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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42:52  浏览:8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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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发(2001)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应按本准则编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出适当修改,并予以书面说明。发行人未披露本准则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证券交易所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第五条 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有关部分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所属行业在业务、市场竞争和盈利等方面的现状及前景,并向投资者简述相关的风险。
第六条 发行人披露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七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八条 自募集说明书核准日至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首日不超过三个月的,可适当简化刊登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但应作必要的附注说明。募集说明书已经失效的,发行人应按规定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 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上市公告书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上市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发行人的名称、“上市公告书”的字样、公告日期等,可载有发行人的外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
(六)上市公告书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十条 发行人应在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并将上市公告书文本备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住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住所及其营业网点,以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发行人可将上市公告书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上市公告书在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在披露上市公告书后十日内,将上市公告书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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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小麦品质区划方案(试行)

农业部


农业部发布《中国小麦品质区划方案》(试行)

农农发[2001]12号

  为了科学指导各地调整粮食生产结构,发挥区域资源优势,优化小麦品种品质布局,因地制宜发展优质专用小麦生产,我部组织全国有关单位,在分析各地气象、土壤和小麦品质表现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已有成果和经验,拟定了《中国小麦品质区划方案》,并通过了专家审定。现将《中国小麦品质区划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小麦品质区划方案(试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国小麦品质区划方案(试行)

