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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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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毕署通〔2005〕15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工作部门:
《毕节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十四日




毕节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毕节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节地区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为公用自来水厂的取水水源。
第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按下列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或倾倒生活污水、粪便和垃圾的监督管理;
(三)水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禁止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林、护岸林等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五)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化肥、农药的监督管理
(六)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放养畜禽、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污染或危害饮用水源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毕节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划定相应的水域、陆域(以下称饮用水源保护区),采取特别措施予以保护,保证饮用水源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 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设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对个别集雨面积较大的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增设准保护区。
第七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资源。

第二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八条 对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定设置界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或擅自移动界碑位置。
第九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域内禁止一切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荒种地,已经开垦的要限期退耕还林、还草。
第十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向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入(包括采用稀释等办法)有毒、有害废水。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废渣等废弃物。禁止使用炸药、毒药、电流捕杀鱼类,禁止清洗贮过油类、农药或有毒物质的容器及车辆。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种植农作物应以施有机肥为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禁止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应积极推广农业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减轻化肥、农药对水库的污染。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污染严重、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及其他对生态破坏严重的项目;
(二)清洗船舶、车辆和装贮过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
(三)使用剧毒农药;
(四)炸鱼、电鱼、毒鱼;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污染饮用水源的项目或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超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三)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四)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和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货栈。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二级保护区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
(二)堆存或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弃物、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建设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四)捕捞、放养畜禽和从事水产养殖;
(五)机动船舶在湖泊、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行驶、作业;
(六)旅游、游泳、赛艇、洗涤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现有各类矿井应重新审查,凡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一律关闭;原则上不得新建各类矿井,经有关部门审查,确需新建的项目,废水必须做到达标排放。
第十七条 经过重新审批后保留的矿井、煤窑,其工业废水和矿坑废水经过处理后须达到《GB897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并保证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水质达到规定的要求。在开采中选出的煤矸石和工业废渣,应采取处理措施,避免雨水冲刷入沟入库,影响水质。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采矿,致使自然环境受到破坏的,采矿者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拦截、回填和复垦、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造成污染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县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以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负责督促、检查所有单位的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
(三)组织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协调和检查管理,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保护饮用水源。
地、县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水污染防治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
第二十条 各饮用水源地管理单位协助环保部门对保护区内污染源进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地县(市)环保局及其授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危害,向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和群众、水源地管理处及时进行通报,并迅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接受环保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当地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紧急措施,责令有关企、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四条 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由地、县市环保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五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危害水源的工程项目,当地环保局及其授权的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限期清除并对造成的危害后果采取强制性的补救措施。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积极防治水污染,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饮用水源,在监测、科研、宣传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保护饮用水源森林植被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行为有功的;
(五)其它对保护饮用水源有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由地区或县市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按照规定程序处罚。对检举人有打击报复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
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而投产的建设项目或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而投入生产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拒绝环保部门或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贮存、堆放污染物或废弃物的或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毕节地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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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下发《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11-2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体系,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市科技局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体系,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坚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重点解决克拉玛依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以促进科技进步、加速产业技术升级、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为主攻方向,通过开展技术创新、引进消化新技术、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为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及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科技项目实行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管理公开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促发展,实行产学研相结合;坚持自主开发、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

第四条 科技项目实行项目长负责制,重大共性科技项目实行招标制。

第五条 科技项目归口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管理。凡纳入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的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采取科技局、科技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 科技局作为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 组织科技项目的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研究;

(二) 组织科技项目的论证、立项和招投标,确定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组织科技项目的检查,调整科技项目计划进度;

(三) 组织科技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会同财务部门等审定科技项目总预算,下达年度科技三项费计划;

(四) 按科技项目及科技三项费计划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督促、检查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科技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 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科技项目的评估和评定(验收);

(六) 审定科技项目的保密级别;按规定管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克拉玛依市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等,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 具备与所从事专业或承担项目相适应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三) 有一定数量的学术带头人、拔尖人才或技术骨干、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研究开发队伍。

