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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09:19  浏览:85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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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标综函[2005]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05年标准定额司工作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为重点,大力加强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不断为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提供技术、经济保障,全面推动标准定额事业的发展。

  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标准定额的法规、规章及制度

  (一)根据建设部立法工作计划,重点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部门规章)。

  (二)为贯彻《行政许可法》,修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制定《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三)为规范建设标准的制定过程和提高编制质量,组织开展对《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修改完善,提出部门规章草案。

  (四)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要求,推动建设用地指标的实施,制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节水节材标准

  按照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推广和普及节能技术,制定并强制推行更加严格的节能、节水、节材标准的要求,编制完成全文强制的《住宅建筑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组织开展雨水利用、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等标准规范的制订。

  三、进一步推动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

  在第一批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的基础上,探索我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律,全面总结12个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的经验,紧紧围绕标准化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主题,继续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城市的申报和实施工作,促进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加强工业建设等重点领域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一)认真落实国家财政专项经费,下达120项左右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的制订、修订计划和5-10项标准体系编制工作计划,年内完成50项以上有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不少于4项标准体系的编制工作。

  (二)继续推进以城乡规划、村镇建设、工程安全为重点的标准规范编制工作,加大对有关标准规范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加快编制进度。同时,围绕城镇公共交通领域,组织开展有关标准规范的研究和编制。

  五、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改革,做好配套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定标的有关办法,对工程施工招标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提出指导意见,规范工程招标评标行为。

  (二)为加强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规范合同签定和履约中工程量和价格变更及调整的方法,制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示范规则》。

  (三)总结《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组织修订《计价规范》。

  (四)为推动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制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专业工程体系》,指导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归口单位编制专业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六、建立和完善工程价款结算的纠纷调解机制

  (一)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工程结算的管理,逐步解决工程款清欠中存在的工程结算认定难、执行难的状况。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等各环节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秩序。

  (三)为了建立解决合同履约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解决机制,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争议调解暂行办法》。

  七、加快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及控制提供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

  (一)为了统一建设项目投资费用组成内容,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需要,会同国家发改委制定发布《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构成标准》。

  (二)为适应市政建设和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需要,组织制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概算编制办法》和《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为合理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八、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

  尽快建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体系》,围绕大力加强政府投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政府直接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建设标准,重点加强公检法司和科教文卫体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制定工作,抓紧《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编制工作,尽快建立适应新的投资体制改革需要的政府投资的前期可行性评价和后期评估的经济制度,满足项目决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需要。

  九、强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一)以《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以及太阳能利用标准为重点,组织开展系统的宣传贯彻工作,开展重点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开展住宅部品、工程质量安全产品的认证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认证机构,开展对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状况的调查,继续推动检测技术人员素质的提高,加强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工作,规范检测实验室的行为,不断提高检测水平和能力。

  (三)继续推动地方标准化工作。重点完成“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现状及发展战略”课题研究,指导地方开展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推动信息化工作

  (一)为建立工程造价监控机制,提高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服务水平,尽快建立全国工程造价信息网,完成与各省和有关专业部门工程造价信息联网,组织制定《全国工程造价信息系统数据标准》,发布工程造价有关信息。

  (二)为标准化工作的高效、公开、公正、透明以及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信息网络。

  十一、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一)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要求和部署,深入学习思考,认真分析查找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改进工作作风、工作方式、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干部的行政能力。

  (三)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坚持依法行政。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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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法拘禁还是强迫卖淫未遂

