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五年和一九九六年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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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五年和一九九六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五年和一九九六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1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实施两国政府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在拉瓦尔品第签订的文化协定,并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同意一九九五年和一九九六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文化艺术
一、中方将派出一个由三十至三十五人组成的杂技团访巴。
二、巴方将派出一个由二十至二十五人组成的艺术团访华。
三、双方将互办民间工艺美术展览和生活摄影展览,随展人员一人,为期二周。
四、双方将交换并合作出版文化出版物。
五、双方将合作开展对《科沙·达斯坦》民间传说的研究。
六、双方将互派一个三至五人的民间艺术和文学考察组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七、双方将互派一个三至五人的艺术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八、双方将互派一个由四人档案学专家组成的考察组进行国家档案工作的考察。
九、双方将在档案领域内开展下列合作:
1.微缩摄影
2.档案管理中的计算机应用
3.管理条件及环境控制的改善
4.档案工作中行政管理和档案处理等的短期培训具体实施方式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十、巴方将在华举办题为“巴基斯坦——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巡回展览,展期一个月,巴方一博物馆学家随展。
十一、双方将互派一个由考古学家、建筑史学家和博物馆学家组成的三人代表团参观重要的古迹、历史纪念碑和博物馆,以便对有关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展示的课题及博物馆组织工作开展研究,为期二周。
体育
十二、双方鼓励和支持体育交流,具体细节将由双方体育部门共同商定。
教育
十三、中方将于一九九五年派出一个由教育工作者、教育规划工作者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五人代表团访巴。
十四、巴方将于一九九六年派出一个由教育家、教育规划工作者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五人代表团访华。
十五、中方将每年根据巴方的需要向巴方提供二十个奖学金名额,其中包括三名语言生,五名博士生和十二名硕士生的奖学金,学习科目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十六、巴方将每年向中方提供六个奖学金名额,中方派遣访问学者或研究生赴巴。
十七、巴方将于一九九五年派出一个不超过八人的作家代表团访华。
十八、中方将于一九九六年派出一个不超过八人的作家代表团访巴。
十九、中方将于一九九五年派出一个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访巴。
二十、巴方将于一九九六年派出一个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访华。
二十一、双方鼓励介绍、翻译和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作品。
二十二、中方将派出二至三名汉语教师赴伊斯兰堡国家现代语言学院教学。
二十三、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十四、双方鼓励文学资料、学校教材、参考资料及教师培训资料的交流。
二十五、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和大学图书馆之间的普通图书和科学书籍的交流。
二十六、中方将向伊斯兰堡国家现代语言学院提供中文图书和期刊。
广播、电影、电视、新闻
二十七、双方鼓励和促进《中巴广播、电视合作协定》的实施。
二十八、双方鼓励交换电影资料、互购影片及从事故事片和纪录片制作的专业人员之间的交流。
二十九、双方鼓励记者代表团互访,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青年事务
三十、双方鼓励和支持青年代表团于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之间互访,代表团人数和其他情况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宗教
三十一、巴方将于一九九五年派出一个五人穆斯林学者代表团访华。
三十二、中方将于一九九六年派出一个五人穆斯林代表团访巴。
财务条款
三十三、实施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病的医疗费用。关于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的展出费用。
三十四、凡本执行计划中未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由双方有关部门共同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德有 卡 奇
(签字) (签字)
长沙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长沙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0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杜远明
1998年10月7日
长沙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提高旅游涉外饭店的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涉外饭店是指能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文化娱乐等服务的企业(包括饭店、宾馆、酒店、度假村);饭店管理公司是指以其独有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卸叙店输出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凡氓港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旅游涉外饭店和饭店管理公司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长沙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长沙地区旅游涉外饭店和饭店管理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旅游涉外饭店设立
设立旅游涉外饭店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正式营业半年以上,申报前半年没有发生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标准中规定的一星级以上标准(含一星级);
(三)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建立了完整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四)总经理和部门经理受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及安全保卫机构,客房防盗设施和楼房防火灭火设备完好,通讯设备符合保密规定;
(六)主管及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并获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游涉外饭店,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
(三)消防安全许可证;
(四)治安管理批准文书;
(五)国家安全事项检查合格证明;
(六)卫生许可证;
(七)饭店简介;
(八)总经理简介、学历证明;
(九)管理制度及服务规程。
合资企业还应有外商投资企业与申方企业的合同。
第七条 设立旅游涉外饭店应向长沙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合格后发给《旅游涉外饭店经营许可证》和《湖南省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牌。
第八条 旅游涉外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凡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涉外饭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标准的,可申请参加星级评定。评审合格的,颁发星级证书及标牌。
第九条 旅游涉外饭店申请参加星级评定,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
(一)一、二星级旅游涉外饭店由市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报省星级评定机构确认,向国家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二)三星级旅游涉外饭店由市星级评定机构初审、省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报国家星级评定机构确认;
(三)四、五星级由市星级评定机构初审,省星级评定机构复核,向国家星级评定机构推荐,国家星级评定机构评定。
第十条 对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实行星级复核制度,复核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旅游涉外饭店变更有关事项,合并、分立、停业、歇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15日内应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旅游涉外饭店可引进饭店管理公司管理。饭店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
(二)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必备设施及注册资金、资信担保;
(三)总经理具有在三星级以上饭店从事高级业务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境内外取得旅游饭店管理专业文凭的学历;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技术职称,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会计师职称;
(五)具有成套的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管理规章等有关制度;
(六)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应设置培训部、质量管理部、财务部等必要的职能化部门。具有派出成建制管理人员和培训学员的能力。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饭店管理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技术要求和专业材料(包括公司宗旨、服务规范、质量标准、管理风格与模式的综合说明);
(四)一家资产在壹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企业的资信担保书。
第十四条 设立饭店管理公司应向长沙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批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旅游涉外饭店经营
第十五条 旅游涉外饭店及饭店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严禁超范围经营,并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定点管理制度,旅游涉外饭店可接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及散客。
旅游涉外饭店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以任何方式组织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旅游涉外饭店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保证服务质量。
应当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强制旅游者接受其不愿意接受的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 旅游涉外饭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及食品卫生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盗窃、火灾、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保证旅游者的人鼻、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旅游涉外饭店应当对健身、桑拿、按摩、歌舞娱乐等场所加强管理,禁止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树立健康文明的旅游行业风尚。
第二十条 旅游涉外饭店应当加强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的培训,各级管理人员及服务员应获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岗位培训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饭店要求赔偿,并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和投诉,饭店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并在
第二十二条 营业的应提前向后及时通报。
第二十三条 时,应当报市旅"五市游日内答复旅游者。旅游涉外饭店因改造、装修而影响正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改造、装修完毕旅游涉外饭店委托饭店管理公司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长沙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旅游涉外饭店及饭店管理公司的全面监督检查职权。县(市)、区负责旅游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涉外饭店的监督检查。公安、工商、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旅游涉外饭店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业务年检制度,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对旅游涉外饭店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建议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取消旅游涉外定点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旅游涉外饭店有违反治安管理、消防、物价、工商行政、食品卫生、文化娱乐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上述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有关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7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二、第六条修改为:“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四、删去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第十条修改为:“省外(含境外)工程建设单位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六、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未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七、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增设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
八、删去第三十九条。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