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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24:13  浏览:8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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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发〔1986〕46号)下发以来,全省乡镇企业有了很大发展。为了加快全省乡镇企业的发展步伐,除继续贯彻执行吉发〔1986〕46号文件外,根据乡镇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情况、新问题,特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深入改革,进一步完善经营承包责任
乡镇企业深化改革的重点,是全面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小企业、效益差的企业可以承包,大企业,效益好的企业也可以承包;乡村集体企业可由集体承包、全员承包,也可以由个人承包;可以由本企业职工承包,也可以在社会招娉能人承包;可以全面承包,也可以单项承
包,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可以互相承包;鼓励和支持农民进城承包国营和集体企业,允许车间和班组以至个人,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对外承揽加工。
要把竞争机制引入承包,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平等竞争,民主选举,不能由行政部门指定承包人。承包人要承担经营风险,以个人资产作抵押,集体承包和全员承包的也要个人资产作抵押,承包者要有担保人,并提供保金。要改变只负盈不负亏的做法,承包合同须法律公证。
承包期一般在三年或更长一些时间。要确定科学合理的承包基数,并包死基数。承包指标采取递增包干的办法。承包内容要全面,改变单纯考核发展速度的做法,重点考核经济效益。主要承包指标应包括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金、主要产品质量、企业资产增值、技术改造、折旧费
、各项提留及人才培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险等。企业内部也要实行配套改革,层层承包,一包到底。
因地制宜实行租赁经营。小型、徽利、亏损的企业可以实行租赁经营,其他适宜租赁的企业也可实行。所有租赁企业都要公开选聘好承租人的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1-3倍,个别的可达到5倍,再超过部分留存企业作为风险基金,不计息,不分红,租赁期满时由承租者一次或
分期从企业提取。
积极推行股份制。现有乡村企业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行股份制。今 后新办企业提倡实行股份制经营。现有实行股份制的乡村企业,要进行清产核资(包括银行贷款债务)。企业资产折成的股份,是产权所有的依据,也是分红和承担风险的依据,要发给股金证,但不能分掉企业财产或
变相分掉银行贷款。新办企业吸收股金可以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在职乡镇机关干部也可以向乡镇企业投资入股。股份制企业除按规定照章纳税、保证集体提留和兑现银行贷款合同外,净利可自主分配。企业的干部任免、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都由企业股东大会(? 砘幔┗蜓【俨亩禄峋龆ā? 凡搞承包、租赁、股份制的企业,都应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拥有经营决策、生产指挥、人事任免和收益分配等自主权,行政部门不得乱加干预。按国家农财两部的规定,搞承包经营的企业,税后利润的70%要留给企业(15%作为职工奖励,10%作为职工福利基金,
其余用作企业发展基金),上缴乡(镇)、村企业主管部门30%(主要用于发展乡镇企业)。超过承包基数的税后利润必须保证60%留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其中,集体承包、全员承包的可留30%用于企业兴办集体福利和发放奖金;个人承包的20-30%用于企业兴办集体福利和
发放奖金,10-20%用于承包者的奖金。所有搞承包、租赁、股份制企业的,都要落实银行贷款债务,并按期归还。
二、搞活人才技术市场,推进科技、管理人才向乡镇企业流动
各地要由劳动人事部门和科委牵头,建立健全人才技术开发交流中心或其他相应机构,广泛开展引进科技、管理人员的活动。积极支持城乡离退休科技人员创办各种技术开发、咨询研究等科研机构的组织,联络社会闲置科研人员。逐步形成为乡镇企业输送人才、技术的民间渠道。承包
、承租、领办和创办乡镇企业的科研人员,可以留薪留职,也可以停薪留职。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自愿及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把工作关系落在县(市、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不占编制)。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停薪留职承包、承租、领办和创办乡镇企业。
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在大中专毕业生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标准评审,与在国营企业工作的一视同仁;其他技术人员,可以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参照省的有关规定标准,在系统内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要定期搞好农民企业家的评选工作。
允许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服务工作,所得报酬全部归已。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允许,可占用部分工作时间到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服务,其收入可与所在单位按比例分成。使用所在单位的技术成果、专利、仪器、技术资科时,要经允许,并合理缴纳费用。
搞好智力投资,为乡镇企业培训人才。农村中学根据乡镇企业需要,可设置相应专业。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要为乡镇企业开设相应对口的专业,实行定向培养,学费按国家规定从低收取,学生毕业后由乡镇企业择优聘(采)用。
三、多渠道、多途径筹集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可由以下几个渠道筹措:一是企业税后利润按规定上缴乡村主管部门用于再生产的部分;二是“七五”期间乡镇企业工商各税年增长额度不少于一半的部分;三是有条件乡村的公共积累用于发展乡镇企业部分(这部分奖金也可作为公股投向股份合作企业)。乡
镇企业发展基金要有偿使用,不断周转扩大。
乡镇企业税收减免部份,从一九八八年起,由税务部门征收,在县银行设立专户,用于被减免企业扩大再生产。但要经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查批准。
增加乡镇企业贷款的投放。实行农民预留生产基金办法替补出来的农业贷款,可用一部分发放农业延伸体贷款,支持乡村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贷款也要更多地投向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村办企业。
积极搞活资金融通。信用社可以独立吸收资金,存款利率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可高于也可低于银行。
支持鼓励兴办群众性金融组织。经银行批准,乡镇企业可向社会发行债券、股票,利率可以浮动,幅度按银行规定办理。
四、加强供销工作,壮大供销队伍
县可成立购销员协会,统一发证。购销员从事购销业务,可以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除为本企业服务外,也可以为农民、为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推销产品,购进原科,并取得相应的报酬。国营企业购销员在搞好本企业购销业务的前提下,可以为乡镇企业推销产品或购进原材
料。购销员在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许可范围内从事购销活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购销员的报酬要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可根据购销合同,由企业和购销员商定。其报酬可以从商品成交额中提取,可以按购销额付给一定的购销费,也可以确定购销产品基本价,实行超(降)价分
成。购销员为乡镇企业牵线搭桥,引进经济技术信息,企业采用并收到效益的,应酌情给予奖励,有特殊贡献的给予重奖。有关部门要为购销员活动提供方便,搞好服务。金融部门要允许其单立帐户,也应允许其在乡镇企业供销公司“挂户经营”。
五、有计划地建立原料生产基地,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
以各种农副土特产品为加工原料的乡镇企业,可以在国家与农民签定订购或收购合同后,与农民签订原料收购合同,收购时按合同办事,国家与企业同时进行,各不相扰。大量加工农副产品的企业,可以在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农村建立相对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或发展农工商
一体化的经济联合体。
为鼓励乡镇企业发展出口创汇产品,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物资运输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外汇分成一定要按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到企业,任何部门不得克扣和截留。
六、鼓励竞争,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
除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令禁止乡镇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某些产品外,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为局部利益随意向乡镇企业下达限产、限销某些产品进行封锁的指令,要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流通领域,为搞活商品经济做贡献。
七、减轻乡镇企业负担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解决乡镇企业负担过重问题。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的支出,按利润总额的10%在税前列支,全部上缴乡村统一使用。除此以外乡村和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再向企业乱摊社会性开支。要把制止向乡镇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纳入审计
部门的正常业务。环保征收的排污费,可优先贷给乡镇企业治理污染,按先贷后免的办法给予支持。其他部门收取乡镇企业的资源补偿费、河道管理费、土地占用费和管理费,要按规定标准从低计收。
对于建在市、县(城镇、郊区)的乡镇企业,只要是乡村和农民办的,在税赋等方面享受乡村企业的同等待遇。
农民集资联户办企业或农民集资联户办挂靠乡村的企业,以及能够带动群体发展。形成一村一品的户办企业,凡建立帐证,留有发展生产的公共积累,执行乡镇企业财务制度,均可比照乡镇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和其他待遇和优惠。
八、转变职能,强化服务
县乡领导在抓紧粮食生产的同时,应集中主要精力抓好乡镇企业。积极建立信息、技术咨询、培训和检测等服务体系各市、县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审计科(股),全面开展乡镇企业的审计工作,人员在现有编制内解决。各乡镇主管乡镇企业的部门,要做到政企分开,可以是乡经委
,可以是乡企委,也可以是企业公司,逐步向经济实体过渡。



