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委制定的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委制定的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5〕7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经委制定的《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方案
(省经委 二○○五年八月十日)
为促进全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确保完成全年工业增加值增长15%、效益保持较好水平的目标任务,省政府决定于今年8—12月份在全省开展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活动方案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提速增效活动的目标和要求。各市州、重点企业要积极行动起来,加大生产组织力度,加大生产负荷,促进销售,提高增长速度,增加经济效益。有关部门要千方百计为全省提速增效创造条件,大力支持企业增产增收,扭转工业“两降”为“两平”,有条件的要实现“两增”,为实现全省经济“快走”变“快跑”做贡献。
(二)分解指标,明确任务。8月17日至22日,省经委会同各市州经委、重点企业就下半年(全年)运行指标进行调研摸底,分解指标,明确任务,研究制定下半年工业提速增效的具体措施,落实全年实现增速15%以上、效益保持较好水平(150亿元以上)的目标任务。
(三)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人。8月25日,省政府将召开全省工业提速增效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明确各市州、重点企业全年目标任务。对16户重点企业、47个增量企业分别下达提速增效任务书,牛海军副省长代表省政府与各市州、重点企业分别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
(四)年终考核评比。对年底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的市州、重点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先进个人,省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督促检查,落实措施。一是促进长春市、吉林市和松原市等地区和一汽集团、吉化分公司、吉林油田等重点大企业努力增产增效,落实提速增效措施。全省要集中力量支持一汽,帮助一汽渡过调整期,一汽集团公司和一汽大众要安排好吉林省统计口径的生产经营目标,为吉林省提速增效做贡献。二是由省经委领导带队赴有关市州、重点企业调研,掌握运行动态,指导督促各地工业提速增效,帮助企业解决提速增效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在生产要素安排上予以重点倾斜。
(二)认真做好亏损大户扭亏、减亏工作。集中精力做好体制性亏损企业的退出工作,利用当前国企改革攻坚战大好时机,对长期亏损的“壳”企业要彻底关闭、退出统计,消灭亏损源。经营性亏损企业,中央出资的亏损企业及非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由省扭亏办和所在地方负责联系指导,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市州的亏损企业,分别由省国资委和市州负责,加强指导与监督,特别要做好炼油、电解铝等行业的扭亏控亏工作。
(三)启动部分高耗能企业和停产、半停产企业。下半年,要加大优惠电价的支持力度,促进高耗能企业生产负荷开满开足。对产品有市场销路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各银行、担保机构要给予支持,鼓励启动生产,增产增效。
(四)认真抓好增量项目落实,充分发挥增量拉动作用。一是要密切跟踪企业项目进展状况,及早创造投产项目外部条件,保证新投产项目达产达效,实现对全省提速增效的拉动作用。二是加强服务与协调,对通过扩能体现增量的企业,要优先保证生产要素供应,促其快速增长,提高效益。在下半年全省148个工业增量项目中,选出47个较大的增量项目,由省经委直接调度,重点协调,实现增量拉动效应。
(五)加强提速增效活动日常调度。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提速增效工作的调度管理工作,坚持每周调度,半月检查,每月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典型,交流经验,解决实际问题,表彰先进,督促后进。
三、时间安排
全省工业提速增效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查摸底和动员阶段(8月底前)。分解指标,明确任务,签订责任书。第二阶段为提速增效组织实施阶段(9-12月份)。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组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为完成各项指标开展工作。第三阶段为考核阶段(今年年底)。对各市州、重点大企业完成指标情况进行考核、总结、表彰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省直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积极创造条件,营造良好氛围,优化环境,制订切实可行的鼓励措施,帮助企业增产增效。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在统计口径、核算方法、调整因素、规模企业等环节上实事求是,既要符合工业结构的特点,又要防止漏统漏报、弄虚作假,为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提供保障,做出贡献。(二)各市州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认真开展好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市州主要领导为提速增效活动第一责任人,按省里统一部署和要求,要亲自抓好提速增效活动,立即制订本地的提速增效工作方案。全年各项目标任务要科学、合理,既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又要顾全大局,充分考虑全省“快走”变“快跑”的战略目标,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三)重点企业的厂长、经理是第一责任人。要准确把握市场动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克服困难,挖掘潜力,增产增效。力争速度、效益达到上年增长水平,为全省工业提速增效发挥带头作用。(四)各市州、重点企业要设立提速增效临时工作机构,指定专人,与省经委保持紧密联系与沟通,反映情况,交流信息,协调解决问题,确保提速增效活动开展得扎实有效。(五)重点企业要充分发挥提速增效的主力军作用。此次活动确定的63户重点企业,是支撑全省提速增效的基础,是实现“双平”的关健所在,要认真分析形势,下大力气研究对策,挖掘潜力,完成全年目标。其他企业也要积极响应省里号召,为全省提速增效做贡献。
(六)吉林日报社、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电视台等宣传机构要配合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开展宣传报道,宣传典型,交流工作经验,鼓舞士气,形成全省关心工业提速增效的舆论氛围。
五、组织领导
为保证本次活动顺利开展,在省经委成立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领导机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经委主任魏立昌任组长,省经委副主任陈宝华、李晋修、张伟民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经委经济运行办,具体负责指导、协调、调度、考核工业提速增效活动。
对妇女继承权的法律探讨
蔡武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据此也就确立了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虽然这一规定彻底否定了的封建宗法继承制度下对妇女继承权的剥夺,但必须看到的是从法律的规定到现实的实现是存有距离的。由于旧有观念的影响,封建意识的存在,导致法律现实执行力度不够,在现实生活中妇女继承权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在对我国妇女继承权现状进行分析,并在研究我国继承法有关妇女继承权保护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探究如何保护我国妇女继承权,以实现妇人格与男子真正法律上的平等。
一、 妇女继承权侵害的现状的展开
所谓继承权是指公民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妇女的继承权遭受侵害在现实社会中较为普遍和突出:
(一) 剥夺妇女尤其是出嫁女的继承权
