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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空公司签派员执照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0:50  浏览:8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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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空公司签派员执照管理办法(暂行)

民航局


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空公司签派员执照管理办法(暂行)

1986年4月14日,民航局

为了贯彻执行民航局《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规则》(暂行)和《颁发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执照规则》(暂行),必须建立颁发执照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以保证颁发执照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执照管理工作,由民航局航行司和地区管理局航行处、飞行专科学校飞行训练处以及民航局授权的其他单位分工负责,具体承办执照的申请、考核、审批、颁发等项工作。颁发执照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一名业务领导干部负责此项工作。民航局航行部门和各授权单位的航行部门应设检查人员,在专职检查人员未配齐前,可聘任兼职检查人员。
二、执照的申请、考核和审批
1.申请:由申请者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申请书》、《航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书》。
2.考核:由民航局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学校航行部门负责组织,由民航局聘任的技术检查员进行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申请人理论考试不及格者不得进行技术考核。如技术考核不合格者,所在部门要指定专人(有本岗位执照)负责带训,带训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质量合乎要求后,重新进行技术考核。如重新进行技术考核仍不合格者,则取消其本年度本岗位执照的申请资格。
3.审批:经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合格者,由该考核单位填写《空中交通管制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航行调度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航行签派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由该考核单位负责人和检查员签署意见后报民航局审批,并颁发执照。
三、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办法
理论考试与技术考核,由民航局检查人员会同或委托地区管理局、学校专职(兼职)检查员负责实施。各项考核按岗位分工,全面复习,抽题考试的办法进行。
四、兼职检查员的聘任
兼职检查员由地区管理局航行处推荐,民航局择优聘任。兼职检查员聘任期为四年。在聘期内,一切关系仍隶属于原单位,但在安排他们的工作时,首先必须保证他们能按民航局的计划安排执行各项考核任务,并有一定的时间参加岗位值班。
五、技术检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徇私情。
2.熟悉各项规章制度,并能模范地遵守,工作作风严谨,对被检查者能严格要求。
3.理论基础较好,能胜任理论考试工作。
4.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值班工作规范化,能胜任本岗位各种条件下的检查工作。
六、检查人员的职责
1.在民航局的统一组织下,按职责分别执行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考核工作(包括年终例行考试)。
2.按照规定的内容认真进行考核,严格掌握标准。细致考察被检查者的业务技术状况,并做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3.执行检查任务中,如系在实际岗位实施时,要履行本岗位的职责。
4.技术考核后,要对被检查者进行讲评,并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七、对接受检查者的要求
1.凡申请人或持照人,不论职位高低,资历深浅,必须服从检查员的检查,尊重检查人员。
2.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八、检查员的待遇
检查人员在应聘期间,每人每月补贴7元,从应聘的下月起随工资一起发放,解聘者也从解聘的下月开始停止发放。其费用从该项收入中支出,列入机场管理费中的航行业务费。
九、执照管理费
凡申请办理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行签派员执照及办理定期考核者,必须按规定交纳执照管理费。
(一)收费标准:
凡初次申请办理执照或更换、补发执照者,每人交纳执照管理费15元,一次考试不及格,在一年内复试者交10元,对持照人进行一年一度的例行考核,每人每年交纳执照管理费10元,交款人凭财务部门的收据回原单位报销。民航局所属各机场人员报销时,列入机场管理费一航行业务费支出。
(二)执照管理费管理办法:
1.申请人申请办理执照或申请考核时,应先交纳执照管理费,然后进行考试或考核。
2.执照管理费分民航局财务司和管理局、学校财务处两级管理。
管理局、学样财务处,根据航行部门的通知,对申请执照人收款后,将其50%的款项和交款人员名单一并上报民航局财务司,同时抄送航行司。余下的50%留给管理局、学校财务处,冲减航行业务费支出。管理局、学校航行部门支付印刷有关报表、档案、试卷、资料及检查人员费用,由管理局、学校财务处直接在机场管理费的航行业务费中列支。
检查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到管理局、省(区、市)局、学校、公司、航站执行执照考核任务,其往返旅差费和住宿费,由申请执照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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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厦工作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厦工作的若干规定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一、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广揽人才,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厦门为振兴厦门经济服务,根据〔闽委(1992)20号文件〕《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民公派、自费出国学习,获得学士学位以上(含学士学位,以下类同)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以及其他有真才实学为我
市所急需的留学人员。
三、厦门市人事局是厦门市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厦工作的机构。所属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对留学人员来厦联系工作的接待、咨询、服务和审查批准工作。
