
七、将存折(单)交储户;
八、现金入箱保管;
九、在存款凭证上盖“现金收讫”戳记,留存结帐。
第八条 续存
一、柜员接收储户交来的存折、现金和存款凭条;
二、审查存折、存款凭条要素,清点现金,并与存款凭条核对;
三、选择“存款操作”菜单,再选择“续存”操作菜单,输入帐号,调出储户分户帐,与存款凭条、存折核对户名、帐号、存折总号;
四、将续存金额、现金券别、张数输入计算机;
五、打印存款凭条和存折并核对;
六、存折上加盖柜员名章(换折时还应加盖业务公章);
七、将存折交储户;
八、现金入箱保管;
九、在存款凭证上盖“现金收讫”戳记,留存结帐。
第九条 支取
一、正常支取(非销户支取)
(一)接收并审查储户交来的存折和取款凭条;
(二)柜员选择“支取”操作菜单,输入帐号,调出储户分户帐,与存折、取款凭条核对姓名、余额等要素,凭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应输入密码或验对印鉴;
(三)配款;
(四)将取款金额、现金券别、张数输入计算机;
(五)打印取款凭条和存折并核对;
(六)在存折上加盖柜员名章;
(七)将存折和现金交储户;
(八)在取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留存结帐。
二、部分提前支取
(一)储户办理部分提前支取时,应按未支取金额填写开户单,并在背面注明部分提前支取的金额,连同身份证件交柜员。代他人支取的,还应将代取人的身份证件一并交柜员。柜员审核无误后,将证件摘要登记在存单的背面;
(二)柜员选择“提前支取”操作菜单,再选择“部分提前支取”操作菜单,输入帐号,调出储户分户帐,与存单、开户单核对姓名、余额等要素,凭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应输入密码或验对印鉴;
(三)配款;
(四)将取款金额、现金券别、张数、身份证件摘要输入计算机;
(五)打印旧存单和利息清单(两联);
(六)打印开户单和新存单;
(七)核对旧存单和开户单;
(八)在利息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在新存单上加盖业务公章,然后分别加盖柜员名章;
(九)将现金和两联利息清单交储户签收,其中一联利息清单交给储户,一联柜员留存;
(十)将新存单和身份证件交储户;
(十一)在旧存单上加盖“现金付讫”和“销户”戳记,开户单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分别加盖名章后留存结帐。
第十条 销户
一、接收并审查储户交来的存折(单)和取款凭条;
二、柜员选择“销户”操作菜单,输入帐号,调出储户分户帐,与存折(单)、取款凭条核对姓名、余额等要素,凭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应输入密码或验对印鉴;
三、配款;
四、将取款金额、现金券别、张数输入计算机;
五、打印取款凭条、存折(单)、利息清单(两联),并核对存折(单)和取款凭条;
六、在利息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和名章;
七、将现金和两联利息清单交储户签收,其中一联利息清单交储户,一联退柜员留存;
八、在存折(单)上加盖“销户”戳记,在取款凭条和存单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并分别加盖柜员名章后留存。

第四章 其他业务的处理
第十一条 储蓄存款挂失的处理
一、申请挂失
(一)储户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挂失时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说明存款种类、帐号、户名、金额、日期、住址、密码、印鉴等情况,并填写一式三联挂失申请书交柜员;
(二)柜员审查挂失人提供的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选择“查询”操作菜单,调出存款分户帐,核对存款是否确属挂失人所有,确认尚未支取后,选择“挂失”操作菜单,再选择“挂失申请”操作菜单,输入储户姓名,身份证件摘要、存款种类、帐号、金额、存入日期,登记挂失登记簿,并进行确认,同时在存款分户帐上注明“挂失”标记;
(三)柜员办理收费;
(四)柜员在挂失申请书、收费凭证上加盖业务公章和柜员名章后,将身份证件原件、第二联挂失申请书和一联收费凭证交储户,第一联挂失申请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交综合柜员专夹保管,第三联挂失申请书、另一联收费凭证待日终结帐时随凭证装订;
(五)储户办理正式挂失后,对于存款金额较大的,储蓄所长应安排人员,根据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供的线索,对挂失人进行必要的核实。
二、补发新存折(单)
(一)储户办理挂失手续七天后,要求补发新的存折(单)时,应按原存款金额分别填写取款凭条和存款凭条(开户单),连同挂失申请收、身份证件交柜员;
(二)柜员接收客户的挂失申请书、身份证件和取款凭条、存款凭条(开户单),经审查无误,在有关凭证上加盖名章后交综合柜员;
(三)综合柜员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挂失申请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与申请书第二联、身份证件核对,输入综合柜员的操作口令,选择“挂失”操作菜单,再选择“挂失补发”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核对无误后,解除储户分户帐的“挂失”标记,销记挂失登记簿,在取款凭条、存款凭条(开户单)上加盖综合柜员名章后,连同两联挂失申请书、身份证件退柜员;
(四)柜员选择“挂失”操作菜单后,再选择“挂失补发”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核对相符后,输入计算机,编列新帐号,在开销户登记簿和原分户帐上注明“挂失新开××帐号”,打印销户分户帐、取款凭条、存款凭条(开户单)、存折(单),在存折(单)加盖业务公章、柜员名章和“挂失补发”戳记;
(五)将申请书第一、二联交储户签收无误后,柜员将存折(单)及身份证件交储户。销户分户帐留存,挂失申请书、身份证件复印件、取款凭条、存款凭条(开户单)日终结帐后送事后监督部门。
三、支取现金
储户办理挂失手续七天后,要求支取现金时,其处理手续为:
(一)柜员接收储户的挂失申请书、身份证件和取款凭条,经审查无误后,在有关凭证上加盖柜员名章后交综合柜员;
(二)综合柜员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挂失申请书和储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与申请书第二联、身份证件核对,输入综合柜员的操作口令,选择“挂失”操作菜单,再选择“挂失取现”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核对无误后,解除储户分户帐的“挂失”标记,销记挂失登记簿,在取款凭证上加盖名章后,连同两联挂失申请书、身份证件退柜员;
