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21:32  浏览:8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公安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问题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的在职干警享受本岗位津贴。
二、岗位津贴的标准,每人每月平均九元。具体标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因病、因事请假缺勤,按日扣发岗位津贴;无故缺勤和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反政策的,酌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调离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的干警,停发岗位津贴。


三、岗位津贴所需经费,随工资发放渠道支付,即工资由何处发放,岗位津贴就由何处开支。
四、本岗位津贴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铁道、交通、林业等公安部门的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也照此执行。



1984年7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报刊图书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报刊图书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报刊、图书出版管理,促进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图书(含年历、台历、图片等,下同)、报纸、期刊的出版、印刷和发行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报刊、图书的出版、印刷和发行的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出版物的生产和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新闻出版检
查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检查。《新闻出版检查证》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制发。

第二章 出版管理
第四条 创办报纸、期刊,建立出版社,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经批准后,在省新闻出版局登记备案,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五条 创办报纸、期刊和建立出版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报办刊办社宗旨、编辑方针和出版范围;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有专职主编(或总编辑、社长)和适应工作需要的编辑、出版、经营管理人员;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
第六条 报刊、图书禁止刊载下列内容:
(一)抵毁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传播反革命言论的;
(四)宣传淫秽、凶杀、封建迷信和教唆他人犯罪的;
(五)歪曲历史真相,损害国家尊严的;
(六)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
(八)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 报社、期刊社应按批准的办报办刊宗旨、主办单位、刊名、刊期、开本、页码和发行范围出版。报纸、期刊如需变更上述其中任何一项或停刊,均须向省新闻出版局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报社、期刊社不得以刊号出版图书或与办刊宗旨相悖的其它刊物;出版社不得用书号出版刊物或变相出版刊物。
第九条 报社、期刊社不得擅自扩版和增刊(含精选、精华本),如确有必要扩版或增刊,应向省新闻出版局报批,办理准印手续后,按扩版、增刊的规定出版。
第十条 报社、期刊社、出版社不得转让、出卖和变相出卖刊号和书号。
第十一条 出版社应按批准的出书范围从事出版活动。各出版社制定的年度出书选题计划,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省出版总社所属出版社的年度出书选题计划,由省出版总社统一组织制定后,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各出版社应按出书选题计划
出版,增补或调整选题,须按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各种保密地图、内部地图和公开地图,须经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印制出版。除经审查批准的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专题地图和书刊插附的地图可由非地图出版单位出版外,其它公开地图一律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
第十三条 出版单位对国家明文控制出版的和需要专项申报的各类作品,应按规定报批,并按批准的印数和发行范围印刷发行。严禁出版明令禁止的图书和未经批准的图书。
第十四条 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版物的定价标准。须物价部门定价的报刊、图书,应报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非出版单位因教学、科研或业务需要,编印供内部使用的非营利的业务资料性图书、教材等出版物,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发给非正式出版物准印证,方可印刷出版。出版物上须印明准印证号码、核准的印数和收取工本费的标准。非正式出版物不得公开
征订、销售。
第十六条 非出版单位和个人,不准自行编印报刊、图书出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假冒和伪造出版单位名称、书号、刊号、准印证号等进行非法出版活动,不准翻印正式出版的报刊、图书。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出版物,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不得登载、报道、宣传。
第十八条 出版社、报社、期刊社及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出版后,应按有关规定向省新闻出版局送交样本。

第三章 印刷管理
第十九条 印刷企业承印报刊、图书,须经县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发给《报刊、图书印刷许可证》。未领取《报刊、图书印刷许可证》的,不得印刷报刊、图书。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承印报刊图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印出版社交印的出版物,必须有出版单位出具的正式发排单、付印单;
(二)承印报纸、期刊,必须有报刊社出具的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报纸、期刊登记证;承印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必须有报刊社出具的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三)承印非出版单位交印的出版物,必须有委印单位出具的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四)承印外省出版单位的出版物或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除有委印单位出具的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证件外,还须出示山东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省外出版物准印证”;
(五)承印出版单位的出版物或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不得擅自加印和销售;
(六)对委印单位的出版物的纸型、胶片、图版等,不得擅自转让或租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复制或印刷;
(七)在承印的出版物的版本记录页上,应标明印刷厂厂名、地址以及出版物印数、日期。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必须严格依法经营。禁止承印反动、淫秽和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印刷品,以及未经批准的报刊、图书等非法出版物。

第四章 发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办经营报刊、图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包括新华书店和出版社、报刊社或报刊编辑部开办的发行单位)和个人,须向县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发给《报刊、图书发行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邮局设立经营报刊
业务的分支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执行。

除新华书店和出版单位为发行本单位出版物设立的发行部门可以经营报刊图书批发业务外,其他单位经营报刊图书批发业务,须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不得从事报刊图书批发业务。
第二十三条 从事报刊图书发行的单位和个人,只准经营从国营书店、出版单位、邮局和经批准有报刊图书批发业务的集体单位购进的、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所出版的图书和有国内统一刊号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严禁经营非法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严禁经营走私入境的和国家明令
止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内部发行的正式出版物,统由国营书店、邮局按有关规定发行、销售。
第二十四条 省外报刊社、出版社在我省设立发行单位或通过我省开展经营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征订、批发出版物,须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经营报刊、图书,应按规定的价格出售,严禁高价倒卖。
第二十六条 报刊、图书的进口和出口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或揭发检举及协助查处非法出版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揭发检举及协助查处非法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资金,按财政部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六至二十六条的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停印、停售;
(三)没收出版物和全部非法收入;
(四)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罚款;
(五)停业整顿;
(六)停刊整顿;
(七)吊销社号、报刊号和图书报刊印刷、发行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单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出版单位的处罚,由省新闻出版局作出处理决定;对违反本规定的报刊图书印刷企业、发行单位及个人的处罚,由市地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由本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价格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收受贿赂和侵害出版、印刷、发行者合法权益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查处非法出版活动中依法收缴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查处单位办案费用补助,按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20日

