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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四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4:28  浏览:82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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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四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局


关于公布第四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的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
药监办〔2002〕195号)的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现公布第四批
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下称《目录》)品种。

此次公布的《目录》,共计190个中成药制剂品种(甲类非处方药135个,
乙类非处方药55个,见附件)。《目录》公布后,请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
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003年3月24日

附件:
第四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

一、内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九味黑蚁酒 每瓶装20毫升 甲
2 二母宁嗽丸 每10丸重1克 甲
3 二母宁嗽片 每片重0.55克 甲
4 三黄清解片 基片重0.2克 甲
5 口鼻清喷雾剂 每瓶装10毫升 甲
6 大黄通便胶囊 每粒装0.45克(相当于大黄流浸膏1毫升) 乙
7 川贝枇杷片 基片重0.2克 乙
8 川贝雪梨糖浆 每瓶装(1)50毫升(2)100毫升(3)250毫升 乙
9 川贝散 每袋装(1)2克(3)3克 乙
10 双刺杞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11 止咳梨煎膏 每瓶装200克 乙
12 牛黄清感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13 牛黄蛇胆川贝胶囊 每粒装(1)0.5克(大粒)(2)0.25克(小粒) 乙
14 风寒感冒宁颗粒 每袋装18克 乙
15 四季平安油 每瓶装(1)20毫升(2)35毫升 乙
16 外用止咳散 每袋装55克 乙
17 归杞乌鸡胶囊 每粒装0.36克 乙
18 玉蓉补肾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乙
19 白杏片 基片重0.3克 甲
20 白酱感冒颗粒 每袋装(1)17克(2)8克(低糖型) 乙
21 艾叶油胶囊 每粒装0.37克 甲
22 伤风止咳糖浆 每瓶装(1)60毫升(2)120毫升 甲
23 地黄润通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24 灯台叶片 基片重0.22克 甲
25 灰树花胶囊 每粒装0.25克 乙
26 百花膏 每瓶装150克 乙
27 百梅止咳糖浆 每瓶装100毫升 甲
28 竹沥合剂 每瓶装(1)15毫升(2)20毫升(3)30毫升 乙
(4)100毫升
29 至宝三鞭丸 小蜜丸每盒装6.25克 甲
30 芎芷止痛颗粒 每袋装7克 甲
31 虫草清肺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32 贞杞肝泰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33 杜羌络通酒 每瓶装250毫升 乙
34 杞天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35 杞蓉养血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36 沙棘丸 每丸重3克 甲
37 沙棘干乳剂 每袋装25克 甲
38 沙棘片 每片重0.5克 甲
39 沙棘籽油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40 沙棘籽油胶丸 每粒装(1)0.15克(2)0.30克(3)0.45克 甲
(4)0.50克
41 沙棘糖浆 每瓶装100毫升 甲
42 肠炎宁片 甲
43 肠炎宁糖浆 甲
44 肠泰合剂 每瓶装(1)100毫升(2)250毫升 甲
45 芪风固表颗粒 每袋装5克 乙
46 芪冬养血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47 芪枣健胃茶 每袋装5克 乙
48 苍莲感冒片 薄膜衣每片重0.26克(含对乙酰氨基酚80毫克) 甲
49 补肾生发药酒 每瓶装500毫升 乙
50 龟茸壮骨片 每片相当于原药材0.72克 甲
51 刺乌养心口服 每支装10毫升 甲
52 参苓健胃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53 参蛾温肾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54 杷叶润肺止咳膏 每瓶装(1)150克 (2)300克 甲
55 法半夏枇杷膏 每瓶120毫升 甲
56 罗汉果止咳片 基片重0.35克 乙
57 罗汉果止咳膏 每瓶装200克 乙
58 金贝痰咳清颗粒 每袋装7克 甲
59 金石感冒茶 每袋装8克 甲
60 金防感冒颗粒 每袋装15克(含对乙酰氨基酚0.28克) 甲
61 金银花颗粒 每袋装10克 乙
62 金感欣片 每片重0.5克 甲
63 青蒿油软胶囊 每粒装80毫克 甲
64 养血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65 养阴清肺丸 每100粒重10克 甲
66 咳特灵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67 咳喘安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68 咳舒糖浆 每瓶装(1)60毫升(2)100毫升(3)120毫升 甲
69 咳感康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70 复方丁香开胃贴 每贴(药丸)重1.2克 甲
71 复方川芎酊 每支装20毫升 甲
72 复方乌梅祛暑颗粒 每袋装10克 乙
73 复方太子参止咳益气散 每袋装2克 乙
74 复方止咳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75 复方贝母片 基片重0.3克 甲
76 复方红衣补血口服液 每支装10ml 甲
77 复方杜仲强腰酒 每瓶装(1)300毫升(2)500毫升 乙
78 复方芩兰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79 复方金连颗粒 每袋装5克 乙
80 复方咳喘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81 复方蚂蚁活络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82 复方高山红景天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83 复方感冒灵胶囊 每粒装0.5克(含对乙酰氨基酚84毫克) 甲
84 指迷茯苓丸 每50丸重3克 甲
85 枳陈消食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86 祛风通络酒 每瓶装(1)250毫升(2)500毫升 甲
87 胃乐新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88 茸芪益肾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89 蚁红通络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90 香砂参术茶 每袋装2.5克 甲
91 香菊感冒颗粒 每袋装7.5克 乙
92 倍芪腹泻贴 每片重1.5克 甲
93 柴银感冒颗粒 每袋装(1)15克(2)6克(无蔗糖) 甲
94 桔贝止咳祛痰片 每片重0.46克 甲
95 桔香祛暑和胃茶 每块重2.5克 甲
96 海狗丸 每瓶装120粒 甲
97 润肺止咳合剂 每瓶装(1)10毫升(2)20毫升(3)100毫升 甲
98 润肺止咳胶囊 每粒装0.35克 甲
99 益气健脾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乙
100 益安宁 每18丸重3.1克 甲
101 脑灵片 甲
102 通宣理肺丸 每10丸重0.5克 甲
103 通宣理肺片 薄膜衣每片重0.3克 甲
104 通络止痛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105 速克感冒片 薄膜衣每片重0.26克 甲
106 梅花润肺口服液 每支含10毫升 甲
107 液体清凉油 每瓶装(1)3毫升 (2)6毫升 (3)9毫升 乙
108 银花芒果颗粒 每袋装15克 甲
109 银胡感冒散 药粉:每袋装2.2克;药油:每瓶装0.2毫升 甲
110 银翘片 薄膜衣片每片重0.35克 乙
111 银翘颗粒 每袋装10克 乙
112 麻杏止咳片 薄膜衣每片重0.26克 甲
113 麻杏止咳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114 麻姜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115 麻桂感冒丸 每丸重9克 甲
116 黄龙咳喘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117 景天五加颗粒 每袋装3克 甲
118 暑热康糖浆 (1)每支装10毫升(2)每瓶装100毫升 乙
(3)每瓶装250毫升
119 温胃止痛膏 每片7厘米×10厘米 甲
120 滋阴润肠口服液 (1)每支装10毫升(2)每瓶装100毫升 乙
121 猴头菌片 甲
122 紫前膏 每瓶装200克 甲
123 紫桔止咳糖浆 每瓶装100毫升 甲
124 黑首生发颗粒 每袋装20克 乙
125 感冒灵片 薄膜衣每片重0.33克(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50毫 甲
克)
126 感冒退热颗粒 每袋装2.25克 乙
127 感冒疏风颗粒 每袋装(1)10克(2)3克(无蔗糖) 甲
128 感愈胶囊 每粒装0.4克(含对乙酰氨基酚250毫克) 甲
129 楂麦健脾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130 腹可安片 甲
131 蓉杞参胶囊 每粒装0.28克 乙
132 蜂参益气锭 每锭10克 甲
133 慢支紫红丸 每瓶装(1)27克(约2700粒)(2)45克(约4500 甲
粒)
134 熊胆川贝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135 橘半止咳颗粒 每袋装11克 甲
136 橘红丸 每10丸重0.3克 甲
137 麝香醒神搽剂 每瓶装1毫升 乙