(三)柜员选择“挂失”操作菜单,再选择“挂失取现”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核对;
(四)配款;
(五)将取款金额、现金券别、张数输入计算机;
(六)在开销户登记簿和原分户帐上注明“挂失取现”,打印销户分户帐、取款凭条和两联利息清单;
(七)储户在申请书第一、二联上签收后,柜员将现金及身份证交储户。销户分户帐留存,挂失申请书、身份证件复印件、取款凭条、一联利息清单日终结帐后送事后监督部门。
四、撤销挂失
(一)储户办理撤销挂失时,应提交第二联挂失申请书,说明撤销挂失的原因,柜员审核无误后交综合柜员;
(二)综合柜员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挂失申请书和储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与申请书第二联、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输入综合柜员的操作口令,选择“挂失”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在储户分户帐上解除“挂失”标记,销记挂失登记簿,将两联挂失申请书、身份证件退柜员;
(三)柜员选择“挂失”操作菜单,调出储户分户帐核对相符,在两联挂失申请书注明“撤销挂失”交储户签字;
(四)储户在两联挂失申请书签字后退柜员,柜员将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退储户,挂失申请书留存。
第十二条 储户印鉴挂失,须提供存款凭证,其他手续与存款挂失的处理手续相同。
第十三条 储蓄存款冻结的外理
冻结储户的储蓄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或县级以上司法部门的正式通知,经县(市)级以上管辖行核对后,通知储蓄所办理。
一、冻结
(一)来人向储蓄所提供有权部门签发的正式冻结通知、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件,柜员应立即与管辖行核实;
(二)柜员核实无误后,选择“查询”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并确认存款确未支取,在通知书上登记来人身份证件摘要,选择“挂失”操作菜单,再选择“冻结”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在分户帐上注明“冻结止付”标记,在冻结通知书上注明“已冻结”字样,加盖名单;
(三)柜员向来人出具通知书,说明帐户已被冻结,将身份证件交还来人,通知书、介绍信、交综合柜员专夹保管。
二、解冻
(一)来人向储蓄所提供有权部门签发的正式解冻通知、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件,经与管辖行核实无误后,将来人身份证件号码登记在解冻通知上,一并交综合柜员;
(二)综合柜员抽出专夹保管的冻结通知,与解冻通知、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输入综合柜员的操作口令,选择“挂失”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在储户分户帐上解除“冻结止付”标记,在解冻通知上注明“已解冻”字样,加盖名章,将解冻通知和身份证件退柜员;
(三)柜员在解冻通知书上加盖名章后向来人出具解冻通知书,说明帐户已解冻,将身份证件交还来人,解冻通知书、介绍信留存保管。
第十四条 储蓄存款没收的处理
一、来人向柜员提交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裁定书)、存折(单)、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件,柜员应立即与管辖行核实;
二、柜员核实无误后,选择“查询”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并确认存款确未被支取,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登记来人身份证件摘要,加盖名章后连同存折(单)、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综合柜员;
三、综合柜员根据判决书(裁定书)、存折(单)、单位介绍信、身份证件,输入计算机口令,选择“内部往来”操作菜单,再选择“没收”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确认存款确未被支取,在存折(单)上注明“根据人民法院××字××号判决书(裁定书)办理划款”,填制特种转帐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在判决书(裁定书)上注明“已没收”字样,在特种转帐凭证上注明“没收××帐号存款”字样,特种转帐凭证、存折(单)和判决书(裁定书)上分别加盖名章后退柜员;
四、柜员选择“销户”操作菜单,再选择“划款”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办理划款,在存折(单)和特种转帐凭证上加盖“转讫”戳记和柜员名章;
五、柜员向来人出具特种转帐凭证,并请来人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签字,将身份证件交还来人,判决书(裁定书)、存折(单)随凭证送事后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转帐结算业务的处理
储蓄所办理结算业务,要由综合柜员集中保管、签发内部往来划款凭证,并以储蓄所的业务公章和储蓄所长的名章作为在管辖行会计部门预留印鉴。
一、划出款项
(一)柜员受理同城划款凭证、个人支票、汇兑、异地托收委托书等票据,经审核无误后,选择“支取”操作菜单,再选择“转帐划出”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输入划款金额,办理支取手续;
(二)填制划款凭证,登记划款登记簿,并在划款凭证上加盖名章,将回单交客户,划他行(所)票据交综合柜员;
(三)营业终了前,综合柜员根据交来的票据,汇总填制内部往来划款凭证一式二联,加盖业务公章和名章;
(四)综合柜员选择“内部往来”操作菜单,再选择“转帐划出”操作菜单,输入划出金额,办理划款,凭证留存。
二、划入款项
(一)管辖行交来的内部往来报单由综合柜员统一签收并审核;
(二)综合柜员选择“内部往来”操作菜单,再选择“转帐划入”操作菜单,输入划款金额;
(三)在内部往来凭证上加盖名章后留存,将报单所附票据分交各柜员;
(四)柜员选择“存款”操作菜单,再选择“转帐划入”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输入划款金额,办理款项划入。
