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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1:23:12  浏览:9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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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4]5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为了提高我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积极有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一般性灾害,以灾区所在地县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救灾应急工作为主,市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救援。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与灾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抢险救灾应急工作。

三、应急预案启动的条件及应急反应规模

(一)应急预案启动的条件
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损失之一的,应急预案启动。
1.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40%以上;
2.死亡30人以上;
3.倒塌房屋2000间(孔)以上;
4.需紧急转移安置灾民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5.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损坏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应急反应规模
1.如果本市全境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启动; 2.如果部分县区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行动仅限于在遭受灾害的地区启动;如确有必要,可以调动周边应急资源进行救助。

四、救灾工作准备

救灾工作准备包括人力、物力、财力及辅助资源。
(一)人力资源准备
1.受灾地区的广大干部群众和基干民兵;
2.驻地部队及武警官兵;
3.专业性的志愿者队伍。
(二)物资资源准备
1.抢险救灾物资。如:麻袋、编织袋、钢材、木材、水泥等抢险物资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准备;
2.灾民救济物资。主要有衣服、被子、方便食品、帐篷等物品,由相应职能部门准备。其中:衣服、被子和帐篷作为常备物资进行储备。市级储备衣服、被子的数量分别不得少于2000条(套),县级不得少于500条(套)。全市储备救灾帐篷不得少于50顶。

(三)资金准备

1.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地方财政按常年受灾人口在一个救济阶段(120天)内1元/天的标准进行预算,不足时可追加预算;
2.争取上级资金。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和特大自然灾害应急资金;
3.社会捐助。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由应急指挥部发布命令,开展社会捐助。

(四)辅助资源 包括交通、通讯工具及电力保障。由相应的职能部门予以准备。

五、应急反应机构及职责

成立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反应指挥部, 由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 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农机局、水利局、 粮食局、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乡镇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公安局、卫生局、广电局、经贸委和晋城军分区等组成。

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立即启动,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的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机构:

(一)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是:
1.协助总指挥实施本预案;
2.组织协调指挥部各组的工作;
3.负责灾情信息的对外发布;
4.负责接受和安排省及国内提供的紧急救援;
5.负责接待上级派到灾区的人员;
6. 负责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二)灾情测报组 设在市水利局,协调农业局、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重要水利设施抢险、分洪方案;
2.负责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前期预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及时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情况;
4.及时收集和核实地震、地质灾害情况;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抢险工作组 设在晋城军分区。统一指挥全市范围内 驻军各部队和民兵队伍,主要职责是:
1.组织、动员全市驻军各部队官兵和基干民兵参与抢险救灾;
2.抢救、运送被困人员;
3.抢救、运输国家重要物资。
4.按照指挥部的命令,承担工程抢险任务;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救灾工作组 设在市民政局,协调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灾民救济物资的筹集和储备,设立救济物资供应站,为灾民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物品;
2.负责组织灾民的紧急转移,并设置灾民避难场所;
3.负责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发放工作:
4.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
5.负责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及监督检查;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物资保障组 设在市计委,协调经贸委、粮食局、乡镇局、农机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的储备和应急筹集;
2.负责灾区成品粮、食用油的供应;
3.负责提供灾区所需的燃料油品等;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六)交通运输组 设在市交通局,协调市公路分局,商品公路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1.组织抢修被破坏的公路、桥梁,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和国家干线畅通;
2.负责运输抢险人员和物资;
3.组建直属车队,用于机动应急;
4.组织公路抢险专业队伍;
5.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负责组织征用或调用交通运输工具,为抢险救灾服务;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七)医疗卫生组 设在市卫生局。主要职责是:
1.组织医疗急救队,建立临时医疗点,抢救、处置伤员;
2.组织市医疗救护队伍,负责机动救护;
3.向灾区群众提供精神和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4.检查和检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次生传染病的暴发和蔓延;
5.保障救灾所需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供应;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八)治安保卫组 设在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
1.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2.负责灾区交通管理;
3.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在灾区实行交通管制;
4.负责救灾车辆的运输安全,确保救灾车辆畅通无阻;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水电抢修组 设在市经贸委,协调市水利局、建设局、供电公司。主要职责是:
1.保障灾区生活用水供应;
2.负责煤气设施及供气安全;
3.负责损坏房屋的鉴定及抢修;
4.优先保障灾区照明首脑机关、重要部门、医疗单位的用电;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通讯保障组 设在市经贸委,协调各有线、无线通信公司。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专业队伍抢修通讯设施,尽快恢复通讯;
2.保障指挥部成员间、指挥部与灾区间的通讯;
3.必要时建立临时通讯操作系统;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一)宣传工作组 设在市广播电视局,协调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主要职责是:
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介,根据指挥部提供的资料,及时向公民发布灾情信息,播发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好人好事,为抢险救灾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二)监察组 设在市监察局,协调市审计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检查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参加应急行动人员的行为规范;
2.负责监督地方政府落实救灾资金预算;
3.负责检查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六、应急反应行动

