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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实战、面向未来、深化警察教育改革/兰绍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25:59  浏览:9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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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实战、面向未来、深化警察教育改革》

关键词:警察教育 改革

我国警察教育历来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把传授知识与专业技能训练结合,让学生在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及政治与纪律作风等方面为今后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可以说,警察院校已成为我国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基地和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警察教育现状面对公安工作对人才的需求和社会发展对人民警察更高素质的要求,还存在许多不适应。要培养适应未来实战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民警察,深化警察教育改革已是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当前警察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警察教育没有真正脱离传统的普教模式,没有突出自己的特色,教学同实践脱节、教育同需求脱节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突出表现在:1、“学历本位”观念牢牢束缚警察教育。教与学都围绕一定层次的学历目标进行,形成的后果是学生以取得学习文凭为目的。2、“学科本位”的教学传统模式没有打破。强调学科的理论性、系统性,忽视应用性与针对性。3、沿袭了课堂为中心、教师为中心的传统学究式教学方法,忽视学生自我学习能力的培养,忽视实践环节在警察教育中的特殊重要地位。4、“应试教育”的框框没有完全打破。理论笔试的成绩依然是考核学生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方式,不可避免地导致死记硬背,培养了相当一批呆板、高分低能的毕业生。
(二)警察教育的教学手段滞后。警察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文能办案、武能擒敌”的实用型人才,他们应当是领导放心、人民爱戴、敌人惧怕的合格人民警察。要达到这样的目的,警察院校应当有能力通过严格的训练,使学生掌握必须的能力和技能,教育手段应当符合教育目的的要求。国外警察的训练设施都是很先进的,大都是模拟实战环境的强化训练。国内军事院校在学员实战训练上也给予很大投入。而我国警察院校的教育手段、训练设施与实际需要的差距是比较大的,使得技能训练和战术训练不得不停留在理论和形式上,不能适应实战要求。
(三)教育教学层次没有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规范。突出表现在:一是警察教育层次过滥,各自为政,内容交叉重叠,缺乏统筹规划,形式主义严重,以致教育投资浪费和警力浪费,不能集中资源改善正规教育条件。二是根据我国现行干部人事制度和《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警察院校中的中专层次教育将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与警察队伍建设的需要,而警察教育的中专、大专、本科层次之间又缺乏科学、明确的内容区分,教学中“炒冷饭”和“压缩饼干”现象普遍存在。
(四)师资队伍不能适应新的教改要求。警察院校的教师有相当一部分来自普通院校,长期受普教模式的影响,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的转变有一定的难度,更有一部分教师长期脱离实践,知识陈旧,实践能力不足,因而不适应警察教育需要。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既有警察教育体制上的缺陷,也有经济支撑力的不足,最重要的是警察教育在公安工作中的摆位和教育思想的转变不够。
二、警察教育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警察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过硬的纪律作风、精湛的业务技能、良好的心理素质及强健体魄的高素质的人民警察。按照这样的培养目标,警察教育改革的形势十分紧迫,改革的任务也很艰巨。警察教育必须“突出特色,面向实战,面向未来”。
借鉴国际国内的经验,我国警察教育的宗旨和目标应当向高等职业教育转变。在目前,教育管理体制、招生制度、学校规格等若干客观条件尚待理顺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加快教育改革的力度,朝高等职业教育的方向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合格人民警察。警察院校的教学必须尽快摆脱“学历本位”、“学科本位”传统的普教模式,按照自己的办学宗旨和特殊职业群体的实际要求,设计具有自己特色的教学模式。要实现这个目标,可以借鉴国外的一种通过职业分析进行专业和教学内容设施的程序 (DACUM)。
(一)警察院校的专业设置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及其他人民警察各警种近期要求进行预测,据此在院校开设相应专业、确定招生规模,以避免盲目投资和人才浪费。警察院校的专业设置也不是长期不变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变更和调整。