第九条 根据科技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科技局可委托有关部门(单位)作为科技项目组织单位。科技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推荐本专(行)业科技项目;受科技局委托组织编制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提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提出本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开题及立项意见;

(三)落实科技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参与组织科技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科技项目执行中的各种专业技术问题,按要求汇总、报告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确保科技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受科技局委托,组织本专(行)业科技项目的评定(验收),按要求督促科技项目完成单位准备科技项目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项目的实施,按《新疆克拉玛依市科技项目开题报告》(以下简称《开题报告》)、《技术合同》、市年度科技项目计划进度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及时报告科技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按科技项目《开题报告》及技术合同书的规定,筹集并足额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三)落实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各项条件,做到“项目、课题、经费、人员、设备、协作”六落实,确保科技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负责准备科技项目检查及评定(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及电子文档;

(五)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的选项原则:

(一)与地方经济发展结合紧密,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对企事业单位技术升级、新兴产业形成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性大,或与克拉玛依市重大工程建设相配套;

(二)科技项目研究目标集中、任务具体,整体技术先进,高效实用,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

(三)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好,经过努力三年内可以完成科技项目确定的目标。

第十二条 每年九月至十月底前,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科技局提交下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表》、《科技项目费用计划表》、《科技项目费用预算明细表》。申请市科技项目立项的单位还必须同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开题报告》、《科技查新报告》、《专利查新》等相关技术资料。

项目所需的各种报表、资料及相关文档不全,不按要求填报的不予受理,逾期不候。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立项一般按下列五个基本程序进行:项目申报、项目论证或评估、项目立项决策、确定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签订《开题报告》及《技术合同》。

(一)科技项目申报。采取定向申报和单位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1、定向申报是指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的科技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开题报告》及相关资料;

2、单位申报是指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市及本单位科技、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关键技术,自主选题并向科技局申请立项的科技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向科技局提交《开题报告》、《科技查新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科技项目的论证或评估。定向申报的科技项目由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并根据咨询意见对《开题报告》进行修改;单位申报的科技项目必须经本单位技术经济论证后,提交科技局对《开题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由科技局对以上两类项目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

(三)科技项目立项决策。科技项目经专家论证或评估后,由科技局汇总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提交克拉玛依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

(四)确定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1、符合招标条件的科技项目,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2、定向申报的科技项目,由接受委托单位作为科技项目主要承担单位;

3、研究单位已经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且已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由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后,优选确定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五)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经批准并纳入克拉玛依市科技项目计划的,由科技局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开题报告》中的合同条款。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立项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分析是否准确;

(二)科技项目的研究攻关总目标及分阶段要求是否明确,进度安排是否合理;

(三)科技项目的设置是否合理,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是否先进,理论依据是否充分,技术关键是否明确;

(四)预测市场前景、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是否准确,经费预算是否实事求是,投入产出比是否科学合理、依据充分;

(五)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优势与不足,包括:项目长人选和项目组主要人员、满足项目需要的支撑条件(实验室、试验场地、信息资料交流、后勤服务等)、资金配套能力及对外协作信誉等。

第十五条 《开题报告》、《技术合同》等文档中,需要本人亲笔签字的,一律不得代签、仿签或加盖个人私章;不得在《开题报告》中出现同一人既是项目主要完成人,又是项目论证人。所有申报书和证明材料,必须按要求填写完整,不得留有空格,并正规打印,按要求装订。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编制应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城市发展、科技进步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并与克拉玛依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计划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审定制度,但对事关国计民生、地方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紧迫、关键项目,可采取滚动审定的方式,经论证后及时纳入克拉玛依市科技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科技三项费用计划由科技局负责编制,经克拉玛依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原则上每年一季度下达到各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 每半年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科技局提交本单位科技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科技局联合财政局、结算中心、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对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协调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并根据计划执行情况做好科技项目计划进度调整。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凡纳入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必须做到“项目、课题、人员、经费、设备、协作”六落实,确保科技项目按计划全面完成任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长及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的要求。

