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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2:48:31  浏览:94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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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6]24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 


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借款管理办法

  根据《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鄂国资改组[2005]323号《关于申报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专款借款的通知》要求,市政府指定咸宁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作为市级融资平台,统一办理咸宁市企业改制专项借款,为规范运作市级综合融资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和资金,做好“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工作,积极防范借款风险,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市政府指定市国资公司建立资金专户,专班管理,专户资金使用审批由分管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签字。
  二、所有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全部进入专户管理,以便保证政府垫付的职工安置费到期归还和周转使用。
  三、建立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具体办法,实行规范管理:
  1、贷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费。办理程序为:由改制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并由改制工作组(或清算组)和主管部门与市国资公司签定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
  2、每个企业资产变现收益进入专户后,先按合同扣除政府垫付的职工安置费(含本息。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再按企业改制方案确定的其它改制成本进行预算管理。先按90%比例拨付改制费用,预留10%处理遗留问题和收尾工作。
  3、改制企业如果发生原改制方案未列入的开支项目或超出项目预算的,由工作组或清算组另行打专题报告报市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呈分管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在企业资产出售收入中解决或在专户资金中统筹调剂,并由改制工作组或清算组与市国资公司签定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
  4、两年贷款期到,归还贷款后,若企业改制已全部完成,账上结余资金作为国有资产收益,由市政府直接管理,资金调拨和使用必须经分管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四、企业改制专项借款工作经费来源和使用由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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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学工业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试行)