  1.制定我国小麦品质区划的依据和原则
  1.1生态环境因子对小麦品质的影响
  1.1.1降雨量:包括小麦全生育期和抽穗—成熟期的降雨量,后者更为重要。总体来讲,较多的降雨对蛋白质含量和硬度有较大的负向影响,收获前后降雨还可能引起穗发芽,导致品质下降。
  1.1.2温度:包括小麦全生育期和抽穗—成熟期的日平均气温,后者对品质的影响更大。气温过高或过低都影响蛋白质的含量和质量。
  1.1.3日照:较充足的光照有利于蛋白质数量和质量的提高。
  1.1.4纬度和海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降雨、温度和日照对小麦品质的综合影响。
  1.2土壤类型、质地和肥力水平对小麦品质的影响
  在气候因素相似的情况下,土壤类型、质地和肥力水平就成为决定小麦品质的重要因素。
  1.3小麦的消费习惯、市场需求和商品率:面条和馒头是我国小麦消费的主体,因此,从全国来讲,应以生产适合制作面条和馒头的中筋或中强筋小麦为主。但近年来面包和饼干、糕点等食品的消费增长较快,在小麦商品率较高地区应加速发展强筋小麦和弱筋小麦生产。
  1.4小麦品种现状和发展趋势:在相同的条件下,小麦的遗传特性是决定小麦品质优劣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生产的小麦以中弱筋为主,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应加速现有优质小麦的合理布局和应用,并根据布局需要加速各类优质专用小麦品种的改良进程。
  1.5面向主产区,注重方案的可操作性
  为了使品质区划方案能尽快对农业生产发挥一定的宏观指导作用,品质区划以主产麦区为主,适当兼顾其它地区。考虑到现有资料的局限性,本次品质区划只提出框架性的初步方案,以便今后进一步补充、修正和完善。
  2.小麦品质分类术语说明
  2.1强筋小麦:籽粒硬质,蛋白质含量高,面筋强度强,延伸性好,适于生产面包粉以及搭配生产其它专用粉的小麦。
  2.2中筋小麦:籽粒硬质或半硬质,蛋白质含量和面筋强度中等,延伸性好,适于制做面条或馒头的小麦。
  2.3弱筋小麦:籽粒软质,蛋白质含量低,面筋强度弱,延伸性较好,适于制做饼干、糕点的小麦。
  3.小麦品质区划方案
  3.1北方强筋、中筋冬麦区
  该区主要包括北京、天津、山东、河北、河南、山西、陕西大部、甘肃东部以及江苏、安徽北部,适宜于发展白粒强筋和中筋小麦。本区可划分为以下3个亚区:
  3.1.1华北北部强筋麦区:主要包括北京、天津、山西中部、河北中部、东北部地区。该区年降雨量400—600mm,土壤多为褐土及褐土化潮土,质地砂壤至中壤,土壤有机质含量1-2%,适宜发展强筋小麦。
  3.1.2黄淮北部强筋、中筋麦区:主要包括河北南部、河南北部和山东中、北部、山西南部、陕西北部和甘肃东部等地区。该区年降雨量400—800mm,土壤以潮土、褐土和黄绵土为主,质地砂壤至粘壤,土壤有机质含量0.5-1.5%。土层深厚、土壤肥沃的地区适宜发展强筋小麦,其它地区如胶东半岛等适宜发展中筋小麦。
  3.1.3黄淮南部中筋麦区:主要包括河南中部、山东南部、江苏和安徽北部、陕西关中、甘肃天水等地区。该区年降雨600—900mm,土壤以潮土为主,部分为砂姜黑土,质地砂壤至重壤,土壤有机质含量1-1.5%。该区以发展中筋小麦为主;肥力较高的砂姜黑土和潮土地带可发展强筋小麦;沿河冲积砂壤土地区可发展白粒弱筋小麦。
  3.2南方中筋、弱筋冬麦区
  主要包括四川、云南、贵州和河南南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南、湖北等地区。该区湿度较大,小麦成熟期间常有阴雨,适宜发展红粒小麦。本区域可划分为以下3个亚区:
  3.2.1长江中下游中筋、弱筋麦区:包括江苏、安徽两省淮河以南、湖北大部以及河南省南部地区。该区年降雨800—1400mm,小麦灌浆期间降雨量偏多,湿害较重,穗发芽时有发生。土壤多为水稻土和黄棕壤,质地以粘壤土为主,土壤有机质含量1%左右。本区大部地区适宜发展中筋小麦,沿江及沿海砂土地区可发展弱筋小麦。
  3.2.2四川盆地中筋、弱筋麦区:包括盆西平原和丘陵山地。该区年降雨量约1100mm,湿度较大,光照不足,昼夜温差较小。土壤主要为紫色土和黄壤土,紫色土以砂质粘壤土为主,有机质含量1.1%左右;黄壤土质地粘重,有机质含量<1%。盆西平原区土壤肥沃,单产水平较高;丘陵山地土层较薄,肥力不足,小麦商品率较低。该区大部分适宜发展中筋小麦,部分地区也可发展弱筋小麦。
  3.2.3云贵高原麦区:包括四川省西南部、贵州全省以及云南省大部地区。该区海拔相对较高,年降雨800—1000mm。土壤主要是黄壤和红壤,质地多为壤质粘土和粘土,土壤有机质含量1-3%,总体上适于发展中筋小麦。其中贵州省小麦生长期间湿度较大,光照不足,土层薄,肥力差,可适当发展一些弱筋小麦;云南省小麦生长后期雨水较少,光照强度较大,应以发展中筋小麦为主,也可发展弱筋或部分强筋小麦。
  3.3中筋、强筋春麦区
  该区主要包括黑龙江、辽宁、吉林、内蒙古、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和西藏等地区。除河西走廊和新疆可适宜发展白粒、强筋小麦和中筋小麦外,其它地区小麦收获期前后降雨较多,常有穗发芽现象发生,适宜发展红粒中筋和强筋小麦。该区可划分为以下4个亚区:
  3.3.1东北强筋春麦区:主要包括黑龙江北部、东部和内蒙古大兴安岭等地区。该区光照时间长,昼夜温差大,年降雨450—600mm。土壤主要有暗棕壤、黑土和草甸土,质地为砂质壤土至粘壤,土壤有机质含量1-6%。该区土壤肥沃,有利于蛋白质积累,但在小麦收获期前后降雨较多,易造成穗发芽和赤霉病发生,常影响小麦品质,适宜于发展红粒强筋或中强筋小麦。
  3.3.2北部中筋春麦区:主要包括内蒙古东部、辽河平原、吉林省西北部和河北、山西、陕西等春麦区。除河套平原和川滩地外,年降雨250—480mm。以栗钙土和褐土为主,土壤有机质含量较低,小麦收获期前后常遇高温或多雨天气,适宜发展红粒中筋小麦。
  3.3.3西北强筋、中筋春麦区:主要包括甘肃中西部、宁夏全部以及新疆麦区。河西走廊干旱少雨,年降雨50—250mm。土壤以灰钙土为主,质地以粘壤土和壤土为主,土壤有机质含量0.5-2%。该区日照充足,昼夜温差大,收获期降雨频率低,灌溉条件较好,单产水平高,适宜发展白粒强筋小麦;银宁灌区土地肥沃,年降水350—450mm,但小麦生育后期高温和降雨对品质形成不利,适宜发展红粒中筋小麦;陇中和宁夏西海固地区,土地贫瘠,以黄绵土为主,土壤有机质含量0.5-1%,年降水量400mm左右。该区降水分布不均,产量水平和商品率较低,适于发展红粒中筋小麦;新疆麦区光照充足,年降水150mm左右。土壤主要为棕钙土,质地为砂质砂土到砂质壤粘土,土壤有机质含量1%。该区昼夜温差较大,在肥力较高地区适宜发展强筋白粒小麦,其它地区可发展中筋白粒小麦。
  3.3.4青藏高原春麦区:该区海拔高,光照足,昼夜温差大,空气湿度小,小麦灌浆期长,产量水平较高。通过品种改良,适宜发展红粒中筋小麦。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探究
                  --以利比亚情势为视角