第十六条 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的处理
一、委托
(一)客户要求储蓄所代保管有价单证时,应填写一联“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申请书”,列明单证种类、期次、面额、张数、号码、金额等,与单证一并交柜员;
(二)柜员接到申请书与有价单证核对无误后,登记“代保管有价单证登记簿”,在“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申请书”上加盖名章后,连同有价单证一并交综合柜员;
(三)综合柜员审核无误后,填制“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一式三联,将有价单证装入密封袋(暂不封),收据第一联贴在有价单证密封袋上,在第二、三联和“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申请书”上加盖名章,与密封袋一起退柜员;
(四)在综合柜员的监督下,柜员核点密封袋内的有价单证无误后,将密封袋封口,在第一联“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加盖名章,第二联“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上加盖公章和名章后交委托人收执,代保管的有价单证入库保管,第三联“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送事后监督部门,“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申请书”留存结帐。
二、提取
委托人提取代保管的有价单证时,应在提取的前一天通知储蓄所。
(一)委托人凭“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和身份证件来所提取代保管有价单证,柜员审核无误后,在“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第二联背面登记身份证件摘要,与身份证件一并交综合柜员;
(二)综合柜员抽出密封袋,核对无误后,在“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上加盖名章后,输入计算机,销记“代保管有价单证登记簿”,“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和身份证件一并退柜员;
(三)在综合柜员的监督下,柜员拆封清点与凭证核对无误后,将有价单证和“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第二联交客户签收,身份证件交客户,第二联“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加盖章戳后留存。
“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的挂失,比照储蓄存款挂失的处理手续办理。

第五章 现金领交和内部调剂
第十七条 储蓄所领用现金
一、柜员现金不足需向管辖行处领用现金时,由柜员提出口头需求,包括总数、分券别张数;
二、综合柜员填制“内部现金提款单”一式二联,加盖名章,并在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经储蓄所长审核签章后,到管辖行处会计出纳部门办理现金请领手续;
三、综合柜员选择“内部往来”操作菜单,再选择“现金领用”操作菜单,输入领用现金总数、分券别张数,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凭管辖行会计出纳部门开出的第一联内部往来报单登记内部往来和现金帐,留存的第一联提款单作附件;
第十八条 储蓄所上交现金
一、柜员现金超过限额需向管辖行处上交时,由柜员提出口头上交需求,包括总数、分券别张数;
二、柜员选择“现金”操作菜单,再选择“上交”操作菜单,将上交现金的总额、券别、张数输入计算机,销记库存现金登记簿;
三、柜员、综合柜员办理现金交接,登记交接登记簿;
四、综合柜员填制“内部现金交款单”和内部往来划付款报单各一式二联,加盖名章和公章后,交储蓄所长审核签章,到管辖行处会计出纳部门办理现金交存手续;
五、综合柜员选择“内部往来”操作菜单,再选择“现金交存”操作菜单,输入交存现金总数、券别及张数,凭第二联内部往来划付款报单登记内部往来和现金帐,退回的第一联交款单作附件。
第十九条 现金内部调剂
储蓄所部分柜员现金富余而部分柜员现金不足时,应在综合柜员的组织和监督下进行内部调剂。
一、调出柜员整理上交现金;
二、调出柜员选择“现金”操作菜单,再选择“调出”操作菜单,输入交存现金总额、券别、张数,销记库存现金登记簿;
三、调入柜员核点现金无误后;
四、调出、调入柜员分别与综合柜员办理现金交接,并登记交接登记簿;
五、调入柜员选择“现金”操作菜单,再选择“调入”操作菜单,输入调入现金的总额、券别、张数,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

第六章 重要单证的领交
第二十条 储蓄所领用重要单证
一、储蓄所领用重要单证,由综合柜员向管辖行处提出需求;
二、综合柜员填制“重要单证领用单”一式二联,加盖名章,并在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储蓄所长审核签章后,到管辖行处办理重要单证领用手续;
三、综合柜员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加盖名章;
四、综合柜员选择“重要单证”操作菜单后,再选择“领用”操作菜单,输入领用的重要单证种类、数量,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领用单作附件。
五、领用的重要单证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有价单证由综合柜员分发给所需柜员;
(二)空白存折、单由综合柜员集中保管,柜员根据实际需要办理领用;
(三)内部往来划款凭证和内部现金交(提)款单由综合柜员集中保管和签发。
第二十一条 储蓄所上交重要单证
一、储蓄所上交重要单证,由综合柜员向管辖行处提出需求;
二、综合柜员填制“重要单证退库单”一式二联,加盖名章,并在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储蓄所长审核签章后,到管辖行处办理重要单证退库手续。
三、综合柜员填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加盖名章;
四、综合柜员选择“重要单证”操作菜单后,再选择“上交”操作菜单,输入上交的重要单证种类、数量,销记重要单证登记簿。
第二十二条 柜员领用重要单证
一、柜员领用营业用重要单证,应向综合柜员提出口头需求;
二、综合柜员将重要单证分发给所需的柜员,柜员复点无误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接登记簿。