1989年8月8日,化工部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执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方针,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情况,对贯彻实施产业政策,优化化学工业产业结构,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制定化工产业政策的必要性
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是加强宏观控制的重要措施。特别是在当前治理整顿过程中,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调整产品结构,努力增产能源、短线原材料和市场急需的产品,适当减少消耗短线原材料的加工工业产品,是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化学工业产业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化工产品不能满足农业的需要。化工原材料工业发展缓慢,能力不足,而加工产业的能力过大,互不配套,造成各种化工原材料普遍紧缺,进口量增大,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化学工业内部产业组织结构小型分散,专业化水平低,有影响的大型企业集团少,竞争能力不强,特别是近几年来达不到最低规模的超小型企业发展十分迅速,造成与大企业争原料,产品质量差、消耗高、价格高、污染严重等问题,成为当前治理经济环境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新课题。
(三)化学工业的地区布局不够合理,各地又都要求自成体系,没有形成专业化分工的格局,造成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现象,以致各地区特有的优势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四)科技开发力量薄弱,经费不足,科研成果难于转化为生产力。老企业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自动化水平低、规模较小,因而消耗较高,成本也高,急需更新换代。而科研成果难于推广,甚至出现边研究、边引进的现象,影响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造成化学工业技术进展缓慢,难以形成化学工业高技术产业群。
(五)在进出口政策上缺乏统一和协调。出口产品没有与国内需求进行宏观平衡,主要原材料一方面低价出口,一方面又高价进口:出口产品互相竞争压价,让外商从中牟利;技术进口上存在重复引进、盲目引进的现象。
上述现象说明,当前迫切需要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产业政策,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对各化工产业具体明确保什么、压什么,通过切实可行的产业政策进行诱导,使化学工业得到较快的发展,以适应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多方面的需要,已经成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当前化学工业内部的产业发展排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具体化,按照重点支持发展和限制发展的分类,对化学工业各行业进行产业排序如下:
(一)重点支持的产业和产品
1.农用化工产业
磷矿、硫铁矿、钾矿(无证开采的除外)
磷肥,复合肥料和混合肥料,氮肥,钾肥,微量元素肥料,腐植酸肥料
高效低残留农药
饲料添加剂
农膜
农用橡胶、橡塑、塑料制品
2.原材料化工产业
纯碱
烧碱及氯产品
硫酸、浓硝酸
烯烃
甲醇及各种有机醇
无机盐
单质和工业气体
苯类、萘类产品
各种中间体
橡胶助剂
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单体及聚合物
感光材料和磁记录材料所需的原材料
3.精细化工产业
适销对路的涂料、染料
为高精尖工业配套的试剂
农药、染料、有机颜料、医药、香精、涂料、表面活性剂、食品添加剂以及功能高分子等精细化工用的中间体
电子用化学品
信息用化学口(包括适销对路的感光材料和磁记录材料)
建筑用化学品
硅氟材料
功能高分子材料
生物化学品
4.橡塑加工产业
子午线轮胎
大中型拖拉机轮胎
丁基内胎
新工艺炭黑
出口胶鞋、中高档运动鞋
难燃及高强力运输带
汽车工业配套用的高档橡胶制品
建筑工业用橡胶制品
废橡胶综合利用及轮胎翻新
(二)限制发展的
1.性能低下的一般加工产品
橡胶、塑料制品中一般性管、板、带及生活杂件
斜交轮胎(不包括工程胎和拖拉机轮胎)
低速摩托、轻骑车胎及棉帘线自行车胎
通用化学试剂
一般性涂料
2.能耗高、效益差的小型项目
新建以成品油为原料的10万吨以下乙烯
1万吨以下电石(电力有余,外送有困难的地区除外)
B104、B106中变触媒
2万吨(实物量)以下磷铵
1万吨以下合成氨
2万吨以下硫酸
3500吨以下硫酸法钛白粉
5000吨以下低档油漆(油脂漆类、天然树脂漆类、酚醛树脂漆类、沥青漆类)
9000吨以下烧碱
3万吨以下联碱
6万吨以下氨碱
500吨以下染料
1万吨以下炭黑(综合利用的除外)
2000吨 以下白炭黑(沉淀法)
7000吨以下重铬酸钠
3500吨以下蒽醌法双氧水
2500吨以下无水氟化氢
3000吨以下氟致冷剂
1000吨以下柠檬酸
国家定点之外的轮胎
3.土法上马、质量达不到标准或污染环境的产品
土法农药
土法磷肥
土法油漆
土法试剂
土法硫黄
土法橡胶加工
以上“土法”是指产品无一定结构成分,没有通过技术鉴定,没有产品技术标准,以及没有正常安全生产必须的厂房、设备和工艺操作标准,没有正常检测手段的小型工厂(工场)所生产的产品。
4.生产能力(生产线)过剩的产品
乳胶检查手套
解放鞋、网球鞋等热硫化胶鞋
PS版
各种感光材料涂布生产线
各种普通磁带和软磁盘的涂布及带盒、包装生产线
(三)当前限制生产,逐步达到禁止生产的
1.生产工艺落后,需要淘汰的生产方法
水银法烧碱
电解法双氧水
氰化钠法有机玻璃
2.消耗过高的产品
电耗高于3800度/吨的电石
钛矿消耗高于3吨/吨、硫酸消耗高于4.5吨/吨的硫酸法钛白粉
电耗高于17500度/吨的黄磷
烧碱消耗高于1250公斤/吨、硫酸消耗高于1150公斤/吨、硝酸消耗高于620公斤/吨的草酸
质次耗高的棉帘线轮胎
油耗在3吨/吨以上的硬质炭黑
3.其他产品
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的企业生产的三角带、风扇带、O刑密封圈、胶管等橡胶制品
(四)进出口政策
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确定鼓励出口、进口和限制出口、进口的产品。
1.鼓励出口的有
轮胎、胶鞋、自行车胎
无机盐(硼化物除外)
化肥催化剂
国内自给有余的精细化工产品
2.限制出口的有
苯类
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ABS树脂
黄磷、磷酸、磷矿石
电石
二萘酚
铬盐、锶盐
硼酸、硼砂、硼化物
天青石、菱锶矿(这两种矿石禁止直接出口)
3.鼓励进口的有
生产农药和染料用的原料及中间体(国内能够生产且能满足需要的除外)
4.限制进口的有
各种电影胶片、民用彩色胶卷、相纸、PS版、各种冲洗套药、普通录音、录像磁带和软磁盘
工程轮胎、乘用车胎等

