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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开盛宝石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走私化纤一案的处理意见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20:39  浏览:86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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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开盛宝石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走私化纤一案的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家工商局


关于台湾开盛宝石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走私化纤一案的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家工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台湾开盛宝石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走私化纤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6〕第1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台湾开盛宝石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走私化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意你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理。



199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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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州军分区关于印发《达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军分区


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军分区关于印发《达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达州军分区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达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下同)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规定》(川府函〔2007〕258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学生军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驻达部队(含武警部队)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生军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对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在校学生实行军事训练。
第四条 普能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内容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内容包括集中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具体内容和课时安排分别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执行。
第五条 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程,军训成绩计入学分。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统一纳入社会实践课进行,军训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学校应把学生军训纳入整体教学计划,统一规划、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全市学生军训工作在市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由达州市教育局和达州市军分区共同组织落实。市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市教育局、军分区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达州市军分区,负责全市学生军训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成立本级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本地区的学生军训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学生军训工作分管领导,指定分管部门和人员,与属地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本级的学生军训工作。
第九条 人武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学生军训工作分管领导,指定分管部门及人员,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级的学生军训工作。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学生军训工作,并加强武装部和军事教研室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专职军事教师,负责学生军训的组织实施保障工作。
高中阶段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领导负责学生军训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事训练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承(帮)训部队应把学生军训工作作为培养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单位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调整工作和训练的矛盾,选派优秀训练骨干,在市军分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军训任务。
第三章 军事技能训练
第十二条 军事技能训练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程,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纳入学校的学分制统一管理,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军事技能训练纳入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实施,考试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因身体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加集中军事技能训练的,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的,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至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高级中学学生集中训练时间不得少于7天,具体内容按《大纲》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必须在由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颁发训练资质的学生军训基地或者在学校内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普能高等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应在每年3月底前,由学校向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申报军训计划,需到学生军训基地训练的,经审核后,由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根据驻达部队学生军训基地情况,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安排轮训。需部队派遣官兵到校内帮训的,由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根据驻地部队情况统一制定帮训用兵计划,报军分区批准后统一安排,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自行联系和派遣。
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要遵循学生军训基本规律,按照先简后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法科学实施。要严格执行《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课时,不得偏训、漏训和简化训练程序,确保军事技能训练质量。
第十七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学校应成立军地联合领导机构,建立班、排、连、营、团建制和临时党、团组织,科学制定训练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与帮(承)训部队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十八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根据《大纲》要求,制定军事技能训练考核办法,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军事部门制定评估方案。
第四章 学生军训基地
第十九条 学生军训基地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军事机关、驻军团以上单位和其它行政事业部门申办,经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批准的,为学生军事训练提供场所和服务保障的专设训练机构。
第二十条 学生军训基地实行审核制。每两年基地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上报申办材料,由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基地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教员队伍和管理保障人员;一次承训能力在200人以上。
第二十二条 申办军训基地,必须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写出承办申请,说明申办理由和所具备的条件(其中驻区部队利用闲置的营区建立学生军训基地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方可申请),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推荐,报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三条 基地经审核合格后,由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颁发“学生军训基地”合格证及牌匾,方可承担学生军训任务。