              杨宇冠 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 在利比亚战争期间,国际刑事法院对卡扎菲等人发出逮捕令,对卡扎菲政权的灭亡以及被追捕的有关人的生命、自由产生巨大影响。利比亚战争虽然已经结束,但国际刑事法院的各项诉讼活动仍在进行。通过利比亚战争期间国际刑事法院的一系列活动,可以看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依据、行使的方式和结构,同时也证明了国际刑事法院在处理重大国际事件,特别是国际罪行中的重要性、权威性、公正性和独立性。


  2011年2月15日,受突尼斯、埃及等邻国民主浪潮的影响,数百名利比亚民众在该国第二大城市班加西进行和平反政府示威,要求统治利比亚长达42年之久的穆阿迈尔·卡扎菲下台,进行民主变革。游行示威者与政府军发生冲突,并被武力镇压。以此为导火索,抗议及示威活动迅速蔓延至全国,骚乱与流血事件不断升级,引发了一场长达八个多月的内战,最终以反对卡扎菲政府势力组成的全国过渡委员会(National Transitional Council)之胜利而结束。这场发生在利比亚境内的战争迅速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联合国方面的干预行动不断加强,与此同时,国际刑事法院就利比亚局势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依《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罗马规约》)生效而于2002年7月1日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对严重危及世界和平、安全与福祉的犯罪行为行使补充性管辖权,以达到预防、遏制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的目的。利比亚并非《罗马规约》的缔约国,而国际刑事法院缘何能够对其局势行使管辖权并采取相关诉讼措施,其逮捕令对利比亚各方力量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效力如何,国际刑事法院对此次利比亚案件的处理展示出怎样的国际影响力,笔者拟通过实证分析作出解答。

  一、国际刑事法院对利比亚情势的管辖

  2011年2月26日,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第6491次会议,参与表决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及十个非常任理事国一致通过第1970(2011)号决议,决定将2011年2月15日以来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政府最高层煽动并实施对平民的敌意和暴力行为的局势问题提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1]

  利比亚并非《罗马规约》成员国,卡扎菲当政时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持反对态度。[2]国际刑事法院能否对其行使管辖权,管辖权的行使是否会违背条约相对性原则,是法院诉讼活动正当性需要解决的先决问题。

  (一)《罗马规约》对非缔约国行使管辖权的规定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确定的条约相对性原则,除非非缔约国提交特殊声明,宣布承担规约义务,否则国际刑事法院对该国不能行使管辖权。同时,考虑到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安全与和平中的重要作用,《罗马规约》第13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行事,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国际刑事法院也可以对所述犯罪行使管辖权。