三、关于化学工业实施产业政策的几个问题
(一)在产业组织政策上,着重解决大中小型企业的关系问题。其主要原则是:
1.当前要突出解决化工企业的最低规模问题。一般来说,化工企业多属于装置型企业,技术要求较高,不宜发展小型企业。1980年以来,通过多次调整,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关停了一批效益差的小型企业。但是,近年来又出现了一批规模更小、生产条件更差的土磷肥、土农药、土油漆、土试剂、土法橡胶加工等,不仅效益差,而且质量低劣、浪费原料、污染环境,有的还以假充真,坑害消费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产业政策上明确规定各种化工企业的最低规模,不允许建设最低规模以下的化工企业,对于现已存在的最低规模以下的企业,要限期改造,进行调整,有的要坚决即期关停。
2.适当引导大中小型企业,各自向自己的经济规模发展。目前,国家计委正在组织各部门对主要产品的经济规模进行测算。主要化工产品的经济规模,将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讨论后,予以公布。在正式提出各种产品的经济规模之前,暂按下述推荐的经济规模进行调整。
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氮肥企业的规模,大型要在年产合成氨30万吨以下;中型应为5万吨以上;小型应1.5万吨以上。磷肥和复合肥料企业的规模,大型应在年产纯养分15万吨以上(24万吨磷铵为16·7万吨),中型应为5万吨以上(包括15万吨重钙、12万吨磷铵和15万吨硝酸磷肥等),小型应为1万吨以上(包括3万吨和6万吨磷铵、5万吨普钙等)。
烧碱,大型企业要在年产烧碱(折100%)10万吨以上;中型应在5万吨左右;小型应在1万吨以上。
轮胎,大型100万套以上(生胶耗量2万吨以上);中型60万套以上(生胶耗量1万吨以上);小型30万套以上(生胶耗量0.5万吨以上)。
3.在化学工业各行业发展横向联合。按照产品的内在联系,组建大型企业集团,以充分发挥化学工业综合利用资源的优势。
(二)在地区布局政策上,打破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的格局,发展各地优势产业,形成若干个专业化的化工发展区域。
化学工业的布局原则,一是要按照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合理安排,发挥各自的经济优势。二是必须充分发挥现有基地的作用。化学工业耗能大、用水多,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高。今后要充分发挥老基地的作用,在现有基础上选择能源、水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发展化学工业企业群体。三是化工基地建设有的要靠近原料产地,可以根据条件和统一规划,搞一些盐碱结合、矿肥结合、热电结合、磷电结合的企业。鼓励电石等高耗能产品由电力紧张的地区向电力富裕的地区转移。
(三)技术政策上,以消化吸收创新引进技术为突破口,以现有企业为基础,以技术改造为手段,逐步提高主要化工产品的技术和装备水平。
1.抓好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国产化这个突破口。重点抓好合成氨一条龙的42个项目、子午线轮胎一条龙的21个项目以及复合肥料(磷铵)、煤化工设备、离子膜烧碱、大型纯碱设备、密闭式电石炉、新工艺炭黑、聚氯乙烯糊状树脂、感光材料、新工艺胶鞋、彩电国产化配套原材料等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国产化工作。为了加快国产化的步伐,要着重解决好四个方面问题:一是各级领导和建设单位都要树立自力更生的思想,尽量采用国产设备; 二是设备制造单位要做到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交货及时;三是努力克服设计工作中存在的保守思想,提倡国内自行设计,并积极采用国产化设备;四是要打破技术封锁,积极为国产化“开绿灯”。
2.立足现有企业,大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现有大中小型化工企业,都要用很大的精力去抓同本企业生产和发展有关的科技工作,集中可能集中的人力、财力、物力,瞄准一定的目标,加强技术开发工作,积极采用适度的先进技术。提倡工厂办科研所、室、组、加强同其他科研单位、设计单位、院校、企业等联合和交流。要逐步提高企业用于科研的经费比例,在近期应逐步达到企业销售额的1%以上。
3.在化学工业的原料路线上,目前应大力发展生产有机原料的石油化工,同时认真抓好煤化工的技术开发,为今后煤化工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为了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石油化工,地方和国家都要积极筹集资金,用于建设有机化工原料的生产装置,以促进原材料化工产业的发展。
4.制定以调整产品结构为中心的各有关行业重点技术政策。
化肥行业。氮肥要以节能为重点,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催化剂,进一步降低合成氨吨氨能耗,到1995年,气头大型厂达到850万大卡,(35587800千焦),中型厂达到1350万大卡(56521800千焦),小型厂达到1400万大卡(58615200千焦)以下。磷肥要消化和功克大型磷肥和复合肥料装置关键设备的制造技术,提高国产化水平,进一步发展适合我国磷矿资源特点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搞好“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积极发展各种高效、多元、复合肥料,以及专用肥料和微量元素肥料,逐步提高磷钾肥在化肥总量中的比重。
农药行业。以调整产品结构为中心,大力加强科研开发和引进必要的技术,增加高效、低毒、安全的新品种、新剂型,特别是除草剂和杀菌剂,同时抓好农药中间体的配套生产,提高中间体的质量和生产水平。
氯碱行业。要逐步淘汰污染环境的水银法烧碱,有计划地发展金属阳极改性隔膜和离子膜烧碱;提高42%液碱的比重,发展72%以上的低浓度固碱,在氯产品中,增加有机氯产品的比重。
纯碱行业。要逐步增加重质纯碱,发展盐碱联合,综合利用氨碱废液废渣,大力降低产品能耗。
