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折被盗,存款被冒领,银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对一起储蓄服务合同纠纷的思考
马二斌
原告金某于2001年9月19日,在被告安徽某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号,开户时被告没有登记、核对原告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存折上打印的支款方式是凭折支取。2003年10月1日,原告发现存折在家中被盗,遂到被告处查询存款情况,发现存折上4500余元的存款被同姓不同名的人取走4000元,时间是同年的9月15日,随后原告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在审理中,对原告存款被冒领的责任由谁承担,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银行无责任,理由是:1,冒领发生在挂失之前;2,银行是凭折支取,无权利也无义务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存款被冒领的责任应由双方分担,双方均有过错。理由是:1,原告有保管不善的责任;2,银行有核对审查代理取款人身份证件的义务。
笔者认为,本案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现分析如下:
一、被告有审查核对储户姓名、代理取款人身份证件的义务。而被告未尽到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被告在为原告开户时就有此义务。保障存款安全是实现储蓄合同的最重要目的,这也是储蓄机构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原告开户时间是2001年9月,发生在2000年4月1日之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该规定第6条、第7条可以看出,金融机构应当核对并登记储户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人代办的,要同时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而本案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此义务。
2、被告在办理支取手续时也未尽到审查义务。如前所述,储蓄机构开户时有审查义务,这是实现储蓄合同的根本目的而对银行提出的法定义务及要求。公民存款、取款均是民事行为,在当事人未作约定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时,公民存款、取款的行为理应符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要求。在用活期储蓄存折取款时,如果不是存折本人取款,而是他人代理取款,银行应当审查代理人有无取得存折本人授权,常见的是向银行出示存款人的身份证件。而本案被告在他人拿着原告的存折取款时,既未审查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也未审查存折本人的授权证明(如身份证件),因此,违背了《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及《合同法》第6条、第60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由此可见被告有过错。
3、对“凭折”支取应作不利于被告的解释。本案被告在存折上打印有“凭折”支取的字样,对“凭折”支取的理解有几种看法,笔者认为,所谓凭折支取,在本人取款时即必须凭存款存折的户名、帐号、金额支取;在由他人代为取款时,必须凭存折及储户本人和代理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办理。否则就会出现任何人拿到存折,都能取款的情况,这就与储蓄合同的根本目的相违背。同时,存折是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可知,在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作出对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因此,被告方也负有未尽审查义务的责任。
二、本案不应适用《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储蓄存款在存折挂失前被冒领的,储蓄机构不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该条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相矛盾。首先,储蓄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当然要适用《合同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合同法》是法律,《储蓄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在《合同法》施行后,所有的民事合同均适用该法。其次,该条规定与储蓄合同的根本目的相违背,不符合《合同法》第6条和第60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再者,挂失前存款被冒领,储蓄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应区别情况不同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即如果挂失前冒领人手续齐全,即持有记名存折,取款人签名与存折上存款人姓名一致的,或者取款人持有储户身份证件和本人身份证件或持有其他授权取款证件而支取存款的,那么储蓄机构对冒领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冒领人仅持有记名存折,所填取款人与存折户名不一致,但又无任何身份证件等表示是经授权办理的,储蓄机构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开立的活期储蓄,是记名存折,而且冒领人(实际取款人)签名与存折上的户名不一致,这时银行对此就有审查核实的义务,应审核取款人是否经储户本人委托,有无委托手续,而本案中的被告在发现取款人与储户姓名不一致的情况下仍发款放行,这就违背了储蓄合同的根本目的对银行提出的法定义务,因此,本案不适用《条例》第31条之规定.
