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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5:50:39  浏览:8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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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实施步伐,务求取得应有成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6月19日

  

   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3年6月6日)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的基础上,加大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力度,取得初步成效。这对深化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这项工作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部门和地区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条件不配套、职责分工不明确、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为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对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广大企业退休人员长期以来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的晚年生活应当通过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同时,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地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目标和要求,以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宗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完善和规范管理服务办法。要充分利用城市社区资源,努力实现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使他们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移交、管理问题,另行规定。由县(市)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时,人事档案暂不移交,街道和社区可先建立这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库。

  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大中城市和其他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地区,应主要采取这种形式。中央下放到地方管理的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由于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现实可行的管理服务形式。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这类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部分地区经当地政府确定,由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组织、人员及活动场所,继续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当地社区建设的发展,这几种管理服务形式应逐步过渡到由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

  四、加强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要加强街道、社区和企业党组织建设,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开展党的组织活动。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社区,要加快党组织建设的步伐,努力实现“一社区一支部(总支、党委)”的目标。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要转入居住地党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其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又被原单位返聘的,组织关系继续留在原单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及时将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基层党支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要及时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转到街道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党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这些退休人员能够按原来的职务级别阅读文件,参加相关的会议和活动,确保他们的政治待遇不受影响。

  在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消除企业和退休人员的顾虑,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

  五、尽快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条件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加强街道、社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具体由各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方案,商同级编制部门确定。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由财政安排。要采取措施统筹解决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问题,满足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政策查询、工作人员办公和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的需要。

  六、继续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应承担的责任

  企业应加强与退休人员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及时解决他们的生活和思想问题。移交的人事档案要做到材料齐全、完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并向社会开放。

  七、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在医药费结算方式上对社区内的企业退休人员予以适当照顾并提供方便。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和社区党建工作,指导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坚持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将有特殊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扶助范围,及时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及时向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统筹考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快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管理服务网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目标和任务,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于2003年7月底前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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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交押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交押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城市基本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及有效利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图纸、图表、文字材料、模型、计算书、照片、影片、录象、录音带等技术文件材料的总称。它是城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抗灾和战备等工作的不可缺少的依据,是城市建设的真实记录,
是城市发展的历史记载,是国家全部档案的组成部份。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城市各方面的工作服务。市属各单位和驻厦门市的中央部属、省属单位、各地驻厦单位、部队及群众团体等,在基本建设中所产生的城建档案,均应纳入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按照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城建档案的管理要求,本市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多套分存,分级管理。不许任何部门和个人把城建档案据为私有。