染料行业。要加强科研和新品种开发工作,充分利用国内科研成果,如三氧化硫磺化、加氢还原、相转移等,对现有生产装置进行技术改造,搞好“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不断提高染料的质量。逐步增加分散、活性等化纤用染料和出口创汇用染料。
涂料行业。增加醇酸树脂、氨基树脂、丙烯酸酯树脂、环氧树脂等高档漆以及浅色漆。
无机盐产品。要支持出口创汇和为彩电、轻工、纺织、建材等行业配套所需的无机盐产品的发展。
橡胶制品。要增加子午线轮胎、难燃及高强力运输带、新结构橡塑软管、新工艺、新花色品种中高档胶鞋、高档汽车和电子工业配件等。
精细化工产品。要加速饮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表面活性剂、纤维衍生物、功能高分子材料等新产品、新品种的应用技术开发。感光材料要加速开发高温、快速加工、多品种彩色胶片和X光胶片、印刷胶片等新品种,提高彩色民用胶卷和相纸的档次和应用技术。磁记录材料要加速开发高档录音、录像磁带和各种规格的软磁盘。
有机原料和合成材料。鼓励建设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及焦油加工装置,大力增加有机原料型产品特别是芳烃类产品,有计划地发展新型合成材料,满足各行各业的要求。
(四)挖掘现有企业的潜力,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增加短缺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一,狠抓节能降耗。化工生产节能降耗的主要指标是:近几年内每年平均比上年节约能源折合标准煤40万吨 以上,万元产值能耗每年比上年降低3%以上;主要化工产品原材料消耗指标低于上年;部考核的13项主要产品消耗指标稳定降低率达到70%以上。经过几年努力各化工企业主要产品的单位消耗达到1986年平均消耗水平以下。即
黄磷耗电15414度/吨以下;
硫酸耗硫铁矿979公斤/吨以下;
纯碱耗原盐(氨碱法)1600公斤/吨以下;
(联碱法)1230公斤/吨以下;
隔膜法烧碱耗原盐1621公斤/吨以下;
电石耗电3472度/吨以下;
聚氯乙烧耗电石1465公斤/吨以下。
第二,狠抓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的主要指标是:化工系统优质产品产值率达到40%以上;部考核的12项主要产品质量指标稳定提高率达到70%以上。完善产品技术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坚决消灭无标生产现象。坚决实行“精料政策”,按照生产工艺要求,选用符合标准的原料和中间体,从根本上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大力推选全面质量管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继续完善和扩大部级质量监测中心,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
第三,广泛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大力发动群众提合理化建议,坚持小改小革。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瞄准同行业先进水平和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组织职工开展比学赶帮超活动,大力开展增产节约运动,进一步挖掘企业潜力。
(五)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经济政策。
当前,国务院各经济综合部门正按照统一部署,制订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明确对各行业支持限制的具体经济综合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1.投资政策
对农用化学工业和原材料化学工业,要实行投资倾斜政策,在治理经济环境中重点予以保证,使化学工业投资占国家总投资的比例恢复到“三五”时期至“五五”时期的水平。
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农用化学工业,国家优先安排投资,包括将减少进口化肥节省的外汇,拿出一部分用于化肥、农药的建设。对原材料化学工业,逐步提高企业留利水平,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
实行差别利率。对农用化工产品贷款实行低息或免息的优惠政策。对限制发展的化工产品,适当提高贷款利息。
2.价格政策
针对农用化工产品价格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采取多种途径逐步解决:一是随着农产品价格的调整,适当提高化肥、农药产品的价格;二是用议价原料和电力生产的化肥、农药,国家不能财政补贴的,应按照国家政策和当地政府规定制定价格;三是企业要努力开展多种经营,生产相关产品,弥补农用化工产品的亏损。
对原材料型化工产品,应随着原料、燃料和动力价格的提高而及时相应调整价格。
对于限制发展的或市场过剩的化工产品,要及时采取降价政策。
3.税收政策
继续对小化肥和主要农药产品实行免征税金的政策。
目前,化工产品税负不合理,已经严重影响生产,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合理解决有关油漆、橡胶制品等化工产品的产品税问题。对于支持发展的农用化工产品、原材料化工产品等,应降低税负,而对限制发展的产品,楞适当提高税负。
4.进出口政策
一是对鼓励进口的产品降低关税。为了鼓励进口原料,尽量少进口加工产品,对于化工产品及其原料同时大量进口的,降低原料进口关税。43种农药原料及中间体的进口关税,已经海关总署批准,税率从20~25%减为6~9%。
二是对限制进口的产品提高关税。海关总署已经决定,提高彩色感光材料的进口关税,其他产品尚待研究后公布。
三是对限制出口的产品提高出口关税。经贸部已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聚乙烯、黄磷禁止出口;聚丙烯、ABS树脂、聚苯乙烯、甲苯、二甲苯、橡胶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不包括以产顶进)。其他产品出口尚等有关部门协调,提高出口关税,以保证国内需要。

