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政发 〔2008〕8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威战略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奖励等次设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科学技术奖申报者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人员单独接触,不得违反规定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在评审过程中,与科学技术奖申报者或参评项目有近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突破或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获得重要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在实施重点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八)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已获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九)与我市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技成果;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为发展我市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在我市独资、合资企业及其他组织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等活动,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威海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应当经过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单位申报的,申报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当对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出授奖项目建议,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0日内,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获得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3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市政府将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对我市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市政府分别配套奖励100万元、50万元,其中奖励资金的20%用于奖励项目科研团队,80%用于资助获奖者的科研活动。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仅限于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科技成果。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市政府其他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各市、区政府应当设立本辖区的科学技术奖。具体奖励办法自行制定,奖励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有关单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人员,由有关单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但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3年8月28日发布的《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企[2008]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加快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财政部、商务部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公共平台建设及企业发展,降低服务外包人才定制培训的成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
(一)2008年重点支持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确定的“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以下简称服务外包承接地)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及符合第二条规定并且列入商务部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名录的企业。
(二)鼓励提供各类适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的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三)支持服务外包承接地的相关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
(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二、申请支持的企业和培训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的服务外包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2.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已与一家或多家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企业每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1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70%以上;
4.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公司员工总数70%以上。
(二)申请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具有为承接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三、支持的标准和支持方式
(一)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从2007年9月1日起,每新录用1名大学生(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一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给予上述企业定额培训支持。
(二)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从2007年9月1日起,其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三)对2007年9月以后取得“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称号的服务外包承接地有关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给予定额支持,专项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具体由各基地城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专项使用管理办法,逐级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后安排使用。
2007年享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财政资金支持的地方,应将本地区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具体使用办法及2007年资金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四)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自2008年1月1日以来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的资金支持。
四、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可在7月30日之前,向所在城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培训资助申请,并登录www.fwwb.gov.cn(服务外包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站进行填报。
1.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人才培训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网站自动生成);
(2)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及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培训机构申请资金还需提供下述材料:
(1)有关部门提供的依法从业资质证明;
(2)每期项目的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
(3)出具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材料(含培训机构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定制培训协议);
(4)培训机构颁发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5)被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缴费凭证复印件;
(6)每期培训项目成本、收费标准等明细情况。
3.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际认证补助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获得的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2)企业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3)企业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
4.申请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资金需提供如下材料:
(1)取得“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区”的批准文件;
(2)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申请文件;
(3)本地区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具体使用办法。
(二)经所在城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会审并上报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尽职审核,并在9月30日前,将《2008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网站自动生成)、《2008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汇总表》(网站自动生成)和《2008年度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际认证补助资金汇总表》(网站自动生成)以及相关认证申报材料逐级上报至财政部、商务部。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审核各地上报的申请后,确定支持金额。财政部于本年度内按照预算级次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至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
五、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对承办企业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等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六、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资金。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规定过程中,应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外资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
2.2008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才汇总表
3.2008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汇总表
4.2008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资助汇总表
二○○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