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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52:01  浏览:9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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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

农业部 国家经贸委 国


农业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
农企发(20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当前,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在一些地区还相当严重,成为影响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乡镇企业减负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今年集中一段时间,对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下发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已公布取消的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项目,适用于乡镇企业,一律不得再向乡镇企业收取。
二、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含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后,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保留的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外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之外向乡镇企业实施的罚款和集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基金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之外的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各种摊派和乱集资,一律取消。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和罚款行为。
取消的项目要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
三、对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乡镇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合理的保留,但标准过高的要把标准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从严重新审批。
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款项目。
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规定执行。
凡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向乡镇企业强行进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乱收费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一律严肃查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向乡镇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清理。
四、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以县乡为重点。县级以下(含县级)的自查自纠工作,在10月底前结束;自查自纠期间,要分期分批公布按规定应予以取消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款和摊派等项目。地市及各省区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清理整顿在11月底前结束。上一级政府要加强对下一级政府的督促检查。采取边清理边取消,边检查边纠正的办法。对超过规定期限未取消的不符合规定设立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可由上级人民政府宣布取消。从乡、县开始,要逐级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清理整顿的情况。各省区市、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的情况报告,连同取消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统计表(见附件),于今年12月30日前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抄报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五、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全国性的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大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自查自纠和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规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向乡镇企业乱摊派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其违法收入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上缴财政。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这项工作,突出宣传党和政府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六、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切实加强领导,并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责任到人,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部署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为促进乡镇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附件:

取消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统计表
填报地区、部门: 填报日期:200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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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其中省级政府 | 地市政府 | 县乡政府 | 案件处理情况 |
|---------|--------|--------|--------|----------|
|取消项目|金 额|项目数|金 额|项目数|金 额|项目数|金 额| 查纠案 | 处理人|
|数(项)|(亿元)|(项)|(亿元)|(项)|(亿元)|(项)|(亿元)|件数(个)|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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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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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政办〔2012〕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下载:
信阳市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信阳市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债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使用和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资金,是指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完全控股的公司为融资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所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债券资金的使用安排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服务于信阳市经济发展大局,具体使用方向应根据信阳市债券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决定,财政部门负责债券资金的使用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债券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债券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设立专户,专人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按照募集资金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要求,债券资金账户应开立在中国银行信阳分行相关机构,便于集中管理。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债券项目的初选和具体实施管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申报资金相关资料与手续,提交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资金。
第六条 债券项目应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及项目公示制,提高项目资金使用透明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七条 债券资金的拨付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项目工程预算应由市财政局进行投资评审,市财政局将根据评审结果及项目管理部门意见按建设进度拨付工程资金。
第八条 债券资金建设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要建立工程管理专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实行专人、专账,独立核算。
第十条 为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安全,市财政局将建立质量保障金制度,预留5%-10%工程款做为质量保障金,待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定一年后,如无任何质量问题再行拨付。
第三章 资金偿还管理
第十一条 债券资金投入经营类或有直接收益项目的,到期偿还本息,按照“谁使用、谁偿还”原则,由项目建设收益主体承担。项目收益主体未能按约定及时偿付本息,由市财政局先行偿还,而后向项目收益主体追缴。
第十二条 债券资金投入公益事业项目的,到期偿还本息,由项目受益区(县区、管理区)财政利用项目周边土地升值收益或者财政资金进行偿还。项目受益区(县区、管理区)未能按时偿还本息,由市财政局先行偿还,而后在办理市与县区年度财政结算时予以扣缴。
第十三条 债券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税费收入,由市地税直属局征收,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债券本息。
第十四条 债券受益县区及单位偿还资金的时间与比例由信阳市债券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章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财政、审计、发改、国资、中行、华信公司、项目管理单位联动机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时跟踪,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的内容、数量和效能及时了解和监控,并对违规使用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财务部门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资料,真实反映情况,并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采取停止支付、追回资金等措施,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月饼包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总局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月饼包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8]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党委宣传部、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行业协会:
为规范月饼包装,抵制奢华之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进一步规范月饼包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月饼包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月饼过度包装及搭售之风引起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月饼过度包装主要表现为包装层次过多、选材用料过度、装潢设计奢华、包装成本过高等。伴随过度包装的还有销售月饼搭售其它商品。这既不符合消费者的愿望,又助长奢华之风,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进行治理。近年来,有关部门对月饼过度包装进行了规范,“天价”月饼得到有效遏制,搭售之风和过度包装明显减少,月饼包装整体趋于理性。但在一些销售场所,特别是高档饭店、酒楼月饼过度包装和搭售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反对过度包装,抵制奢华之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迫切需要。
二、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进一步宣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宣传过度包装对资源环境的不良影响,提高全社会的资源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提倡简约包装,引导人们树立节俭、理性、可持续的消费理念,对商家过度包装行为进行曝光,形成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和奢华浪费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执法监督
各级质检部门要对月饼生产单位以及宾馆、饭店和酒楼等生产月饼的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将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包装要求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项目,加大对包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和包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依法处理、限期整改。
各级工商部门要以高档宾馆饭店、酒楼、商场、超市为重点,加强对流通环节月饼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台帐制度,严把月饼市场准入关;要加强对月饼市场的日常巡查和质量监管,及时退市过度包装等不合格月饼,依法查处月饼质量不合格和强制搭售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各级物价部门要对月饼销售是否明码标价、标价内容是否真实明确,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重点检查。
认真做好价格“12358”、工商“12315”、质检“12365”举报电话的值守工作,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加强行业自律
月饼生产和流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不生产、不采购、不销售过度包装月饼,不搭售其它商品,杜绝过度包装月饼进入流通环节。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生产和销售企业严格自律,规范包装,开展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利用。
五、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经委)、商务、工商、质检、价格等部门要各司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抓好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  宣  部

商  务  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