四、搞好执行产业政策的信息反馈和检查监督
产业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其制定权在中央,省、部级可以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政策。其他单位无权提出和制定产业政策,主要是抓好执行和实施工作。各级化工管理部门,都要抓好产业政策的实施、监督和信息反馈,着重做好下述工作。
(一)各级化工部门,都必须十分重视产业政策的执行工作。
第一,要解决认识问题,大力宣传国务院的《决定》和化工部的《实施办法》,把各级领导的思想统一到一心一意进行治理、整顿上来。
第二,要从大局出发,坚决执行产业政策。决不能对本地区、本单位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更不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第三,要强调纪律。各级化工部门要履行自己的职权,对下属单位加强检查(包括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技术转让,也必须执行产业政策),及时推广认真执行产业政策的经验,对那些不顾大局、各行其是、干扰产业政策落实的行为及时作出必要的处理。
(二)各级化工部门,都要认真制定贯彻落实产业政策的各项措施,当前特别要抓好质量、标准和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化工产品许可证和新产品准产证的管理。对于已经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产品,无证企业严禁生产。各级化工管理部门,都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合作,做到没有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不发给营业执照。
二是加强对化工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标准的管理,认真取缔假劣化肥、农药等。坚持搞好每季度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制度,将抽查结果在报刊上刊登。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一贯不重视产品质量,又不认真整改的企业及其领导干部要坚决实施“质量否决权”。对于假劣农药、化肥等产品的制造者,要认真、严厉地查处。各级化工管理部门,都要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抓住一些典型案例,一追到底,认真处理。
(三)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把产业政策层层落实到企业。
要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的机制,建立强有力的调控手段,进一步完善产业政策和相应的实施办法,克服生产建设中盲目发展和急于求成的倾向,通过执行产业政策,逐步建立完善的、科学的决策程序,保证化学工业长期、稳定地发展。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由化学工业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美国公司法公司机会原则探析
         ——以美国缅因州东北海岸高尔夫俱乐部诉哈里斯案为例