(一)转移安置灾民
1.灾民的转移
(1)指挥部发布转移灾民的命令;
(2)基层政府负责组织、发动群众并确定转移地点:
(3)抢险工作组负责被围困群众的抢救及转移;
(4)安全保卫组负责转移路线的确定及沿途的交通安全;
(5)救灾工作组负责灾民的吃饭、穿衣及住房。

2.灾民的安置
(1)分散安置。分散安置的方式是投亲靠友或借住公房:
(2)集中安置。由救灾工作组组织搭建临时帐篷。

(二)灾情信息的收集、统计及上报

1.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必须在6小时内上报初步灾情,12小时内上报核定灾情。以后一日一报或一日多报;
2.在接到灾情信息后,指挥部在1小时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2小时内同时向省政府、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并可越级上报国务院和民政部;
3.灾情信息的收集:行政村实行以户计灾、以户报灾; 乡镇建立灾民档案;县级建立灾民数据库;
4.灾情信息通过电话、传真和自然灾害信息系统上报;
5.灾情信息统计的内容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种类;受灾人口、成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的损坏情况;工矿企业的损失情况;被困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及大牲畜、家畜家禽数量;地方救灾工作情况;灾民需求情况等。

(三)灾情评估

1.灾情评估队伍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由民政局、农业局、水利局、地震局、国土局、交通局、公路局、经贸委、统计局、保险公司及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评估队伍在接到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出发;
3.评估队伍三人一组;车辆由交通运输组安排;通讯装备由指挥部安排;
4.评估队伍在到达灾区后的24小时内拟定救灾工作需求报告和灾情报告,上报指挥部;
5.灾情评估队伍必要时可指导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四)救灾物资的征集、调用

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求,确定救灾物资的征集、调用及范围、品种和数量。
1.抢险救灾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由物资保障组负责供应,交通运输组负责运送。
2.灾民救助物资。灾民救助物资由救灾工作组负责调用,交通运输组负责运送。在抢险救灾期间,市民政局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首先调用各县(市、区)救灾捐赠接收站或社会捐助接收站的储备物资,用于灾民救助。如果确有缺口,再通过物资保障组征集或调用。
3.灾民救助物资的使用与管理。实行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不得向无灾地区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使用,不得截留、挪用、贪污。按照灾民档案的记录向灾民发放救济物品,并将使用情况上报救灾工作组。
4.社会捐助工作的发动和引导。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社会发动社会捐助,弥补救灾资金或物资的不足。社会捐助工作实行自愿原则,捐助物品由指挥部根据灾区的实际需要确定,具体实施由市救灾捐赠仓储中心负责。

(五)次生灾害的预防和防治

灾害过后,往往会发生次生灾害,尤其是容易发生传染性疾病。医疗卫生组负责灾区次生灾害的预防和治疗,确保灾后无大疫。

七、奖惩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1.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灾害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八、附则

(一)各县市区可根据本预案精神,制定适合本地的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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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既机经营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既机经营活动的通知