198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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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函〔2012〕16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海洋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
  二、山东省濒临黄渤海,拥有黄河入海口和我国最大的半岛。全省海洋资源丰富,海湾潟湖密布,海域生态环境良好。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全省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3.45万公顷以内,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达到55万公顷,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管辖海域面积的11%以上,保留区面积比例不低于1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0%,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240公里;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得到保障,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得到初步控制,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四、《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区划》范围、海岸线和海洋功能区类型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编制各类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的要求。要尽快完成沿海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批报工作。
  五、要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方针,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带开展综合整治修复。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修改工作的管理,对《区划》的实施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
                              2012年10月10日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市财政用于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市财政用于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制定的《市财政用于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市财政用于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2008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组织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意见》(苏发〔2008〕12号)关于“支持有条件的经济薄弱村在当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集中区内建设一定规模的标准厂房”的要求,规范市财政用于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的奖补资金使用与管理,保证奖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奖补的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总的原则是实行“六个统一”:县(区)统一规划,标准统一要求,项目统一招标,多股投入按股统一分红,产权按股统一明确,质量统一监督。
第三条受奖补的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总的目标为:从2008年起,每年支持全市100个经济薄弱村每村新建一栋1000㎡规模的标准厂房。年度目标实行一年一订。
第四条每栋标准厂房市财政奖补10万元资金。其余建设资金从各县(区)财政资金、各帮扶单位帮扶资金、南北挂钩帮扶资金、结对企业帮扶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等可用资金中安排。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意见》(淮发〔2008〕22号)精神,各县(区)财政安排奖补资金每栋不少于10万元。

