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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08:57  浏览:89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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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三日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三、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地(市)发生疫情;

  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1个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时,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全国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2.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交通运输、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物资运输、防止对人的感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1.国家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2.省级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3.养殖规模较大的地(市)、县也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疫物品的储备。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技术保障

  1.国家设立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和区域性(省级)禽流感专业实验室,分级负责全国或本区域的禽流感病毒分离与鉴定、诊断技术指导工作及禽流感的检测、诊断工作;2.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必须满足三级生物安全水平(BSL-3),并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批准。

  (四)人员保障

  1.国家和省级分别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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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青年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青年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8月13日,化工部

一、为加强化工系统青年科技人员的锻炼和培养,鼓励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发挥聪明才智,尽快提高科技开发水平,推动化工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二、化学工业部决定,在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中拨出一部分用作青年科技开发基金,旨在鼓励和支持青年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申请本基金贷款除应具备《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该科技开发项目的负责人是35周岁以下的青年科技人员。
(2)参与该项目的成员中,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须占二分之一以上;
(3)年龄界限以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之日为限。
三、青年科技开发基金只限贷款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超过限额的,不作为青年科技开发项目审理。
四、青年科技开发基金贷款一律免息,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逾期者,按《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项处理。
五、青年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申报程序,除按《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办理外,应同时填报项目负责人及拟参与该项目的主要成员姓名、出生年月简表,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连同贷款申请一并报化学工业部人事司,由部人事司审查后提请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委员会审批。
六、青年科技开发基金用款单位人事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用款单位领导和中老年专家、学者对青年科技开发项目要热情支持,精心指导,但不得包办代替,更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化学工业部将追究责任并收回贷款。
七、本办法自《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生效之日起,同时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九江市信托投资公司诉庐山对外开发贸易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案处理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九江市信托投资公司诉庐山对外开发贸易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案处理意见的复函

1988年12月1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88)14号请示收悉。关于你省九江市庐山区法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信托投资公司诉庐山对外开发贸易中心(以下简称贸易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贸易中心及其主管部门均被撤销,又未成立清算小组,仅有贸易中心的主管部门的再上级主管单位莲花林场存在,并由其负责组织清理所属中心、公司,在此情况下,能否将莲花林场列为本案被告,以及该林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经研究认为,应按照本院法(研)复〔1987〕33号批复精神确定主管或开办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如应承担亦仅以该主管或开办单位为限,不能一直追下去。如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在贸易中心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可将负责清理所属中心、公司债权债务的莲花林场列为被告,以贸易中心现有财产为限清产还债。如贸易中心已无财产,则应终结审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处理具体案件须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附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及其直接主管单位相继倒闭企业的债务是否可一直往上追其主管的主管单位连带清偿的请示 赣法经〔198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们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企业经营性亏损,资不抵债或不符合公司成立的条件,被工商部门宣布停业或撤销,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清理和整顿公司的规定,通知其主管单位应诉,但其直接主管单位也被撤销,有的再上一级的主管单位也被宣布撤销(案例详见我省九江中院报告),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和承担实体经济责任的单位,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是否可以一直往上追,找到仍存在的主管单位,将其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经济责任,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往上追,由其仍存在的主管单位参加诉讼并承担实体经济责任;一种意见是诉讼当事人可以追到仍存在的主管单位,但它只负责组织清理已撤销的企业和其直接主管单位的财产,并以它们的财产清产还债,不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倾向于同意第二种意见,当否请批示。
1988年8月13日

附二: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已撤销的庐山对外贸易中心及其主管部门是否共同参加诉讼问题的请示报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九江信托投资公司诉庐山对外开发贸易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986年8月11日庐山区工商局(86)第22号文件以不具备开办公司条件将庐山对外开发贸易中心予以撤销。同时又以(86)第28号文件。将其主管部门国营庐山林工商供销公司予以撤销。债权债务由其主管庐山农工商公司莲花洞公司承担。嗣后庐山农工商公司莲花洞公司也被撤销,现只有其主管的莲花林场存在。同时并由其组织清理所属中心、公司。根据最高法院(1987)33号《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的第一、二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二种意见:
一、国营庐山对外开发贸易中心承担民事责任。国营庐山林工商供销公司、国营庐山农工商公司莲花洞公司、国营莲花林场均为共同被告。负连带责任;
二、国营庐山对外开发贸易中心清产还债。其主管单位不负连带责任。
以上意见哪种为妥,请批复。
1988年7月18日

附三: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公司及公司主管部门均已撤销如何确定其诉讼主体的问题的请示报告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院已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信托投资公司诉原庐山对外开发贸易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方国营庐山对外开发贸易中心及其主管部门国营庐山林工商供销公司以及供销公司的主管部门庐山莲花洞公司均已被庐山区工商部门以“四无公司”予以撤销。现只有庐山莲花洞公司的主管部门庐山莲花林场还存在。在审理中,对于主体问题的确认,在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中,产生了如下几种意见:
一、将国营庐山对外开发贸易中心(因原中心还留有部分财产)和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即承包人作为共同被告。
二、将该中心的主管的主管部门即莲花林场和原“中心”的承包人作为共同被告。
三、将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即原承包人作被告。因该中心及其主管的主管部门都已撤销,再追其主管部门又无法律上的依据。
以上的三种意见不知哪种意见妥当,如三种都不妥当又应如何处理?为此特报请批示。
198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