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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6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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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6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6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6]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市2006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新乡市2006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河南省防火安全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2006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给合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内容,对全市消防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共计100分,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县(市)、区消防工作目标(100分)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20分)
  1.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体系(7分)。
  (1)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总体工作目标和督查考评体系的记2分,未纳入的扣2分。
  (2)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县(市)、区政府部门与所属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100%的,记2分;与市政府相比每少签两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政府部门的扣1分,责任书内容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
  (3)制定消防责任目标奖惩措施,每季度县(市)、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政府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年终进行考评,并落实奖惩措施的,记3分;未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政府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评的扣2分;未制定奖惩措施的或奖惩措施不落实的扣1分。
  2.定期对本地火灾形势、突出问题、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召开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会,全年不少于4次的,记3分;每少一次的扣1分(3分)。
  3.深入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分)。
  (1)完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录入工作,记1分;否则扣1分。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健全,管理到位,扎实开展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消防检测,推广应用防火型自动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和使用电子巡更系统的,记2分;未及时落实的,扣1-2分。
  (3)实行消防安全评价制度,年内对10%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评定的,记1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扣1-2分。
  (4)以“平安商场”、“平安医院”、“平安企业”、“平安场所”、“平安学校”为重点的“五大平安系统”消防创建活动开展扎实有效,有方案、有部署、有活动、有总结的,记2分;效果不明显的,扣1-2分。
  4.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4分)。
  (1)能及时查处火灾事故,应建档火灾的调查率达100%,原因查清率达95%的,记2分;否则扣1-2分。
  (2)“两罪”立案率达到100%,对亡人火灾、伤3人以上火灾以及损失3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实行责任追究的,记2分;未及时立案、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扣1-2分。
  (二)消防经费投入(15分)
  1.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经费不低于城市维护费的8%,记2分;低于8%的,扣2分。
  2.各县(市)、区2006年业务经费按照《新乡市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足额拨付,并纳入财政预算的,记4分;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扣4分,未足额拨付的,扣2分;超过20%的,奖2分。
  3.征招不少于5名消防文职雇员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记3分;未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扣3分。
  4.特勤器材数量达到国家标准的90%,个人防护器材、消防监督技术装备符合标准的,记6分;特勤器材数量、个人防护器材、消防监督技术装备达不到标准的,分别扣2分;特勤器材数量达到国家标准100%的,奖1分。
  (三)消防规划编制落实(8分)
  1.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及重点镇、中心镇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记4分;每少编制完成一个镇的消防专项规划,扣1分。
  2.补建全部欠帐市政消火栓80%以上的,记2分;否则,扣2分。
  3.更新超期服役消防车,普通消防车辆达到国家标准,记2分;否则,扣2分。
  (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6分)
  1.按照《河南省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三年(2005.8-2008.8)发展指导意见》,重点镇完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任务,其他农村乡镇按任务分配建成多种形式消防队(站),记4分;每少建成1个多种形式消防队,扣1分。
  2.按照省政府招收消防文职雇员的要求,公安消防机构招收文职雇员不少于5名,记2分;每少招收1名消防文职雇员,扣1分。
  (五)社区、农村消防工作(18分)
  1.市区落实公安厅、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6分)。
  (1)制定社区消防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推动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记2分;否则,扣1-2分。
  (2)认真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工作,社区消防建设“十个有”全面推广,记2分;否则,扣1-2分。
  (3)在市政府验收前组织对社区消防工作进行验收,70%的建成社区能有效开展消防工作,并在辖区建立若干区域联防组织,开展以治安消防为一体的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记2分;否则,扣1-2分;成效显著被省或市推广经验的,分别奖3分、1分。
  2.县(市)城区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6分)。
  (1)制定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实施方案,记1分;否则扣1分。
  (2)认真指导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开展的记2分,召开试点现场会推广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记2分;效果不明显的,扣1-2分。
  (3)县(市)城区建立若干区域联防组织,开展以治安消防为一体的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记2分;未达到标准的,扣1-2分;成效显著被省市推广经验的,分别奖3分、1分。
  3.农村消防工作(6分)。
  (1)认真贯彻《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将消防工作纳入村镇发展规划,制定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方案,记1分;未制定方案的,扣1分。
  (2)认真指导农村开展消防工作,农村消防建设“十个一”全面推广,记2分;效果不明显的,扣1-2分。
  (3)年内3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消防建设标准,记3分;未达到标准的,扣1-3分;成效显著被省市推广经验的,分别奖3分、1分。
  (六)组织排查整改火灾隐患(10分)
  1.春节、“五一”、国庆节期间和重大节日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扎实有效,记2分;否则扣1-2分。
  2.组织开展“三合一”、“二合一”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易燃易爆场所专项治理活动,及时督促火灾隐患整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整治效果明显,记4分;否则扣1-3分。
  3.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停产停业请示的,依法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在6月底前消除,记4分;未按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的,一票否决。
  (七)消防安全知识技能教育培训(13分)
  1.组织协调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开设消防宣传专栏,及时、定期对当地火灾信息、火灾隐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大型宣传培训活动等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报道的,记3分;未积极组织报道的,扣1-2分。
  2.深入开展消防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将消防知识纳入普法教育、社会培训、文明家庭评比和中小学生安全教育之中,效果明显,记3分;否则扣1-3分。
  3.广泛实施消防标语工程,按照任务分配,在城镇主要出入口、车站、广场、重要路段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显著部位设置大型消防公益广告,记3分;每少1块扣1分;超过5块,奖1分。
  4.“119消防夏令营”和“119消防日”宣传活动组织严密,效果明显,记2分;活动组织开展不力的,扣1—2分。
  5.完善社会消防培训机制 ,加大对重点岗位、重点工种、重点人员的培训力度(2分)。完成省、市下达的培训任务,记1分;否则扣1分。各地培训不少于3500人,记1分;否则扣1分。
  (八)火灾形势(10分)
  1.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
  2.发生重大火灾的,每起扣5分。
  3.无重特大死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总人口的百万分之0.63以下的,记10分;超过百万分之0.63的,扣2-4分。
  二、市直责任单位消防工作(100分)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10分)
  与所属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逐级签订率达到100%;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工作制度;制定并落实考核奖惩措施。每少落实一项扣3分。
  (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措施(10分)
  将消防工作列入年度综合目标;制定并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与本单位其它工作统筹安排,与其它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明确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提供足额经费。每少落实一项扣2分。
  (三)主要消防工作目标落实(20分)
  完成市政府与各部门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主要责任目标任务。落实不力的,扣5-10分;未落实的,扣20分。
  (四)本系统公安部61号令落实(10分)
  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各级职责;建立完善防火档案;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每日防火检查;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所属单位"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设施有效、措施落实",达到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每少一项扣2分。
  (五)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15分)
  1.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记4分;落实不到位的,扣1-4分。
  2.每年对本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不少于2次,所属单位职工的“四懂四会”率不低于80%(四懂四会: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使用消防器材;懂灭火方法,会扑灭初起火灾;懂逃生方法,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记3分;落实不到位的,扣1-3分。
  3.督促所属单位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记3分;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
  4.积极参加“119消防日”等消防宣传活动,组织得力,效果明显,记5分;否则扣1-5分。
  (六)火灾隐患整改(20分)
  1.适时组织系统检查和单位自查,每季度对所属单位至少进行1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实行整改责任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率不低于90%,记10分;未开展系统检查,扣10分,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未做到“四明确”,扣2-10分,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率低于90%的,扣1-5分。
  2.所属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在10月底前全部整改完毕,记10分;未按时整改的,一票否决。
  (七)火灾形势(15分)
  1.系统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
  2.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每发生1起火灾事故扣1分,每亡1人扣5分。
  4、对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未进行处理的,每1起扣3分。
  三、奖惩
  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完成目标任务,90分以下(不含90分)的为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成绩纳入市综合目标落实奖惩的同时,市政府将专门对完成目标任务政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予以黄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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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水路、公路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废止)