三、柜员选择“重要单证”操作菜单,再选择“领用”操作菜单,输入领用重要单证的种类、数量,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 柜员上交重要单证
(一)柜员上交重要单证,应向综合柜员提出口头需求;
(二)柜员与综合柜员办理重要单证交接,分别登记交接登记簿。
(三)柜员选择“重要单证”操作菜单,再选择“上交”操作菜单,输入上交重要单证的种类、数量。

第七章 结息与预提利息
第二十四条 活期存款的结息
活期存款的结息由综合柜员于每年的6月30日营业终了办理。其处理程序为:
一、轧平当日帐务后,选择“活期结息”操作菜单,对日期进行确认;
二、输入当日挂牌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对结息操作进行确认;
三、打印转帐借方、贷方凭证各一联。逐户打印“活期储蓄年度结转利息清单”,一式两份,一联作转帐贷方凭证附件,另一联专夹保管,留存备查;
四、将系统日期转到同年7月1日,进行帐务结转操作,将各分户帐的利息转入本金;
五、凭证上加盖“转讫”戳记,凭证和清单盖综合柜员名章。
第二十五条 预提定期储蓄存款利息
由综合柜员在每年的三、六、九、十二月初后五日内按季预提。其处理程序为:
一、选择“预提利息”操作菜单,对日期进行确认,再选择“定期利息”操作菜单,进行计算预提利息的操作;
二、打印“预提应付利息计算表”一式两份,一联作转帐借方凭证附件,另一联专夹保管,留存备查;
三、进行帐务结转的确认,打印转帐借方、贷方凭证各一联;
四、凭证加盖“转讫”戳记,计算表和凭证加盖综合柜员名章。
预提保值储蓄存款帖补利息的操作,可比照预提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执行。

第八章 工作班轧帐和日终结帐
第二十六条 柜员的工作班轧帐
每工作班结束时,柜员应在综合柜员的监督下办理工作班的轧帐。
一、清点现金,并分券别、张数输入计算机;
二、清点重要单证,并分种类、数量输入计算机;
三、按二级科目分档次整理凭证;
四、选择“工作班轧帐”操作菜单,确认后,进行工作班轧帐;
五、进行当日库存现金帐实相符的确认;
六、进行当日库存重要单证帐实相符的确认;
七、打印轧帐单;
八、按二级科目分档次清点凭证的开户、销户张数,借方、贷方张数,并分别与轧帐单核对;
九、在轧帐单上加盖名章;
十、如果是营业中间的工作班,则当班柜员要在综合柜员的监交下,与接班柜员按轧帐单列示的数额办理现金、单证及业务用章的交接,三方分别在轧帐单上加盖名章;
十一、如是营业终了的工作班,则要将轧帐单及经办的凭证交综合柜员,待综合柜员审核无误后共同封箱,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储蓄所日终结帐
一、综合柜员核对各柜台的轧帐单、经办的凭证,核点库存现金和重要单证,印章,无误后,监督各柜员封包;
二、结计全所当日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实物数核对一致;
三、结计全所当日凭证借、贷方发生额,与各柜台轧帐单合计的借、贷方发生额核对一致;
四、结计总帐,通打余额,核打总分户帐,在与总帐平衡后(数据校验),打印校验报告;
五、打印凭证、帐、表。主要有:轧帐单、表外科目凭证、科目日结单、日报表、开户卡、销户卡、零整销户帐和各种满页总帐、综合科目明细帐、分户日记帐、登记簿、当日流水帐。如遇月(年)终,则还应打印月(季、年)报;
六、整理凭证、报表;
七、进行数据备份。
第二十八条 其他日终的处理
一、所长监督各柜员关闭终端,所长关闭主机。
二、综合柜员监督各柜员将钱箱及凭证、帐簿、报表封包送到运钞车上。
三、关闭监控设施,将录像带送管辖行主管部门收存。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对柜员制储蓄所开办的本规程未涉及的其他业务,由各分行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之紧迫性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忠辉律师

【内容提要】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中国特有的一项教育改造制度,自1955年创立以来,在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和预防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这项制度发展到今天,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不断暴露出了诸多法理上和实践上的缺陷,并严重影响着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进一步实现。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建立、健全合法合理的劳动教养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
【关 键 词】劳动教养/作用/缺陷/改革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由来
1955年下半年,我国在取得全国范围内的镇压反革命运动重大胜利的基础上,又在机关内部开展了大规模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运动。中共中央于1955年8月25日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该指示明确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1956年1月10日,党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该指示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原则、审批权限、领导和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从此,劳动教养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建立,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诞生。