新中国建国已有60周年,改革开放也已经有30余年,但是我国的传统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尤其是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重男轻女和以男子为中心的封建思想依然影响广泛,“子承父业”思想根深蒂固,至使还有相当多的一部分人坚持认为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在广大的农村,人们较为普遍地认为:“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既然已经是别家的人了,父母的遗产自然没有出嫁女的份。这就使得 “任你娘家千幢房,没有出嫁姑娘一根梁” 说法的产生不足为奇。甚至有 “浮萍不是草,女儿不继产” 这样的彦语直接就否认了妇女继承遗产的资格。由于上述种种旧习惯的束缚,使得一些出嫁女儿在现实中无法继承父母财产,甚至于其父母愿意将自己的财产在死后给其妯嫁女时依然得不到继承。在农村发生继承事由时,妇女一般是不会主动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的。因其不仅仅基于父母一般不会把财产留给出嫁女,也由于这样会有可能会使得自己兄弟姐妹之间出现影响亲情的矛盾。为了维系血缘亲情,出嫁女是一般不会要求继承父母遗产的。
(二)丧偶妇女的继承权现实中难于实现
侵犯丧偶妇女的继承权的现象在我国十分普遍。封建传统思想认为“儿媳继承儿子的遗产”,“寡妇再嫁带走财产”都江堰市是不合祖宗规制的。在我国古代,丈夫死后一般不允许甚至是限制妇女改嫁,对于不改嫁的妇女国家会给予表彰,如为这改嫁的守贞女立“贞节牌坊”等。在传统的道德观念中,人们以做贞节烈女来约束妇女改嫁,改嫁时带走遗产则更是匪夷所思。由于受上述思想的影响和限制,丧偶妇妇一般是继承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
(三)妇女继承权的限制
妇女继承权即使被一些人承认,往往在继承份额上也是与男子不对等的。这就导致有些妇女虽然在现实中与男子尽了同等的各项法律或道德义务,但在实际当中不能享受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利。甚至有些妇女名义上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实际上中是取得了对财产的使用权,而不享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如果妇女一旦处分财产就会遭到亲属或家族人员的粗暴干涉。
二、我国继承法对妇女继承权保护的体现
我国《继承法》的条文设置及其在规范设置所体现的精神,都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养老育幼、团结互助的原则。它对妇女财产继承权作出更加明确、更加全面的规定,为妇女享有继承权,提供了一可靠的法律保障。
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充分体现
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样的规定在我国的宪法上亦有所体现。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贯穿于整个继承法中。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某些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存在着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旧习惯、旧意识,特别是对已结婚的妇女更为歧视,对她们的继承权往往采取漠视与否定的态度。在同一亲等中,男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女儿和儿子、妻子和丈夫、母亲和父亲,他们不因性别不同而权利不同。
其次,是赡养公、婆的丧偶儿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未再婚的儿媳,在丈夫死后,一直和公、婆共同生活,对公婆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可以比照养父母子女关系,承认她们的财产继承权。但首先要把儿媳的一份个人财产和公婆的财产分割清楚,在分清遗产的范围以后,再开始继承。当然,公婆和丧偶儿媳间的扶养关系,并不要求他们相互对等,只要一方对他方自愿尽了扶养义务,就应认定双方扶养关系的确立,而不只是尽义务的一方对他方才享有继承权。这样规定对提倡尊老爱老,发扬社会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有积极意义的。
再次,是在继承时不应损害妇妇在夫妻共同财产之中财产权利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遮产。”共同财产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从时间上看,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只有这段时间内所得的财产才是共同财产,夫妻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从内容上说,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可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失妻一方或双方结婚后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因储蓄而取得的利息等),第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此期间继承的财产,第三,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此期间受赠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也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夫妻一方死亡后,首先应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有些人把夫妻共同财产当成丈夫的个人遗产,没有先将属于妻子的财产分出,就由丈夫的子女、父母和妻子共同继承遗产。这实际上是侵犯了妻子个人财产所有权,把属于妻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也当成丈夫的遗产共同继承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有的甚至将丈夫死后的遗产,由儿子单独继承,完全剥夺了妻子的继承权,这更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最后,是妇女继承所得遗产他人不得干涉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婚烟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丈夫去世后,妻子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继承丈夫的遗产是合理合法的,任何人不得借故干涉和剥夺她的继承权,寡妇有公婆、子女的,要和公婆、子女共同继承(但要将寡妇本人的财产先分出),还要照顾未成年子女和无劳动能力的人,也要考虑对死者所尽义务的大小,以及各继承人在生产、生活上的需要,寡妇只能按这一原则继承自己应得的遗产,无公婆、子女的,由寡妇全部继承。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女方在丈夫去世后,完全有再婚的自由。妇女再嫁时,除带走个人的财产外,有权将应由她继承的遗产带走,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如果未成年子女由她抚养,可将子女应得的遗产也随之带走。
三、对妇女继承权保护的一此观点
女子和男子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但要真正地把法律确认的妇女继承权真正落实到实处,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协同努力,建立健全一些措施:
(一)加大和增强法治教育工作。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让公民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基本途径。我国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广大妇女的法律知识仍然十分缺乏,她们不可能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法制宣传不能只搞一阵子,更不能只是于新法颁布时宣传一下,对于涉及全国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反复宣传,运用期刊杂志等各种媒体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法制教育,使有关的法律知识家喻户晓。要大力宣传《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使广大群众和干部掌握继承的有关法律规定。消除 “重男轻女”的旧观念,树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现代法治观念,做到依法处理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