三、本案被告存在单方面过错,原告无过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是严格责任原则的体现,被告无过错也应承担违约责任,况且本案被告的过错很明显。首先,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义务符合合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被告对此有举证义务。其次,2003年9月15日实际取款人在取款时,被告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未认真核对取款人签名与存款人姓名是否一致。如果履行了该义务,就很容易发现存在的问题,也就不会发生原告的存款被冒领的事。再次,原告存折是放在家中被盗的,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为证。原告对此不应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
作者单位:安徽皖岳律师所
中国、墨西哥文化交流混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
中国 墨西哥
中国、墨西哥文化交流混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
(签订日期1986年10月3日 生效日期1986年10月3日)
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所签订的文化交流协议第八款的规定,两国文化交流混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至十月三日在墨西哥城举行。
中国代表团团长是文化部副部长宋木文先生。
墨西哥代表团团长是外交部国际合作总司司长豪尔赫·阿尔贝托·洛索亚大使。
双方代表团成员名单见附件一。
混合委员会第三次工作会议议程如下:
议程
1.开幕式 双方代表团团长讲话
2.评价一九八四—一九八六年期间文化交流计划执行情况并换文
3.制定文化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豪尔赫·阿尔贝托·洛索亚大使向中国代表团团长和尊敬的代表团成员表示欢迎,然后指出:我们生活在结构发生前所未有的巨大质变的时代,这种变化深刻地改变着世界舞台,并急迫地提出了社会和睦相处的模式。他强调说:当我们社会被迫面临着毁灭性的殖民主义时候,捍卫本国文化本质的斗争则具有巨大的意义。历史记载这种不仅为了维护政治独立,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明智的生活观念的重要性,到二十世纪末,捍卫文化本质又具有了世界意义。洛索亚大使指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保护本国文化理所当然地成为政治斗争的第一线。而在这场斗争中,墨西哥和中国通过加强其双边关系和继续多边范围的工作,必将起表帅作用。
最后,他强调指出:墨中教育和文化交流正在树立一个相互尊重,坦率和不需要中间人物进行对话的典范。
文化部副部长宋木文先生在讲话中对墨西哥有关机构的代表所给予的盛情款待表示感谢,并对两国间的文化合作成果表示满意。他说,中墨两国现存的良好关系和悠久文化传统为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合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自一九七八年中墨两国签订文化协定以来,两国的文化交流得到了发展。这些交流有利于两国文化艺术的发展,加深了两国人民的友谊和互相理解,并且在其他领域也发生了积极的影响。他强调指出,对外文化交流是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正在采取各项政策和措施使中国文化艺术事业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这也有利于对外文化交流工作。他表示希望中墨两国在文化方面的合作将有一个新的发展。
会谈结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墨西哥合众国一九八六—一九八九年文化交流计划,正文见附件二。此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双方代表团商定,中墨文化交流混合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九年在北京举行,由各自有关机构官员代表出席,日期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本纪要包括两个附件,均为纪要的组成部分。本纪要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在墨西哥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代表
文化部副部长 外交部国际合作总司司长
宋木文 豪尔赫·阿尔贝托·洛索亚
(签字) (签字)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文化
协定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一、教育和学术交流
1.双方交换本国国家教育制度方面的情报和文件,为专家、官员和教师代表团的访问提供方便。
为此,公共教育部将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至八日接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的一个官员代表团。
在此方面,墨西哥公共教育部中等教育副部有兴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遣学校果园生产和各级教育中的健康教育方面的墨西哥专家。
2.双方为两国大学和高等教研中心之间开展学术交流,教师与研究人员进修,讲学和共同进行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墨方表示,墨西哥学院有兴趣继续保持与中国有关单位的现有关系;墨西哥首都自治大学有兴趣同中国有关大学商定农业经济方面的合作计划。
