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59:57  浏览:8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98]国管财字第26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行政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部门行政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行政财务活动,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开展行政财务活动。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支出,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任务、机构、人员


  第四条 行政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的需要和主管预算单位的要求,编制本部门的预算;
  (二)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搞好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管理;
  (三)根据核定的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本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四)加强国有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收支状况,科学分析财务活动,积极参与财务决策;
  (六)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行政财务活动进行控制、监督,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对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有关财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本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应设置相应的行政财务管理部门,并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个别人员编制少或财务工作量小的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不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作为单据报销单位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行政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要有较强业务和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并具备相当于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行政财务人员必须具有财务会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遵守职业道德,并持有会计征。行政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行政财务活动应在部门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行政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不得随意分散管理,确有必要分散管理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各部门为完成工作任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各部门的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拨关系,中央国家机关的预算管理分为下列三个级次;
 (一)向财政部报领经费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经费预算的主管预算单位;
 (二)向国管局报领经费,并对下级部门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上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位的;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条 国管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经费预算销申请、领拨、分配、调整,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制定中央国家机关经费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办法及其监督执行工作,并向财政部负责;二级预算单位负责本部门和下一级预算单位经费预算的申请、领拨、分配、调整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订本部门经费预算管理及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向国管局负责;基层预算单位负责本部门经费预算的申请和使用,制订本单位经费预算管理及财务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向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各级预算单位应按上述预算管理级次和管理权限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经费预算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各部门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并由行政财务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使用。各部门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第十二条 各部门的预算按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 各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和收入、支出增减因素,测算、编制下一年度收入、支出概算,于每年10月上旬报送国管局;
  (二) 国管局审核、汇总各部门下一年度收入、支出概算后,于每年10月下旬报送财政部;
  (三) 国管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参考各部门的概算,核定各部门的经费预算;
  (四) 各部门根据国管局核定的预算指标,正式编制年度预算,按规定时间报送,一式两份。
  (五) 国管局核定各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国管局按照以下办法核定各部门的预算。
  (一)个人部分支出预算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
  (二)公用部分支出预算按照保证需要、节约开支和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人员编制和确定的预算定额核定;
  (三)专项经费根据财政部核定的专项经费预算指标或当年可调剂的财力,按照兼顾需要和可能的原则核定。
  (四)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按部门上报的预计数核定。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年度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项支出,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调整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因国家政策、人员编制、工作任务等有重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应以书面文件形式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国管局审核批准后进行调整。各部门非拨款收入部分的预算需要调整的,应报送国管局备案,并在年终决算中说明,国管局在决算批复时予以审核确认.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各部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主管预算单位核拨的财政预算资金,是各部门主要经费来源。
财政预算拨款可分为经常性经费拨款和专项经费拨款。
经常性经费拨款是指为维持各部门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拨款。
专项经费拨款是指各部门为完成专项或特殊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拨款。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按规定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核拨给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给部门按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第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一) 各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
  (二) 各部门按照经财政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各部门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四)各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五) 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各部门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和派住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等。各部门必须合法取得预算外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执收部门的自有资金,执收部门不得按比例提成、分配。
  第二十条 其他收入是指各部门取得的除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合法收入。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固定资产临时出租收入、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固定资产报废残值收入、废旧物品变卖收入、财产物资损失赔偿收入、利息收入、劳务服务性收入、机关后勤单位上缴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合理、合法组织的劳务服务性收入,主要包括机关组织的劳务收入、咨询收入、科技文化活动收入、非独立核算机关后勤单位的服务收入。书刊发行收入等。各部门在合理、合法组织劳务服务性收入时,应注重经济效益,引入激励机制,可采取按收入的固定比例提成的办法,对参与组织收入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适当劳务补助,提成比例不得超过该项收入总额的10%,具体提成比例、分配办法,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国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进行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各部门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各部门的经费支出包括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三部分.
  第二十四条 经常性经费支出是指各部门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人员经费支出是指直接用于公务员个人待遇部分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人员经费支出的管理,严格按核定的人员编制控制经费开支人数。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七条 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各部门为完成工作任务,用于设备和设施购置、维持、消耗,以及直接用于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消耗,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既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又能节约开支的前提下,分别采取定额包干、超支不补或规定支出限额、超支自负等办法,努力减少公用经费支出中的浪费现象,加强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各款经费的开支界限,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内容列支,努力做到互不挤占。对垫付的款项,要制定相应的回收办法,对合署办公垫支的款项,要制定合理的分摊办法,收回的垫付款项冲减相应支出。
  第三十条 各部门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劳务和商品,要遵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由有关采购部门按照集中统一、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对批准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人数和会议天数,逐步实行会议定点管理。会议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列支。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要充分提高现有办公设备的利用率,按照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根据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好必需办公设备的购置。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支出是指各部门为完成专项或特殊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专项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用途和数额安排使用,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项目完成后,要向主管预算单位报送专项经费支出决算和专项经费使用效果的报告。
  第三十四条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各部门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在保证机关正常开支所需后,确有余力需要用于基本建设的,应当报经国管局审批后,列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其结转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支出的审批、报销制度,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科学论证后报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年度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结余,年终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进行分配,其中专项经费结余,需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后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结余,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是指各部门占有或者使用的、并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各部门购买的有价证券视同流动资产。
  第四十条 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指定专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管理。各项现金收付必须严密手续,保证安全。除银行规定的库存限额以外,库存现金都必须存入银行。现金管理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库。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银行存款管理的规定,指定专职出纳人员负责银行存款的管理,各部门只能在当地就近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国家政策性银行开设财政资金基本存款户和其他资金存款户,因特殊情况需要增设的,须报国管局审批。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超过银行规定结算起点限额的各项资金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各部门不准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套取银行信用。要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银行帐户印鉴和支票应分设专人保管。各部门应及时与银行送达的对帐单逐笔核对银行日记账,年终时,必须全部核对无误。
  第四十三条 库存材料是指各部门大宗购入的、需要库存的物资材料。
各部门购买的库存材料,应严格入库验收、出库领用手续,并进行定期清查,做到帐实相符。
  第四十四条 暂付款是指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持结算款项。
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范围,暂付款不能用于与业务活动无关的事项。暂付款应当及时收回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用结余资金购买的有价证券,应当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各部门只能购买国债,不得购买其他有价证券。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
单位价值虽不足以上规定价值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视作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问题严重的报请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固定资产的转移、出售、报废和报损。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后,由财务部门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各部门取得的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固定资产占用费收入、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原则上仍应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修。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固定资产配置。购置固定资产时,要兼顾单位财力的可能,防止盲目购置、重复购置,造成资金浪费和资产闲置。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按照《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报有关部门批准,并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