二、外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三七化痔丸 每瓶装30克 甲
2 虎参软膏 每支装60克 甲
3 复方蛇油烫伤膏 甲
4 活血益痔酊 每瓶装15毫升 甲

三、妇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丹贞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2 乌鸡地黄胶囊 每粒装0.36克 甲
3 妇康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4 保妇康栓 每粒重1.74克(含莪术油80毫克) 甲
5 复方双花藤止痒搽剂 每瓶(支)装(1)150毫升,(2)80毫升,
(3)35毫升,(4)1毫升 乙
6 茜女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7 温经止痛膏 4厘米×6厘米 甲
8 温经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9 静心口服液 每支装15毫升 甲

四、儿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丁桂儿脐贴 每贴重1.6克 甲
2 小儿健脾养胃颗粒 每袋装7克 甲
3 太子金颗粒 每袋装3克 甲
4 补肾壮骨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5 复方黄芪健脾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6 消食贴 直径4.5厘米圆形片状药膏 甲

五、五官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甘果含片 每片重1.8克 甲
2 金莲花胶囊 每粒装0.35克 乙
3 复方余甘子利咽片 每片重1克 甲
4 复方鱼腥草合剂 每瓶装(1)10毫升(2)120毫升 甲
5 复方熊胆通鼻喷雾剂 每瓶装15毫升,每揿喷量0.07克以上 甲
6 益视颗粒 每袋装15克 甲
7 益鼻喷雾剂 每支15毫升 甲
8 疏风清热胶囊 每粒装0.35克 甲

