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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09:42  浏览:9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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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5]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重点办研究制定的《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
(二○○五年三月)

  2005年全省安排重点建设项目343个,总投资4424亿元,其中,在建重点项目180个,总投资2115亿元,年度投资计划430亿元;预备重点项目163个,总投资2309亿元,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十分繁重。为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确保完成重点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强项目分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3〕358号),研究制定了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
  
  一、分类管理。对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考核类和跟踪服务类。

  (一)考核类项目: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项目以及民营、外资类项目中的特许经营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要对这些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做好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推进等工作,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目标任务。年底由省重点办牵头负责对项目业主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表彰通报。

  (二)跟踪服务类项目:除考核类外的其他省重点建设项目,不进行评比和考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这类项目要依法管理,加强质量、安全检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二、分级管理。为进一步落实省和设区市对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职责,充分发挥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省重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为省级为主管理的省重点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和设区市为主管理的省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省属及跨地区的重大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为主负责监管和服务,其它项目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监管和服务。

  (一)省重点办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下达省重点项目年度目标任务。

  2.负责组织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等工作,协调解决跨设区市、跨部门的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各设区市推进省重点建设项目进度;牵头组织对省重点建设进展以及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3.每月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完成投资、资金到位、形象进度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全省重点建设运行情况,并向省政府报送分析材料。

  4.安排布置省重点项目参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业绩信誉考核评价工作,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对省级项目的参建单位业绩信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收集、汇总市级项目的评价情况,公布全省重点项目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考核评价结果。

  5.对考核类项目完成年度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表彰。

  (二)省直单位主要职责:

  1.对本行业的省级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管,协调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分行业对市级项目进行指导、督促。

  2.及时向省重点办报告省级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按职责分工,组织或配合省重点办对省级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4.配合省重点办对省级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以及参建单位业绩考核。

  (三)设区市主要职责

  1.对本市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本市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各项服务、协调工作,本级职能内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省重点办报告。

  2.设区市重点办作为政府管理重点项目的工作机构,负责跟踪了解、监督检查本市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每月对本市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形象进度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运行情况,并向省重点办报送分析材料。

  3.设区市重点办负责组织对本市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和各参建单位业绩信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汇总报送省重点办。

  4.配合省重点办开展协调、检查工作。

  (四)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1.全面落实重点项目年度目标任务。

  2.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建设情况、存在问题和需要解决的事项。

  3.组织参建单位开展立功竞赛和业绩信誉登记考评。向省、市重点办报备签订的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基本情况,开展业绩信誉考评并于年底将考评结果报送省、市重点办。竣工的项目应于交工验收时及时组织考评。

  4.指定专人每月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信息报送办法由省重点办另行制定。

  三、考核评比。省重点办负责组织对考核类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及其重点办、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完成重点项目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通报考核结果。考核评比分为较好、一般、较差,具体考核评比办法由省重点办另行制定下发。对项目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届时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强沟通协调。省重点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重点建设任务。各级各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圆满完成全省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

  附件: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名单

附件:

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考核名单

  一、考核类:共205个,其中,在建111个,预备94个。

  (一)省级为主管理的省重点项目(68个,其中:在建45个,预备24个)

  1.省交通厅、省高指

  在建项目:

  (1)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高速公路一期

  (2)浦城至南平高速公路

  (3)龙岩至长汀高速公路

  (4)泉州至三明高速公路
 
  (5)京福高速公路福建段二期(邵三高速公路)

  (6)福州湾边大桥及接线工程

  (7)年万里农村路网工程

  预备项目:

  (1)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

  (2)京福同三国道主干线福州绕城公路

  (3)永(安)武(平)高速公路

  (4)福泉高速公路莆田至秀屿支线

  2.省地铁总公司

  在建项目:

  (1)赣龙铁路(福建段)

  (2)福州至厦门铁路

  (3)温州至福州铁路(福建段)

  预备项目:

  (1)厦深铁路(福建段)

  (2)龙厦铁路

  3.省电力有限公司

  在建项目:

  (1)福建省主干电网工程:500千伏工程、220千伏工程

  (2)福建省县城电网建设改造工程

  (3)尤溪街面水电站

  预备项目:

  (1)仙游抽水蓄能电站

  4.省LNG筹建办

  在建项目:

  (1)福建液化天然气(LNG)总体项目

  5.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龙岩坑口火电厂

  (2)晋江热电厂

  (3)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中型煤矿项目

  6.国电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福建南埔电厂一期

  预备项目:

  (1)福州江阴火电厂一期

  7.华夏电力公司

  在建项目:

  (1)厦门嵩屿电厂二期

  8.华电集团福建公司

  在建项目:

  (1)南平照口水电站

  (2)龙岩白沙水库电站

  (3)宁德洪口电站

  (4)寿宁牛头山水电站

  预备项目:

  (1)福州可门火电厂一期

  9.大唐电力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漳浦六鳌风力发电场

  预备项目:

  (1)宁德火电厂一期

  10.华能电力福州分公司

  预备项目:

  (1)华能福州电厂三期工程

  11.龙源电力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平潭长江澳风电场二期

  12.省核电办

  预备项目:

  (1)福建惠安核电站一期

  13.省石化重点办

  预备项目:

  (1)福建炼化一体化项目

  14.省石化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福建三明正茂三聚氰胺项目

  预备项目:

  (1)福建石化集团45万吨/年聚氯乙烯项目

  (2)三明化工熔融尿素项目

  15.省冶金集团总公司

  预备项目:

  (1)三钢中厚板生产线改建项目

  (2)南平铝业铝型材改扩建项目

  (3)宁化行洛坑钨矿开采项目

  16.省建材(控股)公司

  预备项目:

  (1)福建水泥公司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8#窑)

  (2)永定兴鑫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二期(9#窑)

  17.省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省汽与戴克合资生产轻型商用客车项目

  18.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厦船重工异地改造二期工程

  (2)福宁船舶重工改扩建项目

  19.省轻纺(控股)公司

  预备项目:

  (1)福建省青纸林纸一体化项目

  (2)福建南纸林纸一体化项目

  (3)福建(永安)纺织化纤有机改扩建PVA项目

  20.省粮食局

  在建项目:

  (1)省级粮食储备库:漳州浦口省级粮食储备库、泉州安溪省级粮食储备库

  21.省林业厅

  在建项目:

  (1)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

  (2)福州人造板三期项目

  22.省海洋与渔业局

  在建项目:

  (1)福建省国家级中心渔港项目:晋江深沪中心渔港、东山大澳中心渔港、连江黄岐中心渔港

  23.省气象局

  预备项目:

  (1)福建沿海及台湾海峡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体系

  24.省信息产业厅

  在建项目:

  (1)福建省无线电监测系统

  25.省教育厅

  在建项目:

  (1)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
  
  26.省文化厅

  在建项目:

  (1)福建大剧院

  (2)福建昙石山遗址保护和博物馆项目

  27.省卫生厅

  在建项目:

  (1)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业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2)医大附属协和医院外科病房综合楼

  (3)福建医大附属第一医院外科综合楼

  (4)福建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8.省体育局

  在建项目:

  (1)福建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29.省广电集团

  在建项目:

  (1)省广播电视中心

  (2)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工程

  30.省农科院

  在建项目:

  (1)省农科院农业高新技术实验大楼

  (二)设区市为主管理的省重点项目(137个,其中,在建66个,预备70个)。

  1.福州

  在建项目:

  (1)福州湾边互通式立交工程

  (2)福州浦上大桥

  (3)福州南江滨路

  (4)罗源湾港区狮岐码头

  (5)福州软件园三期(含福大软件学院)

  (6)闽江学院三期

  (7)福州船政文化旅游开发项目

  (8)福州粮食批发市场

  (9)福州江阴港区2#、3#泊位码头(外资)

  (10)福州松下港区康宏码头(民营)

  (11)永泰界竹口水电站(民营)

  (12)福清东壁岛围垦(民营)

  (13)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民营)

  预备项目:

  (1)平潭海峡大桥

  (2)福州港可门作业区4#、5#码头

  (3)罗源湾碧里作业区4#、5#码头

  (4)福州洋里污水处理厂二期

  (5)福州连坂污水处理工程

  (6)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

  (7)长乐滨海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工程

  (8)闽江下游福州市南港北岸防洪工程

  (9)福州南台岛内河整治工程

  (10)福州三环路二期

  (11)福州三坊七巷保护和开发建设

  (12)福州软件园四期

  (13)福州市传染病艾滋病治疗中心

  (14)福建建滔5万吨级液体化工码头(外资)

  (15)福州松下港区元洪二期码头(外资)

