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广告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28:20  浏览:81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广告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广告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外[1988]337号

1988-12-1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北京、上海市税务局,反映一些外国广告公司派住我国的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广告介绍服务,收取服务费,对这部分常驻代表机构应否征收工商统一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需要加以明确。经调查了解,我局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客户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服务应取得的收入,其款项不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支付,也不论是向常驻代表机构还是向其境外总机构支付,都应申报缴纳工商统一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是指根据合同、协议等的规定,受托人支付给常驻代表机构(或其境外总机构)的服务费金额;如果合同、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服务费金额,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实际取得的数额,可暂按合同、协议的成交额的15%作为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取得的收入额。
  三、如果在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工作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可按照(85)财税外字第19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计算,应归属于常驻代表机构的收入。
  四、从事广告业务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中国境内企业在中国境外刊登广告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如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以从其总收入中扣除,对这部分收入,免征工商统一税。
  从事本条所述的业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也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从事广告业务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账册、凭证,在1988年度可以按其业务收入的10%作为其应纳税所得额。
  六、对从事广告业务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198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开始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从1988年度起计征。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二号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垦“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垦“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办垦[200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宣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农安办[2009]14号)要求,结合农垦实际,特制定《2009年农垦 “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取得实效。

附件:2009年农垦“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
安全月方案(2009-5-6).doc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NKJ/200905/P020090522340334320744.doc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财政部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支持转为科技型企业的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共性、关键性、前沿性工程技术的专题研究和行业基础性工作,加快科技成果在工程建设中的转化
和推广应用,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结合近几年来各部门将国家拨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主要用于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基础性工作及业务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决定将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前期工作费转为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为加强对此项
经费的管理,特制定《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管理办法》
二、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汇总表(略)
三、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申请表(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少部分用于业务建设等方面。
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是指为了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对行业中的共性、关键性、前沿性工程技术进行的专题研究。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中涉及公共利益的环保、节能降耗、地基基础、结构安全、消防、爆破、住宅产业化等方面的工程技术研究,以及
行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在工程建设中的转化和推广应用等。
基础性工作主要是指为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组织编制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规定、管理规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设计手册、标准设计、技术政策等。
业务建设是指与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基础性工作及项目相关的立项论证、审查、成果推广和开展的全国性勘察设计活动等。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申请表》,于每年6月30日之前,报送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的筛选初审和推荐工作。
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将本行业下年度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汇总表和申请表(详见附件二、三)及经费申请报告,连同上年度的项目落实情况和经费决算一并报建设部。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的项目立项,要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对推动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项目。
第六条 建设部对各部门上报的下年度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的申请进行汇总,并分别会同各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查,确定项目立项计划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建设部确定项目立项计划和项目承担单位后,编制下年度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支出预算,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经费采用国家财政拨款或行业主管部门补助、银行贷款、承担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集。
第九条 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属于国家拨款。由财政部对建设部报送的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后,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达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年度计划,并将经费拨到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256号)要求,将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作为收入统一管理。年终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的各自职责,完成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调整修改;
(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三)按规定使用专项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经费预、决算;
(五)项目完成后,要做出全面的工作总结,提交总结报告及有关技术鉴定文件和经费决算报告,接受验收。
第十三条 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项目年度计划的协调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完成项目任务。
(二)协助建设部进行项目的验收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建设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年度计划的总体执行情况,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建设部负责将上年度专项事业经费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将不定期检查项目落实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管理使用专项事业经费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如有挪用等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问题,将全部收回专项事业经费,并取消以后年度勘察设计专项事业经费项目的承担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