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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命名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14:47  浏览:8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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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命名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命名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各级民政部门和广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深化改革,开拓前进,使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去年以来,全国开展了争创烈士纪
念建筑物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核评比活动,各地根据民政部印发的《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对照检查,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推动管理工作上新台阶新水平,涌现出一批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先进典型。民政部决定,命名北京市平西抗日
烈士陵园等74个单位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名单附后)。
这些先进单位,纪念设施保护完好,陈列展示比较科学,讲解宣传生动感人,园容园貌整洁美观,以实业补事业成效显著,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共建共育活动,较好地发挥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达到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的“以烈士褒扬为主,形成
集宣传、教育、浏览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基地”的标准。
各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要以它们为榜样,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内部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探索新的途径和方法,全面促进各项管理工作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希望被命名的单位,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努力开拓,为把烈士褒扬事业继续推向前进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北京市 平西抗日烈士陵园
李大钊烈士陵园
天津市 盘山烈士陵园
汉沽烈士陵园
河北省 武安市烈士陵园
保定市烈士陵园
晋冀鲁豫烈士陵园
冀东烈士陵园
山西省 牛驼寨烈士陵园
高平市烈士陵园
内 蒙 内蒙古烈士陵园
辽宁省 抚顺市雷锋纪念馆
辽沈战役纪念馆
辽阳市烈士陵园
沈阳市抗美援朝烈士陵园
吉林省 杨靖宇烈士陵园
吉林市革命烈士陵园
松原市扶余区革命烈士陵园
黑龙江省 西满革命烈士陵园
哈尔滨烈士陵园
海林市烈士陵园
上海市 上海龙华烈士陵园
崇明烈士陵园
高桥烈士陵园
江苏省 徐州市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
常州烈士陵园
苏州烈士陵园
镇江烈士陵园
江都烈士陵园
浙江省 浙江省革命烈士纪念馆
慈溪烈士陵园
杭州烈士纪念馆
解放一江山岛烈士陵园
四明山烈士纪念碑
安徽省 皖南事变烈士陵园
宿州烈士陵园
安徽省烈士事迹陈列馆
江西省 瑞金烈士纪念馆
井冈山烈士陵园
于都县烈士陵园
山东省 青岛市烈士纪念馆
华东烈士陵园
济南烈士陵园
潍坊烈士陵园
莱州烈士陵园
福建省 福州市文林山烈士陵园
闽西烈士陵园
河南省 郑州市烈士陵园
林州烈士陵园
淮海战役陈官庄烈士陵园
开封烈士陵园
洛阳烈士陵园

湖北省 黄麻起义和鄂豫皖苏区烈士陵园
宜昌市烈士陵园
湘鄂赣边区鄂东南烈士陵园
湘鄂西苏区烈士陵园
湖南省 韶山烈士陵园
华容烈士陵园
广东省 银河烈士陵园
十九路军淞沪抗日阵亡将士陵园
广 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烈士陵园
湖南省 李硕勋烈士纪念亭
四川省 自贡市烈士陵园
绵阳市烈士陵园
宜宾市烈士陵园
邱少云烈士纪念馆
酉阳县烈士陵园
云南省 屏边烈士陵园
贵州省 遵义红军烈士陵园
陕西省 杨虎城烈士陵园
甘肃省 兰州市烈士陵园
青海省 西宁市烈士陵园
宁 夏 盐池县烈士陵园
新 疆 乌鲁木齐烈士陵园



199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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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中“渔业水体”的规定和法律适用中的误解