             杨川仪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美国判例法/公司机会原则/信义义务/公司机会判定标准
  内容提要: 公司机会原则是普通法国家公司法的重要学说之一,关于公司机会原则的概念问题,学术研究纷繁众多,版本各异。尽管“禁止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者掠夺公司机会”的禁令在美国公司法律中规定明晰,但是在争议中就如何适用该原则的标准却依然模糊不清。通过回顾美国法院和学界针对公司机会原则产生的相关判例和研究,聚焦美国公司法判定公司机会的若干标准,探析美国公司法公司机会原则的内涵。


美国公司法的基础之一是董事和高级管理者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从而保证股东利益和公司合理经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者被赋予经营公司的权利和做出重要商业判断,信义义务则通过法律来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者。勤勉义务关注的是做出商业决定的过程,而忠诚义务则是为了避免公司因为与董事或高级管理者产生利益冲突而影响公司经营。忠诚义务主要处理两种类型的利益冲突:掠夺公司机会和自我交易。当董事或高级管理者将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据为己有并且从中获利时,掠夺公司机会的诉讼就产生了。美国法院发展出了一系列的判定标准[1],通过审查范围广阔的事实来决定特定的商业机会是否属于公司机会。特拉华州法院审查公司是否对于这个商业机会享有利益或者是有利益期望,并且该商业机会是否属于公司的商业经营范围。公司的财政状况也很重要因为若要认定一个商业机会是公司机会,公司必须有能力进行交易。另外一些法院除了考虑公司的经营能力和财政能力是否允许它使用这个交易机会外,还运用更为广阔的合理性标准来分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者是如何得到机会并且考量他们是否运用了公司资源。美国法学会采用的判断标准则主要集中于信义义务人是否像公司披露了该商业机会并且交由公司的董事会决定公司是否采用这个商业机会。如果公司决定不采用这个商业机会,那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者应该可以被允许使用它,因为此时已经不存在董事或者高级管理者违反对公司的信义义务了。

关于公司机会原则与董事和高级管理者对公司负有的忠诚义务的研究已经不胜枚举,对于美国法院和学界关于公司机会原则的介绍也大同小异,本文希望通过对1995年美国缅因州最高法院做出的东北海岸高尔夫俱乐部诉哈里斯案件的介绍,尽可能全面地总结和概括美国法院和学界关于公司机会的判断标准,以探究美国公司法中公司机会原则的丰富内涵。

一、案情简介

南希·哈里斯1971-1990年担任缅因州东北海岸高尔夫俱乐部总裁,该俱乐部实际上是一个主要由高尔夫球场作为资产的公司,俱乐部的重要政策和决策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通过。在哈里斯担任总裁时,董事会不时地曾讨论过将通过开发一些俱乐部的不动产来筹集资金的可能性,尽管哈里斯一直都支持这一具有尝试性的发展,但是董事会一直将这种类型的活动排除在外。1979年,罗伯特·森明斯比,吉尔平地产的经纪人(吉尔平地产由三块不连贯分布的位于俱乐部高尔夫球道附近的地块组成)接触哈里斯向其提供吉尔平的一块未使用且临近俱乐部停车场和俱乐部大厅的地块,该地块由俱乐部享有地役权以便从一个球洞到下一个球座,哈里斯立即同意买下这块吉尔平地产,以她自己的名义交付了4.5万美元。哈里斯在交易前并没有向俱乐部披露她买地的计划,她在8月份的年会上告知董事会她已经买下了这块地,并且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该地块以“保护”俱乐部的地役权。董事会对哈里斯的购买行为没有采取法律行动。罗伯特·森明斯比作证称,他接触哈里斯是因为哈里斯时任俱乐部总裁并且他相信俱乐部应该有兴趣购买该地块以免该地块开发给高尔夫俱乐部带来损失。哈里斯作证称,她在购买时并没有想要开发该地块,而且直到1988年她才初步形成开发该地块的构想。

