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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拆迁范围内空置房屋建筑工地临时宿舍和临时改建宿舍安全管理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03:55  浏览:8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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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拆迁范围内空置房屋建筑工地临时宿舍和临时改建宿舍安全管理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房屋拆迁范围内空置房屋建筑工地临时宿舍和临时改建宿舍安全管理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关于加强房屋拆迁范围内空置房屋建筑工地临时宿舍和临时改建宿舍安全管理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3届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房屋拆迁范围内空置房屋建筑工地临时宿舍和临时改建宿舍安全管理的决定

为确保第16届亚洲运动会、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残运会)顺利举行,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以及《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亚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对本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空置房屋、建筑工地临时宿舍、临时改建宿舍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房屋拆迁范围内的空置房屋不得住宿。

房屋拆迁范围内的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拆迁范围内原住户已搬迁的空置房屋采取关闭、封闭等措施,并定期巡查,发现在空置房屋内住宿或者在房屋拆迁范围内搭建临时窝棚住宿的,应当劝其搬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建筑工地内的临时宿舍不得用于非本工地人员住宿。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住宿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每周报送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的宿舍(以下统称临时改建宿舍)的房屋产权人,应先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将房屋出租给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来穗务工人员。

临时改建宿舍的房屋产权人应当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每周报送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决定第一条规定,未对房屋拆迁范围内的空置房屋采取关闭、封闭措施的,责令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决定第一条规定,在房屋拆迁范围内的空置房屋住宿,或者在房屋拆迁范围内搭建临时窝棚住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地内的临时宿舍有非本工地人员住宿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决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临时改建宿舍出租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住宿的,责令房屋产权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或者临时改建宿舍的房屋产权人未按要求向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报备住宿人员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五、本决定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10年12月2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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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出版鲁迅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出版鲁迅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各有关出版社:
鲁迅著作的出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鲁迅的著作,内容丰富,涉及到中国现代史上许多重大的政治、文化问题。党和国家历来都很重视鲁迅著作的出版工作,对编纂出版《鲁迅全集》、文集及其大型分类结集,制定了有关的政策和管理规定。
最近一个时期,有的出版单位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未经专题报批,出版了不同版本的《鲁迅全集》或分类结集,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切实加强对鲁迅著作的出版管理,保证鲁迅著作出版的严肃性与学术性,经报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各地、各部门应继续认真执行我署《关于出版鲁迅著作的意见》(新出图〔1996〕46号)的有关规定,并重申如下:
一、凡涉及出版鲁迅的全集、文集(包括分类形式的大型结集)和书稿,出版单位在出版之前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审批。
二、《鲁迅全集》的编辑出版工作仍由人民文学出版社承担。
三、其他已经安排了有关《鲁迅全集》、鲁迅文集及大型分类结集等选题或有关在制品的出版单位,必须暂停其编辑出版工作,并写出书面报告报我署备案,经我署研究后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中国 苏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4月24日 生效日期1990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根据一九八九年五月中苏高级会晤时达成协议的精神,认为双方之间以及双方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范围内进行磋商,相互通报各自对世界上重大事件的立场和态度,就双边关系问题以及共同关心的全球和地区性的主要国际问题广泛地交换意见是有益的。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就重要的国际问题和双边关系问题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

  第二条 双方将进行各种级别的磋商。两国外长或副外长之间的会晤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成立工作小组或专家小组,以讨论个别问题。进行磋商的日程、时间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定。

  第三条 双方将保持和发展各自对口司、局之间的经常的工作联系,以及它们与对方使馆的联系,以便进行信息交流。

  第四条 双方在国际组织内和国际会议上将经常进行磋商,促进两国在第三国及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机构发展联系。

  第五条 双方之间的交流将按年度计划进行。

  第六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议定书可以修改。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每次将自动延长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四日在莫斯科签订,正本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钱其琛               爱·谢瓦尔德纳泽
     (签名)                (签名)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