第七章 应缴款、暂存款的管理


  第五十条 应缴预算款是各部门依法取得并应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包括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款、赃款、礼品变价收入等。
  第五十一条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各部门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及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取得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时,应当出示有关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合法票据。
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五十三条 暂存款是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暂时存放、持结算的款项,主要包括代扣的房租费、水电费,以及党费、团费、工会经费、公费医疗款等。
各部门的暂存款项应按暂存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五十四条 暂存款中的代管经费是指各部门的行政财务部门在规定职责之外,受职能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委托,代其管理的不属于本部门行政财务活动范围的款项。
各部门应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款项收付。定期向委托单位核对和报告。年终时向委托单位编报决算。临时代其他单位管理的经费,业务结束时,应及时结清,退回余款。各部门为其他单位代管经费,可适当提取一定的劳务费,其提取比例应与委托代管单位协议确定。为本单位或职能部门代管的经费,不得计提劳务费。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不得将应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作为暂存款或代管经费管理。



第八章 划转撤并部门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依法划转撤并时,应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全面的财务清查,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所有的财产物资和往来款项的清单,做好各项财产物资的移交、划转、接收等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 划转撤并部门的资产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部门,经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经费预算指标。
  (二) 转为企业的部门,由原单位负责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理和登记造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报财政部审批后,其资产全额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三) 撤销的部门,应在往来款项处理完毕后,将其全部资产上缴主管预算单位;
  (四) 合并的部门,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的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处理。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依法划转撤并的,由主管预算单位组织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其财务活动进行审计。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指全面反映部门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资金支出情况表及其他有关报表或附表。
  第六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说明影响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的重要事项及原因,总结本期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各部门进行财务分析,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财务分析指标。
  第六十二条 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部门的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帐表一致。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部门及其后勤单位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纠正的行为。各部门的财务监督是国家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十四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对预算编制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 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三) 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督促;
  (四) 检查内部审计制度、岗位责任制是否真正贯彻落实;
  (五) 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问题的纠正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审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督工作。各部门要通过帐务检查、现场抽查、联审互查、重点检查等方式,搞好经常性的财务监督工作。  
  第六十六条 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监督工作,由行政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必要时由主管预算单位进行专项审核、检查。
  第六十七条 各部门在财务监督中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有错必纠,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 各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上级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审计、检查活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机关基金管理办法》(〔92〕国管财字第311号)同时废止。

  