交通部


外国水路、公路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交通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水路和公路运输业及其他有关组织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水路、公路运输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水路、公路运输企业,包括港口企业、港口和航道建设企业、公路建设企业、运输代理企业,以及其他有关的运输组织或企业(以下简称“外国运输企业”),因业务需要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第三条 外国运输企业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由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二)由该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或营业注册副本;
(三)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四)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人员的简历及照片(二张)。
第四条 外国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后,发给《外国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书》。
第五条 外国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书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和居留手续,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居留证件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该批
准证书即自行失效。
第六条 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人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视其业务需要审定。常驻代表机构一次审批的驻在期限最长为三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常驻的,应在期满之日三十天前,由常驻代表机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递交由外国运输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延长驻在期申请书,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后发给《外国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批准书》,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外国运输企业要求变更其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员或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须由外国运输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后发给《变更批准书》。申请变更常驻代表机构负责
人或代表时,需附有对其代表的授权书以及个人简历和照片(二张)。
第八条 外国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当地政府的指定部门办理,并将雇用人员情况及雇用人员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第九条 外国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代表的正当业务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正当业务活动。
第十条 外国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但是,两国政府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的外国运输企业不得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名片、图章;不得从事任何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有权对外国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可要求外国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告年度业务活动情况。
第十二条 外国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的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报告。
第十三条 外国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可视情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设立代表机构批准书,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华侨、港、澳同胞以及我国在境外与它国共同投资的合资交通运输企业,申请在国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2月18日

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2]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北京市交通局,上海市城市交通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深圳市运输局: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2002年春运自1月28日起,至3月8日止,期限为40天。为切实做好今年春运中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的组织调度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分管领导牵头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春运中城市公共交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工作。应根据当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的特点和客流变化规律,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天气、道路、安全、客流等春运动态和信息,有序引导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客流,有针对性地制订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的具体方案,对客流骤增、气候变化、特别是雨、雪、雾等突发情况要有应急措施和预案。要重点组织好火车站、码头、机场等乘客较为集中场所的调度和疏散工作,适时增加运力投放,确保乘客及时疏散。各级领导要关心运营一线职工的生活,安排好后勤服务,创造良好条件,保障春运期间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强化安全管理,确保营运安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经贸委《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春运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树立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思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春运安全保障措施,并通过加强教育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营运。要在春运交对公交车、船以及车站、码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城市客运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交企业要密切配合公安等部门,强化公交沿线和车站、码头、机场的治安工作,严防各种破坏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重点开展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乘坐车、船的宣传和查堵工作,确保春运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三、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改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营运环境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交通、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工作,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营运活动;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防止借春运之际开征新的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经营不合格的企业和人员参与春运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8号)精神,结合“畅通工程”的实施,按照公交优先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公交车辆营运速度,充分挖掘现有道路的通行能力。

四、广泛宣传,优质服务,有效监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春运期间,利用各种媒体和舆论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工作,广泛宣传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清理整顿工作、“畅通工程”、交通安全法规及春运期间涌现出来的好人新事,抵制不正之风,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春运期间,各地要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这一主题,广泛开展规范化服务。并根据春运的特点,结合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创建精神文明示范窗口”等活动,做到行车有序、站风良好、服务规范、礼貌待客。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加强社会监督。

春运结束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为及时总结全国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春运情况,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总结以书面形式于2002年3月15日之前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