(二)专业设置确定后的关键是进行职业能力分析。每个专业对应着一定的职业岗位群,应当聘请实践部门的专家(或由实践部门的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将某一职业群的职责、任务、总体水平要求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将该职业必须具备的能力分解为若干综合能力,譬如刑事警察可分解为:现场处置能力、案件分析能力、证据调查能力、讯问能力、司法文书制作能力、擒敌与防卫能力、警用器材使用能力……;每项综合能力再分解为若干专项能力,如现场处置能力可分解为:现场保护、痕迹物证的发现与采集、现场照录相、现场绘图、紧急救护与排险等;如果是培养侦查指挥员,应加上现场合理调度与高效指挥等若干专项能力。案件分析能力可分解为立案鉴别(即犯罪行为性质与程序的鉴别能力)、逻辑思维、观念与联想、心理分析、语言表达等。最后完成一个职业能力分析表,作为某警种称职人民警察的基本标准、警察院校制定专业教学计划的根本依据和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的标准。
(三)职业能力分析表制定之后,院校应依此制定教学计划,设计出学生应当完成的课程和应知应会的标准,并根据课程难易程度与内在联系编制基本课时分配和教学顺序,提出每门课程课堂教学要求和实践环节的要求,确定对学生考核的方式与达标要求,以及教学质量评估办法。
(四)教学实施。教学计划实施的关键是教师。在职业教育中,教师不单纯是课堂上的授课者,而更重要的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要通过精讲、辅导、指导自学、指导练习与实践使学生达到职业能力的标准。
教师应当首先完成由知识本位向能力本位的观念转变,打破传统的以教师课堂书本知识传授为中心的模式,根据新的教学计划要求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实施新的教学方法,把传授如识和业务能力的训练、基本素质的全面提高结合起来。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方式应当适应教学方法改革和高职化教育的要求。改变过去以课堂笔试、书本知识考试为主的方式,按照职业能力标准,进行全面的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考核,包括操行评定、应用知识分析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实际操作能力、警体技能达标等,本着应用性、实战性的要求,考核警察教育的真实效果。要同人民警察任职资格挂钩,实行"双证"制度,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用,按优胜劣汰分流处置。
三、警察教育改革的保障
实现警察教育改革,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除去教育思想的根本转变,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及教学与考核方式的更新之外,还迫切需要一定客观条件的保障。
(一)加强警察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警察教育的高职化转变,对现有的师资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有深厚理论知识,同时又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专家型"教师,才能适应新的教学模式。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一是建立起统一的警察教育师资培训体制和基地,为警察教育培养政治素质高,文化基础好,业务能力强,有志于为警察教育事业献身的优秀师资队伍。譬如,在公安大学设立警察教育系,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的方式,充实到警察教育部门工作。二是完善警察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面对日趋复杂的治安形势和日益严峻的任务,面对不断更新的知识和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现有师资的重新学习和继续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应当坚持和完善警察院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制度,有计划地对现有师资进行定期培训和知识更新,提高他们的学历层次和知识水平,以适应警察教育的需要。三是建立基层业务骨干和教师的双向交流制度,这是确保教学紧密贴近实践的重
要途径。警察院校应从培养人才的角度出发,舍得把教师放下去锻炼,同时,聘请基层具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同志参与警察院校的警察业务教学。鉴于目前一些难以解决的工资级别、待遇等实际问题,采用担任客座教师的办法,规定一定的聘任期限,一切待遇由原单位保留,免除其后顾之忧。四是严格警察院校的聘任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和奖励机制,提高优秀与称职教师的物质待遇和政治待遇,淘汰不称职教师,优化教师队伍,建立竞争与激励机制。
(二)改善警察院校教育设施,真正把警察院校建成警察训练基地。为适应职业化教学的需要,必须加大对警察院校的投入,以改善与之相适应的硬件设施,满足试验、模拟教学和技能训练的需要。一是争取政府投资和社会支持。二是统筹规划警察教育层次和院校设置,压缩重复教育投资,集中财力办好院校。三是给院校一一定的宽松政策,发挥警察院校自身的优势和条件,通过社会办学渠道扩大招生等方法,既为社会做贡献,又可增加资金收入以补充经费不足。
(三)建立和完善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实现教学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可以借鉴医学院校的经验,对基础较好的实战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有选择地相对固定一批实习基地,由主管局授予荣誉称号,挂起牌子,并拨给适当实习经费,规定具体的责任、要求和权力,担当起实刁基地的任务。
(四)建立警察教育的法规体系。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学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上述规定为警察教育向高等职业化过渡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建议公安部据此并结合《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制定一整套警察教育法规,从法律上对院校布局、教育训练层次、管理体制、师资培训、教育目标要求以及对警察院校教学活动的指导、考核、经费保障等万面作出规定,以保障警察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