第二章 奖补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奖补项目申报实行市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与县(区)申报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通过择优选择,正式下达各县(区)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的年度任务。
第七条各县(区)认真选择具备实施奖补项目条件的经济薄弱村,经县(区)财政局、扶贫办初审后,由县(区)政府向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财政奖补资金要优先安排到下列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年收入低于5万元的村;对新建标准厂房积极性较高的村;招商引资或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成效较好的村;交通便利,土地调整到位并符合用地规划的村;村级创业点形成雏形,水、电、路“三通”及水泥地平等基础设施配套较好的村。
第九条从2009年起,每年奖补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3月底前。

第三章 奖补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奖补项目一律实行招投标,明确监理单位,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省、市委驻县(区)扶贫工作队队长对奖补项目的实施等环节要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受奖补标准厂房的规模起点为1000㎡。
第十二条奖补项目实施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以乡(镇)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由1个村到乡(镇)工业集中区单建标准厂房,对无能力单建标准厂房的,也可由3-5个村到乡(镇)工业集中区合建两层以上的标准厂房,按股份明确各村产权和分红。
(二)条件较好的村,经乡(镇)政府和县(区)扶贫部门同意后,可在本村单建标准厂房,作为村级创业点。第十三条奖补项目实施周期(自开工建设到竣工投产)一般为6个月,确保当年交付使用。

第四章 奖补项目的验收

第十四条奖补项目验收内容为标准厂房的建筑面积、工程质量、资金决算、产权归属等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奖补项目验收程序为:经济薄弱村所在乡(镇)提出验收申请;县(区)财政局、扶贫办会同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六条每年市、县(区)审计部门对奖补项目实施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五章 奖补资金的拨付

第十七条各县(区)财政资金、各帮扶单位帮扶资金、南北挂钩帮扶资金、结对企业帮扶资金以及其他有关方面资金用于支持经济薄弱村新建标准厂房,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
第十八条对市财政奖补资金,经市验收合格后及时下达。
第十九条对验收不合格项目不予奖补。

第六章 奖补项目的产权归属

第二十条奖补项目的产权一律归经济薄弱村集体所有。多村合建的标准厂房实行按股明确产权和分红。要通过明确标准厂房产权归属,建立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增收和贫困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

第七章 奖补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允许将奖补资金用于新建标准厂房以外的任何项目。市、县(区)财政、扶贫部门要依法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做好奖补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奖补项目一律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严肃奖补资金使用纪律。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或其它违规、违纪使用奖补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严肃查处。除取消奖补资金外,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