  (16)福州鑫海码头(民营)

  (17)永泰县龙湘水电站(民营)

  2.厦门

  在建项目:

  (1)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建

  (2)厦门古龙集团易地搬迁改造项目

  (3)厦门钨业钴酸锂粉末产业化项目

  (4)厦华液晶显示器项目

  (5)厦门汽车工业城(含金龙汽车异地搬迁一期工程)

  (6)厦大集美校区(医学院、生命学院、国际学院)

  (7)华侨大学厦门校区

  (8)厦门理工学院

  (9)厦门( 集美 )软件园

  (10)厦门国际会议中心

  (11)厦门岛外快速路

  (12)厦门同安城南市政道路

  (13)厦门区港联动一期工程

  (14)厦门嵩屿港区一期工程(外资)

  (15)厦门湾海沧港区一期工程(1、4、5号泊位)(外资)

  (16)厦门港国际旅游码头(外资)

  预备项目:

  (1)厦门东通道及连接线工程

  (2)厦门中药厂易地搬迁工程

  (3)厦门中科高科技产业基地二期

  (4)厦门粉煤灰超细纤维配抄特种纸产业化项目

  (5)厦门软件学院

  (6)厦门海湾大道

  (7)厦门园博园项目

  (8)厦门(翔安)汽车交易市场一期工程

  (9)厦门东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民营)

  3.泉州

  在建项目:

  (1)泉州市沿海大通道(省道201线泉州段)

  (2)福建新福达多功能轻型客车异地扩建

  (3)泉州晋江大桥

  (4)泉州宝洲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5)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

  (6)晋江垃圾焚烧发电厂

  (7)泉州外走马埭围垦工程

  (8)中国闽台缘博物馆

  (9)泉州师范学院

  (10)泉州台湾学者创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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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首办责任制救赎危难群众于水火之中

                杨涛

3月7日夜间,29岁的衡阳人张衡生行走在107国道湖南省湘潭县茶恩寺镇1723界碑处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事发后,当地村民先后拨打电话给湘潭县110指挥中心、湘潭县交警大队、茶恩寺镇派出所、茶恩寺镇民政所寻求帮助,但均无果。3月12日清晨,在一场突如其来的大雪中,张衡生冻死在路边。(《潇湘晨报》)
整整五天的时间,张衡生苦苦地支撑着,微弱的生命火花孱孱地燃着,等待着救星的降临,而附近的村民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一次一次地打电话向有关部门求助,然而,他至死也没有等到来自有关部门救助,他死在有关部门的推诿、冷漠之中。从湘潭县110指挥中心推到湘潭县交警大队,从湘潭县交警大队又推到故发生地附近交警;然后又从茶恩寺镇派出所推到湘潭县交警大队2中队和茶恩寺镇民政所,而茶恩寺镇民政所所长王清文居然说“人死了没有”、“那你去找个医生帮他包扎一下,死了后再通知我们。”
看起来,每个被救助的部门都有理由,110指挥中心和派出所认为自己是管治安的,不管交通事故的处理;湘潭县交警大队的人认为应该由事故发生地附近的交警管;而民政所也可以说只有3个人却要管31个自然村的事,实在太忙了,抽不出时间。但是这些理由在一个生命面前显得多么苍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而民政部门也有救助那些流浪者的职责,因此,无论是警察也好,民政工作人员也罢,都难逃其失职的责任,甚至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然而,这个事件确实暴露出我们现行体制的一个重大问题,那就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尽管都是警察,但警察也有职能分工,也有地域分工,所以在接到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或职责范围内的求助电话时,既不愿去管,也不好去管。当然,在一般情况下,警察可以告诉求助者应当到那里去找人,让求助者自行去找,但在特殊情况下,特别是一些紧急求助和危难病人的求助,如果让求助者自行去寻找有着部门,他们对情况不熟悉,而且时间也不允许,这样很可能延误时机,造成财产损失或生命危险,显然让求助者漫无目的地四处寻找求助部门,很不合理。
显然,我们要建立这么一种制度,就是有关单位只要接到紧急求助并且求助人正处于危难之中,而该求助又是在其城市范围内且是该单位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那么该单位任何第一个接到求助的人必须负责帮助求助人找到具体管理这件事情的部门,而不能推托让求助人自行去寻找具体负责部门或承办人,否则就要追究第一个接到求助的人的责任。这种制度,在我看来可以称之为“首办负责制”。在这种制度之下,只要救助者找上门来了,且又是警察职责范围内的事情,110指挥中心和派出所就不能推托不管,而应当一直负责到找到具体负责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部门;民政所也有接受流浪者求助的职能,不能随意推托,即使是其他部门负责此事,也应当负责找到具体负责部门或承办人。
现在,湘潭县公安局派出了以纪检书记为首的调查组,对派出所、交警的失职行为进行调查。我们期望,有关部门能严肃处理这件事情,给死者的家属和所有关心此事的民众一个交待,我们更希望通过这一事件,能建立“首办负责制”,让这类悲剧不再重演。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丽水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废止)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丽政令〔2001〕16 号