四、出国留学人员来厦工作,贯彻出入自由、来去方便、双向选择、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出入自由、来去方便:来厦工作的留学人员,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或受聘合同期满的,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也可以流动到市内其它单位及外省市工作;也可申请再次来厦工作。
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后,凡持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无须履行审批手续,即可随时再出境。对持过期因公普通护照或一次性出入境因公普通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以办理护照延期或换发新护照;对要求将因公普通护照换为因私普通护照的,也可给予办理。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留学人员
要求再次出国(境)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凭市人事局提供的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确保出入自由、来去方便。
双向选择、学用一致、人尽其才:出国留学人员来厦工作,可以本人自荐、亲友介绍、用人单位物色、市人事局代为联系等方式选择接收单位。留学人员可以在国家机关,全民、集体、乡镇企事业、私营、股份制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也可以在国(境)外企业(公司)驻厦机构工
作,或我市驻国(境)外机构工作。
留学人员既可以来厦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入股、项目承包;也可以自办、合办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还可以个人或国(境)外注册公司名义在厦投资。
五、出国留学人员可以来厦定居就业,也可以以智力回流形式应聘来厦服务。
(一)年龄50周岁以下的出国留学人员可以申请来厦定居就业,联系到接收单位的,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1、由国家教委、国家人事部分配的留学生,凭国家教委《留学生回国工作报到通知》或人事部《分配毕业留学生工作介绍信》到市人事局报到,并凭市人事局的行政介绍信到单位报到,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手续。
2、不属国家教委、人事部分配的留学人员须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原件及成绩单;自费留学生还须提供留学国中国使、领馆的证明报市人事局。经市人事局批准后,留学人员持市人事局的行政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持人事局的介绍信及出国留学前户口所在
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或户口注销证明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手续。
3、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须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国外高校、科研院所的邀请函复印件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报市人事局。经市人事局批准后,留学人员持市人事局的行政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持人事局的介绍信及出国留学前户口所在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或户
口注销证明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手续。
4、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按规定已回原单位工作的,如原单位同意调出,且本人已联系接收单位的,市人事局优先办理调动手续。
(二)以智力回流的形式应聘来厦服务的留学人员不受年龄限制,由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暂住证。
六、来厦定居就业的留学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作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受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的限制。接收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项批办。无论到全民或非全民单位工作,经市人事局批准,都可以录用为国家干部,不受城市户口落户指标的限制,免交城市增容费。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承认国外的学历、学位和职称。原已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来厦后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对其中优秀拨尖人才,给予破格聘任。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规定的程序评审任职资格后,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留学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专业技
术职务,不受职数或岗位的限制,用人单位可向市职改部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专项聘任指标。
(三)工资待遇和工龄计算: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留学回国后可以复职或重新安排工作。其它留学人员可根据学历或专长,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留学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其担任的工作(职务),可比同级同类人员高定二级工资,优秀拔尖人才的工资还可以高于已高定
工资留学人员的待遇,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享受优惠的生活津贴;在企业单位工作时,由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生活津贴。
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其中按国家教委规定的年限在国外高等院校注册学习的时间;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进修时间;自费留学人员在批准停薪留职期限内的国外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四)工作条件:来厦进行科学研究、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开发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优先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设备和配备助手。对留学人员中的学科带头人,允许他们在国内外选聘助手,由用人单位为其配备工作秘书,可不受单位编制的限制。
属于国内空白、省市经济建设急需的科研项目、课题和高新技术,需要建立实验室、添置全套设备的,可向省、市申请专款补贴。因科研工作急需,通过海外亲友进口的试剂、原料、配件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比照科教用品的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科研基金,由市科委掌握、管理,专门用于支持留学回国人员的科技活动。留学人员首次从事科研,专项拨给一定的工作启动费。留学人员根据市场需求提出的科技项目、课题,市科委组织经论证确认后,应优先给予考虑、列项。从事新产品、高科技产品开发,资金不足,可根据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向银行申请贷款。