第二章 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领导。市成立“厦门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统管。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技事业单位,同时兼有职能部门的性质,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办公室代管,具体负责全市的城建
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指导、督促与检查,其经费由城市维护费列支。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收集和保管关系到全市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型工程、市政公用设施等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
二、对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积极开展利用,逐步把城建档案馆建设成为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的储存、利用、咨询交流服务中心;
三、根据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项工作的需要汇编整理有关资料;
四、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遵照上级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规定、指示,制定实施细则,并参加接收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有计划地组织城建档案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以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六条 各县、区要加强对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县、区建设局(科)应设立城建档案室(或与科技档案结合),配备必要人员,建立管理制度,收集和保管与本地区有关的城建档案,并对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市一级各专业主管局(公司)应建立和健全本系统的城建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或与科技档案结合),制定管理制度,并对基层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本市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工程设施管理单位都应将建立和健全城建档案列为各单位生产建设和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内容,把城建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纳入管理制度,列入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九条 城建规划档案
一、勘察测绘资料: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航测照片、测量成果、地质和水文地质钻探等方面的图表和文字;
二、城市基础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经济人口、科学技术、文教卫生、资源、地名、地震、土壤、植被、气象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资料档案;
三、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用地管理、土地整治规划方面的档案。
第十条 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一、工业建筑工程与设备:包括工厂、矿山、电站等方面档案;
二、民用建筑:包括学校、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宾馆、体育馆、医院、广播电视、影剧院、商场、办公楼、住宅等方面的档案;
三、交通运输工程:包括公路、铁路、地下铁路、桥梁、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仓库、海堤、隧道、航标标等方面的工程档案;
四、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给水、排水、煤气、供热、供电、电讯、路灯、环卫等方面档案;
五、水利工程:包括河湖、水库、防洪工程等档案;
六、城市战备工程:包括人防工程、军事地下管线和其他有关的隐蔽工程等方面档案。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一、城市管理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档案;
二、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档案;
三、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档案;
四、园林、绿化和古建筑、构筑物方面的档案。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设计、施工的科研技术档案
一、工程技术方面的科研档案;
二、施工技术方面的科研档案;
三、各专业的科研技术档案。
以上各点的具体归档内容,各时期可根据需要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报送与接收办法
第十三条 凡是在本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地上地下工程,均须按照原国家建委一九八二年二月颁发的《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几项暂行规定》和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一月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编制竣工图及竣工档案。要认真执行国务院1980年颁发的《科学技术档案
工作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于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竣工档案的工程项目,不能进行验收。竣工档案的份数、小型建设项目不得少于两套。一套交主管机关,一套交使用单位。属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项目的竣工档案,除上述所需外,还应无偿交一套给市城建档案馆,其他方面
所需套数另行商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管理,对在建工程、新建工程实行交押编制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办法。保证金于建设工程批准建筑时征收,工程验收移交竣工档案后如数退还。具体办法另行颁发。凡不按有关规定报送竣工档案或因竣工档案不准确,由此而造成损失,由工程设施管理单位
承担,情节严重者,要追究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 目前分散在各单位的应接收归档的城建档案,应结合科技档案工作的恢复、整顿,进行清理、核对、补制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存档目录,由城建档案馆编制接收归档目录后,逐步办理接收手续。
对保留在使用单位的重要的城建档案,使用率较高的城建档案,应当进行复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壹份存档、分别保存,以保证非常时期城建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
第十五条 本市已建成的重要的地上建筑和各种地下工程,凡没有竣工图的都要组织力量补做;竣工图不准确的要组织力量进行修补。组织工作由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负责,新补制的图纸资料应及时编制成竣工档案报送有关档案部门保管。
第十六条 各建设单位在驻地围墙外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包括地下工业管道、电力、电讯、直埋电缆、人防等),必须报送按本市统一座标制实测的有座标、高程等内容的平面、断面图的全部竣工档案。如属国防、军事等有特别保密要求的工程,必须提供该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尺寸
、结构性质及按本市统一座标高程内容的平面、断面图、内容可适当从简。
第十七条 为保持竣工图与现状相符,各项已建工程在维修的过程中有变更结构、管线位置等或废除者,必须修改竣工图或附文字说明。承担维修、改建的施工单位要负责绘制竣工图并及时向工程档案的保管部门报送变更部份的竣工图。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建筑物移交新管理单位时,其工程档案必须随同移交新单位。凡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撤销,其工程档案向上级机关或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九条 报送进馆的城建档案,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并组成保管单位、装订成册(每册30×22公分以内,即A4规格)填报送清单后,办理归档手续。
第二十条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是各单位应尽的职责,形成和报送档案的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可胜任工作的管理人员,其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保密制度,刻苦钻研业务,提高管理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必须编制城建档案保管期限表,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定期三种;所保存的档案要定期进行鉴定,确定密级;销毁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并经指定的销毁人和鉴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三条 必须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查找利用,对收集的档案应及时进行整理、编制必须的检索工具。
第二十五条 档案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必须有防盗、防火、防晒、防尘、防虫、防鼠等设施,并具有一定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档案的管理要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技术的 现代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解释。
为了切实贯彻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一月五日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原国家建委一九八二年二月颁发的《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规定》,保证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工作的落实,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各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投标,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编制竣工图的单位,注明竣工图的份数和经费来源。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将完成竣工图作为一项主要的内容。
二、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档案应自始至终指定专人负责,从施工开始则应进行收集保管并及时做好隐蔽工程检验记录,整理设计变更文件等。工程竣工后(或阶段完工),及时将施工中形成的图纸,文字材料,照片等加以系统整理,编制竣工档案,组成保管单位(卷、册、袋、盒等)
,填写保管期限,明确密级,由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其完整、准确性进行审查、签章,按规定期限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及有关档案室。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主要有:工程建设批准文件、设计任务书、建筑执照、施工合同、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竣工图、设计图、施工图、工程决算、竣工验收证明书等。
三、国家规定的大型工程或市重点工程项目的验收,应有市档案局和市城建档案馆参加。中小型工程的验收应有建设单位或工程设施保管单位的档案室参加。
四、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工程或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在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可用施工图代替竣工图者(有修改补充的部分需有注明),须使用新施工图加盖“竣工图”的标志。竣工图标志的主要内容应有施工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签名,竣工图编制日期等。
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在图上修改、补充者,应由设计单位负责出修改图并附文字说明,然后由施工单位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
凡属地下管线工程,在埋土前必须进行实测,其竣工测量成果必需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审核签认,同竣工图一起报送。
竣工图一定要与实际情况相符,并经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
五、施工单位编制整理竣工图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列支;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和需要复制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中列支;建成使用以后需要复制、补制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六、为做好基本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工作,保证如期归档,今后各项建设工程在领取建筑执照时必须向市城建档案馆交押保证金(或在该项工程第一次拨款时,由建行划转)。
征收标准如下:
A地面工程:
1、工程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交押3000元;
2、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交押3%。
B地下工程:
1、工程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交押2%,最少500元;
2、工程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交押3%。
保证金在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后如数退还。如果各种工程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后尚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档案者,没收保证金。再经三个月仍不报送竣工档案,可按第七条进行处理。
七、市档案管理部门及市城建档案馆有权检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情况。在施工中如不及时安排编制竣工图,或不按规定报送竣工档案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或经济措施:
1、通知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今后的建设项目不再批给用地,不办理土地征用,不批新项目的建筑执照等;
2、通知建设银行暂缓该工程的“核销投资”,扣留部分尾数,暂缓结算;不办理竣工验收;
3、没收保证金,直至罚款。
八、凡报送进馆的城建档案,应装订成册,其规格为30×22公分以内。
九、不按本规定或有关规定报送竣工档案或因竣工图不准确,由此而造成事故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情节严重,要追究个人责任。
十、以上各项规定,由市城建档案馆具体执行,市建设银行、市规划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
十一、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85年3月30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白府办[2006]50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我县内河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渡口、渡船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渡口、渡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内河交通的管理机关,洋浦海事局依据规定对乡镇内河交通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河交通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三、渡口管理
1、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2、渡口工作管理人员需经培训、持证上岗。
3、渡口船舶应持有海事机关认可的船舶合格证书。
4、核定渡口船舶的渡船路线。
四、船舶管理
1、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的船舶检验证书。
2、持有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
3、按规定配备船员;按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救生、灯光、声号等设备;按规定标明船名、勘划载重线,客、货渡船应标明载客、货定额和有关安全告示、标志。
五、船工管理
1、遵守内河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2、持有海事机构认可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书。
3、宣传乘船安全知识,维护渡口运输秩序。
4、在遇洪水、大风、浓雾或有其他危险的时候,必须停止渡运;不得酒后驾船或将渡船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六、事故处理
1、渡船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通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海事机构。
2、事故当事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海事机构处理事故,向海事机构提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
七、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给予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