倪 振 杨


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对渔业污损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过程中,经常碰到是否为“渔业水体”的疑问。人民法院在审理渔业污损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诉讼中,几乎每案都有“渔业水体”的争论。有的法院也以受损水体不是《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所规定的“渔业水体”、不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辖为由,撤销渔政机构做出的处罚决定,给渔业污损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诸多疑问和困惑。笔者认为: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水污染防治法》对“渔业水体”的解释和人们对《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误解。
一、《水污染防治法》对“渔业水体”的相关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渔业水体”的表述有三处:
一是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根据这条规定,渔业水体可以划分为重要渔业水体和次要渔业水体,对重要渔业水体应当划定保护区,给予特别保护。
二是第二十七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这条是对重要水体(包括重要渔业水体)保护区及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三是第六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这是对“渔业水体”含义的解释。
以上三处有关渔业水体的表述,并没有污染了渔业水体该如何处理(处罚)的内容。
二、适用《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误解。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行使渔业污损案件的调查处理权,尤其是相对管理人不服渔业污损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中,通常遇到的异议,主要来自两方面:
一是是否为“渔业水体”的异议。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的解释,“渔业水体”应当是“划定的”,没有划定的就不是渔业水体。二是是否归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异议。即:渔业污染损害事故就是发生在“渔业水体”中的水污染损害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不是发生在“渔业水体”中的水污染损害事故就不是渔业污染损害事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就无权调查处理。笔者认为:这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误解。主要理由是:
1、如前“一”所述,分析《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渔业水体”的三处表述,并没有污染造成“渔业水体”的渔业损害该如何处理(处罚)的规定。
2、《水污染防治法》其他条款没有关于造成第六十条(五)项解释以外的水体(即非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水污染渔业损失不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是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渔业污损事故的法定依据。①《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是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的国家标准,自一九九O年三月一日起实施,其法律地位勿容置疑。②《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制订目的是“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质量,特制订本标准。”③《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适用于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可见,其适用的范围并非《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解释的“渔业水体”,而是上述阐明的“渔业水域”。
4、《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这是法律规定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污损事故的调查处理权。这些规定,并没有将渔业污损事故限定在第六十条(五)项解释的“渔业水体”范围内。
由此可见,《水污染防治法》中“渔业水体”的规定与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污染损害事故依法行使管理权并不矛盾。只要造成渔业污染损害事故的,不论发生在《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解释的“渔业水体”,还是发生在该解释以外的渔业水域,都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如造成渔业危害和损失的,就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相应的罚款。


作者: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

倪 振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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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逐步做到退休人员与企业事业单位相脱离,尽快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要求,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使80%左右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的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支付的重要手段和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重要条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作为今年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之一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并加强督导,认真组织实施。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企业、中央军工企业和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所有企业离休人员,要首先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从参加之日起就要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要报我部备案。

  二、落实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的工作措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帐户,按月将规定项目内的应付养老金划入帐户,保证离退休人员能够按时支取养老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我部与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部门印发的关于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有关通知的精神,主动与银行、邮局系统协调配合,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和联系网络,落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和离退休人员免收、减收手续费的有关规定,努力创造条件,为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提供优质服务。对于有特殊困难而不能到银行、邮局支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服务组织送发养老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有关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方面的咨询、查询服务。三、建立和完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配置必要的设备,按照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点》(劳社部函[1998]138号)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纲要(1999—2001年)》(劳社厅函[1999]67号)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加强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时准确地为社会服务机构和离退休人员提供服务。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制止冒领养老金的现象。

  四、实行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努力提高基金收缴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精神,停止实行差额缴拨的结算方式,最迟在2000年9月底之前全部改为全额征缴养老保险费。要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严格核定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按规定比例全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努力提高基金收缴率,并大力清理回收企业欠费,增强基金的支付能力,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五、建立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准备金和基金支付风险预警制度。各地区要认真周密地分析实行全额征缴、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的基金收支情况,预测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预筹必要的准备金。要建立基金支付风险预警制度,一般应以支付两个月养老金的基金积累水平作为预警线。当基金积累水平低于预警线时,要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做好应急准备。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力度等措施,帮助支付困难的地区解决资金问题。对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必需的费用,劳动保障部门应商地方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中据实
列支。

  六、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直接牵涉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措施,争取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对企业,要重点宣传实行社会保险费全额征缴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重要意义,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费,依法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对离退休人员,要重点宣传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对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和有关的工作程序及服务措施,消除职工群众的思想顾虑,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

  七、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督促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重点联系的方式,及时了解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实施重点推进。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评估,重点检查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数和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养老金的运行情况,以及实行全额征缴、加强基础管理、开展优质服务、严格退休审批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在重点抓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逐步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经验,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