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8月3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又于同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社会治安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在198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这些规定进一步对劳动教养的对象作了扩大。此外,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对劳动教养工作作出了补充规定,如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反动会道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上述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指导、规范着我国的劳动教养工作。
二、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发挥的作用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自1955年创立以来,迄今已走过了50年的历程。50年来,这项制度在预防犯罪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仅使那些处于犯罪边缘的人避免了继续违法和走向犯罪,而且通过改造也使那些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认识到罪错,及时纠正了自己的不良行为习惯。据调查显示:经过改造的人员返回社会后,他们中的90%左右的人都能够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有的甚至还被评为“先进模范”,成为国家建设的有用之才。主要表现在:
1、预防、震慑作用。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劳动教养的性质、适应的对象、劳动教养的期限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使得劳动教养的适用有了一定的规则和依据,这些规则和依据会有效指引行为人的行为,使行为人能够及时根据相关规定了解和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属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会受到劳动教养处罚,并有意识地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通过劳动教养的适用,不仅使得违法行为能够得到相应处罚,起到有效遏制、预防犯罪的作用;而且也能够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敢挺而走险。尤其,劳动教养最高处罚四年的规定,更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
2、教育、改造作用。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开宗明义:“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劳动教养问题,作如下决定:……”,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三条:“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 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依照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劳动教养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违法犯罪,而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强制性的教育改造。
实践中,劳动教养的教育、改造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如:为有利于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不少劳动教养管理所办有电脑、裁剪、缝纫、电器维修、木工、烹调、理发、汽车驾驶和维修等职业技术培训班;劳教人员学习文化和职业技术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社会承认的文化或技术等级证书;劳教所还积极与劳教人员的家属、原工作单位和原居住地的政府及有关单位建立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以及签订“联合帮教协议”等方法,对劳教人员共同进行帮助教育;这些都使广大劳教人员体会到党和政府及社会公众对他们的期望和要求,增强了改正错误的信心。
三、我国劳动教养制度面临的尴尬
勿容置疑,劳动教养作为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也曾经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立下过汗马功劳。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该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尤其,随着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出台,更将劳动教养制度推上了不合法的境地。
1、劳动教养制度违反《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据此规定,我们可以推出:长时间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应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否则,均应认为是非法(从国外立法来看,长时间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也无不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监控之下)。而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及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来审查批准的(实际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而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又是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依此程序来对行为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较长的劳动教养显然严重违反《宪法》规定,背离《宪法》和法治精神。
