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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00:46  浏览:8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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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广告行为,维护正常的执业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和《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业广告是指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广告媒体直接或间接地向社会发布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发布广告,司法鉴定人个人不得做广告。
第四条 发布广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或已经通过当年度年检注册的;
(二) 未受到停止执业处分或处分已经期满的。
第五条 广告仅限于发布下列内容:
(一) 机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
(二) 依照法律和登记核准的项目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服务内容。
第六条 广告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具有虚假的内容;
(二)明示或暗示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内容;
(三)客户名单、案例、业绩等内容;
(四)涉及获得荣誉及自我赞美的内容;
(五)关于鉴定结果的承诺性内容;
(六)不收费或少收费的内容;
(七)有关学历、学位、职称和社会职务的内容;
(八)贬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的内容;
(九)其他涉及不正当竞争的内容。
第七条 四川省司法厅对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广告行为具有监管职责。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发布执业广告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四川省司法厅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司法鉴定的有关法规规章处理:
(一) 在执业广告中发布或变相发布设立有关分支机构或工作点(站)内容的;
(二) 刊登超越登记核准项目内容的;
(三) 违反本办法第五、第六条规定的。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个人发布广告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改正的处分。
第十条 在网络上发布广告的,遵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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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科技情报工作管理规定(废止)

交通部


交通科技情报工作管理规定
1992年7月7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科技情报工作,更好地为交通科技进步和交通事业发展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科技情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管理与组织系统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交通科技情报工作,负责方针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组织协调、经验交流、干部培训与业务指导,负责行业专业情报网的组建和归口管理,负责交通行业科技情报成果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审)定和表彰,以及行业情报刊物协调与管理。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主管本地区交通科技情报工作,在交通部宏观指导下,负责本地区交通科技情报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定、规划、计划的编制,组织协调、经验交流、干部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本地区专业情报网的组建和归口管理,以及本地区情报成果、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的评(审)定和表彰。
第五条 全国交通科技情报组织系统包括:交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科技情报站,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情报机构和交通行业各专业情报网。
第六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是全国交通行业的科技情报中心,面向全行业开展情报服务,其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交通部对全国交通行业科技情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和干部培训;
(二)收集、加工、存储与报道国内外交通科技文献资料,开展借阅、复制、翻译、检索、查新和咨询服务;
(三)开发国内外交通科技文献数据库和各种事实型与数值型数据库,研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组织建立交通科技情报计算机检索系统;
(四)根据交通运输与科技发展的需要,开展情报分析和软科学研究,为领导决策、科研立项和交通建设与运输生产重大项目方案论证提供情报成果和咨询服务;
(五)面向市场需求,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与交易、专利服务、人员培训以及中介服务等业务,大力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向生产力的转化;
(六)编辑出版交通科技情报刊物、国内外交通科技信息、汇编、手册以及专题情报资料;
(七)收集国内外交通科技情报影片和录像资料,摄制交通科技录像片,提供复制服务;
(八)开展情报理论方法和情报技术在交通科技情报工作中的应用研究。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交通科技情报站是省(区、市)的交通科技情报中心,是交通厅(局)直属的事业单位。情报站应具有独立编制,经费独立核算,设有专职站长,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科技情报人员。
交通科技情报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交通厅(局)对本地区交通科技情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和干部培训;
(二)根据本地区交通发展的需要,做好文献基础工作,收集、加工情报资料,并予及时报道;
(三)紧密围绕本地区交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情报调研,为领导决策、科研、运输生产和建设提供情报成果和咨询服务;
(四)开发本地区的交通情报数据库,开展计算机情报检索与查新服务;
(五)负责采集汇总本地区的文献目录、科技成果、科研项目等数据,及时提供给部情报所以建立交通科技情报计算机检索系统;
(六)面向市场需求,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情报交流和技术市场活动,促进技术引进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组织和举办各类培训班,为本地区培训人才;
(八)加强与交通行业各情报机构、学会以及有关学术团体的横向联系与合作。
第八条 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情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收集、加工、报道本单位所需的国内外交通情报资料;
(二)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开展专题情报调研,提供情报检索服务;
(三)积极参加交通行业有关专业科技情报网的情报交流活动;
(四)负责采集本单位的文献目录、科技成果、科研项目等数据,及时提供给部情报所以建立交通科技情报计算机检索系统。
第九条 交通行业各专业情报网是一定专业范围内有关单位根据共同章程自愿组成的情报交流协作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针对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情报信息交流活动,沟通技术、经济、市场与管理信息。引进、消化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和先进经验;
(二)紧密结合运输生产建设的实际和成员单位的需要,组织情报调研、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 科技情报队伍
第十条 交通科技情报队伍由情报业务管理、情报分析研究、编辑出版、文献管理、信息技术以及情报服务经营等专业人员构成。各情报机构的人员结构要合理。
第十一条 各情报机构要有计划地培养交通科技情报专业人才,加强在职人员的继续工程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情报业务、专业知识、外语及信息技术的培训。

第四章 情 报 经 费
第十二条 交通部科技情报研究所的事业费由部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科技情报站的事业费视具体情况由地方科委或交通厅(局)拨给;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情报机构的情报业务经费予以支持,专业情报网的活动经费主要通过收缴网费解决。
第十三条 各级情报机构(或组织)要努力开发情报产品,并把产品推向市场,开展有偿服务,增加情报经费。

第五章 科技情报成果和表彰
第十四条 科技情报成果包括文献管理与报道、情报调研、情报检索与咨询服务、技术交流与交易、情报管理以及情报理论与方法研究等方面所取得的创造性成果。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科技情报成果纳入本部门科技进步奖范围,有条件的也可单独对科技情报成果进行评审和奖励。
第十六条 交通部每两年对交通行业各情报机构的优秀科技情报成果进行一次评选和表彰(表彰方法另定)。
第十七条 各级情报机构要加强科技情报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工作,充分发挥情报成果的作用。每年年初应将上年度取得的情报成果向部(科技司)报备登记,未经登记的成果不能参加评奖。
第十八条 交通部每两年对在科技情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一次评选和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四年发布的《交通部科技情报工作条例》、《全国交通系统科技情报网工作条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科技情报站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案例概况】
  2010年1月底,赵某被王某驾车撞成三级伤残,需要长期护理。被告因其肇事车辆未办理第三者责任险,欲逃避赔偿责任,便于2010年2月初将其唯一房产恶意转赠给其子,虽未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但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赵某因得不到赔偿金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与其子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
  【律师分析】
  上海房地产律师杨东表示,王某的行为主要是为逃避赔偿责任,恶意转移财产,阻碍赵某实现其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关键要看,王某将房屋转赠其子行为是否有效?一般来看王某与其子的确有赠与及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且手续合法应被认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本的原因是“唯一”两字,也就是王某转赠后,身无分文。这样赵某的合法权益就无法保障。
  对此,法律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结合案情,王某的转赠唯一房产的行为,显然对赵某合法债权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杨东律师认为,赵某依法可以请求法院对王某的转赠行为予以撤销,以保障实现自身的合法债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有权就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但其处分自己的财产时,不得侵犯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定的赔偿义务。但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但不积极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反而于事故发生后的2010年2月初,将其财产赠与其子所有,应认定被告的行为是为逃避应履行的法定赔偿义务。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作者系上海资深婚姻房产律师杨东13482524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