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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再就业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03:06  浏览:9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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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再就业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再就业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1998年3月30日威政发[1998]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保证再就业工程顺利实施,促进失业和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及其非农业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职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持有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称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城镇劳动者失证》的职工。
  本办法所称下岗职工,是指下岗3个月以上并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企业富余职工待岗证》的职工。
  第四条 市及县级市、区(含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是再就业基金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再就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五条 再就业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企业收取的就业调节费。具体收取标准为: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劳动力的,每个每月收取30元;使用本市以外劳动力的,每个每月收取50元。外资源企业和镇(村)办企业及驻镇(村)的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不缴纳就业调节费。
  (二)从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按20%的比例提取的资金。
  (三)从上年度收取的城市人口增容费和增容配套费中提取的部分奖金。
  (四)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的部分奖金。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奖金。
  第六条 再就业基金按以下规定缴纳或划转:
  (一)本办法第五条(一)项规定的奖金,由企业按季度向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缴纳,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缴齐。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二)本办法第五条(二)项规定的资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职工失业保险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按规定比例全额划转再就业基金专户。
  (三)本办法第五(三)、(四)项规定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拨付。
  第七条 再就业基金主要用于失业、下岗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补助、再就业安置补助等方面支出。
  第八条 企业组织下岗职工转业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并重新上岗的,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300元发给企业一次性培训补助费,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九条 企业招用失业2年发上(含2年)或下岗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职工重新就业,签订并正常履行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给企业一次性再就业安置补助费;签订并正常履行劳动全同至退休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发给。企业招用其他失业或下岗职工,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400元的标准发给企业一次性再就业安置补助费。合同期内企业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予以追回已了给的再就业安置补助费。
  失业2年以上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职工自谋职业的,就业服务机构发给本人一次性补助费3000元;其他失业或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发给本人一次性补助费300元。
  第十条:再就业基金纳人同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改变用途。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再就业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渎职、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威海市劳动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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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鹰潭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壮大汽车货运产业,促进汽车货运产业跨越式发展,规范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鹰潭市境内注册和缴纳税费,具有道路运输资质、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
第三条 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参照国家标准委员会公布的《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05),结合鹰潭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现状予以确认,认定标准可随产业发展不断调整。
第四条 由鹰潭市发展现代物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流办)负责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评审工作。
第五条 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申请、职能部门审核、评审机构评审,经认定后予以公布。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标准:

1、具有道路运输资质的;
2、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
3、车辆应征吨位在100吨以上的;
4、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的;
5、年货运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
6、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内部管理等其他条件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汽车货运企业均可向市物流办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鹰潭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申请表》。
第八条 企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货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6、《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九条 审核程序:
由市物流办将申请材料送相关部门确认,相关部门须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报市物流办;市物流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经认定的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每两年重审一次,未报审或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公告予以取消。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享受市政府《关于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给予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物流办负责解释,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1999〕2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建设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监察部《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其它专业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从建立制度和完善标准人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一、实行建设项目报建制度

(一)建设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须持有关手续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未报建而擅自施工的,责令停工,并处以30000元至70000元罚款。

二、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二)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整顿,并处以20000元罚款;对施工企业予以警告,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将企业违纪行为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三)所有建设工程强制实行建设监理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不委托监理的工程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视情节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五)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旁站制度,严把工程质量,不得擅离职守。对未实行旁站监理的人员,吊销其岗位证书,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六)严格工程监理“四不”制度,即: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违者视情况对建设单位通报批评,处以20000元罚款;对施工企业责令改正,违章违纪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并处以30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施工资质。构成严重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七)所有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发包。应进行招标发包而未招标发包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八)严禁在招标活动中,不合理划分标段、压缩工期、压低造价、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搞明招暗定等行为。对违反规定干扰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不论是否谋取私利,均以违纪论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承包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必须自行完成组织施工任务,凡将工程转手倒包或以分包名义肢解后转包他人的,取消承包单位承包该工程资格,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企业资质,并处15000至20000元罚款。

五、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十)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一律实行政府质量监督。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监督手续。对未办理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对建设单位处以10000元至40000元罚款。

(十一)单位工程中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必须经过质量监督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未经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的,责令停止施工,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十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有其它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责令改正,追究责任,并处以3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必须在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认真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出具虚假数据和试验报告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设计单位不按照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等级认证,认证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结算。对工程未经竣工核验就交付使用的,责令建设单位补办验收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建设单位整修、返工或拆除重建,并对建设单位处以3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十六)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在保修期内因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察制度

(十七)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一律实行政府安全监察。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到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登记,办理安全监察手续和安全生产开工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要按照建设部部颁标准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减少一般性伤亡事故,杜绝重大人身伤亡发生。按照《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十九)伤亡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或阻碍调查取证工作,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资料以及提供伪证的处罚款2000元至10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对施工现场要加大对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治理,开展对安全防护用品的打假监察力度,发现事故隐患和假劣防护用品,要限期停工整改。

七、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二十一)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使用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制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违反规定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二十二)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建设单位必须将合同草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主体资格。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约定,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处2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二十三)合同未经审查批准的,责令限期停工整顿。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坚决予以取缔,依法处理。

八、实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二十四)建设工程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定额计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和降低计价取费标准。概算、预算编制必须准确齐全。违反规定的,处30000元至60000元罚款。

严格规范建设市场资质管理,从准人和清出人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一、严格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二十五)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任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委托个人进行勘察、设计活动的,原委托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责令限期重新委托,并对建设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担的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倒手转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二十七)勘察、设计单位转让、出借、涂改、伪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出图专用章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设计文件无效,并处30000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十八)勘察、设计文件完成后,按建筑工程分级标准,四级或四级以上新建(含改、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凡属审查范围而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十九)勘察、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少不得擅自修改。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二、严格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三十)凡从事建设工程建造和安装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违者责冬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证辛的,吊销资质证书,违法转让开发项目并处以30000元罚款。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升级的,升级的资质作废,降低原资质等级一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并处20000元罚款。

(三十一)施工单位越级或超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对于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任务或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严格建设监理资质管理

(三十二)取缔“同体监理”行为,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

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能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也不得与其有股份等利益关系。

(三十三)查处监理单位不履约合同,搞“假监理”、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吊销监理单位资质,并处以30000元罚款。

四、严格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三十四)开发企业必须按批准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从事相应开发经营活动。没有资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责令停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罚款。越级或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并处以3000至20000元罚款。

(三十五)开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违法转让开发项目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三十六)对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签订《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书》,对开发项目全面实行功能验收,并将其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十七)开发企业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向购房者提供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质量核验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否则,商品房不得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并对开发企业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严明法纪、政纪.从执法和监督人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一、加大执法力度

(三十八)要加大对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审计监督

(三十九)对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审计制度。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四十)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严格规范项目法人的市场行为;严格规范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的市场行为;严格规范监理单位的行为;严格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管理机构的行为。

其它规定

(四十一)施工单位被责令停工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将施工人员撤出工地。拒不停工的,依法强制停工。

(四十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将违法单位和个人的违法情况和强制执行结果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十三)本规定中的停业整顿,是指在一年(含一年)期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任务。

(四十四)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诉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四十五)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按建设部、监察部《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