(一)项目长应为本课题首席专家,是学科技术的全面负责人。要求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知识渊博、技术精湛、学风端正、团结协作,有较高的威望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责任心,必须保证2/3以上的时间用于项目的研发工作上;

(二)科技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必须为项目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推广应用提供技术、人员、经费、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主要作用;

(三)科技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和项目长确定后,未经科技局同意,不得自行调整和更换。项目组主要研制人员也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 对跨专业、跨单位的综合性研究项目,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应协调各课题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参加单位,明确课题任务、进度要求、协作分工等意见,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市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周期一般为1-2年,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部分确实需要延长研究开发周期的项目,在已确定研究开发工作结束后,根据科技项目实施情况,先进行阶段工作和成果验收,再论证科技项目延长的必要性等,然后再确定科技项目的延长期限。

第二十四条 对科技项目计划中涉及对外协作的科技项目,在《技术合同》草拟完成后,必须到科技局办理《技术合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签定合同,并进行认定登记,否则,财政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20日、12月20日前向科技局报送科技工作半年报和年报。内容包括:科技工作总结、科技项目进展情况表、科技三项费支出情况表、科技成果评定(验收)申请表、科技工作大事记等。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它可能影响《开题报告》中项目计划进度、指标任务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或调整意见,经科技局确定处理意见后,按调整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科技项目应及时调整或撤消:

(一)国家、自治区及本市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的同类科技成果;

(三)科技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四)市场、技术、合作研发、项目技术骨干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五)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六)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二十八条 对于撤消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已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进行全面的清理,并向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由科技局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撤消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并按规定追回资金。

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原始资料整理、分析等工作,并按《开题报告》确定的研究内容、完成时间和指标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技成果评定(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科技局提交评定(验收)申请,按要求编写科技成果评定(验收)相关技术报告、多媒体汇报材料,提交科技局组织评定(验收)。

第三十条 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提交评定(验收)的,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科技局申请调整延期,并说明延期评定(验收)的理由、延期时间等,经科技局审核并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通过专家评定(验收)的科技项目,各项目完成单位应按《克拉玛依市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要求和程序,申报市科技成果奖励。

第三十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克拉玛依市科技三项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三条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规定,为鼓励科技人员的发明创造,尊重他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和为社会所创造的财富,市设立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补贴经费,每年从市科技三项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5%的费用,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后,用于对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科技人员进行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科技项目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创新技术及产品,符合专利、商标等申报条件的,应及时申报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均授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在特定情况下,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后续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及相应的知识产权时,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鼓励科技成果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实施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科技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管理和验收等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开题报告》规定的任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付科研经费、追回科研经费、取消申报项目资格等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专家在科技项目立项、实施、评定(验收)等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科技项目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不履行管理和保护义务或履行不当,致使国家、地区或企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8]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计划的部署,为建立城镇地籍调查、更新、监测和数据汇总新机制,更好地满足国土资源管理、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需要,经研究决定,开展2008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全面审查各县级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运用多种方法,对县城以上建制镇范围内的地籍调查数据进行补充完善,采用统一下发的汇总软件,按照“县(区)级─地(市)级─省(区、市)级─国家”四级体系,汇总全国城镇县级以上城镇各类土地面积及土地利用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分析省(区、市)辖区内及全国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利用潜力及发展方向。主要任务有:


(一)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汇总。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全面调查或补充调查县城以上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并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


(二)典型城市城镇土地利用强度调查。


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2个具有代表性的地级市,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完成土地利用强度调查。通过调查城镇建筑用地面积(宗地面积)、建筑占地总面积、建筑面积,计算城镇容积率、城镇建筑密度。


(三)编写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汇总工作报告和分析报告。


各省在完成数据汇总后,以省(区、市)为单位,编写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汇总工作报告和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报告。同时,编写典型城市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报告,分析城镇土地的利用结构,城镇土地的利用潜力及城镇土地的发展方向。


