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22:42 浏览:9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关于开展第二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规字[2004]2号
关于开展第二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推动安全生产领域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和技术示范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组织开展第二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现将科技成果推荐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各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教育部直属高校,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和国家局直属事业单位为科技成果奖的推荐单位。
二、各推荐单位组织推荐的各类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必须符合《意见》规定的申报条件,按要求填写《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格式附后,可在www.chinasafety.gov.cn网站下载电子版本),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请各推荐单位于2004年3月30日前将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推荐项目汇总表、推荐项目简介(限2000字以内)、推荐书及相关材料(书面材料各3份和软盘)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划科技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
联系人:朱凤山 林岚
联系电话:(010)64463167 (010)64463177
E-mail:aqkj@chinasafety.gov.cn
附件: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
二〇〇四年一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4月6日 生效日期1981年4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为扩大旅游方面的相互合作,促进两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和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鼓励以交换纪录片、旅游文章、简介以及与各自国家旅游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等资料的方式,宣传对方的文化遗产和旅游资源,以加强对对方在此领域内所获得成就的了解。
二、任何一方将根据各自的法律和互惠原则,鼓励在本国领土范围内散发对方的旅游文件及旅行宣传资料。
三、双方应根据各自的可能给对方为宣传本国旅游业而举办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展览会提供方便。
第二条
一、双方将对下列三方面的经营交换意见和经验:
(一)本国的和国际的旅游业
(二)旅游企业和饭店
(三)空闲时间的活动
二、双方通过有关机构为交换下述领域内的经验提供方便:
(一)旅游手工艺品的发展及制造纪念品
(二)小型地方饭店、餐馆等的发展及对具有地方特点的保护
(三)防止旅游区域的颓废
(四)节日及体育活动
第三条 双方将通过各自的旅游机构,尽力做到在以下旅游业培训方面进行合作:
一、在旅游企业和饭店企业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互访;
二、交换旅游和饭店培训学校的教学大纲;
三、促进由双方饭店企业合作互相提供实地培训。
第四条 双方旅游部门尽力互派旅游代表团进行会晤,以交流经验,研究本协定执行情况,并制定必要的措施。
第五条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代表
韩 克 华 阿里·麦加尔·纳泽尔
(签字) (签字)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
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
(2005年7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确保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结构的广泛性和合理性,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辞去代表职务:
(一)因组织安排,调离原选举单位或工作岗位,接任的工作岗位可不安排市人大代表的;
(二)交叉兼任上级人大代表职务,现职工作无特殊需要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自认为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
(四)原选举单位的多数代表或原提名的组织,认为其不宜继续任代表职务的。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按以下程序:
(一)由党委或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向代表提出辞职建议;
(二)代表本人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请求;
(三)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查并召开会议,表决通过接受代表辞职的决定;
(四)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