  (二)基于安理会情势提交获得管辖权

  对于联合国作出决议提交而取得管辖权的案件,权力行使的依据并非是《罗马规约》,而是安理会在处理世界和平与安全问题上的权威性和终局性。事实上,安理会曾经于2005年3月31日通过1593号决议,将2002年7月1日以来发生在达尔富尔地区的情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苏丹及达尔富尔地区所有的冲突方都应根据本决议对国际刑事法院及检察官的工作给予完全配合。[3]

  理论上,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5条规定,安理会作出的“联合国成员国在国际刑事法院调查该案件过程中提供合作”之要求,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因此,国际刑事法院对涉及非缔约国案件管辖权的取得,并不存在对条约相对性的违反问题,相反,恰恰说明了承担条约义务的强行性。[4]

  (三)国际刑事法院取得管辖权的正当性

  穆阿迈尔·卡扎菲作为当时利比亚政府最高领导人,直接煽动并实施对和平示威民众的敌意和暴力行为,这类发生在利比亚境内针对平民人口的大规模、有系统的攻击已经满足规约第7条危害人类罪的构成要件。[5]此时期待作为非缔约国的利比亚政府提交特殊声明从而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显得不切实际。“为了追究袭击平民事件,包括其控制的部队袭击平民的事件责任者的责任”,[6]安理会将利比亚情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成为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正当性的基础。

  二、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行使

  2011年3月3日,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宣布,根据对所收集信息的分析,利比亚情势已经达到了规约规定的开展初步调查的标准(the statutory criteria),同时与联合国制裁委员会合作,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进行调查;5月16日,检察官向国际刑事法院第一预审分庭提交有关材料,证实卡扎菲政府为了维护政权的绝对权威,招募雇佣兵、指挥对示威平民的暴力攻击,已经有合理的证据确认其已经涉嫌危害人类罪,要求预审分庭签发逮捕令;6月27日,国际刑事法院在对检察官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之后,以涉嫌危害人类罪对穆阿迈尔·卡扎菲、其子赛义夫·卡扎菲和情报部长阿卜杜拉·赛努西发布逮捕令。

  (一)检察官开展调查

  根据《罗马规约》第15条和第53条的有关规定,检察官在作出开始调查的决定前,应考虑案件的管辖权(jurisdiction)、可受理性(admissibility)、严重程度(gravity)和是否有助于实现公正(interest of jus-tice)。检察官对情势的调查,意味着诉讼程序的正式开始。

  检察官在对安理会提交的第一份报告[7]中指出,现有的证据能够表明利比亚境内正在发生并将持续发生危害人类罪等其他严重的犯罪行为,符合规约犯罪清单管辖权条件;尽管卡扎菲政府于2011年2月22日宣布将会组建一个特殊国家委员会对此案件进行调查,但是并没有迹象表明,在其国内可以成立一个真正能够对该案的责任人进行调查或起诉的机构,因此,国际刑事法院享有补充管辖权;安理会一致同意提交利比亚情势,充分体现了该案的严重性,虽然现在无法给出确切的数字,但有证据充分显示仅在2月这一个月里,就有500到700人因为枪击丧生。根据全国过渡委员会的统计,截至该报告递交之时,已有1万多名民众死亡,5万多名民众受伤;另外,并没有实质理由认为调查无助于实现公正。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检察官于2011年3月3日宣布对利比亚情势展开初步调查。

  (二)第一预审分庭发布逮捕令

  《罗马规约》第58条规定,在调查开始后,根据检察官的申请,预审法庭通过审查检察官提交的申请书和证据或其他资料,对于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实施了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并且显然有必要将该人逮捕时,可以发出逮捕令。

  2011年6月27日,国际刑事法院以涉嫌危害人类罪对穆阿迈尔·卡扎菲、赛义夫·卡扎菲和情报部长阿卜杜拉·赛努西发布逮捕令。法院认为,根据检察官调查收集的证据,此三人是下令武力镇压并迫害在班加西等城市进行抗议示威活动平民的主要责任人,应该根据规约第5条、第25条接受对危害人类罪的指控并承担个人刑事责任。为了遏制其继续利用国家权力进行犯罪,保护利比亚平民,确保他们能够到庭接受审判,必须对三人予以逮捕。

  1.逮捕令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