1984年,在与东北海岸邮政局长打高尔夫的时候,哈里斯了解到一块由斯姆林吉家族的继承人所有的地块代售。这块斯姆林吉地块三面被高尔夫球场环绕,另一面紧挨一栋房产,无法通向大路。为了买下这一地块,哈里斯指导她的律师接近斯姆林吉家族的继承人,哈里斯称她告诉了许多董事会成员她想要以自己的名义买下斯姆林吉地块,并且在1985年8月的董事会上,哈里斯正式向董事会披露她已经买下了该地块[2],并表示不打算开发该地块。同样的,董事会对哈里斯买地没有采取任何正式行动。哈里斯向10名斯姆林吉家族继承人买下了地块,共支付6万美元。到1990年,哈里斯又以27.5万美元买下了阻隔斯姆林吉地块进出大路的房产和建筑。1987年到1988年间,哈里斯将地产分为41个部分,14个在斯姆林吉地块,27个在吉尔平地块。显然,哈里斯计划将41个地产中不连续的部分转给孩子,然后留下其他的给自己。1991年,哈里斯和孩子们交换契约以将小地块重新整合成大地块。这时,俱乐部向哈里斯和她的孩子发起诉讼,其时大地块被分为11部分分别由哈里斯和孩子们占有,价值155万美元。1988年,哈里斯仍然是东北海岸高尔夫俱乐部的主席,她和孩子们开始寻求董事会的同意将吉尔平地产下方的布什伍德划分为五个部分,尽管俱乐部董事会得知了这一提议,但是大多数人都没有采取法律行动,然而,一个由一些董事组成的独立组织以哈里斯违反了当地地域规划条例为由来对抗这次地产分割。在哈里斯辞职后,俱乐部仍然未能成功地抗衡布什伍德的划分。哈里斯及其孩子们对于其他地产的发展计划虽然还不明晰,但是当地地域规划条例允许在现有划分的地产上建设最多11户房产。

在哈里斯开发布什伍德的计划变得明显时,俱乐部董事会针对高尔夫球场附近地产的发展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派:至少有两名董事表示他们相信哈里斯的所作所为是为了维护俱乐部的利益,并且他们对于哈里斯开发布什伍德没有异议,剩下的股东则反对。

特别地,长期担任董事会成员之一的华盛顿律师约翰作证称,哈里斯在购买上述地产时表示不会开发它们,直到1990年一些董事会成员认为哈里斯的地产发展计划将带来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因此,约翰和其他两位董事会成员劝哈里斯辞去总裁职位,1991年4月,在董事会成员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后,董事会授权,对哈里斯提起违反信义义务和为公司争取最佳利益义务的诉讼,新的董事会认为布什伍德的开发违背了公司的最佳利益。俱乐部声称,哈里斯在担任总裁期间购买地产的行为违反了其对公司的信义义务,具体表现为未向公司披露地产购买的机会和分割地产以满足自身未来开发地产的计划。

审判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判定,因为购买不动产并不属于高尔夫俱乐部的经营范围,所以哈里斯并没有掠夺公司机会,另外,公司当时也缺乏财政实力购买上述地产。法院肯定并强调了哈里斯的好意:哈里斯常年尽心尽力地为俱乐部服务,对俱乐部的发展做出了个人贡献,并且经常给俱乐部财务上的支持。法院认定,哈里斯的地产开发行为和公司的商业经营是协调一致的。

高尔夫俱乐部认为审判法院认定哈里斯在担任总裁期间购买并开发毗邻高尔夫球场地产的行为没有违反信义义务存在错误,提起上诉。由于上诉法院与审判法院在判定哈里斯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机会原则时运用的原则不同,上诉法院撤销了审判法院判决。

二、美国主流的公司机会判定标准

由此可见,美国法院对于公司机会的判定有着不同的标准,如何区分并适用这些标准将会影响法院对于同一案例的审判。对于什么样的商业机会属于公司机会,美国各州法院通过判例形成了各自的一套判定标准。