附: 起草《实施细则》的简要说明


  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对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因此,在具体贯彻落实中,各地区、各部门还必须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贯彻落实细则。为此,我们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这个实施细则。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增加了机构和人员的规定。我们认为,财务管理工作的好坏,从一定意义上说,要有财务机构和人员的保证,没有必要的机构和人员,财务管理工作就难以落到实处。目前一方面经费预算供给不足,另一方面,财务管理水平不高,浪费现象严重。因此,有必要强调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的配备。
  二、 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经费预算管理工作的需要,对预算管理的内容、程序、时间、方法、权限以及预算调整等作了更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预算的约束力。
  三、 根据这次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对各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管理提出了较详细的要求。单位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要求单位的一切收入、支出都要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体现"大预算、大支出"管理的要求。特别是部门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强调不是执收部门的自有资金,必须上缴财政专户,从财政专户返还的收入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四、 结合原有财务管理的一些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对其他收入中劳务服务性收入的管理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
  五、 体现改革的要求,对各部门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出更加具体的要求。各部门在既能保证工作、又能节约开支的前提下,对公用经费开支项目,要采用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的办法进行管理;对一些属于个人待遇范围的开支项目,国家有明确规定的,认真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经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应当积极稳妥地探索货币化管理的方法,由"暗补"逐步变为"明补";对一些难以控制的重点支出项目,要采取规定其支出限额、超支由个人负担的办法进行管理。各部门开展公务活动所需商品和劳力,要按照集中采购、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的原则,逐步纳入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管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试从监狱的视角解读如何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李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人们对社会主义价值的性质、构成、标准和评价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是人们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以及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评价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主体的行为对个人、无产阶级阶级、社会主义社会的意义的准则。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深入学习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进一步提高广大监狱民警的思想政治水平,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和精身追求,促进监狱全面发展,服务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下面本人以监狱的视角就如何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浅谈几点认识。
一、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做到“三个坚持”。
(一)、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坚持监狱文化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精神文明的一种,不可能自己给自己画相出现,必须借助于一个载体来凸显它的存在和价值。从监狱的角度看,监狱文化是它最好的载体,文化如水,润物无声。但遗憾的是这几年监狱硬件、软件建设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监狱文化发展却相对滞后,不要说在整个社会文化体系中难以找到自己的位置,就是在监狱系统内部也几乎感受不到它的存在。为扭转这一现象,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重视监狱理论研究。监狱要加大资金投入,配齐专职人员深入研究监狱理论。研究面要宽要广,既要包括监管改造、劳动生产、心理矫治、政工建设等横向监狱部门分类,又要涵盖“囚权主义”、“人性化”、“精细化”和“社区矫正”等纵向新的行刑理念,既要弦扬本土监狱理论,又要借鉴移植外来监狱文化。另外还要注入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新鲜理论血液,实现监狱理论研究的与时俱进。2、弦扬监狱文学旋律。监狱文学从来就是社会文学领域的一员偏将,也历来不为人们重视。