3.双方为建立新的联系和合作关系,对应邀出席国际性聚会、学术讨论会和大会的教师、专家在东道国有关单位举行报告会提供方便。对此,墨西哥外交部玛蒂亚斯·罗梅洛外交学院表示感兴趣。
二、语言和文化
4.墨方通过其公共教育部和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建议中方鼓励西班牙语的传播和教学,以及开设有关墨西哥历史和文化课。
中方表示有兴趣考虑墨方的建议。
5.中方通过提供访问教师和教材支持墨西哥学院和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发展有关中国语言和文化的教学;同时研究支持在中国出版墨西哥研究人员所写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作品的可能性。
三、奖学金
6.双方通过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墨西哥公共教育部和墨西哥外交部在充分提前的期限内确定每年可提供的奖学金名额和条件,使对方的留学人员能在大学和高等教研中心的研究生班、专修班学习或进行研究工作。
四、艺术交流
7.双方鼓励两国有关机构通过签署协议,组织戏剧、音乐和舞蹈艺术团的演出。
8.墨方邀请中方参加每年在墨举办的塞万提斯等国际艺术节和国际比赛。
9.双方鼓励作家、音乐家、舞蹈家、戏剧家、摄影家,以及各种艺术方面的专家、学者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举办讲座、讲学或进行演出。
在专家交流方面,墨方对编织、竹器、漆器和中国传统武术等领域表示有特殊的兴趣。
10.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间,双方鼓励每年至少互换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文化艺术展览,并尽可能多举办工艺美术、图片和摄影展览。
为此,中国邮票展览将于一九八七年上半年在墨西哥展出,作为对墨西哥一九八六年在中国举办的墨西哥邮票展的回访。
11.双方交换在本国举办的国内外重要画展的图录,以及关于主要参展美术家的研究专著。
12.双方交流戏剧活动动态和戏剧作品,并交换在各自国内上演的国内外重要剧目的节目单。
13.双方交换乐谱,以促进了解、研究和充实各自乐队和演奏家的演出曲目。
14.双方交换有关本国作家和文学作品的情况介绍和评论文章。
15.双方邀请对方参加文学家大会或聚会,以便作家或文学教师介绍本国文学创作的情况。
墨西哥作家总协会和中国作家协会互派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16.双方鼓励互派出版代表团,研究合作出版的可能性。
17.双方交换有关文化遗产方面的文件和图片。
五、视听材料、广播、电视和电影
18.双方交换有关教育、艺术和科学方面的广播、电视文化节目。
为此,墨西哥公共教育部通过全国艺术学会、出版宣传总司,内政部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总司,向中国提交可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目录,并要求中方提交可提供的相应材料。
19.双方建议交换广播材料,供庆祝九月十六日的墨西哥国庆节和十月一日的中国国庆节使用,并播放介绍对方国家情况的节目。
20.中方有兴趣与墨方互派一个广播、电视代表团或一个记者组到对方国家访问和采访。
墨方注意到中方的兴趣。
21.双方在对方国家举办包括本国新拍摄的影片电影周,以及专题电影周,或某一时期的电影回顾展,并研究互派电影工作者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的可能性。
六、情报、出版物和图书的交流及档案馆和图书馆方面的合作
22.墨方重申,希望中国参加每年十一月由墨西哥公共教育部组办的国际青少年书展和三月由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组办的国际书展。
墨方向中方提出参加书展的条件。
23.双方交换有关图书馆学的情报资料,并研究互派有关专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的可能性。
24.双方根据图书交换制度或对等原则,交换由官方机构和高等教研中心出版的图书和期刊。
墨方向中方提交可供交换的图书和期刊的书单,中方向墨方提供相应的书单。
25.双方继续在国家档案资料方面的合作,并表示特别有兴趣在文件资料的保存和修复方面进行合作。
为此,墨西哥全国总档案馆向中方提交其出版物的书单。
26.双方为互派档案学专家到对方国家进行专业访问和短期考察提供便利。
根据本国现行法律规定,双方为对方人员查阅、抄录或复制历史文献提供便利。
27.墨方通过外交部档案,图书和出版总司,建议与中国机构交换各自感兴趣的情报、历史、地理、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出版物,以丰富各自图书馆的馆藏。为此,墨西哥外交部向中方提供墨西哥外交史档案馆藏书书目和两部关于墨西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关系的著作。
七、体育
28.双方鼓励两国有关体育组织之间发展关系,交换计划、文件和研究成果,以便确定各自感兴趣的领域,了解培养体育教师的制度,并研究专家和运动员交流的可能性。
墨西哥公共教育部表示对中学体育教师的培养有特殊的兴趣。
八、其他
29.墨方通过全国青年活动资金委员会和其他青年机构建议同中国青年组织交换情况资料,并互邀参加在两国组织的青年国际活动。
30.凡与本计划合作项目有关的建议,各国负责实施的机构或组织,财务条件、人力、有关人员简历,工作计划,所需资料或目录,日期、期限,其它细节,以及本计划在有效期间出现的问题等,均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1.双方轮流在两国首都由各自大使馆和对方有关机构定期检查和评价本计划的执行情况。
32.本计划不排除在教育和文化领域内进行其他合作项目,这些项目应通过外交途径具体商定。
九、财务条件
33.关于执行本计划内合作项目的必要人员及物资,派出方面负担其国际往返旅运费,接待方面负担其当地旅运费及食宿费用。这些条件及执行每个项目所需的任何其他费用,均应通过外交途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