1996-10-16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既机经营活动的通知文市发[199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发展迅猛。一些经营者以有奖游戏为幌子,大肆进行赌博活动,有的经营者甚至在电子游戏机场所内,设置赌台、赌桌,公开聚众赌博,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妨害了社会主义精神建设。各级政府部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政府部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换取经济一时的发展。因此,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管理,绝不允许利用游戏机搞赌博或变相赌博。对奖钱、奖物的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要予以取缔,同时要对其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加强管理。为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经营秩序。自1996年11月1日起至年底,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这次整顿工作做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得敷衍了事。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努力净化文化市场。

二、取缔奖钱、奖物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各地要用一个月的时候集中清理取缔以任何形式进行的奖钱、奖物、奖励内部消费(包括分卡、数字游戏)等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要动员业主限期自行拆除各类有奖电子游戏设施。自1996年12月1日起,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再从事有奖经营活动的,一律按赌博活动,由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对业主、经营者按聚众赌博依法查处。

三、严厉打击利用电子游戏机从事赌博或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违法活动。在整顿期间,各地文化、公安部门对禁止的各种机型、赌博工具(老虎机、三七机、角子机、苹果拼盘机、跑动物机、二十一点机、轮盘机或与之功能相类似的机型,以及百家乐、赌桌、赌台等)一律收缴,并负责监督销毁。

四、加强对无奖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清理检查,禁止利用计算机从事电子游戏娱乐经营活动。凡发现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等图象的游戏机电路板,一律收缴销毁,并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一律不得设置具有退币、退弹珠、退奖券、荧屏计分等中奖功能的游戏机。

五、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一律暂停审批登记新的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单位。自整顿之日起,对现有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登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文化、公安部门不予核发有关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申请变便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申请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加强检查落实工作。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统一检查清理整顿情况,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失职查处。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1996年12月31日前按系统分别报文化部市场忆、公安部治安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




厦门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修正)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修正)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纯洁祖国的语言文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汉字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告示性、标识性文字,包括:
(一)公文、印章、证书、奖状、标语、宣传栏等用字;
(二)报纸、杂志、图书、教材等出版物用字;
(三)广告、牌匾、指示牌、站名牌、地名标志和商品包装物等用字;
(四)影视屏幕、音像制品用字;
(五)各类学校、托幼单位的教学用字和校园用字;
(六)计算机、打字机等使用的文字信息处理用字;
(七)其他具有告示性、标识性的社会用字。
第四条 社会用字必须执行以下规范标准:
(一)简化字以一九八六年十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一九五五年十二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印刷通用字形以一九八八年三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以一九五八年二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汉语拼音的拼写和分词连写以一九八八年七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公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五)更改的县以上地名生僻字以一九五五年至一九六四年国务院分九次公布的地名用字为准;
(六)标点符号以一九九0年三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七)数字的使用以一九八七年一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等七个单位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为准;
(八)计量单位的使用以一九八四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本市向境外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按一九九二年八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一九八六年国家《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
(二)一九八六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文字(草案)》中的简化字;
(三)一九五五年《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淘汰的异体字;
(四)一九六五年《新旧字形对照表》中淘汰的旧字形。
第六条 社会用字不得出现错别字和使用自造字。
第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使用、保留繁体字或不规范字:
(一)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
(二)老字号牌匾用字;
(三)已注册的商标定型字;
(四)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字迹;
(五)书法、绘画等艺术作品用字;
(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拷贝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其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七)经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登记、允许保留的有价值的其他社会用字。
第八条 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确需竖行的,必须由右至左。
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第九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的社会用字,用字单位和个人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改正。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或区语言文字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或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部门委托市或区城市建设监察部门按每日每字100元处以罚款。其中对非经营性行为罚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性行为罚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
10000元。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委托书写、印刷、刻字、浇铸、电子显示的社会用字中出现不规范用字的,受委托人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厦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全市的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与本文有关的内容
……
十三、《厦门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第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或区语言文字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或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部门委托市或区城市建设监察部门按每日每字100元处以罚款。其中对非经营性行为罚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性行为罚款最高限额
不得超过10000元。”
……
本决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