作为监狱文学摇篮的监狱要敢于奏响监狱文学的旋律,深耕这片沃土,让人们了解监狱文学和监狱工作者,以争取社会的认同,增强监狱工作者的荣誉感。监狱可试邀请海岩、山风等监狱作家来监讲座、指导,与监狱文学爱好者互动研讨。采购《好大的月亮,好大的天》、《越狱》、《深牢大狱》、《女子监狱调查手记》、《我知道的中国监狱--监狱之旅》等优秀监狱文学作品组织民警传看,鼓励民警、罪犯练笔,尝试写小说、散文、纪实,诗歌等,并与出版社、杂志社协商,予以一定的赞助,向民警、罪犯约稿。由监狱牵头成立监狱文学协会,每年组织外出采风,作品交流,由省局邀请文联、作协等定期举行优秀监狱文学作品评比,优秀作品推荐给国家级刊物。3、积极开展大众文化。如在民警、罪犯中开展爱国主义歌曲比赛、举办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讲演会、组织“读书、励志”活动等,大力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程离不开人的参与,人的态度、决心和素质直接决定了此项工作的成败与否,只有把人的参与状态调整到最佳,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就监狱推进工作来说,首要是关注民生,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以促进人的发展来实现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监狱有两个“人本”,一是民警,二是罪犯。
对于民警来说,以人为本就是要求各级监狱领导消除监狱工作任务繁重,苦点累点,加班加点理所当然的偏见,切实落实从优待警的规定,把民警的冷暖放在工作的首位,多怀爱警之心、多谋利警之策、多办宜警之事。真正采取有力措施下沉警力,让基层民警从“黑天白夜连轴转,一天24小时全奉献”的困境中解脱出来,有时间,有精力照顾家庭,过上正常的生活。摒弃人防、技防、物防重复防范的现象,合理定岗,优化配置警力,节约、爱惜使用警力。另外还要关注民警健康,定期组织民警身体检查和心理咨询,大力构建民警健康预警机制、保障机制。
对罪犯来说,就是要借助监企即将分离、改造经费足额保障的东风,加快监狱产业结构升级,淘汰那些高污染、高能耗、高风险的产业,建立安全、环保的产业,并落实劳动保护政策,确保罪犯身心健康,同时还原劳动改造的本来面目,摒弃通过罪犯劳动谋取经济利益的做法,让其真正发挥改造的功效。其次,要把罪犯纳入监狱改造工作的主体,主体与客体的区别在于是否有主观能动性,是被动地让“我”改造,还是“我“要参与者改造。管理罪犯不但要文明执法、依法办事,还要给他们申诉的权利;教育罪犯不能总是“我说你听”,还要让他们参与讨论,说出真心话,在交锋中心悦诚服地接受民警的教育。再次,还要把改造工作延伸到社会,通过组织罪犯技能培训、自学考试、联系就业等渠道,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学历层次,顺利走向社会,完成“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转变。
(三)、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坚持监狱本质改造。
这里有两层意思,其一是监狱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以不同载体、不同渠道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必须牢记自身定位: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其宗旨,因此必须以此为中心来推进,为改造工作服务,当前和今后,推进工作绝对不能动摇改造工作的地位。
其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也要促进罪犯的本质改造。应该承认,在社会上除了特殊历史时期外,价值从来都是多元的,那是由主体的差异和利益取舍不同造成的。在监狱这个“小社会”里同样除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外,还存在强调自由、公平、公正 、法治、博爱等普适价值观,甚至不排除灰色价值观。我们都知道理论来源于实践,却高于实践,有时用先进的理论指导实际工作却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甚至“过犹不及”,这也正印证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句话。然实践不可变,理论却是可以选择的。人与人之所以不同实乃思想的不同,思想的不同又决定取舍的差异。无论是民警、罪犯,出于不同的需要,选择各异的价值观,我们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有一点我们必须坚持,就是无论选择什么样的价值观,都必须符合一般社会道德准则,都必须对切实改造罪犯思想,实现监狱改造宗旨有利。对于那些与之背道而驰的价值观,必须从思想上、政策上、行动上打防并举,不给其存身之地。一言以蔽之,面对多元化,坚持主体性。
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做到“四个避免”。
1、避免形式主义
形式主义害死人。监狱性质特殊,系社会观感焦点所在,在这里形式主义虽不至于死人,也可算得上祸国殃民。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要摒弃全民运动,个个表态,人人发言的作法,融入监狱载体,跟进监狱日常工作,和风细雨地进行。
2、避免政绩工程
攻城容易攻心难。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也是一项细致的思想工作,必须脚踏实地,一丝不苟,还要有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坚守和执着。切不能急功近利,限令期限,规定指标,强行推动,更不能舍弃面,取一点,重点攻坚,装扮粉饰,搞什么“亮化工程”、“政绩工程”。
3、避免样板工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属于意识的范畴,本身就看不见摸不着,何况以后也会与时俱进,不断补充新鲜的理论内容,监狱工作也在创新改革中前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并没有固定的模式,适合的就是最好的。
4、避免单一工程
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这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单就监狱来说,必须由政工部门、改造部门、财政部门、生产部门等相互合作、出谋划策,协同作战,方能打造出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诉求服务监狱改造工作宗旨的这一浩大工程。