(一)“利益与期待”标准(interestandexpectancytest)

最早赢得司法广泛认可的界定标准是由阿拉斯加法院在1990年对Lagardev. Anniston Lime&Stone Co.案件审理时确定下来的“利益与期待”标准。该标准的理论推导过程是:公司董事获取的财产具有推定信托的性质,公司机会也是一种具有信托性质的财产,如果公司在获取此种机会时对该种性质的机会享有利害或享有实体期待的话。也就是说,公司机会规则不应当被用来阻止公司董事购买任何可能对公司有用的财产,而仅仅用来阻止他们获得公司需要的或正在努力取得的或者他负有为公司取得义务的财产[3]。法院认为,管理层可以不将从第三方处获得的财产传达给公司,除非该财产属于“公司已存在的利益”或者“公司基于已存在的利益产生合理的期望”[4]。

(二)“经营范围”标准(lineinbusinesstest)

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利益与期待”标准时常作为公司“经营范围”标准的补充条件在美国许多州适用,后者是被特拉华州最高法院采用的,在著名的Guthv.Loft,Inc案件中确立下来的最具影响力的判定标准:“如果向董事或高级管理者的提供一个商业机会,而董事或高级管理者所在的公司有资金能够把握,并且该机会从本质上来说是包含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且公司能够实际从中获利,同时,公司对这个商业机会有利益或者是合理期望,那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者占有该机会将会造成他与公司的利益冲突,法律将会禁止他为私人利益获取该商业机会[5]。”该界定标准的实质问题是究竟商业机会是否“与公司目前进行的商业活动有密切联系…若公司的股东或高级管理者利用机会则会造成他们与公司形成竞争”[6]。

美国特拉华州最高法院认为:“一家公司从事某种机会,并且对提供给它的机会所包含的行为具有基本知识、实际经验和实施能力,就其财务状况来看,这种机会在逻辑上当然适合该公司经营,而且该机会与公司达到合理需求和扩展愿望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该机会属于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适当的。”[7]概括来说,就是董事或高级管理者不得占有这样的商业机会:第一,公司有资金实力把握该机会;第二,这个商业机会属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且把握该机会能给公司带来实际效益;第三,公司对于这个商业机会抱有兴趣或者对其有合理期待,而当董事或者高级管理者占有该机会会导致他与公司的利益冲突;第四,从公平性的角度来说,这个机会应当属于公司[8]。

(三)“公正性”标准(fairnesstest)

1948年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在Durfeev.Dufee&Canning,Inc.案件中采用了另一种判断标准,即美国学者白兰廷的“公平性”观点:“适用公司机会原则规制的真正前提是在特定情况下,作为公司信义义务人的董事将本该由公司获利的商业机会据为己有,谋取私利,这种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公司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这就要求在适用公司机会原则时应当从伦理道德的标准出发,来判断董事的行为是否是公平、公正的[9]。”白兰廷列举了七项要素作为实施“公平性标准”的具体事实要素[10]:第一,该机会是否具有特殊的或独特的价值,或者说它是否为公司的业务发展所必需;第二,该机会是否基于公司高级职员这一职位所知悉的;第三,公司是否积极地追求这一机会,如果是,那么公司是否已经放弃了这一努力;第四,该高级管理者是否有明确的职责为公司获得这一机会;第五,为取得或开发这一机会他是否使用了公司的资金或设施;第六,他利用这一机会是否使得公司处于不利的地位,他是否有将此机会转售给公司的意图;第七,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能力、财力及其他条件来利用这一机会。

(四)“两步分析法”标准(two-stepanalysistest)

1974年,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在审理Millerv.Miller案件时,选择将“经营范围”标准与“公正性”标准结合起来的“两步分析法”标准。“两步分析法”的运作机理是:首先根据业务范围标准确定某一商业机会是否是公司机会,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再进行第二步,判定被告是否违反了善意、忠诚及公平交易的义务[11]。

三、美国学界对公司机会判定标准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