平顶山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政办[2004]7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投机构和人员的制规定》已经本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平顶山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04]13号),组建平顶山市商务局。平顶山市商务局是主管全市国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资调整
(一)划人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
(二)划入原市商业发展服务中心的职责。
(三)划入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外贸管理、组织协调全市企业经济技术协作、产业损害调查和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职责。
(四)划入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及审核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职责。
(五)划入市经贸委的管理散装水泥推广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相应的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全市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竟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
(四)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
(五)推进全市科技兴贸战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十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依法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机电产品进出口战略和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制定全市进出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井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市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它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繁机制;组织全市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市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负责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鼓励类外商投资限额以上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负责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项目、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依法审核和核准全市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市级经济技术开发的有关具体工作。
(九)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我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
(十)依法审核或核准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和境外带料加工贸易项目并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驻我市商务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
(十一)组织、申报并指导以平顶山市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经贸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等商务活动。
(十二)负责全市境外商务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全市商务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商务局设1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拟订局工作制度,负责文电运转、会议组织、文秘事务、督促查办、信息编报、档案机要、安全保卫、新闻发布、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全市经贸团组出国(境)任务批件的申报、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项资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负责有关宣传教育培训、培训基地建设、技术职称评聘、劳动工资管理、文明、卫生单位创建等工作。
(三)法制安全科
研究经济全球化、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和建议;研究分析全市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式。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研究全市国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管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驻我市商务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负责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宣传;承办全市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承担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反垄断调查和取证;承办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全系统的法规宣传教育、法规咨询、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及打击邪教组织等工作。
(四)财务统计科
负责编报全市国内外贸易和国际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预测分析运行情况,负责全市国内外贸易、经济合作统计及其信息发布;负责申报管理和争取国家、省、市有关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外事经费、行政经费、基建投资等;负责局机关财会工作和局属单位内部用什监督;负责全市出口退税的用核工作;负责监管局同单位的国有资产。
(五)世贸组织与公平交易科
负责世贸组织规则的研究、通报和咨询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负责市内反倾民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对市内产业损害的调查起诉工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
(六)对外贸易科
指导、协调全市商品进出口工作.编报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年度进出口指导性计划;指导并组织实施境内外业务对口的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拟订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审定。
(七)机电产品进出口科(平顶山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拟订并执行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编报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负责全市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招标业务管理。
(八)科技发展和技十贸易科
拟定全市鼓励技术出口的政策和措施;管理技术、高技术产品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执行国家、省高技十产品出口目录和禁止、限制进出口目录负责国家和省有关扶持高技术出口资金和项目的争取。
(九)市场体系建设科
拟订、起草全市健全、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的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工作。
(十)市场运行调节科(平顶山市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监测市内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词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解决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粮中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
(十一)商业改革发展科
拟订全市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国家、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指导流通企业改革;组织实出全市有关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和再生资源的回收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外商投资管理科
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的情况,参与拟订利用外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贯彻国家、省利用外商投资政策,参与拟订我市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负责组织筛选、发布新的外商投资项目,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指导全市招商网络建设;组织全市重大对外招商活动,指导全市行业招商、专业招商和委托代理招商活动,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负责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及变更;负责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核上报工作,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情况并协调解决发生的问题;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的确认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和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并协调省级和市级经济技十开发区管理工作。
(十三)对外经济协作科(平顶山市对外经济协作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出口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我市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有关政策;协调和管理全市对外投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及对外投资的统计工作;核准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负责组织、协调对外援助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争取国家、省里既定的联合国发展系统和政府间双边和多边援助项目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市企业经济技术协作的有关政策措施,编制协作计划;组织协调经济技十协作洽谈活动;指导商品展览展销市场建设;组织、指导全市重要展览展销活动,指导企业跨区域投资活动,指导全市企业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协调市外驻平经贸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四)农副产品进出口管理科
研究国内外农副产品加工贸易的发展趋势,拟订全市加工贸易发展的总体规则;宣传国内外加工贸易政策,引导各类加工贸易企业积极开展加工贸易、开拓国际市场、扩大进出口;审批市用权限内的加工贸易业务指导全市加工贸易业务,协调有关部门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核准企业加工贸易项下引进设各项目;协调加工贸易企业的相关服务工作;指导出口加工区的规划和发展,培育食品、肉类、蔬菜等农副产品加工贸易的龙头企业,为全市调整产品结构搞好服务。
(十五)畜禽屠宰管理科(平顶山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畜禽屠宰企业的设置、管理和监督;负责牛、羊、禽定点屠宰的规划和实施工作;指导定点屠宰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向深加工和精加工转化。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务
平顶山市商务局机关编制59名(其中行政编制40名、自定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各1名)。
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科:核定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核定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6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