(作者:兰绍江 黄荣庭 杨向荣 辛志敏)
(原载于天津《警察学研究》1999年第2期 作者单位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天津市人民警察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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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连政办发 ﹝ 2007 ﹞ 60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8号),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从经营市场环节传播扩散,现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的选址、布局和开办要符合《连云港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有关要求,建设要符合国家、省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制定活禽经营市场发展规划,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得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城区有经营活禽的市场,要结合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对现有活禽经营区域按照标准进行改造。2007年5月1日以后,活禽经营区域要达到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交易区严格分开,实行物理隔离;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市场活禽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入,规范活禽宰杀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对出栏及运离市场的活禽要严格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按市场标准化管理要求,督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进行溯源管理,对进入经营市场的活禽及其产品要查验检疫证明,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设立活禽宰杀区域,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并与销售区域相对分开,对排泄物、污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要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三、加强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卫生监测和定期抽检制度
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级兽医部门要制订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各级卫生部门要制订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
四、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
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制订完善市场经营环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市场主办单位应明确1名管理人员负责每日了解本市场内活禽销售、屠宰加工等高暴露人员的健康情况,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卫生部门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市场内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兽医部门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开展调查,筛查可疑病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我防护意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环节禽流感防控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活禽经营市场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能。工商部门要加强活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设置及交易环节监管,并监督市场开办单位做好日常消毒工作。经贸部门负责家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兽医部门要认真抓好活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以及经营、屠宰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批。卫生部门负责对家禽及其产品交易相关高危从业人员的卫生监测。经贸、规划、建设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城乡活禽经营市场的建设规划与审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疫条件审核。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班子,认真抓好活禽经营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控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以及市场内电子显示屏等,向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同时要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树立更加健康的消费观念。

二○○七年四月九日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文化部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是指依法进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文化行政部门、经委托或者授权进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处理,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案件。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应当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错案责任,指行政责任。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行对结案案件定期评审复查制度。

第二章 责任形式
第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越权或者滥用职权执法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出现明显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六)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干扰、阻挠案件公正、公平处理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形式有: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错案责任追究部门可以同时提请行政执法证件发放机关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前述行政处分由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作出。
第八条 由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九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错案,应当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责任。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造成错案的,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部门造成错案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导致错案的,依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干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造成错案的,追究干预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一)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二)出于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报告的;
(二)拒不承认并纠正过错或者阻碍对其过错进行调查追究的;
(三)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由于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原因造成错案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部门执法人员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进行追究。
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委托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分别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受委托的组织、授权执法组织等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进行追究。
本办法不排除其他部门依法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进行追究。
第十五条 错案责任追究部门发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出现执法错案时,有权依据本办法提出改正意见,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
第十七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错案责任追究部门应当立案调查。
(1)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的;
(2)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
(3)导致行政赔偿的;
(4)经评审复查确认为错案的;
(5)其他依法确认为错案的情形。
第十八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自立案调查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错案责任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第十九条 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有关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
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责任追究部门申请复核,或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第二十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错案责任追究部门根据情节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一)当场处罚以及按一般程序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拒绝出示或者多次不主动出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
(二)使用无效的、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证件交由他人使用的;
(三)对文化市场非法经营行为及违法经营活动的举报不予受理、不予处理或不当处理,造成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四)依法应当追究的其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
第二十一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错案责任追究部门根据情节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二)收缴罚没款、物据为已有的;
(三)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违法适用从重、从轻情节,致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五)违法对他人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严重失察、失职导致本地区市场秩序混乱或者酿成严重后果的;
(七)干扰、妨碍、阻挠重大案件查处的;
(八)依法应当追究的其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
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错案责任追究部门应当同时提请行政执法证件发放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其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资格,暂扣或者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 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暂停行政执法资格的期限为30日以上90日以下,由行政执法证件发放机关负责执行。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停行政执法资格期间,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本人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依照本办法从重处理;其所在部门安排其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之后,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 错案责任追究部门对发生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过错的部门和人员负有纠正、查处、追究的责任,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应当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故意拖延、放弃纠正、查处和追究责任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