二、总体要求


(一)2008年度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的统一时点为12月31日;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范围为县级以上的全部城市和建制镇。


(二)为保证本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领导,尽快组织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


(三)各地要建立健全县级全面自查、地(市)检查与省级抽查的三级检查制度。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过程中,我部将对部分地区调查成果开展质量抽查。


(四)2008年度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经费以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形式下达到各省。各地应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确保配套经费的落实,保证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时间安排


(一)2008年9月底前,完成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资料收集、补充调查等准备工作。


(二)12月上旬,完成县级和地(市)级数据的处理,上报省级进行统计汇总。


(三)2009年2月20日至25日,以省为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上报省级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成果。


附件:《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实施方案》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满足国土资源管理、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需要,确保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的顺利实施,依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国土资源大调查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为建立城镇地籍调查、更新、监测和数据汇总的新机制,实现对全国城乡土地资源的全覆盖管理,需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城镇地籍调查的数据进行汇总与统计分析,提出城镇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城镇土地利用的发展趋势与潜力,制定集约利用城镇土地的合理措施,明确城镇土地利用的发展方向,促进社会经济与土地资源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为地方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土资源规划、城市建设等提供决策依据,逐步实现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加准确,土地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的总体目标。


二、工作目标


通过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汇总,全面掌握我国县级以上城镇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土地利用强度等信息,提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的途径及措施,以实现城镇土地的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率,有效控制城市规模,优化我国城镇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同步增长。


三、工作原则


在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本着重点突出、确保质量、有所创新的原则,充分利用建成的城镇地籍信息系统,采用遥感等先进技术,进行有关数据的调查、汇总、统计和分析。


四、工作任务


在全面审查各县级城镇地籍调查和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运用统计学原理和方法,按照“县(区)级─地(市)级─省(区、市)级─国家”四级体系,分别汇总全国县级以上城镇各类土地面积。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典型城市的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利用潜力及发展方向。


五、工作内容


(一)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汇总。


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涉及各地县级以上城镇,主要包括各城镇汇总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及面积等数据。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全面调查或补充调查试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并按附表一《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中提供的二级分类数据项要求进行统计汇总。


地籍调查数据中,对宗地内含多种用途,且各种用途能计算出面积的,按各类用途进行汇总。


(二)城镇土地利用强度调查。


在上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汇总的基础上,完成典型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强度调查。城镇土地利用强度指标主要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通过调查城镇建筑占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计算城镇容积率、城镇建筑密度。数据填报要求见附表二。


城镇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建成区总面积


城镇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建筑占地总面积


城镇建筑密度=建筑占地总面积/建成区总面积


对于调查资料无法满足统计汇总的,应与建成区所在地有关部门(如建设、房产)联系搜集。


(三)编写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汇总工作报告和分析报告。


1.省级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报告和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报告


各省在完成数据汇总后,以省(区、市)为单位,编写省(区、市)级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报告和省(区、市)级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报告,并与汇总数据一起上报。工作报告中必须明确阐述工作范围、城镇各类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来源(如:来源于城镇地籍数据库、来源于城镇地籍调查完成后的报告或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来源于土地登记数据等)、各类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计算统计方法(如:直接由地籍数据库导出、直接由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转换得出、土地登记数据结合补充调查得出)等内容。分析报告内容应对全省(区、市)城市土地利用整体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并按城市规模、城市类型、区域分布等特征把省内城市分类,比较不同类型城市之间城镇土地利用现状的差异,对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分析全省的城镇土地利用结构。


2.典型城市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报告。


各省选取的典型城市编写典型城市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报告,分析城镇土地的利用结构,城镇土地的利用潜力及城镇土地的发展方向,与省级汇总数据一起上报。


六、工作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按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实施方案》,制定适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上报国土资源部。


