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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16:37  浏览:8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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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条例

商业部


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条例

1981年12月2日,商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商品、设备免受火灾危害,保卫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结合商业仓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商业仓库必须依靠群众认真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各级商业仓库贮存着大量商品,是防火重点单位,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四条 商业部门各级专业公司(站),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有一名经理专职负责安全工作。仓库解决不了的火险隐患,反映到公司(站),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整改。如对已经发现的火险隐患,熟视无睹,对防火工作指挥不当,造成火灾事故,应当追究主管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商业仓库都要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仓库主任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并确定一名副主任负责日常防火安全工作。按照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干部,并保持相对稳定。小型仓库也应有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级商业仓库根据仓库大小,相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距离城市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或者是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的重点仓库,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并积极做好联防工作,支持联防活动。
第七条 仓库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仓库、班组、岗位责任人三级负责制。
(一)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和文件,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2.组织制订岗位防火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实防范措施。
4.对职工进行商品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新职工、临时工要做好上岗位前的防火安全教育。
5.组织专职、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训练、消防演习,不断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6.组织职工和警消人员进行护库值班、值宿、夜间巡逻检查。仓库领导必须按规定参加值班、值宿。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规定。
2.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防火负责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险隐患,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岗位责任人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2.必须负责本责任区范围内的安全,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做好火电源管理,清除废纸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
4.发现火警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

第三章 宣 传 教 育
第八条 各级商业仓库,要结合政治思想工作,采用各种形式,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外来人员也应对他们进行安全宣传,宣传教育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和公安消防部门制订的有关消防法规。
(二)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本单位制订的消防安全条例、规定、制度。
(三)有关消防业务商品知识。
(四)消防安全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
第九条 各级仓库,每月确定一天为“安全活动日”,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四章 火 源 管 理
第十条 各级商业仓库,对火源要严加管理。仓库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职工、外来人员和车辆入库,必须收留火种,禁止带入库区。
第十一条 库区如确需动用明火,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落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大风天不准明火作业。
第十二条 仓库生活区,安装、使用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备有消防器材,做到火灭人离。对各种防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三条 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准靠近火源烘烤衣物。从炉内取出的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安全地点。
第十四条 商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留有火种,特别对草包、纸包、布包商品,更要严格检查,如有可疑应另外存放,进行观察。

第五章 电 源 管 理
第十五条 仓库生产、生活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按照设计规范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第十六条 库房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必须与灯头保持五十厘米以上距离,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第十七条 每年至少对电线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对各种电器设备、避雷装置也要经常检测维修。
第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60瓦以上的灯泡、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电钟、交流收音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
第十九条 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分闸,开关箱应设在库外,并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第六章 储 存 管 理
第二十条 库区必须和生活区分开。没有分开的老仓库,要采取安全措施,并作出规划,逐步加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商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库、分区、分类、分堆储存。库房内主要通道宽度一般不应小于两米。中、小型仓库库房要根据实际情况留足防火通道,保持畅通。
第二十二条 易燃和可自燃商品,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
第二十三条 不准在库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电瓶车、铲车进入库房,必须有防止溅出火花的安全装置,不准在库区内存放汽、柴油,装卸机具、消防车(泵)必备少量用油,应存放在远离库房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四条 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纸、杂草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属“大杂院”仓库,应由当地商业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计划,逐步调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统一安全组织,统一安排消防设施,划分安全责任区,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十六条 仓库保管人员、警消人员,必须保证政治质量,身体健康,先审后用。外来临时人员如在库房工作,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不准闲人进入库房,不准住人。库区不准违章搭建货棚。

第七章 设 施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商业仓库应根据规模大小,建筑结构、商品特点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消防通讯、报警、避雷设备。同时还要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第二十九条 各种消防器材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定点、定人、定期检查,进行维修、换药,严禁挪用。消防设备周围,严禁堆放其他物品。对怕冻设备,在寒冬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商业仓库购置、更换、扩建消防设备和器材,应本着节约、适用的原则。费用可按现行财务制度,分别从更新改造资金、利润留成和商品流通费用中支付。