《丽水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丽水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管理,规范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菌种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菌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菌种,指一切可供人食用、药用、食药兼用的大型真菌的子实体组织、基质菌丝体、孢子、芽孢等繁育、繁殖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丽水市农业局是市菌种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的菌种工作。

  市林业、公安、工商、技术监督、价格、财税等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协同市菌种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菌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 菌种生产


  第五条 菌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菌种生产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菌种生产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生产母种(一级)菌种场,由所在市、县(市、区)菌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农业厅核发许可证;

  (二)生产原种(二级)菌种场,由县(市、区)菌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菌种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三)生产生产种(三级)菌种场,由县(市、区)菌种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领取菌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菌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与所生产菌种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申报一级场的,应有主要技术人员3人以上,其中持一级证书的1人以上;申报二级场的,应有主要技术人员2人以上,其中持二级证书的1人以上;申报三级场的和菌种经销户,持三级证书专业技术人员1人以上。菌种场主要技术人员等级考核发证工作由市菌种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三)有与菌种生产要求相适应的消毒灭菌和接种设备、菌种培养室等;其中母种场还须有分离培养、提纯复壮、保藏及一定的质量检验等仪器设备;母种、原种场都需要设专门的出菇试验场(室)。

  (四)菌种场周围50米以内无明显的污染源。

  (五)具有1年以上的菌种试生产成功的经验。

  第七条 菌种生产单位或个人应按许可证规定地点、级别、菌类生产菌种。允许菌种场生产规定级别以下的各级菌种。

  第八条 调整菌种生产内容(不包括级别)的菌种场,应申请办理许可证内容变更手续。

  第九条 菌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调整生产级别,以及停产1年以上的菌种场,须重新办理审批领证手续。

  第十条 商品菌种生产应建立菌种生产档案,按菌种生产批次分别载明种源、母种扩管次数、保藏条件及过程、培养地点及条件、培养料配方、接种及培养时间、发菌情况、成品率情况、出场时间及表现、销售对象及数量、种包出菇试验情况等。档案应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第三章 菌种经营和销售


  第十一条 各级菌种由菌种场直接销售为主,禁止在无温湿度、光线控制条件的店面或设摊销售菌种。

  第十二条 销售菌种或菌种场异地设点销售菌种的单位或个人需申办菌种经营许可证,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经销人员应具有菌种保藏、质量鉴别的基本知识;

  (二)具有与菌种经销相适应的固定菌种存放场所、设备;

  (三)具有承担一定的菌种质量事故风险的能力。

  第十三条 菌种经营许可证由经销者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菌种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者持菌种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销售的菌种应当在出厂前贴有标签,标签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瓶(支、包)张贴,并注明菌类、品种、接种(或出厂)日期、生产单位、《植物检疫登记证》号码等内容。菌种场和菌种经销者应当向购种者提供菌种的简要情况、栽培要点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菌种经销者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贮藏、运输、销售去向等内容。菌种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第十六条 自产自用菌种扩制初始数量不得大于自用数量的1倍,或者自用菌种剩余量不得大于自用量。

  第十七条 菌种场自产自用上一级菌种,需在菌种扩制前向所在县(市、区)菌种管理机构登记备案,菌种场自产自用菌种不得擅自对外出售。

  第十八条 菇农自产自用菌种仅指生产种,其剩余部分如数量不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范围,可自行销售,不需办理菌种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菌种生产单位必须到符合质量等级的母种生产单位购买母种,母种场只能向有证菌种场出售母种。母种场有向原种场出售母种的义务。除母种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制、销售、无偿传递母种。

