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11:51  浏览:9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制定的《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
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 省编办 省公安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物价局
(二○○四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是指随同进城务工就业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合法居住,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三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应按流入地政府规定,依法送与其在流入地共同居住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
第四条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与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权利。鼓励支持民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
第五条 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流入地政府应尽的法律责任。流入地政府要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二)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四)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
(五)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按编制规定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
(七)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
(八)城市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第六条 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流入地学位不足的,要通过新建或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满足教育需求。在家长和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引导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民办学校就学。
第七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在流入地就学,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在流入地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统筹安排入学。
第八条 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一)规范办理入学手续,为学生建立学籍。
(二)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三)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第九条 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
(一)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含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二)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
(三)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第十条 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
(一)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当地学生实行同一收费标准。流入地政府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借读费”和与就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
(二)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价格、教育、财政行政部门要制订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
(三)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四)对违规收费的学校,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一)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
(二)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一)各地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对这类学校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经整顿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的学校,应予撤消。
(二)教育行政部门撤消不合格学校时,应当将该学校的学生就近妥善安置在其他学校就读,保证其学业不受影响。
(三)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四)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学校乱罚款、乱摊派。
第十三条 各流入地政府要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西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津成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西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由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网供给城市部分地区生活和生产使用的供热方式。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用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市计划、规划、环保、劳动、物价、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热推行集中供热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严格限制新建分散锅炉房,对现有分散锅炉房要限期逐步改造,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的普及率。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第六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锅炉房,必须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经规划、劳动、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
第七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八条 对城市现有的分散、低效、浪费燃料、污染严重的小锅炉,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加倍收取环境污染治理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建设。
第九条 城市集中供热应当选用高效率、高质量、经济可靠,并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国家定型产品;除尘设备应当符合环保部门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 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可按受益、自愿、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集资。集资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物价、计划部门批准后执行,所筹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具有自备热源的工矿企业和其他单位需提供余热资源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按照自愿、互利、就近联并、工业民用相结合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组织热能的生产与供应。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后,方可向社会供热。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向社会集中供热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名称;
(二)有确定的供热对象、场所和有效的机械设备;
(三)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和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司炉、维修、化验工作人员;
(四)能满足供热需要的流动资金;
(五)能对供热成本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从事向社会集中供热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所辖供热系统管网的平衡,控制热媒参数,使单位能耗、设备完好率、补水率和用户室温合格率等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计划检修或平衡热量需要暂停供热时,应当提前3天通知用户,遇有计划外停水、停电、突发性故障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三)西宁地区采暖期自当年10月15日始至次年4月15日止,在采暖期内,应当实行昼夜值班,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四)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缴供暖费用;
(五)遵守环保、劳动、节能、节水、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的年检和维修保养,各项指标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用户庭院管网及其室内供暖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用户应当负责维修、更新改造;并接受供热单位监督,以保证供热效果。
第十六条 为保证供热管网等设施正常运转,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热力管沟内排放污水及工业废液、易燃易爆等有机溶剂;
(二)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三)擅自开关热力管网阀门、损坏阀门铅封;
(四)擅自取用供热管网软化水。
第十七条 在热力管网周围1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各种建筑物或构筑物,堆放各种物料;
(二)排放污水、挖坑取土、植树埋杆;
(三)挖掘沟渠或埋设管道;
(四)进行各种爆破活动。
第十八条 确需在供热设施和管网附近施工作业,应当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五章 用热管理

第十九条 用户应当做好供热设施的保护,禁止擅自改动管网、增挂暖气片、排放供热管网中的循环水,不得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水嘴、淋浴器、排气阀等。
第二十条 用户应当配合供热单位共同做好供热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对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的检查维修和走访工作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采暖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采暖费收取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由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一次性缴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集中供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锅炉房分散供热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集中供热单位因管理不善,不按期检查、维修供热设备,造成供热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供热规程供热,给用户采暖设备和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对责任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停止供热。
第二十八条 集中供热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村官”职务犯罪情况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景县人民检察院 李宁 张海鹏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以及持续加大对农村和农业发展的扶持、投入力度,农村、农民收入均得到迅速发展。在农村发展的过程中,绝大部分农村基层村级组织人员为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各种因素的诱惑,在农村财富不断增加和政策发展机会不断涌来的背景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也就是所谓的“村官”职务犯罪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信访举报、告发上诉事件逐年增多,广大农民对此类案件反映强烈,日益成为激化农村社会矛盾、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以笔者所在院受理的举报线索和查办情况来看,关于“村官”犯罪的举报线索和查处情况也是呈逐年上升趋势。从2009年到2012年10月份,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283件,其中涉及农村的线索112件,占总受理线索数的39%。2011年,本院共受理来信来访案件106件,其中涉及村干部职务案件的29件;2012年至10月份,共受理来信来访56件,其中涉及村干部职务案件的26件,这不仅造成了国家投入的涉农资产的大量损失,也严重伤害了群众的感情,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进一步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笔者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以近年来笔者所在院依法查办的“村官”职务犯罪情况展开分析,并就相关预防对策,结合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谈点思考,也希望在促进农村村级组织人员队伍建设上有所帮助。

一、村官职务犯罪方面涉及的几个主要方面:

这些信访举报案件中,经分类统计,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

1、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环节。该环节的涉案人员主要是参与管理和直接经手具体事务、资金的乡(镇)、站所领导职工、村委干部等,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或挪用农村基础建设资金。从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线索看,一般表现为,贪占土地承包费和宅基费等集体财产,这类案件占举报线索的24%。

2、专项款物管理环节。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障等专项款物管理环节,一些村干部利用灾害申报、处理紧急,监督滞后等因素,对村民隐瞒国家惠农政策、补贴标准,暗箱操作,大肆国家涉农资金侵吞。犯罪主体多是采取对经手的资金进行克扣,虚列造表、伪造签字、欺骗审批等手段,骗取公款据为己有。一些资金管理人员借机构人员配备不齐,集部门领导、出纳、会计职权于一身,一人大权独揽,无人监管,挪用专款大肆挥霍。2010年、2011年我院受理这类案件线索有12件,占举报线索的10%。

3、退耕还林、粮食补贴资金管理环节。在退耕还林过程中,由于该工程涉及全县每个乡镇千家万户,点多面广,职能主管部门县林业局无法全面抽调人员全程参与,且规划面积是通过卫星测绘锁定,覆盖了农户土地、沟道面积,而一些沟道原本没有划给农户,一些村委干部在参与对退耕还林土地丈量、测算和申报过程中,利用沟道归属模糊,农户不知晓如何处理的心理,将该沟道所占面积虚列户名上报后骗取资金占为己有。在粮食补贴过程中,部分村干部多报耕地亩数,骗取国家补贴。从我院受理的112起案件线索来看,反映涉嫌贪污退耕还林款、粮食直补款的问题较为突出。其中反映村干部在发放粮食直补、林业补贴的过程中涉嫌贪占的有56件,占举报线索的50%。

4、农村资金管理环节。部分村财务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由财务人员管理款项,部分款项而是由村干部直接管理,不入财务账,致使资金长期滞留于个人手中,完全脱离监管,用随心所欲,导致资金被贪污、挪用挥霍一空。二是入账发票不正规,用收据和打“白条”的形式入账。从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线索年,一般表现为,村财务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问题,这类问题占受理案件线索的100%。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案件潜伏时间长

由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连选连任上没有明文限制,任职时间长的村支书、村主任、财会人员,通常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帐等手段,连续作案,不易被发现。从查处的案件反映来看,从开始作案、连续作案到罪行被发现的,潜伏期最短的不少于1年,最长的长达10年之久,而2年到6年的则占70%。

(二)窝案串案比例大

随着对农村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各项制度、规定也得以进一步完善,使得过去个别村干部“单枪匹马”就能捞取好处的机会明显减少,“动作”空间明显缩小。如果不是几个环节、几个岗位合谋,很难实现贪占目的。因此,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形式也由过去的个体腐败向群众腐败转变。

(三)作案手段简单直白

从查处情况看,“村官”作案手段中收入不入帐、白条入帐或虚设项目套取现金私分等方式占绝大部分,如今年6月查处的某村委会贪污窝案,其作案手段就是在收到征地补偿款,以修建村公路、村办工作室为名,虚报冒领,由村支书、村主任、副主任和村会计等4人私分。其次是大量用餐饮、娱乐等各种不需填开内容的发票,以各种可以规避财务管理规定的方式报帐,冲销个人或违法开支,甚至套取现金私分。

(四)发案领域受当地经济发展态势影响较大

如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城乡结合部,职务犯罪多发于征地、拆迁等补偿款的管理使用过程中,而在经济相对较落后的山区,则多发于新农村建设、农村基层设施建设以及各种农民补贴资金的分配、管理和发放中。特别是新农村建设中,诸如“村中道”等小微型工程,由于其单项造价低、施工点多,监管难度大,从而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五)“擦边球”现象突出

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村官”对违法犯罪的认识也逐渐提高,“规避”职务犯罪的意识也不断提升。从受理的举报线索来看,有约占60%无法立案处理。其原因,或是因为村民联名举报,给了其补正的时间;或是因证据被有意识的引导缺失,造成认罪但无法定罪;或是帐面规避制造查处难度和成本,弱化查办部门的打击决心等等。

三、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是部分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在一些案件的查办过程中我们发现,通过近几年的宣教工作,大部分基层干部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制观念,知道那些事该做,那些事不该做。但同时他们的这种法制观念非常单薄,并没有一个系统的概念,往往在一些实际问题上把握不住。如公款私存、挪用公款偿还村里其他债务等问题都是由于法制观念的淡薄造成的。这些人往往认为:只要不把钱装进自己的腰包,只要是为村里办事,就不算违纪违法。因此说法制观念在一些基层干部的心中依然淡薄。

还有一些农村干部对国家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严重不足,加上私心杂念太重,私欲澎胀,经不起金钱诱惑,存在着“有机会捞一把”的侥幸心理,最终走上了贪污挪用的犯罪道路

二是部分村干部家长式粗暴、野蛮作风。现在一些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干部中普遍存在家长式粗暴、野蛮作风,这些人没有民主的概念,在作出决策的时候不征求意见,在村里的事务上专横独裁。如私自收费、敲诈勒索等行为,都是粗暴、野蛮作风的体现。此类案件往往牵涉的金额不大,但是激起的民愤很大,经常造成农村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