第八章 安 全 检 查
第三十一条 仓库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仓库每月、班组每周、岗位每日检查一次。检查的重点是火源、电源、消防设施、生产设备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必须做出详细登记,建立档案,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三十三条 仓库必须坚持每日防火安全检查制度。保管员、班(组)长、警卫、值班人员要按照职责,严格做好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章 事故处理及奖惩
第三十四条 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职工奋力抢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三十五条 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报报告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商业仓库,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经营责任制、劳动竞赛和评奖的重要内容之一。对防止和避免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勇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有关仓库防火安全条例和制度肇成事故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栽,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商业部公布之日起实行,适用于各级商业通用仓库。石油、化工、冷藏等仓库除执行本系统有关规定外,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商业行政部门要对所属仓库执行本条例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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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关于做好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新出厅字〔2012〕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主管部门:
  为做好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下称改革)工作,提高改革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效,现就申报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仅适用于改革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报批。即已列入改革实施方案,并经中央或总署批复同意转企改制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设立、变更,以及变更报刊主管、主办单位等事项。
  二、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总署的请示文件(中央在京单位无须提供);
  2.主办单位申请文件(中央在京单位直接报送总署;其他单位报送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3.主管单位同意意见;
  4. 申请变更主管、主办单位的需提供:①原主管、原主办单位同意意见;②新主管、新主办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反映国有资产性质的,可不提供);
  5.中央或总署对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
  6.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
  7.出版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反映国有资产性质的,可不提供);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所涉及所有报纸、期刊的《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上述各项材料均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前3项及第4项①条均须提供原件。
  改革实施方案获批后,申报单位(省局、中央在京报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即可就方案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向总署报送申报材料。
  四、涉及1种以上报刊的申请事项,具备申报条件的可合并报批。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

教督[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团:

当前,我国基础教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教育规划纲要对中小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新的目标,同时对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有效地促进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办学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新时期学校督导评估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育人为本是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是新时期赋予教育督导的重要任务。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导评估的法律职责,使学校督导评估真正成为学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学校督导评估的目的是:督促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促进学校深化改革,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引导社会和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关心和支持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学校营造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学校督导评估的原则是: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把教育教学工作是否适应学生发展需要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主要标准;坚持以学校发展为重。既重视学校工作的结果,更要注重教育教学的过程;坚持规范和创新相统一。既要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又要鼓励学校办出特色。

二、把握重点,突出学校科学管理和内涵发展的主要内容

(四)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办学。重点督导学校制定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学校自评制度和质量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校务公开、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等情况。

(五)有效使用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在督促办学条件达到规定要求的基础上,重点督导学校对教师教学活动的指导和专业发展的支持;资金的科学预算和规范使用,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的有效使用;校园文化建设;与社区合作、利用社会资源等情况。

(六)优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重点督导学校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开足开好规定课程;开展课程和教学改革,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改进教学方式,创新教学方法,注重因材施教,增强教学效果;合理安排学生作息和锻炼,切实减轻过重课业负担等情况。

(七)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重点考察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养成和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学习兴趣、良好习惯培养的情况;审美情趣、人文素养的形成和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培养的情况;学校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的情况。

三、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监督指导作用

(八)严格督导评估程序。进行综合或专项督导评估要事先通知被督导评估学校,并向社会公示;要通过多种手段获取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广泛听取教师、员工、学生、家长的意见,吸收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督导评估;要注重指导学校改进教学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实行限期整改;要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九)规范督导评估管理。实行定期督导评估制度,每5年至少对中小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评估;推行督学责任区制度,对责任区域的中小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对学校各项评估检查进行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和减少对学校评估检查项目和次数,逐步将相关的评估检查内容纳入综合督导评估范畴。

(十)完善结果报告制度。各地在完成学校督导评估后,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督导评估情况,促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和帮助学校有效解决问题;要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评估结果,提出督导建议,以作为考核问责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供统计信息和决策依据。

(十一)创新督导评估机制。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教育发展水平,确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进行探索和试验。在工作机制上,把推动“硬件”达标和“软件”提升结合起来,促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和内涵发展。在评估方式上,要把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定期督导和经常性督导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在管理方法上,要积极采取现代化技术手段,推动学校督导评估信息系统的建立。要充分利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数据和结果,不断提高学校督导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提高督导评估工作水平

(十二)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根据各地教育发展水平提出总体要求,制定评估办法,组织开展试点,推广经验示范。对各省(区、市)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进行督查,定期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十三)省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意见制定工作规划,按照整体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适合本地区学校改革发展的督导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建立督导评估模式,确定督导评估周期,组织对市、县的工作检查和督导评估。

(十四)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确定的标准和周期,制订实施计划和工作规范,对所属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要落实督学责任区制度,明确责任督学职责,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十五)各地要按照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要求,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工作职责任务,配齐督导人员,改善工作条件,提供经费保障。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督学能力建设,通过专业培训、定期考核及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提高督学的理论和业务水平。要组织高等学校和教育科研机构积极参与督导评估的理论、政策和实践研究,在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创新工作方式及利用现代技术等方面,为学校督导评估提供专业指导和理论支持,促进督导评估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