2、劳动教养制度违反《行政处罚法》、《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无权设定,而作为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基础性法律依据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在性质上至多属于行政法规(有人认为其更像似政策性文件)。因此,以行政法规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这样重大的行政处罚已明显违反《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规定。
3、劳动教养制度不符合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明文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因此,从该规定来看,公约要求任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都必须始终处于司法机关的合法监控之下。而与之相比,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显然差之甚远。
4、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不明、且期限过长。
劳动教养制度自创建以来,迄今为止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提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之规定,劳动教养的性质是一种强制教育措施,而根据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条:“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之规定,劳动教养的性质又是一种行政措施,另外,实践中有的学者根据劳动教养期限的长期性,更将劳动教养制度看成为“准刑法”性质。虽然根据我们目前的司法实践,可以推断出劳动教养的性质应为行政处罚,但根据现行法规,作为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又是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这一性质不明的机构作出,这让我们又难以自圆其说。
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期限,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及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也作了相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节日、星期日休息。”,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根据这些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可以达到四年,如此长的期限规定实际上与剥夺自由的有期徒刑无异,甚至比《刑法》所规定的管制、拘役、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还要重。而劳动教养所适用的对象,却仅为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者,并且从程序上来看,劳动教养也不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而直接由劳教委就可作出决定,无怪乎实践中有些违法犯罪人宁愿被定罪处刑也不愿被劳动教养。
四、改革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教养作为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自1955年实施以来,确实在感化人、教育人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曾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立下过汗马功劳。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尤其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民经济突飞猛进,社会主义法制也日臻完善,依法治国作为一项重要的国策写进了十五大,再加上当前面临着某些地区存在严重司法腐败和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人权问题的指责,使我们不得不对我国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进行改革完善,使之更适合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1、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是现代社会“法制统一”规则的要求。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渊源包括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是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基础性行政法规,国务院后来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在性质上也仅仅属于部门规章,而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的若干基本法律实际上已经从根本上否定了劳动教养的合法性。如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可见构成劳动教养制度法律依据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规定,已明显与现行法律作出的明确规定相违背,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理,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事实上已经处于不合法的境地,只是未被明令废止和撤销而已。
2、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是遵守和履行国际公约的要求。
