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3年7月8日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和创新社会管理为目的,采用视频技术及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或者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视频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处置突发事件、防灾减灾和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合法、有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 公共视频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与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和管理体系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的相关工作。
电力、通信、金融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需要,编制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组织实施。
公共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视频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或者区域,其重要出入口、主要通道或者要害部位应当建设、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一)国家机关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通信、邮政、金融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城市街道、中心城镇等重要交通路段,大型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重要交通路口,地铁、轻轨、客运车船等重要交通工具;
(三)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四)幼儿园、学校和科研、医疗机构,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大型商贸、物流、物资储备中心,大型广场、停车场、公园、旅游景区,文化娱乐、体育健身、餐饮、网吧等场所;
(六)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和毒种的单位;
(七)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八)居民住宅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和主要公用设施区域;
(九)易发或者频发刑事、治安案件的区域;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第八条 下列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禁止建设、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一)旅店业客房内;
(二)集体宿舍、公寓房间内;
(三)哺乳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化妆间、卫生间;
(四)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区域;
(五)选举箱、举报箱、投票点等附近可能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或者行为的区域;
(六)其他涉及个人隐私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场所和区域。
第九条 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安装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符合行业技术规范,确保其安全、适用、有效运行。
公共视频系统摄像设备的安装,应当做到设备位置固定、摄像范围相对固定,并设置明显标识。
第十条 属于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安装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公共视频系统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视频系统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自该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已建公共视频系统不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安装范围的,其建设单位可以拆除,但应当在拆除前30日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公共视频系统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其运行维护由管理和使用单位负责;属政府承租的,其运行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非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承租的公共视频系统,其运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单位、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合法、安全和规范的要求,对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承租的公共视频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并根据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跨部门视频图像信息有序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非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承租的公共视频系统,其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预留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应急指挥系统联通的接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因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依法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或者接入、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因调查、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可以依法查阅、复制、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或者接入公共视频系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
(二)出示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公共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信息保密、值班监看、维护保养、安全检查等制度;
(二)对公共视频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将监看人员的基本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方式、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四)维护保养公共视频系统,保持其正常运行,对因系统故障、维护保养等原因暂时停用或者因工作需要移动公共视频系统摄像设备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
(五)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可疑信息以及公共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有效存储期不少于15日,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信息资料有效存储期不少于两年。国家有其他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视频系统正常运行和管理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公共视频系统或者改变公共视频系统的用途、摄像设备的指向方位和范围;
(二)改变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调取用途,将其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其他非法用途;
(三)非法买卖、提供、传播或者非法复制、调取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
(四)删改、破坏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五)故意隐匿、毁弃公共视频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六)拒绝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或者拒绝具有突发事件及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调查、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阅、复制、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
(七)其他影响公共视频系统正常运行和管理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共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在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公安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于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安装范围而未建设、安装的;
(二)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三)属于公共视频系统禁止安装范围而擅自安装公共视频系统和其他视频设备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在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受到侵害,公民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共视频系统资源整合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维护保养公共视频系统,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未经批准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或者接入、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
(五)改变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调取用途,将其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其他非法用途的;
(六)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未遵守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5年8月30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劳动人事部制定的《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报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上述文件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劳动人事部备案。
附: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技工学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技工学校教职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按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的职务分列。生产实习课教师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务分列。
2.行政人员。按正副校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
3.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
(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职务工资。教职员按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
(1)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2)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3)技工学校行政人员、政治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工勤人员的工资标准,原则上按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对生产性工人的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技工学校特点规定;也可以实行企业同工种的工资制度;但都需报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改革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技工学校的主管部门要按照《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条例》、《关于技工学校试行教师职务聘任条例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定编定员,核定工资总额。教学人员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要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和工资总额相适应。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二)技工学校教师,今后应逐步实行聘任制。受聘的,按聘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技工学校教师未按国务院(80)309号文件规定的技工学校教师职称条例确定职称的,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暂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新的职务系列、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再分别按附表一、二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四)技工学校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发给。
(五)教师兼任副科长以上行政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教师和行政人员两种职务中较高的一种执行。
(六)本方案适用于各地区或各部门由事业费开支办的技工学校(含技工教师进修学校、劳动服务公司就业训练中心)。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企业办的技工学校随同企业的工资改革同步进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在不超过本方案各项规定的原则下,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分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改革小组和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批准后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劳动人事部备案。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日
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一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基础| 职 务 工 资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职 务| |------------------------------------------|------------------------------------------------
|工资| 一 |二 |三 |四 |五 |六|七|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
高级讲师| 40 |*150| 140| 130| 120| 110| 100|91|82|*190| 180| 170| 160| 150| 140| 131| 122
讲 师| 40 | | 100| 91| 82| 73| 65|57| | | 140| 131| 122| 113| 105| 97|
助理讲师| 40 | | 57| 49| 42| 36| 30| | | | 97| 89| 82| 76| 70| |
教 员| 40 | | 42| 36| 30| 24| 18| | | | 82| 76| 70| 64|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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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指
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教学人员。
2.大学专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后任教员的按教员四级职务工资执行。
技工学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二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基础| 职 务 工 资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职 务 | |------------------------------------|------------------------------------------
|工资|一 |二 |三 |四 |五 |六|七|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40 | 130| 120| 110| 100| 91|82|73| 170| 160| 150| 140| 131| 122| 113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40 | 91| 82| 73| 65| 57|49| | 131| 122| 113| 105| 97| 89|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40 | 57| 49| 42| 36| 30|24| | 97| 89| 82| 76| 70| 64|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40 | 42| 36| 30| 24| 18| | | 82| 76| 70| 64|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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