第五章 军事理论教学
第二十四条 军事理论课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程。高中阶段学校的军事理论教学纳入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实施,主要以军事知识讲座的方式进行。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学时,学校可根据情况在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的基础上,积极开设军事选修课和军事理论讲座。
第二十五条 军事理论教材必须使用经省级以上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合格的军事课程教材。
第二十六条 普能高等学校要将军事老师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采取专、兼、聘的办法编配军事教师。学校军事教师的结构比例、专业技术职务(称)和相应待遇与本校其他学科教师相同。高中阶段学校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做法配备军事教师。
第二十七条 军队派遣军官主要担负部分高等院校的部分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并协助地方院校军事教师的教学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派遣军官在地方院校授课期间的管理,由派出单位和授课院校共同负责,享受在职军官和授课院校教师的同等待遇,由学校提供必要的教学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军事教师(含派遣军官,下同)是军事理论课教学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军事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并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
第三十条 军事教师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现代教育的需要。军事教师的培养可以采取脱产进修、在职学习和轮训的方法进行。学校要采取必要措施积极支持军事教师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并不断提升军事教师的学历和教学科研能力。
第三十一条 军事教师应根据《大纲》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编写教案,制作多媒体课件,精心组织好教学。
第三十二条 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知识讲座,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要积极探索和改进教学方法,大力推广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军事理论课考核要结合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成绩不合格要重修、补考。
第六章 军训保障
第三十四条 省属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省政府纳入省级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所属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在本级教育经费中予以安排。
第三十六条 各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要将学生军训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内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商请本级财政列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生军训所需枪支、弹药由军分区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剂解决。
第三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可进行实弹射击,可配备学生军事训练枪支。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不配备学生军事训练枪支,一般不进行实弹射击。
第四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所需实弹射击弹药,由受训高校每年4月份前向达州市军分区学生军训办申报用弹计划,经军分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首长批准后,统一下达学生军事训练用弹计划,由受训高校所属地人武部负责保障。
第四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所需实弹射击枪支,一般由承训部队保障,如承训部队无法保障,由受训高校向所属地人武部提出申请,经军分区审核后报省军区备案,由受训高校所属地人武部负责保障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配备学生军事训练枪支(训练用),由受训高校向所属地人武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军分区审核后报省军区批准配发,并报军区、总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训练用)一般按照枪支与参训人数1:15至1:20的比例配备。训练枪支在配发普通高等学校前,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使其不能用于实弹射击。
第四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训练用),经军事机关批准可由普通高等学校负责保管,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学校,由高校所属地人武部代管。
第四十五条 保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建设合格的训练枪支存放库室,配备专门的看管人员,实行昼夜值班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训练枪支看管人进行政审。
第四十六条 军分区要严格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弹药的管理。对用于实弹射击的枪支弹药,保障单位要派出干部进行全程监管。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四十七条 会议制度
工作会议。全市学生军训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各县(市、区)学生军训工作会议,通常每年召开1至2次。主要任务:研究确定学生军训工作的重大事项,总结、部署工作,表彰先进,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完成学生军训工作任务。
办公会议。市学生军训工作军地联合办公会议通常每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及时召开。主要任务:研究、协调和处理学生军训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四十八条 办公制度
市军地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在市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具体承办学生军训有关业务工作,必要时实行联合办公,具体形式由军地双方协调确定。
第四十九条 计划制度
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及军地各级学生军训工作机构要加强工作筹划,科学制定“年度学生军训工作计划”、“军事技能训练计划”、“部队帮训计划”、“枪支、弹药及场地保障计划”等,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确需变动,须报上级部门批准同意。
第五十条 报告制度
军地各级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及分管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机关和分管领导报告工作,阶段性工作随时上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各县(市、区)通常于每年1月底前呈报年度学生军训工作计划,4月底前呈报派遣部队官兵帮训计划,11月底前呈报年度学生军训工作总结。
第五十一条 研究交流制度
军地各级学生军训工作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广泛开展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工作,积极寻求新形势下做好学生军训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
第五十二条 文件承办制度
军地联合行文,由军队学生军训职能部门和对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现行办文程序承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军事机关单独承办学生军训工作有关文电,应相互征求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保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 促进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社会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经营业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本办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标志牌”的5座以下的轿车;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根据乘客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以计程、计时形式收费的—种不定线路的营业性汽车客运。

第四条 北海市交通局是北海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政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物价、城管、技术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对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北海市出租汽车经营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方针。出租汽车数量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实施宏观调控。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议标,有偿使用,标的费收入纳入地方财政,主要用于城市站场建设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招标或议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营运车辆经营招标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开业、变更与歇业管理