  第二十条 菌种生产、销售单位必须向客户提供统一发票。

  第二十一条 菌种使用者或菌种生产、销售单位向本县(市、区)以外调运或邮寄菌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检疫手续。调运的菌种用于转买、经营的,应征得调入地区县级菌种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办理菌种经营许可证后,由调出地区县级菌种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调运证后方可调运。菌种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调运菌种实施检验。


  第四章 菌种使用


  第二十二条 菌种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菌种。如果购买菌种用于翻制菌种的,则购买者不属于一般菌种使用者范畴,应遵守本办法有关菌种生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菌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菌种使用者向合法菌种产销单位和个人购买种性明确的菌种,避免盲目引种、扩种,禁止用生产包作种使用。

  第二十四条 菌种使用者因菌种质量原因遭受损失的,菌种产销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菌种行政案件一般由所辖的县级菌种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跨县或重大、特大案件可由市菌种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菌种行政案件结案时间可延长至食用菌生产周期结束,涉及种性的可延长至食用菌生产周期结束后1个月,但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由于菌种使用者直接购买母种扩繁、没有保留发票、故意购买无证菌种等原因,而无法提供或取得有效证据的投诉,菌种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因使用菌种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菌种质量


  第二十八条 商品菌种质量必须符合菌种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按标准要求培养、保藏、运输,按规定内容粘贴合格标签。

  第二十九条 母种场在对菌株进行生产性繁种前须做出菇试验,并对试验结果进行记录或作出试验报告,以备查证。原种、生产种场在扩制二、三级菌种时,必须按常规扩繁比例扩制菌种。各级菌种场在引种、扩种前必须查证待扩菌种的种性或相应的种性检测报告。

  第三十条 菌种质量由菌种生产、经销单位负责,菌种场自检及菌种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菌种不准销售。

  第三十一条 菌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菌种质量的监督,并按有关规定设立菌种质量检验中介机构。

  第三十二条 菌种场生产的菌种必须按批次抽样、送样检验,抽样、送样检验办法和规程由市菌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菌种,假、劣菌种不得用于扩繁性生产,应当销毁或作出菇性生产。

  下列由于种性存在或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菌种为假菌种:

  (一)以此品种冒充他品种的;

  (二)2个以上不同品种的菌种或不同来源的菌种作同一批次、同一品种的;

  (三)未经公布登记备案的菌株、品种或品种名称擅自编号、取名的;

  (四)菌类、品种、场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五)母种未进行出菇试验或种性检测的,或用种性不确定的母种扩繁的原种、生产种。

菌种质量指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菌种属劣菌种:

  (一)发菌程度、发菌量不符合标准或老化的菌种;

  (二)受温度、水份、光线等物理因子影响,并有异常表现的菌种;

  (三)带有杂菌、害虫的菌种;

  (四)培养料配方不合理或配方中添加有害化学物质,或采用不科学的制种工艺生产的菌种;

  (五)容量、容器、包装、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六)未进行质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菌种;

  (七)不按常规扩繁比例和次数扩制的菌种,或下一级菌种(菌包、菌棒)作上一级菌种使用的菌种。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菌种场内从事病虫害接种培养试验。从事食用菌病虫害研究必须具备防止病虫害扩散、传播的手段和措施。


  第六章 品种管理和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十五条 向境外提供、引进食用菌种质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规定执行。菌种进出口和对外合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良种的选育、驯化、开发。鼓励育种者对其选育的新品种进行品种审定。对通过审定并获新品种权的新品种选育者,菌种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采取保护措施,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分离、保藏、扩制、销售具有新品种权的菌株。

  第三十七条 常规食用菌品种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根据规定可不须通过审定和认定。常规食用菌品种范围由市菌种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如属仅在县级区域内应用的常规食用菌品种,可由县级菌种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常规品种确定必须考虑品种特性、栽培面积、栽培时间等因素。

  第三十八条 新引进、选育、驯化的菌株和品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用于销售和生产:

  (一)对种性有足够的了解,有明确的适应生态区域;

  (二)经一定面积的栽培试验,并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生产性状优良;

  (三)根据计划销售区域,经市或县级菌种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未经公布或登记备案的菌株或品种,不能用于菌种扩繁和经营推广,不得发布菌种广告。确因生产、研究需要使用的新品种应当在菌种标签上注明“试验”字样,并向用种者说明菌株性状、栽培注意事项及可能存在或不明确的问题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用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专业名词术语参照国家标准。

  第四十一条 菌种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菌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