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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20:56  浏览:9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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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8号)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有关手续,应当缴纳费用。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03年4月15日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5号)的规定,现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如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金额单位:人民币)

  一、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2000元
  二、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每件300元
  三、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每件每次100元
  四、延长期限请求费,每件每次300元
  五、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每件1000元
  六、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每件300元
  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每件300元

  本公告自4月15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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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招录2005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面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招录2005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面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考试录用200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全国统一考试笔试成绩已经公布。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面试人员条件规定和我会今年各派出机构的录用计划、参加笔试人员的数量和笔试成绩,经研究,现就面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查
参加我会各派出机构面试的考生应具备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英语水平达到国家六级水平(广西、青海2家派出机构按照不低于四级水平掌握)。
4、身体健康,年龄35周岁以下(1968年10月16日以后出生)。
5、具备拟报考单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招考条件或缺少上述证件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面试。
二、面试人选确定原则
面试人员名单将由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考生考试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在笔试合格人员名单中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为:总分不低于115分,其中行政能力测试不低于60分),具体情况请于1月20日以后向我会各派出机构直接查询。
三、考生调剂原则
参加此次国家公务员考试并达到国家人事部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包括报考保监会系统或报考其他单位的考生),如未能被原报考单位录用,可于近期继续向我会河南、青海2家派出机构继续提出面试申请。





二○○五年一月十九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规定》的决定

(2002年10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六十一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规定〉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5日通过并公布,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10月25日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四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深圳市仲裁机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解释的要求,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解释其制定的法规。但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确有法规解释的必要性。”
二、第五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收到申请案后,应当将申请案移转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交秘书长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应否对该申请案作出法规解释。”
三、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法规需要解释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申请案提出初步解释意见,移送法制委员会拟定法规解释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款中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修改为“《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四、第八条修改为:“不属于第二条规定的情形,而属于如何具体应用法规的问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初步解释意见,移送法制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分管该项工作的副主任或者主任会议审定”。
本决定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规定》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