(五)住房:
1、用人单位有能力自行解决留学人员住房的,应优先给予解决;
2、市房管局专门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以优惠价出售给调入我市定居就业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安排确有困难的,可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购买优惠价住房提供安排;
3、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留学人员,可向市房管局申请购买一套不低于三类标准三室一厅优惠价住房;获得硕士学住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以及其他留学人员,可申请购买一套不低于二类标准二室一厅的优惠价住房。
4、市房管局须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售房给留学人员或其用人单位。
(六)路费和安家费:留学人员到我市的国际旅费,由接收单位实报实销。对有随归、随调家属的留学人员,接收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以下标准的安家费: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4000元,获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2000元,其他人员1500元。
(七)家属子女的随归、随调、随迁:留学人员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18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来厦,不受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户口指标的限制,免交城市增容费,凭市人事局出具的介绍信,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迁入手续。
随归配偶原在我市有工作单位的,可回原单位工作,也可根据本人专长由人事、劳动部门联系安排工作,其他随归、随调、随迁的配偶,已成年的子女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工作,市人事、劳动局予以办理有关手续。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在农村的,由接收单位报市人事局批准办理“
农转非”手续,后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迁入手续。
随迁、随归的未成年子女,由市教委或县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到就近的重点中小学学习。在国外生活五年以上,属于语文文字适应期(三年)内升学的,享受降分录取照顾。
七、以智力回流形式应聘来厦服务的留学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已加入外国国籍经常来厦工作的留学人员,按我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办理出入境签证和居留证有关手续。
(二)应聘来厦的留学人员向我市无偿提供的先进设备、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图书资料,按海关规定从宽征免税验放;在厦工作一年以上,已取得国外长期居住权或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所携带的自用合理数量的行李物品和耐用消费品以及小轿车一辆等,凭市人事局出具的“引进
海外专家证明书”,依照海关对聘请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携带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予以免税放行。
(三)无偿来厦帮助工作超过六个月的留学人员,可携带配偶,并可安排一周时间在闽旅游,其夫妇的生活费由接收单位提供。
(四)留学人员在厦创办独资、合资或股份制企业,享受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新产品开发可按规定优先立项,产品经鉴定后,享受相应的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优惠。
(五)有特殊技能为我市所需的人才,可高薪聘请,所付工薪由用人单位确定。留学人员在厦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个人收入调节税或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并可按外汇调剂中心价格,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通过中国银行汇出国(境)外。
八、留学人员来厦做出贡献,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给予重奖。
(一)引进国外技术、资金、项目改造我市企业获得成功者,承包我市企事业单位使之扭亏增盈者,携带技术和科研成果投入生产,获得显著经济效益者,企事业单位在税前按下列比例一次性提取奖金(奖金计入企事业成本)。属于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属于集体完成的,
按不低于50%数额奖发给项目主持人,余下奖金发给其他参加者。
利润与奖金关系图
--------------------------------------
|年新增税利(万元)|10-50|50-100|100-300|300以上|
|---------|-----|------|-------|-----|
| 奖金提取比例 | | | | |
|(积累比分法) | 7% | 6% | 5% | 4% |
--------------------------------------
对于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市政府给予嘉奖。年新增税利在300万元以上的除按上述比例发给奖金外,市政府还发给荣誉证书,奖三室一厅住房一套;年新增税利在500万元以上的发给荣誉证书,奖三室一厅住房一套,桑塔纳轿车一辆。
(二)科研成果或主持的项目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市级科技成果奖的,按我省、市科技成果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三)向国际市场推销我市产品成功的,按销后利润的1-3%比例提取奖金。
九、市政府筹建专家公寓,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及作为智力回流应聘来厦服务留学人员的住房。专家公寓由市人事局负责管理。
十、对引荐出国留学人员和海外人才智力或技术项目有功人员,由用人单位依据其引荐人才或项目所做出贡献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一、依法保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来厦留学人员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个人合法收入及其它利益,一律尊重本人的意愿给予保密和保护。留学人员也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
十二、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3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高检发〔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7年3月6日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200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保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监所检察工作的领导