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组织条件
l、有完善的企业章程;
2、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3、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二)人员条件
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驾驶入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财务会计、统计各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
(三)资金条件
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营运车辆总值5%的流动资金。
(四)车辆条件
1、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车辆不少于30辆;
2、经营的车辆达到一级车况;
3、具备有效车辆行驶证。
(五)设施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不得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二倍。
3、租赁停车场地的,租赁合同期不得少于—年。

第八条 开业审批程序
(一)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向道路运政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北海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其他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应持上级机关证明,向北海市运政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运政机构根据北海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和申请者条件进行审核,并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通过招标议标确定的,有关手续按招标议标的规定办理。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由北海市运政机构发给《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者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四)申请者持工商、税务部门的注册登记手续,到运政机构领取《道路运输证》和“出租汽车客运标志牌”投入营运。

第九条 营运车辆购置应遵循先申请后购车的原则。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分立、迁移的须报原批准开业的部门审批;合并、改名的需报原批准部门备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停业、歇业须提前30日向批准开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缴回《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标志牌”、票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运政机构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业户、车辆经营资格及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审验不合格的,由审批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章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除符合公安车管部门对机动车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车辆前门两侧喷有经营业户名称,服务监督电话号码;
(二)在车辆规定位置悬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标志牌”;
(三)安装有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四屏以上的计价器;
(四)车顶装有符合规定的出租标志顶灯;
(五)在车内规定位置张贴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价目表;
(六)车身按规定统一颜色和图案,车身上不得做任何广告;
(七)车辆保持整洁卫生、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四条 新增或更新车辆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三箱环保型全新车辆,排汽量标准必须在达到1.3升以上(不含1.3升);
(二)具有原装空调、音响;
(三)废气、噪音排放符合国家和北海市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 出租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更新
(一)出租汽车运行年限达到8年的;
(二)车辆检测不合格,经调整维修仍无法达标的。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营运期间,每六个月必须进行—次综合检测和车辆二级维护,每年必须进行—次计价器检定。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必须有相对稳定的驾驶员,并按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半年,每辆出租汽车可配两名驾驶员。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级别的正式汽车驾驶证;
(二)年满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熟悉北海市街道线路、地理位置;
(四)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运政机构核发的《资格证》。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机构、制度、落实岗位人员,搞好基础管理工作;
(二)搞好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管理;
(三)禁止无《资格证》或者被吊销《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四)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对本单位违章出租车辆的处理。
(五)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思想、道德教育,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

第二十条 禁止利用出租汽车进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他人正常经营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非北海市出租汽车不得在北海市驻地经营。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在营运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租汽车受租期间,应按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选择合理、经济路线行使,因故需要绕道行驶须经乘客同意。
(二)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
(三)正确使用计价器,严禁利用计价器弄虚作假多收租费。
(四)在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出租汽车应按乘客指定的地点停车。
(五)当班驾驶员必须佩带《资格证》,自觉接受乘客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拒载客或要求乘客途中下车:
(一)酗酒或患精神病的乘客无正常人陪伴要求租车的;
(二)乘客要求在禁止路段行使或在禁停路段停车的;
(三)乘客要求超载的;
(四)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等危险品的;
(五)乘客不愿按规定的计费标准付租费的。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租费标准含计时和计程两种,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过路过桥费按实际发生额由乘客支付。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不使用计价器,驾驶员不按显示费额收费或不给有效票据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第二十六条 出租车票由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及管理,并接受税务部门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停靠点及招呼站本着安全、方便、有序的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物价、规划等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免费停靠点和招呼站。

第二十八条 运政机构应加强对营运车辆集中的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和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客运站点、停车场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强迫经营业户配备出租汽车附属设施和器具。依法应配备的,不得限定经营业户购买指定产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运政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运政检查人员依法检查时,应统一着装,佩带统—标志,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三十二条 乘客对出租汽车经营业户、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运政机构投诉。交通主管部门或运政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30天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运政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运政工作人员在出租车管理中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的,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