闵伟


案例:
  2009年7月14日凌晨1钟左右,犯罪嫌疑人游某伙同陈某、王某在来凤县翔凤镇某发廊以包夜为名将被害人朱某强行拉上一辆面包车,准备将其带到苏州强迫其卖淫,为他们挣钱。他们连夜将朱某带到来凤县大河镇,在此过程中王某和陈某分别打了朱某一耳光,并威胁朱某不能跑,当天晚上在大河镇休息时,他们轮流看守朱媛,以防止朱媛逃跑。7月14日下午7时许又将朱某带到咸丰县城某招待所二楼房间住下,睡觉时,游某三人用床抵着房门,以防止朱某逃跑,当日23时许,朱某乘游某三人睡着了从二楼房间窗户跳下才得以逃脱,朱某跳楼后报警,游某三人遂被警方抓获。
  对于本案如何定性,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游某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游某三人限制朱某人身自由达二十几小时,其行为符合  非法拘禁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游某三人构成强迫卖淫罪(未遂),游某三人虽然非法拘禁朱某二十几小时,但其犯罪目的是为了将朱某带到苏州强迫其卖淫,非法拘禁朱某只是犯罪的手段,由于朱某跳窗逃跑,游某三人的犯罪意图未能达成,游某三人构成犯罪未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行为人手段的强迫性。它指的是行为人为了达到使他人卖淫之目的,对不愿从事卖淫活动的人采取足以排除其反抗的身体强制或精神强制,使得被强迫人不得不从事卖淫活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强制手段主要表现为以暴力等手段直接作用于被害人,逼其就范。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一些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并非只采取暴力侵犯一种形式加害被害人。采取胁迫、虐待或其他手段的也不在少数。我们认为,只要行为人的强迫行为构成对被害人身体或精神的强制,就应该认定行为人的强迫行为具有违法性。本案中,行为人游某三人对被害人朱某虽然没有直接施以暴力,但却以采取盯守看管等限制人身自由方式,造成了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和精神强制。
  第二、被害人意志的不自主性。这是由行为人实施手段的强迫性引出的直接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精神受到强制,不能不卖淫。本案中,受害人朱某被骗到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孤立无援;她在精神上承受的压力是巨大的,也就是说,受害人朱某的精神完全处于一种受强制的状态。
  第三、被害人非自愿的卖淫行为。一个身心发育正常的成年人,一般都具备对性行为的理解、选择与承受能力,也就是性的自由权力。本案中,受害人朱某对卖淫本身是不情愿,甚至可以说是坚决抵抗的,这从她宁可跳楼也不去卖淫的事实上可以看出。
  第四、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未遂形态。在这个案件里,行为人游某三人虽然对被害人朱某实施了强迫行为,但由于被害人的反抗,也就是说出自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没有造成被害人卖淫结果的发生,这是本案的一个特点。行为人游某三人主观上有明显的故意,并且对被害人实施了强迫行为,只是其犯罪行为因受到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终止,对此,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未遂是恰当合法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维护城乡集市秩序保护正当贸易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维护城乡集市秩序保护正当贸易的通知(已废止)



1983-3-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维护城乡集市秩序保护正当贸易的通知

〔83〕工商第55号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乡集市贸易迅速恢复和发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了许多工作,及时地处理了一些违反市场管理和治安管理行为,有效地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但是,有些地方的少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员,由于对集市贸易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调查研究,对党搞活经济的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深,工作中也发生了一些问题。如乱扣乱罚、随意吊销营业执照、任意驱赶有证商贩和封闭集市等,甚至还发生了有的公安干警捆绑市场管理人员的事件。
搞活经济和维护市场治安秩序是一致的。要搞活经济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治安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正当交易,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公安干警要进行有关政策法令的教育。公安人员要熟悉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要学习交通、治安管理法规,提高遵守法规、执行政策的自觉性。
(二)规模较大的市场,根据实际需要,由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共同组成治安办公室,负责市场秩序、交通管理,调解群众纠纷,取缔黑市,同刑事犯罪活动作斗争。对参加治安办公室的群众治安积极分子所需的报酬,由市场管理费开支。
(三)相互支持,密切协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管理中,要认真执行小型旧农机具、大牲畜、旧自行车等凭证交易的规定。发现来路不明人员和可疑物品,应进行了解,及时与治安办公室联系或向公安部门反映,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查处工作。公安机关要切实支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治安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
(四)持有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在指定地点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流动经营,应受到保护。在整顿交通、市容过程中,不能对他们随意驱赶、扣罚。对他们的违章行为,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情节轻微的,坚持说服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属于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属于违反交通、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与公安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过协商,制定互相间的联系配合制度和办法,共同搞活管好市场。对集市贸易所需的场地,亦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根据有利于发展经济、不影响市容、不妨碍交通的原则,与城建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