中国政府一再承诺,信守已签署的国际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公约,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只有通过正当程序由法院作出,才符合国际人权保护精神。虽然我国目前尚未正式批准加入该公约,但那只是时间问题,最终批准却是必然的。而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规定与公约要求的格格不入,必将影响到我国批准该公约的进程,进而影响到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因此,如果我们不及时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将会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攻击中国政府违背国际公约和侵犯人权留下最好的借口。
3、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是现代社会“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原则的要求。
由于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导致我国一段时间以来在法律制定和法律适用上出现了片面追求实体而忽略程序的现象,认为只要“实体公正”就是公正,程序无关痛痒,忽视“程序公正”的存在。近年来,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程序的独立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考察我国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实体方面规定的较为丰富,程序规范却严重缺乏。表现在:劳动教养直接由承办的公安机关报请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即可,其内部性、部门性、非诉性、简易性的特点决定了其缺乏严格和公正,因而很难避免对公民作出不公正的处理,使一部分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员被劳教;劳动教养审批程序剥夺了被劳动教养者的参与机会,如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赔偿请求权等均没有规定,违背程序公正原则;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救济途径基本没有规定,实践中,虽然被劳教人员不服劳教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由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往往很难行使诉权,劳教决定很少受到司法监督。上述种种缺陷,严重影响了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形象。
4、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是劳动教养制度自身及实践对其提出的要求。
自劳动教养制度创立以来,我国立法机关作出了不少含有劳动教养的决定,行政机关也制定、颁布、批转了不少关于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司法、执法机关也对劳动教养工作制发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可谓“法出多门”。但从内容上看,绝大多数都是粗略的实体规定,程序规定几乎为零,另外还有些规定或前后不一、或相互矛盾,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劳动教养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正是由于劳动教养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才使得劳教委(实际上由公安部门)适用劳动教养和劳教机关执行劳动教养存在很大程度的随意性,为执法腐败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在现实办案过程中存在不少由于缺少法律规定滋生的以罚代教、以教代刑甚至不够劳动教养条件而被强行劳动教养的不正常现象。例如:笔者曾经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件,×市出租车司机为反对无营运手续的出租车及非法运营的三轮车上街运营而举行集体游行示威(此次游行没有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张×是当地一名出租车司机,当日上街观看。被×市×区公安带走询问,后被刑事拘留,×区公安提请批捕,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张×被劳动教养。在这个案件中,由于张×根本没有参与游行,公安机关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才不批准逮捕,但张×却被当地劳教委决定劳动教养。由此可见劳教委(实际上由公安机关)适用劳动教养的随意性。通过该案例,可以让我们更加强烈地感受到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五、改革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构想
对于劳动教养的出路,理论界大致有三类主张:一是主张保留并强化,认为劳教制度创建50年来,教育改造了几百万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不仅为稳定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把大量被劳教人员改造成了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因而这一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二是主张废除,认为劳教性质不明,劳教对象混乱,操作过程缺乏监督,随意性大,且期限过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是法治不健全时代的产物,应予以废除;三是主张改革,认为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社会治安、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仍需进一步稳定,在这种形势下,要一下子把实行了50年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完全取消,不切实际。