  1.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诉讼监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加强新形势下监所检察工作,对于促进监管场所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保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把监所检察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监所检察工作领导体制不顺、监督机制不健全、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具体措施。检察长要经常听取监所检察工作汇报,切实解决监所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要定期深入监所检察工作第一线,检查指导工作。

  3.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的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在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设立工作联系点,了解和掌握监所检察工作的新情况,研究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明确监所检察职责和重点

  4.监所检察的主要职责是:

  (1)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7)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9)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5.监所检察工作要重点开展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监督纠正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等工作。

三、积极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6.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7.努力拓宽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通过设立宣传栏、举报信箱,个别谈话,召开被监管人及其家属座谈会,加强与监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受理相关人员的举报、控告等,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规范案件线索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分级上报备案,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有案不办。

  8.加强监所检察部门与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属于重大、复杂或者跨地区的职务犯罪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可以交由反贪污贿赂或者反渎职侵权部门办理。对于交由反贪污贿赂或者反渎职侵权部门办理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9.提高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监所检察部门办案力量。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要配备一名负责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充实相应的侦查骨干力量。

  10.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办案活动,严格办案纪律,确保办案安全,提高办案质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11.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要紧密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四、建立、完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机制

  12.建立对减刑、假释的提请、裁定活动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呈报、审批活动全过程同步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发现刑罚执行机关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罪犯违法提请、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刑罚执行机关未提请、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13.建立羁押期限预警提示、提前告知和纠正超期羁押催办督办、责任追究长效机制,建立人民监督员对超期羁押案件监督制度,切实防止超期羁押案件的发生。

  14.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联系,互通信息,研究解决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新问题。派驻检察机构应当与监管场所的信息系统实行微机联网,实现动态监督。加强事故检察、安全防范检察,发现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15.对下列罪犯刑罚执行和监管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并逐人建立档案:

  (1)职务犯罪的罪犯;

  (2)涉黑涉恶涉毒犯罪的罪犯;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侵财性犯罪的罪犯;

  (4)服刑中的顽固型罪犯和危险型罪犯;

  (5)从事事务性活动的罪犯;

  (6)多次获得减刑的罪犯;

  (7)在看守所留所服刑的罪犯;

  (8)调换监管场所服刑的罪犯;

  (9)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罪犯。

  16.对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判决有错误可能的,移送申诉检察部门办理,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做好息诉工作。

  17.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中,应当建立和完善以下工作制度:

  (1)监所检察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劳教检察和监外执行检察流程管理制度,明确监所检察各项业务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效率和质量。

  (2)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派驻检察岗位责任制。明确派驻检察的职责、任务和要求,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等。

  (3)请示报告制度。对于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出现的重大违法问题、重大事故和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4)检务公开制度。实行监所检察职责、工作程序、办案纪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工作考评制度。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业务工作考评。根据监所检察工作的特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派驻检察机构业务工作考评办法,省级人民检察院制定考核细则。

五、规范派驻检察机构建设

  18.对设立的派出检察院和在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拘役所设置的派驻检察室,要加强管理和规范。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检察时间不得少于十六个工作日。

  19.除直辖市外,派出检察院一般由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出。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出的检察院检察长与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由一人担任,派出检察院检察长应当由与监管场所主要负责人相当级别的检察官担任。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加以理顺。

  派出检察院内设机构要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小机关、大派驻”的要求。根据工作需要,派出检察院对所担负检察的监管场所要设置派驻检察室,检察室主任应当由派出检察院副检察长或者相当级别的检察官担任。

  派出检察院由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领导。派出检察院的各项业务工作,应当由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经费保障独立预决算或者直接拨款。

  20.对于没有设置派出检察院的监狱、劳教所,一般由市级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对于看守所、拘役所,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派驻检察室以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名义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并由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

  派驻检察室主任应当由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负责人或者相当级别的检察官担任。

  21.派驻检察室实行规范化等级管理。定期开展规范化检察室等级评定工作,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每三年评定一次,二级、三级规范化检察室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每两年评定一次。对评定的规范化检察室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降低或者撤销规范化等级。

  22.将派驻检察机构基础建设纳入检察机关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科技强检的要求为派驻检察机构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设施和器材装备,积极推进派驻检察机构的“两房”建设,解决好办公、办案、专业技术用房和住宿用房,认真落实派驻检察人员的补助,为派驻检察机构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23.常年关押人数较少的小型监管场所,可以实行巡回检察。对小型监狱、劳教所一般由市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巡回检察,对小型看守所由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巡回检察。实行巡回检察的,每月不得少于三次。

六、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

  24.加强监所检察人员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引导监所检察人员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树立正确的执法观,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积极探索法律监督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监所检察工作。

  25.抓好监所检察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选配政治立场坚定、理论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有组织能力的人员到监所检察部门的领导岗位。尤其要配强省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领导班子,要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精通、能办案会监督、善于协调、有开拓精神的干部担任监所检察处处长。上级人民检察院要积极与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沟通和协商,解决好派出检察机构领导正职的配备问题。

  26.逐步优化监所检察队伍的人员结构。把综合素质好、协调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充实到监所检察部门,对不适合在监所检察部门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27.对监所检察人员要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禁接受被监管人及其家属的吃请、礼物及提供的娱乐活动,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被监管人通风报信、打探案情,对于监所检察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28.把监所检察人员的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纳入检察机关整体培训计划。针对监所检察业务多样性、综合性的特点,定期对监所检察部门及派出检察机构的领导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为适应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需要,对监所检察人员定期进行侦查业务培训。

  29.实行派驻检察人员定期交流轮换制度。省级人民检察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定期交流轮换制度。交流轮换工作由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协助。

  建立派驻检察人员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对工作实绩突出的派驻检察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定期组织开展“优秀派驻检察人员”评比活动。

  30.重视监所检察理论研究。积极创造条件,提供理论研究平台和载体,形成理论研究氛围,用理论研究成果指导监所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加强被监管人权利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宣传中国检察机关在保护被监管人权利方面的立场、观点和所取得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