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42:37  浏览:9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规[2003]9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为实施《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装备和工作场地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其技术装备和工作场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定数量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达到人均一台;

  (二)具有数字化仪(AO)或扫描仪、宽幅(AO)绘图仪、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

  (三)具有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或者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

  (四)人均工作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原件,并提供两套复印件。经受理申请材料的机关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返还申请人。

  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是指受聘的中国大陆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证书,受聘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以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材料。

  企业技术装备材料是指技术装备配置情况说明和购置凭证。

  《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可事先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领取。

  三、申请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程序

  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有利于加强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对本行政区内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提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经过申请材料核查无误并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建设部在接到经核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不符合的,不予颁发,并告知理由。未批准的,建设部同时函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要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

  四、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情况公告

  经批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建设部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专业技术人员名单等在建设部信息中心网站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五月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正版MP3碟仅售10元,不可能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某高级官员在一次会议上提出:“通过低价位打压盗版者的利润空间,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可能远远高于单纯依靠政府执法所形成的打击效果。”,其中引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正版的MP3格式的音乐声碟,仅售10元一张。这样低的价位中国的普通老百姓是可以承受的,留给盗版者的利润空间也非常有限。”

正版这个“版”指的是版权(也称著作权)那么正版的含义是合法享有版权。对于MP3碟来说合法享有版权只有两种方式:1、自行制作,2、购买版权,这里又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获得版权许可,第二种是直接将版权买过来,这两种方式民间统称购买版权。正版和盗版的本质区别是正版软件合法享有版权,而盗版不具有合法的版权。

这位官员说话应该是有依据的,我们在市场上经常可以看到价格只有10块,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正版MP3”。

我们来分析这种“正版MP3”的成本构成,为了方便分析问题,我们从光盘制作流通环节上一一来分析。这种光碟从制作到消费者手上一般经过三个环节:1、制作者、2、批发商、3、零售商。

1、制作者的成本
制作者负责:a、收集歌曲,b、制作成MP3格式,c、取得出版号,d、压制光碟,e、包装制成可以销售的产品。制作者全部承担制作费用,他们的成本我们一一分析出来。

收集的歌曲是否取得合法权利决定了MP3是否合法,是否是正版,取得合法权利要支付费用的,这个费用我们叫做权利金(这个我们最后来计算);制作成MP3格式,其实就是写一个程序,使很多歌曲压缩在一张盘里,写这个程序一般要支付1万块的费用,当然也是可以在网络上下载的,有时写一次可以反复使用;光盘合法出版流通需要一个出版号,这个号只有电子出版社才有,按规定出版号是不能买卖的,但是实际上市场行价为3千块一个;压制光盘,要先制作母盘,制作母盘一般700块一个,压一张盘,包括光盘面上的印刷一般价格为1块一个,当然质量差的6毛钱也可以;包装有塑料的硬盒子,外面还有纸质的包装,这个价格大概需要3毛左右。

一般一个MP3一次制作量为一万个左右,光碟制作的成本不算权利金,正常支出为2.5万块,均摊单个制作成本为2.5块。当然如果不保证质量,进一步压缩成本,最低也可以是降到一块多一个。

2、批发商的成本
这个问题很简单,批发商不管制作成本,他们只按4折买,也就是4块钱一个,他们卖出去是7折,也就是7块钱一个,他们最简单每个赚取3块钱。当然批发商要支付渠道的费用和广告费用。

3、零售商,7块钱一个进货,10块钱卖出去。

从正规出版社出版的MP3光碟我们至多只能称为是合法的,只有按规矩支付了权利金,才真正是正版,我们分析了各个环节中成本费用,现在我们来计算权利金。

合法享有版权只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制作,二是获得合法许可。根据我们以上的计算方式,自行制作是不可能的,恐怕一首歌的制作费用都要合到MP3光碟全部的制作费用。那么只有许可了,一首歌曲,包括这些权利,首先是词曲作者的著作权,然后是制作公司的音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歌星)享有表演者权。要取得合法授权,必须取得这三者共同的授权。许可的费用是多少呢?香港一般是每首歌每张碟支付1块港币的权利金,也就是每发行一张盘,一首歌就要支付1块多钱人民币。普通的MP3至少有100首歌,那么一张MP3光权利金就要100多块。也许有人说大陆的权利金应该便宜,市场上MP3收集的大多数是港台的歌曲,支付权利金当然得按人家的规矩,那么每个MP3的权利金都要支付上百块,市场上“正版”的MP3光碟只卖10块钱,他们可能是正版吗?

那位官员说这话,我想他是将合法和正版弄错了,是不是合法的很容易判断,正规出版社出版,有版权号的我们都可以说是合法的。但是只有完全交过权利金的才能真正称得上是正版,而是不是正版就不那么好判断,因为是不是交过权利金只有制作者才完全清楚,他当然不会说自己没有支付过权利金。

特别声明:本文仅阐述相关问题,并不评论任何公司和个人的言行,请勿联想对应任何公司和个人。

作者:王瑜,律师,知识产权公司顾问。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68498888@sohu.com,个人网站:http://www.srls.cn。


关于印发《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


关于印发《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经发〔2007〕30号


大经发〔2007〕30号

各区、市、县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要求,为规范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ΟΟ七年二月十六日




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的认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及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认定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我市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工艺或产品的认定工作。市认定委员会由市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市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资源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认定内容
第五条 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及发展方向;
(二)被认定的产品必须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范围内;
(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
(四)申报认定的产品必须实行独立核算;
(五)不破坏资源、不造成新的污染,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
(六)申报认定的企业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二)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三)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四)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五)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第七条 认定内容
(一)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
(二)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以及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
(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认定企业须备齐以下材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报告;
(二)《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申请表》(附件1);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产品执行标准;
(五)产品工艺说明;
(六)经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监督检验报告;
(七)环保评估验收报告;
(八)年度财务报表;
(九)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申请时应同时备齐市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相关认可证书;
(十)其它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认定及申诉程序
第九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审核的程序:
(一)申报认定的企业,向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申领《大连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备齐申报认定的材料一式六份。市认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开展认定工作。对通过认定企业的产品、工艺,市认定委员会签发认定意见,并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认定的企业需补齐的材料;对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的,应当即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报认定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审查。如有特殊情况和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到现场查验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认定时限内。认定结论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认定的企业。如有特殊情况,其处置时间不计算在送达时限内。
  第十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认定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一)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二)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三)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第十一条 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市认定委员会签发认定意见,并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或公告发布后10日内,向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重新认定的要求,并提交申请重新认定的报告及有关材料。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重新认定报告之日起20日内做出重新认定的结论。企业对重新认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提出论证意见,并有权变更下一级的认定结论。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三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提出续认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认定委员会每年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或不参加检查的将取消其认定资格,注销并收回《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当年新认定的企业本年度不再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按本细则规定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和有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第十六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凡未按本细则规定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税务机关不予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被减免的税款应用于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和扩大生产为目的的技术改造。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待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优惠资格,收回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税务机关将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对伪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依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报告制度。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分别于每年4月、7月、10月和翌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见附件2)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认定委员会撤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并抄报财政和税务部门: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不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做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予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
(五)年检、抽查达不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认定条件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