六、骨伤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三龙跌打酒 每瓶装30毫升 甲
2 三香化瘀膏 每贴净重25克 乙
3 双活止痛酊 每瓶装30毫升 甲
4 东乐膏 6厘米×9厘米 甲
5 正红花油 每瓶装(1)20毫升(2)35毫升 乙
6 龙血竭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7 复方南星止痛膏 10厘米×13厘米 甲
8 复方栀子止痛膏 每片6×10厘米 乙
9 姜红祛痛搽剂 每瓶装(1)10毫升(2)20毫升 乙
10 活血消痛酊 每瓶装60毫升 甲
11 活络油 每瓶装(1)20毫升(2)35毫升(3)50毫升 乙
12 狮马龙红花油 每瓶装25毫升 乙
13 狮马龙活络油 每瓶装(1)20毫升(2)40毫升 乙
14 蚝贝钙片(咀嚼片) 每片含钙(Ca)量为300毫克 甲
15 强力狮子油 每瓶装25毫升 甲
16 散痛舒片 每片相当于原药材1.0克 甲
17 舒颈合剂 每瓶装(1)50毫升(2)100毫升 甲
18 黑鬼豆油 每瓶装5毫升 乙
19 新型狗皮膏(改进型) 每张(1)2厘米×4.5厘米 (2)8厘米×4.5 甲
厘米
20 麝香祛痛气雾剂 每瓶内容物重72克,含药液56毫升 乙

七、皮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参柏洗液 (1)100毫升(2)200毫升(3)300毫升 乙
2 除湿止痒洗液 每瓶装150毫升 乙
3 理气化瘀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4 痤疮涂膜剂 每支装(1)30克(2)60克 甲
5 舒乐搽剂 每瓶装200毫升 乙
6 解毒凉血合剂 (1)每支装10毫升(2)每瓶装100毫升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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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2月2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3]1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电力〔2002〕955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主要成员单位包括2个全资企业、33个内部核算单位、48个控股企业和11个参股企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主要从事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等方面的业务。集团公司暂按人民币120亿元注册资本,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你委及有关部门另行核定。

四、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五、同意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八、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组织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

  组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是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你委和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组建工作和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责任该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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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 08:46 中国经济时报

  ■谷辽海

  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有效政府采购合同的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指的是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其产生的前提是存在着有效的政府采购合同。自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自然也不能例外。但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违约责任的法定条款,招标投标法只是规定了供应商的违约责任,但没有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违约责任。实践中,对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违约行为几乎都不需要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对于供应商的违约行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承担行政责任的,也有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等等。下面,我们来进行具体分析。

  合同违约责任在适用法律时的不一致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中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不论是采购人还是供应商,只要存在违反有效合同的约定义务,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显然,这里的违约责任只是民事责任。合同法违约责任章节里没有规定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行政责任。但是,依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来看,供应商如果存在着违约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不仅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我们知道,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公开招标程序,而主要的政府采购合同都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完成缔约过程,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如果同时适用《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都将使人们走进无所适从的境地。

  财政部门实施违约的行政处罚随处可见

  实践中,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纠纷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的非常少见,财政部门对采购人的违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更是罕见。然而,对于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象则随处可见。例如,2005年2月2日的两则行政处罚。其一是广东省珠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行政处罚公示:珠海经济特区佳成有限公司在编号为ZHGPC-174DJ、ZHGPC-263DN、ZHGPC2003-337XT的三单采购中,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珠海市政府采购2005年第二次联席会议的决议,对珠海经济特区佳成有限公司的不按时履约行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半年,自2005年2月2日至2005年8月2日止。笔者认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则行政处罚违反了责任法定、处罚法定的基本原则,显而易见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从这则行政处罚更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采购法所存在的监督缺位。倘若遇到财政部门自己担当政府采购当事人时,现行法律还是没有能够解决运动员在踢球的同时,不能给自己当裁判的问题,审裁兼一不仅有失公平,而且也是违反我国《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的。

  采购人一身兼任“两职”的现象普遍存在

  除了前述案例所介绍的财政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实践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同时,对自己的业务伙伴也就是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样俯拾即是。例如,2005年1月25日,新疆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关于停止西安交大红帆科技公司乌市分公司参与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的通报:经查实,西安交大红帆科技公司乌市分公司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为新疆财经学院招标投影仪灯泡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两个月一直未能给新疆财经学院供货,严重影响了该校的教学工作。鉴于西安交大红帆科技公司乌市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决定从即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停止西安交大红帆科技公司乌市分公司参与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活动。

  我们都知道,各地的政府采购中心,不论级别多高,在我国政府采购活动中只是一家中介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享有法定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授权准行政主体。因此,当供应商发生违反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行为时,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只能通过法院的民事诉讼或仲裁途径要求违约的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我们所介绍的案例来看,采购代理机构给予相对人的处罚种类分别是一定期限的禁止交易、公开通报,前者是属于行为罚,后者是属于申诫罚,两者都是行政处罚,这些行政处罚种类只能由享有管辖权的财政厅局这样的行政主体来行使。否则就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法定基本原则。一旦遭遇行政诉讼,被告将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合同发生违约行为时,不能同时适用我国《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这三部法律。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态来看,财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对供应商的违约行为或者对采购人的违约行为行使公共权力,换言之,行政主体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纠纷没有行政主管权和行政处罚权。由于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已经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也就排除了公共权力机关介入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故我们的财政机关不能同时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对供应商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否则有违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的宗旨。当然,世界上大多数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行为可以行使主管权,但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尚未修改之前,行政机关还是无相应的职权。(29)

(注:本文作者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