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15:52  浏览:8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请示》(进出银财发〔1995〕第242号),要求对该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据了解,经《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进出口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0号)的批准,中国进出口银行
也可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5号〕的规定,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
,为非应纳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1996年1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上期留抵税额可否在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给予抵扣的请示》(桂国税报〔2000〕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000年8月2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7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宋春华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售房手续的,责令售房单位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3000元以上1 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一)、(二)项规定的,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视情节对售房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归还挪用的售房款,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