再者,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既有定性规定,又有定量规定(而西方国家的刑法却只有定性规定,没有定量规定),定量规定决定了我国刑法偏重于结果本位,忽视行为人的人格状况,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二者均对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因素考虑不够,从而在预防和治理犯罪上留下一种结构性缺陷,这一结构性缺陷需要劳动教养这样一种侧重行为人的主观恶习而关注其人格矫治的方法来弥补。但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种种弊端又确实不容忽视,因而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改革。从近几年的讨论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人属于第三种观点,即主张改革,笔者同样倾向于该观点。那么,究竟应如何改革呢?下面笔者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1、劳动教养制度应尽快上升为法律,取得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关于劳动教养制度方面的规定,主要存在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法律尚未对劳动教养制度作出任何规定。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颁布,劳动教养制度已与这些法律直接发生冲突,而且事实上已经处于不合法的境地,只是未被明令废止而已。因此,为解决目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所面临的窘境,必须尽快制定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使其合法化。
2、劳教立法应明确劳动教养的性质。
我们都知道,性质不明是制约劳动教养制度向前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正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教养定性不明,才导致这项制度在实践中发生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自从创建以来,迄今为止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提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之后颁布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又规定: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实践中更有人把劳动教养看作是“准刑事处罚”。究其缘由,乃法律规定不明确所致。因此,对劳动教养进行法律定性就成为完善劳教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改革后的劳动教养制度必须明确劳动教养的性质。因此,笔者建议在修改和完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时,首先要明确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
就劳动教养的性质而言,其究竟属于行政处罚,还是属于“准刑事处罚”,还是属于其他性质呢?从我国劳动教养的方针和具体内容来看,劳动教养似更注重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改造,注重对违法行为人的心态和人格的矫正。因此,其与行政处罚或“准刑事处罚”的职能有一定的距离,将其归类于行政处罚或“准刑事处罚”,称谓似乎不太恰当,而且可能会不利于违法行为人的心态、人格的矫正,使其产生逆反心理,影响其改造效果。从这一点来看,笔者认为,改革后的劳动教养制度应更加突出对违法行为人心态、人格的矫正,另外,考虑到违法行为矫治的强制性,笔者认为,将其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似乎更为恰当,而且这样一来也可和我国已经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对接。
3、劳教立法应统一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对象。
目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上极其混乱和随意。在适用范围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未作规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为大中城市,后来随着农村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一些地方又把劳动教养的适用面扩大到农村;在适用对象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四类,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而且适用对象也扩大到六类,后来又明确规定对赌博,制作、出售或传播淫秽物品和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亦可实行劳动教养,对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应当实行劳动教养。这样适用对象再一次扩大。这些都充分表明了目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上的混乱和随意。因此,改革后的劳动教养制度应屏弃这些弊端,取消适用范围上的地域限制,统一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规定把劳动教养普遍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每一个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中国公民,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4、劳教立法应缩短劳动教养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