机动地承包经营权抵偿债务协议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注:本协议书是本人2002年在宝丰县农村信用联社工作时为解决村集体贷款清收盘活难题而拟定,不妥之处请方家多多指教]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主任。
为支持乙方经济发展,甲方先后向乙方发放贷款 笔,借款本金 元,截至协议签订日,拖欠利息 元,借款本息合计 元(借款详细情况见本协议书附件一)。借款到期后,乙方无力偿还,甲乙双方就机动地承包经营权抵偿债务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对借款事实及本金、利息金额和该借款全部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事实无异议。
二、乙方同意以该村的机动地平方 米(折合 亩)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抵偿所欠甲方全部借款本息。
三、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对抵债土地进行丈量并绘制抵债土地示意图,抵债土地面积以双方丈量面积为准。抵债土地示意图作为本协议书附件二。
四、宗地位于该村 方向,东西长 米,南北长 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详细情况见本协议书附件二)。
五、对甲乙双方达成的以机动地承包经营权抵偿借款本息的方案,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协议书附件三)。乙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书。
六、乙方保证对抵偿债务的土地拥有权并且享有以之抵偿债务的合法权利。
七、抵偿债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内容。
九、本协议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况而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协议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甲方与其他信用(联)社合并,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年度绝收或者减产50%以上的,抵偿债务期间自动延长一年;减产50%以下的,抵偿债务期间自动延长半年。
十一、延长抵债期限,自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甲方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书面通知的,该通知交邮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十二、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十三、自本协议抵债期限开始之日起,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对外发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十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五、甲方采取发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乙方村民有优先承包、受让、承租等权利。
十六、在乙方村民无人承包、受让、承租的情况下,甲方可以与乙方之外的其他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十七、在乙方村民承包、受让、承租抵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乙方应负责做好配合工作,做好乙方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的签订、流转款项的收缴等工作。
十八、在本协议履行间,因抵债土地所发生的农业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相关农业税费。
十九、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毁损、灭失而无法从事农业生产的,乙方应在甲方已收益的范围以外重新提供其他土地或者财产抵偿债务。
二十、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国家因需要征用抵债土地的,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优先偿还甲方未受偿部分的款项。甲方受偿后剩余部分,归还乙方;甲方受偿后不足部分,乙方仍然负责偿还。
二十一、本协议书履行期间,乙方应负责协调好村民的相关工作,保证甲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二、对甲方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乙方无权对协议内容进行干预。
二十三、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乙方负责逐户通知抵债土地的现承包人,向现土地承包人说明抵债事宜,做好现承包人今后年度继续承包、受让、承租土地的宣传工作,停止收取下一承包年度的承包费。
二十四、抵偿债务期限届满,在土地未毁损、灭失和被征用的情况下,甲方负责将土地交还乙方。
二十五、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十六、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本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十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乙方主管部门宝丰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

特别说明:本协议文本为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共同拟定。甲方已提醒乙方对协议全部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并对乙方对协议条款及措词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答,乙方已经认可甲方的解答,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条款及措词理解一致。

附件:1、借款详细情况说明
2、抵债土地示意图
3、乙方村民代表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