(二)确定汇总工作范围。


本次数据汇总必须以城镇建成区为工作范围。


首先,各县级以上城市及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可利用已有的城镇地籍图,结合现有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卫星遥感影像、航空摄影相片、地形图、规划图等图形资料,根据建筑集中连片的原则,最终确定建成区的范围。


其次,每年的变更调查得出的数据和划定的城镇范围是经过国家严格检查和验收的,因此,本次数据汇总的工作范围要尽量与变更调查确定的城市、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图斑范围相吻合。


最后,计算确定汇总工作范围的总面积,作为汇总分类面积的控制面积。


(三)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1.县(市、区)级汇总。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辖区所确定的汇总工作范围内的土地按不同利用类型进行面积累加汇总,利用统一下发的数据汇总软件,形成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数据,向所在地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


2.地级市汇总。


地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所辖的县(市、区)上报的城镇土地利用现汇总数据进行市级汇总并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省级汇总。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所辖地级市上报的城镇土地利用现汇总数据进行省级汇总,并上报国土资源部,并同时上报汇总工作报告及分析报告。


典型城市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利用强度数据及相关分析报告会同省级汇总数据一同上报国土资源部。


(四)国家级数据汇总。


国土资源部组织人员对各省(区、市)上报的数据进行接收、汇总,并编写全国数据汇总分析报告及全国典型城市城镇土地利用分析报告。


(五)成果整理。


由国土资源部组织人员对本次数据汇总的全部成果(数据、文字报告,其他资料等)进行整理,并编订成册。


(六)质量检查。


为了确保本次汇总工作数据的真实性、逻辑性,必须将质量检查贯彻到各级数据汇总各个阶段中,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接收下级上报的数据时,要严把质量关。


七、可采用的方法和手段


各地在进行数据汇总工作中,根据本地区地籍调查完成情况,可选择采用以下的方法进行数据汇总:


(一)如工作范围内已经全部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覆盖每一块土地,数据现势性较强,且建立了完善的城镇地籍信息系统的城镇,应直接用信息系统中的汇总功能对数据库进行操作,统计出汇总工作范围内所有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二)已经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并建立了比较完善城镇地籍信息系统,但汇总工作范围内有部分地块缺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城镇,应实地调查或在最新地形图、遥感影像图上对地块的利用现状进行判读,并将补充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添加至数据库中,然后按要求进行数据的汇总输出,统计出汇总工作范围内所有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三)已经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建立了地籍信息系统但未更新或未建立地籍信息系统、也未进行及时变更调查的城镇,应以初始地籍调查完成时,作业单位出具的调查报告中土地分类面积数据和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中的数据作为基础,与汇总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更数据相加(可利用土地登记档案和变更调查资料、卫星影象图、用地审批资料和勘测定界资料等进行变更数据汇总),得出整个城镇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四)未进行地籍调查的城镇,先将汇总工作范围内已登记发证宗地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汇总,其余部分结合实地,利用卫星遥感影象图、地形图进行判读和量算,得出基本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未进行地籍调查的城镇应在汇总表的备注栏中注明)


(五)城镇土地利用强度数据可以由城镇地籍信息系统直接汇总计算得出,也可以采用区域抽样调查计算的方法得出数据。


八、汇总要求


(一)时点:以2008年12月31日作为调查和数据汇总的时点。


(二)基本汇总单元:以县级市(区)、县城所在地的建制镇为基本汇总单元,并逐级汇总至各省(区、市)。


(三)未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地区,应在补充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附表三的要求转换地类,统计出汇总工作范围内所有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四)城镇土地利用强度以典型城市为单位进行调查统计,不进行省级汇总。


九、提交的主要成果


(一)县(市、区)级。


县级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


(二)地(市)级成果。


地市级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成果。


省级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及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分析报告;各典型城市城镇土地利用强度汇总表及城镇土地利用分析报告。


(四)国家级成果。


全国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及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分析报告、全国典型城市城镇土地利用分析报告。

附表:1.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


2.城镇土地利用强度调查表;


3.城镇新旧土地分类转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